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2025年县城节日氛围营造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XJJXZB-2025-025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2 23:03:5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昭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金额225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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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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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99730316

正文内容

昭苏县2025年县城节日氛围营造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01035621120252001  二、合同名称:昭苏县2025年县城节日氛围营造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XJJXZB-2025-025(2)  四、项目名称:昭苏县2025年县城节日氛围营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昭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昭苏县乌孙路194号    联系方式:13369821131     供应商(乙方):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照夜白城商业楼A栋301     联系方式:1389973031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昭苏县2025年县城节日氛围营造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250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昭苏县2025年天马节、国庆节、春节等节庆氛围营造。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03月15日止,期间每个节庆具体完成时间按采购人要求执行。服务标准:符合质量标准,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2.合同金额(元):2250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昭苏县城,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02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昭苏县2025年县城节日氛围营造项目合同.pdf 2025年6月5日,昭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公开招标对昭苏县2025年县城节日氛围营造项目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昭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1.1合同组成部分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1.1.2中标通知书;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1.2标的1.2.1标的名称:昭苏县2025年县城节日氛围营造项目;1.2.2标的数量:昭苏县2025年天马节、国庆节、春节等节庆氛围营造。具体以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及甲方的要求为准;1.2.3标的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经采购人(甲方)验收合格。1.3价款本合同总价为:下浮率5%,采购预算金额为225.00万元(大写:贰佰贰2拾伍万元整人民币)。1.4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1.4.1付款方式:按进度支付,支付至采购预算金额的80%停止支付,验收合格并结算送审后付至结算定审价的95%,剩余5%在服务期满6个月无任何遗留问题后支付。付款总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付款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1.4.2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发票,按照甲方财务要求在甲方付款前提供,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1.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5.1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至2026年6月8日止,期间每个节庆具体完成时间按采购人(甲方)要求执行。;1.5.2履行地点:昭苏县城;1.5.3履行方式:按甲方要求及时完成昭苏县2025年天马节、国庆节、春节等节庆氛围营造工作,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经采购人(甲方)验收合格。1.6违约责任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04%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3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3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1.7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7.1将争议提交昭苏县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41.7.2向昭苏县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甲方:县住多乙方: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26010356211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6MA77F9PL3X住所:昭苏县乌孙路194号法定代表人或住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照夜白城商业楼A栋301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7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约定送达地址:同住所地址约定送达地址:同住所地址邮政编码:835600邮政编码:835600电话:电话:0999-6031280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昭苏县农村商业银行开户银行:新疆昭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街支行开户名称:昭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名称:昭苏县城市经营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账号:8181010101201100056801账号:8180101120101279452765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2.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2.1.3“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2.2技术规范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6准。2.3知识产权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4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6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2.7质量保证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8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2.9合同变更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0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2.11不可抗力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1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2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2.13乙方破产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14合同中止、终止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15检验和验收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就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围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9专用条款。2.16通知和送达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2.17.1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2.17.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18履约保证金2.18.1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2.18.2履约保证金在台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2.18.3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2.19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木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条款号约定内容2.3.2合同沙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施的:木顶目不沙及,2.5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1、结算方式:(1)中标单位每个节庆布置安装完成后,在节日后10日内上报工程量,并按照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消单计价规范》和市场询价价格编制工程造价报采购人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审核后的价格确定为审定金额:(2)结算金额=审定金额×(1-中标单位所报下浮率)。2、付款条件:妆进度支付,文付至采购预算金额的80%停止支付,验收合格并结算审后付至结算定审价的05%,利余5%在服务期满6个月无任何遗留问题后支付,付款总金额不超过木项目采购预算。付款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财务手续。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15.1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定明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2.15.31、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按照招标文件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验收书的结论作为合同价款支付的依据以及是否按约定展约的证明。2.16.1任何一方因展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住所地址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2.19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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