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项目编号2026JLKR0310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4 20:03:0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预算金额70万元
中标单位吉林省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55万元
代理单位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大型维修改造工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给排水供热暖通工程
联系方式
  • 宋女士:88572107
  • 张多:0431-81697018

正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6JLKR0310(招标文件编号:2026JLKR0310) 二、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吉林省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谊民路鸿泰瑞景9号楼701 中标(成交)金额:55.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吉林省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本项目涉及改造建筑共7栋,改造总建筑面积46428.31平方米,其中:北办公区主办公楼建筑面积29876平方米,金融大厦裙楼1-3层建筑面积1148.52平方米,外汇局办公楼建筑面积4393.32平方米,院内小二楼2468.32平方米,北办公区武警楼404.77平方米,钞票处理中心主办公楼建筑面积5954.46平方米,钞票处理中心武警楼建筑面积2182.92平方米。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改造)、给排水系统、供热暖通工程、空调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等。 符合文件要求 中标后,按甲方要求开始时间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结束止。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俊伟、赵忠园、李晓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按照0.50的比例计价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4125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6JLKR0310 二、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吉林省恒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谊民路鸿泰瑞景9号楼701 中标(成交)金额:55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范围:本项目涉及改造建筑共7栋,改造总建筑面积46428.31平方米,其中:北办公区主办公楼建筑面积29876平方米,金融大厦裙楼1-3层建筑面积1148.52平方米,外汇局办公楼建筑面积4393.32平方米,院内小二楼2468.32平方米,北办公区武警楼404.77平方米,钞票处理中心主办公楼建筑面积5954.46平方米,钞票处理中心武警楼建筑面积2182.92平方米。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改造)、给排水系统、供热暖通工程、空调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等 项目地点: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服务期限:中标后,按甲方要求开始时间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结束止。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徐俊伟、赵忠园、李晓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按照0.50的比例计价。 代理服务金额:0.412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评审得分:96.33 本次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地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399号 联 系 人:宋女士 联系方式:0431-885721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 联 系 人:张多、杨月 联系方式:0431-816970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多、杨月 联系方式:0431-81697018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399号         联系方式:宋女士885721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             联系方式:张多0431-816970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多 电 话:  0431-8169701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6年03月24日 16:43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俊伟、赵忠园、李晓明 总成交金额 ¥55.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多 项目联系电话 0431-81697018 采购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采购单位地址 长春市人民大街339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宋女士88572107 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多0431-81697018 附件: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磋商文件.pdf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2026JLKR0310采购人: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6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6年3月2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2.预算金额:70万元。3.最高投标限价:70万元。4.项目内容: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结算完成止(含保修期)本工程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改造)、给排水系统、供热暖通工程、空调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等全过程监理工作。5.项目范围:本项目涉及改造建筑共7栋,改造总建筑面积46428.31平方米,其中:北办公区主办公楼建筑面积29876平方米,金融大厦裙楼1-3层建筑面积1148.52平方米,外汇局办公楼建筑面积4393.32平方米,院内小二楼2468.32平方米,北办公区武警楼404.77平方米,钞票处理中心主办公楼建筑面积5954.46平方米,钞票处理中心武警楼建筑面积2182.92平方米。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改造)、给排水系统、供热暖通工程、空调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等。6.项目地点: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7.服务期限:中标后,按甲方要求开始时间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结束止。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采购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3.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3.3供应商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应无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信息须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内)。3.4近三年(2022年度至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3.5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在近三年(2023年-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3.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凡有意参与者,请于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3月19日(法定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到长春市宽城区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获取招标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3)总监理工程师证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2.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3月24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开标时间:2026年3月24日9点30分(北京时间)。3.地点:长春市宽城区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5.有效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399号联系人:宋女士联系方式:8857210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联系人:张多、杨月联系方式:0431-8169701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多、杨月联系方式:0431-8169701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399号联系人:宋女士联系方式:885721071.1.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联系人:张多、杨月联系电话:0431-816970181.1.4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发行库及营业办公用房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6JLKR03101.1.5项目地点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1.2.1资金来源预算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项目范围本项目涉及改造建筑共7栋,改造总建筑面积46428.31平方米,其中:北办公区主办公楼建筑面积29876平方米,金融大厦裙楼1-3层建筑面积1148.52平方米,外汇局办公楼建筑面积4393.32平方米,院内小二楼2468.32平方米,北办公区武警楼404.77平方米,钞票处理中心主办公楼建筑面积5954.46平方米,钞票处理中心武警楼建筑面积2182.92平方米。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改造)、给排水系统、供热暖通工程、空调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等。1.3.2服务期限中标后,按甲方要求开始时间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结束止1.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3.供应商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应无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信息须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内)。4.近三年(2022年度至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5.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在近三年(2023年-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磋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10.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10.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补充文件、更正公告等(如有)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2.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3月24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评标办法中要求的资料3.2.3报价的次数2次3.2.4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70万元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3.2.4最高投标限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3.1响应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4.1磋商保证金1.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无效。以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4000元。银行账号:收款人全称:吉林省铠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珠海路支行账号:220501310048096666662.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方式:磋商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采取保函担保形式的将保函原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过期不予受理。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上应明确:用途(磋商保证金)、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简写,以便核对查实。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凭证、保函担保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磋商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三年(2022年-2024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5年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规定3.7.4响应文件份数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电子版一份(U盘)。注:电子版响应文件即为:加盖公章及签字后的完整版PDF扫描件及word版。(当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于纸质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3.7.5装订要求A4纸,编制目录,胶装成一册4.1.2封套上写明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长春市宽城区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5.1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长春市宽城区台北明珠四期B2栋2335室5.2磋商程序(1)、(2)、(3)见总则;(4)密封情况检查:由供应商共同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5)磋商工作安排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2人,业主代表1人,3人共同组成。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7.3.1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供应商应提供成交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全额提交。其中,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必须将全额履约金转账至采购人指定账户,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银行须在吉林省内开设有分支机构)。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10.2成交结果公告公示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10.3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双方签订合同支付20%;全部项目验收合格,达到甲方要求支付60%;项目竣工完成后,并完成全部履约事项支付20%。)10.4响应文件编制说明响应文件的编制除按磋商文件第3.7款规定执行外还应执行如下规定:(1)响应文件用纸统一使用A4规格复印纸,封皮外不允许增加任何塑料皮或附属物。(2)响应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10.5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是10.6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按照0.50的比例计价。10.7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注: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处,以磋商文件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本次服务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磋商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委托人要求(6)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磋商函、磋商函附录及磋商报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磋商保证金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六、监理大纲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八、其他材料3.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磋商报价3.2.1报价次数:2次;3.2.2最高投标限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3.3响应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投标。3.4.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投标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单位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单位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限、响应有效期、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分开包装,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电子U盘、磋商报价函,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封套上分别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或“磋商报价函”字样。4.1.3未按本章第4.1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启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组织磋商会议,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会议纪律;(2)公布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采购人、主持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5)宣布评审办法及磋商工作时间安排;(6)会议结束。6.评审6.1磋商小组6.1.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3人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工作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工作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工作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7.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单位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中标成交单位,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7.1.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7.2成交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磋商公告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未成交结果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工作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工作。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资格性审查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资质等级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总监理工程师供应商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应无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信息须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内)响应文件内附执业资格证书、投标截止日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年度至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信誉要求①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②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④在近三年(2023年-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响应文件内①项附相关网站截图加盖公章,②-④项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其他要求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响应文件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中小企业认定响应文件内附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注:上述审查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该磋商响应文件则作无效磋商处理,不再进入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序号评审内容供应商名称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响应文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编制、装订、签署、盖章。3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最高限价)4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磋商保证金5投标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6服务期限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7质量标准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8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规定9未存在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行贿等违法行为10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评审结论详细评审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资信业绩:25分监理大纲:35分磋商报价:30分其他因素:10分2.2.2基准价计算方法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磋商响应报价按废标处理。注: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3(1)资信业绩(25分)业绩(10分)供应商近一年(2025年1月1日至今)内工程监理项目成功案列,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10分。标书内附合同,验收证明(已完工项目),以及网上发布的中标结果文件(提供网址备查)并加盖公章。注册监理工程师(15分)投标人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15人:得15分;15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10人:得10分;9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5人:得7分;响应文件内附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2.3(2)监理大纲(35分)监理服务方案(20分)供应商需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理大纲,至少须包含以下重要内容:1.工程概况(全面分析项目现状及重点难点,包括施工的难点分析等);2.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与措施(制定全面、可行质量控制方案,提出总目标,各分部分项项目控制点,提出相应的控制方法、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及预控措施等);3.进度控制管理体系与措施(制定全面、可行进度控制方案,合理分解总体进度目标和项目进度控制要点,提出防范工程质量风险相关措施);4.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体系与措施(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监督责任,特别是对部分重要区域及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要提出合理、可行的管理方法);5.投资控制管理体系与措施(制定全面、可行投资控制方案,提出具体、可行的投资控制措施和防范性对策,做好风险分析);6.合同与信息管理控制措施(制定合同履行纠纷预防和协调方案,健全工程信息和监理档案资料管理制度);7.协调各方主体的方法与措施(提出合理、可行的协调方法、2.2.3(2)监理大纲(35分)监理服务方案(20分)程序和协调措施);8.检测手段与检测设备配备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检测手段和方法,检测设备种类配备齐全)。以上内容完整无缺陷且符合项目需求的得20分。1-4项每缺少项扣3分,每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与采购需求不匹配的扣1.5分,每项3分扣完为止;5-8项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与采购需求不匹配的扣1分,每项2分扣完为止。说明:内容存在缺陷或与采购需求不匹配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人员进场计划(15分)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监理团队驻场人数不少于5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料员等)。综合考虑年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等因素,结合项目不同阶段需要,合理安排具有建造、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通信设备等相关专业背景的监理人员驻场服务,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料员等岗位的职责分工及各阶段人员数量。人员进场计划至少须包含以下重要内容:1.拆除阶段人员进场计划。2.消防改造阶段人员进场计划。3.空调暖通施工阶段人员进场计划。4.装饰装修工程人员进场计划。5.设备设施安装阶段人员进场计划。以上内容完整无缺陷且符合项目需求的得15分,每缺少一项扣3分,每一项内容存在缺陷或与采购需求不匹配的扣1分,扣完为止。说明:内容存在缺陷或与采购需求不匹配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2.2.3(3)磋商报价(30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注: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对于恶意报价或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不予受理,为无效磋商报价。)。2.2.3(4)其他因素(10分)服务承诺与优惠条件(10分)提出有利于招标人的实质性服务承诺,每有一条实质性服务承诺得2分,最高分得4分,无不得分。提出有利于招标人的实质性优惠条件,每有一条实质性优惠条件得2分,最高分得6分,无不得分。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单位,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l)资信业绩: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2评审基准价计算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3磋商报价计算公式磋商报价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审工作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只有当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超过3家(包含3家)时,此次投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重新招标。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l)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响应文件的澄清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3.3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磋商小组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3.4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3.4.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3.4.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5详细评审3.5.1最后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监理大纲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3供应商得分=A十B十C十D。3.5.4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4评审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3.4.2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才享受中小微企业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对于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3.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4.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5.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6、采购项目中如含有计算机,必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所采购的其他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否则投标无效。7、采购货物中含信息安全产品,必须是列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承接主体须附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6月6日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Y<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1000≤Y<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Z<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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