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已批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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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2 13:07:1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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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我局对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作出审批决定。公示期为2025年6月12日-2025年6月20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36-8097029 通讯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6396号阳光大厦11楼西区 邮编:261061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单位名称 备注 1 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 寿光市 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誉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潍环审字〔2025〕47号关于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渤海路与珠江路交叉口150米路东,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分期建设,本次仅对一期开展评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车间、仓库、辅助及附属设施等建筑物,购置反应釜、罐体、减速机、压片机、真空泵等设备88台(套),一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7000吨环氧树脂的生产能力。一期项目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0.8%。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408-370783-89-01-852018)。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1-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用布袋除尘、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脱附等处理方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须满足以下要求:颗粒物的排放须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环氧氯丙烷的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VOCs的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报告书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建立VOCs密封点清单,-2-定期开展密封点泄漏检测修复,建立密封点检测修复台账。厂界无组织废气中VOCs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厂界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及《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30号)等要求,积极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三)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设置污水和前期雨水收集、储存系统,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第1、2次水洗废水经三效蒸发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第1、2次水洗,剩余部分与第3、4次水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及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一企一管”排入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应针对不同废水的水质情况,优化相关处理工艺设计,确保相应处理规模和工艺满足实际需要。你公司要结-3-合厂区及生产实际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四)项目设置防渗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和事故污水收集系统等。你公司要加强污水处理区、装置区、罐区、排污管线、应急管网、事故水池、固废暂存场所等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五)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作业机械、车辆进行维护,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六)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滤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及油桶、废解析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内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三效蒸发废盐须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鉴别结果确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外包装材料、废布袋、生活垃圾等按固废管理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七)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并设立标志牌。按要求设置水、气、土壤、地下水等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4-染事故发生。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以及大气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在污水、雨水外排口安装COD、氨氮等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安全。(九)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5-六、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提醒你公司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八、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九、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11日抄送: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山东誉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5年6月11日印发-6-潍环审字〔2025〕47号关于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渤海路与珠江路交叉口150米路东,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分期建设,本次仅对一期开展评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车间、仓库、辅助及附属设施等建筑物,购置反应釜、罐体、减速机、压片机、真空泵等设备88台(套),一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7000吨环氧树脂的生产能力。一期项目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0.8%。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408-370783-89-01-852018)。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1-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用布袋除尘、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脱附等处理方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须满足以下要求:颗粒物的排放须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环氧氯丙烷的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VOCs的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报告书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建立VOCs密封点清单,-2-定期开展密封点泄漏检测修复,建立密封点检测修复台账。厂界无组织废气中VOCs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厂界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及《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30号)等要求,积极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三)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设置污水和前期雨水收集、储存系统,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第1、2次水洗废水经三效蒸发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第1、2次水洗,剩余部分与第3、4次水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及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一企一管”排入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应针对不同废水的水质情况,优化相关处理工艺设计,确保相应处理规模和工艺满足实际需要。你公司要结-3-合厂区及生产实际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四)项目设置防渗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和事故污水收集系统等。你公司要加强污水处理区、装置区、罐区、排污管线、应急管网、事故水池、固废暂存场所等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五)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作业机械、车辆进行维护,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六)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滤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及油桶、废解析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内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三效蒸发废盐须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鉴别结果确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外包装材料、废布袋、生活垃圾等按固废管理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七)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并设立标志牌。按要求设置水、气、土壤、地下水等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4-染事故发生。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以及大气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在污水、雨水外排口安装COD、氨氮等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安全。(九)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5-六、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提醒你公司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八、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九、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11日抄送: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山东誉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5年6月11日印发-6-潍环审字〔2025〕47号关于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渤海路与珠江路交叉口150米路东,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分期建设,本次仅对一期开展评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车间、仓库、辅助及附属设施等建筑物,购置反应釜、罐体、减速机、压片机、真空泵等设备88台(套),一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7000吨环氧树脂的生产能力。一期项目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0.8%。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408-370783-89-01-852018)。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1-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用布袋除尘、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脱附等处理方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须满足以下要求:颗粒物的排放须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环氧氯丙烷的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VOCs的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报告书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建立VOCs密封点清单,-2-定期开展密封点泄漏检测修复,建立密封点检测修复台账。厂界无组织废气中VOCs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厂界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及《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30号)等要求,积极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三)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设置污水和前期雨水收集、储存系统,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第1、2次水洗废水经三效蒸发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第1、2次水洗,剩余部分与第3、4次水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及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一企一管”排入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应针对不同废水的水质情况,优化相关处理工艺设计,确保相应处理规模和工艺满足实际需要。你公司要结-3-合厂区及生产实际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四)项目设置防渗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和事故污水收集系统等。你公司要加强污水处理区、装置区、罐区、排污管线、应急管网、事故水池、固废暂存场所等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五)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作业机械、车辆进行维护,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六)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滤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及油桶、废解析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内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三效蒸发废盐须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鉴别结果确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外包装材料、废布袋、生活垃圾等按固废管理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七)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并设立标志牌。按要求设置水、气、土壤、地下水等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4-染事故发生。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以及大气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在污水、雨水外排口安装COD、氨氮等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安全。(九)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5-六、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提醒你公司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八、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九、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11日抄送: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山东誉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5年6月11日印发-6-潍环审字〔2025〕47号关于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渤海路与珠江路交叉口150米路东,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分期建设,本次仅对一期开展评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车间、仓库、辅助及附属设施等建筑物,购置反应釜、罐体、减速机、压片机、真空泵等设备88台(套),一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7000吨环氧树脂的生产能力。一期项目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0.8%。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408-370783-89-01-852018)。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1-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用布袋除尘、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脱附等处理方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须满足以下要求:颗粒物的排放须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环氧氯丙烷的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VOCs的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报告书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建立VOCs密封点清单,-2-定期开展密封点泄漏检测修复,建立密封点检测修复台账。厂界无组织废气中VOCs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厂界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及《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30号)等要求,积极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三)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设置污水和前期雨水收集、储存系统,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第1、2次水洗废水经三效蒸发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第1、2次水洗,剩余部分与第3、4次水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及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一企一管”排入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应针对不同废水的水质情况,优化相关处理工艺设计,确保相应处理规模和工艺满足实际需要。你公司要结-3-合厂区及生产实际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四)项目设置防渗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和事故污水收集系统等。你公司要加强污水处理区、装置区、罐区、排污管线、应急管网、事故水池、固废暂存场所等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五)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作业机械、车辆进行维护,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六)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滤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及油桶、废解析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内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三效蒸发废盐须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鉴别结果确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外包装材料、废布袋、生活垃圾等按固废管理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七)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并设立标志牌。按要求设置水、气、土壤、地下水等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4-染事故发生。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以及大气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在污水、雨水外排口安装COD、氨氮等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安全。(九)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5-六、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提醒你公司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八、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九、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11日抄送: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山东誉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5年6月11日印发-6-潍环审字〔2025〕47号关于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山东欧利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7000吨合成树脂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位于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渤海路与珠江路交叉口150米路东,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分期建设,本次仅对一期开展评价,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车间、仓库、辅助及附属设施等建筑物,购置反应釜、罐体、减速机、压片机、真空泵等设备88台(套),一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7000吨环氧树脂的生产能力。一期项目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占投资总额的0.8%。该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408-370783-89-01-852018)。项目建设总体符合寿光羊口化工产业园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1-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用布袋除尘、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脱附等处理方式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须满足以下要求:颗粒物的排放须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环氧氯丙烷的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VOCs的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限值要求。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报告书中提出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建立VOCs密封点清单,-2-定期开展密封点泄漏检测修复,建立密封点检测修复台账。厂界无组织废气中VOCs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厂界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须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你公司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及《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30号)等要求,积极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三)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设置污水和前期雨水收集、储存系统,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第1、2次水洗废水经三效蒸发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第1、2次水洗,剩余部分与第3、4次水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地面及设备清洗废水、碱喷淋废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限值要求及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一企一管”排入寿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应针对不同废水的水质情况,优化相关处理工艺设计,确保相应处理规模和工艺满足实际需要。你公司要结-3-合厂区及生产实际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四)项目设置防渗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和事故污水收集系统等。你公司要加强污水处理区、装置区、罐区、排污管线、应急管网、事故水池、固废暂存场所等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五)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作业机械、车辆进行维护,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六)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滤渣、废活性炭、废机油及油桶、废解析液、污水处理站污泥、废内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三效蒸发废盐须进行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确定处置去向,鉴别结果确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废外包装材料、废布袋、生活垃圾等按固废管理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七)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并设立标志牌。按要求设置水、气、土壤、地下水等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污-4-染事故发生。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关键点位安装工业企业用电量智能监控系统以及大气污染因子的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在污水、雨水外排口安装COD、氨氮等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八)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安全。(九)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该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四、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5-六、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提醒你公司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八、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九、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11日抄送: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潍坊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山东誉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5年6月11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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