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水利局莱西市产芝水库至城区水厂引水工程勘察设计公示

项目编号Y370285062001202400017_0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8 11:57:0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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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莱西市水利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30.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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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Y370285062001202400017_001 合同名称:莱西市产芝水库至城区水厂引水工程勘察设计 项目编码:SDGP370285000202402000160 项目名称:莱西市产芝水库至城区水厂引水工程勘察设计 采购人(甲方):莱西市水利局 地址:烟台路92号 联系方式:0532-88475932 供应商(乙方):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410号5楼 联系方式:18721723144 合同签订日期:2024-07-29 主要标的名称:工程设计服务 规格型号:/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30.9424万元 合同金额:230.9424万元 查看附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莱西市产芝水库至城区水厂引水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地点:青岛市莱西市发包人:莱西市水利局设计人: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4年1月29日合同主要条款发包人:莱西市水利局设计人: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方责任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项目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招标设计)等工作,工程地点为莱西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关于莱西市产芝水库至城区水厂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1.4中标通知书。第二条勘测设计依据2.1本工程勘测设计合同。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1)《防洪标准》(GB50201-2014);(2)《泵站设计标准》(GB50265-2022);(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4)《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5)《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6)《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7)《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SL744-2016);(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51247-2018);(9)《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10)《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2)《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1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14)《水电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7-2007);(15)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经批准的勘测设计工作大纲3.2勘测设计合同协议书3.3中标通知书3.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5勘测设计招标文件3.6其他合同文件第四条项目规模、阶段、投资及勘测设计内容本工程规模为工程铺设管线总长约14.69km,包含两段供水管线,第一段为原水输水管线,从产芝水库中放水洞至莱西市城区水厂,管道管径采用DN1400,长约8.2km;第二段为城区供水管线,铺设威海路(深圳路至西庄村)输水管约6.49km(其中深圳路至长广路段,管道管径采用DN600,长度约5.785km,长广路至西庄村西段,管道管径采用DN400,长约0.705km)。改造产芝水库南侧原水泵站,供水规模从10万m/d提升至16.5万m/d。包含总图专业、工艺专业、结构专业、电气及自控专业等。本合同应完成的勘测设计阶段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招标设计),工程投资规模10532.19万元。第五条技术要求5.1设计人应组建专职的项目机构,任命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勘测设计工作。5.2项目组应严格按照设计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开展各项勘测设计工作。第六条工作进度6.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勘测设计成果提供时间延误时,设计人应报送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批准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6.2由于发包人的下述原因,造成进度计划滞后,设计人可要求延长工期:6.2.1工程设计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6.2.2增加勘测设计工作内容;6.2.3异常气候条件造成勘测外业工作受阻;6.2.4由于合同确定的勘测设计周期严重不合理;6.2.5第11.1款规定由发包人造成的延误;6.2.6其他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6.3由于设计人未按合同规定投入必要的人力、设备,或发生重大勘测设计工作失误造成的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金额按11.2.5款确定,对工程施工造成直接损失的,设计人应承担相应损失,承担损失的金额按11.2.4款确定。6.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对某项阶段成果进行赶工时,双方应协商签定赶工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第七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和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历天之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相关资料。第八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勘测设计成果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历天之内,设计人与莱西市水利局交付莱西市产芝水库至城区水厂饮水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设计报告及相关图纸6份。第九条费用9.1本合同的勘测设计费为230.9424万元(大写:贰佰叁拾万玖仟肆佰贰拾肆元整)。项目勘察费计算方法:本项目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计算项目勘察费为189.16万元(大写:壹佰捌拾玖万壹仟陆佰元整),优惠率22%,勘察费为147.5448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柒万伍仟肆佰肆拾捌元整)。项目设计费计算方法:投标报价以工程建安费7730.43万元(大写:柒仟柒佰叁拾万肆仟叁佰元整)为基数,专业调整系数0.8,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附加调整系数1.0。本项目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计算项目设计费为106.92万元(大写:壹佰零陆万玖仟贰佰元整),优惠率22%,设计费为83.3976万元(大写:捌拾叁万叁仟玖佰柒拾陆元整)。9.2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后的工程费为计算基数,根据调整系数,按照中标优惠率进行计算,且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第十条支付方式根据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第十一条双方责任11.1发包人责任11.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应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交付勘测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文勘测设计文件的时间。11.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设计人未开始勘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己进行的相应设计阶段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测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测设计费的全部支付。11.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勘测设计费。11.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本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勘测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应严重背离合理勘测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11.2设计人责任11.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勘测设计文件(出现6.3款规定致使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11.2.2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工年。11.2.3负责对外商、设备生产方、施工承包商及其他第三方责任人的勘测设计、专题资料和成果进行审查,负责工程相关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11.2.4设计人对勘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勘测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其他重大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勘测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不超过合同额。11.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勘测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应收该项目应收勘测设计费的千分之二。11.2.6设计人交付勘测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合同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测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成果验收12.1发包人应对设计人提交的阶段性成果、方案性中间成果和施工阶段分批图纸、文件等及时组织验收。12.2勘测设计成果验收应以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规程和相关国家标准为依据,按照合同技术要求分别对工作内容、深度和产品质量作出评定。12.3设计人应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和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前款规定重新验收。第十三条第三方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13.1主管部门对勘测设计任务书、大纲、专题研究、中间成果、阶段成果等进行的咨询和审查意见,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遵照执行,设计人有异议时,应进行补充说明,重新报主管部门批准。13.2发包人委托的设计监理、代建单位、咨询机构、专家等第三方责任人可以对全部勘测设计过程进行监督、技术咨询和成果质量控制,第三方责任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排除设计人的任何责任。13.3设计人未按第三方责任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进行勘测设计工作而造成工程的一切损失,由设计人承担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1)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违反技术标准和国家及行业法律规定。(2)设计人对提出的问题已进行了综合技术经济论证。若采纳第三方责任人的意见和建议可能对工程造成其他方面的损害,且获得的效益不足以弥补这样的损害。第十四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争议若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向莱西市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本合同生效及其他16.1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派人到施工现场解决有关设计问题。16.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为止。16.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应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16.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16.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16.6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16.7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6.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WH发包人名称:莱西市水利局设计人名称: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盖章)20合同专监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1)(签章)铭夏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印剑项目经理:(签字)7098504555项目经理:(签字)铭夏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1)(签章)印剑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签字)7098504555住所: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410号5楼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700电话:电话:1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银行账号:银行账号:033322008730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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