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学技术馆4台公务车辆2025年保险合同成交公告

项目编号ZG202501160097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2 17:32:0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武汉科学技术馆预算金额18万元
中标单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标金额98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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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伟伟:027-50750614
  • :13545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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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学技术馆4台公务车辆2025年保险合同成交公告 合同基本信息合同名称:武汉科学技术馆4台公务车辆2025年保险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202501172217 项目名称:4台公务车辆2025年保险   项目编号:ZG202501160097 采购单位名称:武汉科学技术馆   采购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91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余伟伟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2750750614 成交供应商名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成交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国际大厦17层 合同金额(元):9881.19   合同签订时间:2025-01-17 合同附件: 4台公务车辆2025年保险.pdf 武汉科学技术馆4台公务车辆2025年保险采购合同采购项目名称:4台公务车辆2025年保险计划编号:420100-2025-00114项目编号:ZG202501160097甲方(采购人):武汉科学技术馆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91号联系方式:02750750614乙方(成交供应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国际大厦17层联系方式:13545212191甲、乙双方根据2025年武汉市直预算单位机动车保险服务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公开征集的结果,签署本合同。一、合同内容1.1标的名称:武汉科学技术馆车牌号:鄂AF28199/鄂AS5921/鄂AF5M96/鄂AWH168四台车车辆保险二、合同金额2.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玖仟捌佰捌拾壹元壹角玖分圆(9881.19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2.2甲方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合同金额0%的预付款。采购人自收到发票之日及保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所有剩余款项,并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三、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5年01月31日至2026年01月30日四、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五、乙方责任1.乙方应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负责市级各单位公务车辆投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为本项目设置客户服务专员,客户服务专员手机应向采购人公布并保持畅通,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2.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3出险(1)事故地点在武汉市内,乙方应在3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30分钟内响应。(2)事故地点在武汉市外湖北省内,乙方应在6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60分钟内响应。(3)事故地点在湖北省外,乙方应在9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或者通过手机APP、小程序等方式完成线上处理险情,如需道路救援等保障措施服务的,应在90分钟内响应。A4.理赔(1)乙方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主动迅速地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乙方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2)属于保险责任的,供应商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3)乙方应配合并辅助采购人完成理赔资料的收集工作(4)赔付决定所需理赔资料提供齐全后,供应商赔付决定时效为:①110万元以下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③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以下的赔案,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④150万元及150万元以上赔案,3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⑤涉及人员伤亡事故,30个工作日作出赔付决定。(5)乙方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24小时内完成赔付。六、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依据情况双方协商决定。。2.除赔付责任外,乙方每未尽到一项责任,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费总额1%的违约金。3.属于赔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时赔付,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赔付超过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应赔付金额1%的违约金。七、其他合同主要条款(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部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为准。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方财产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特需医疗类费用】指医院的特需医疗部门/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于特需医疗部、外宾医疗部、VIP部、国际医疗中心、联合医院、联合病房、干部病房、A级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产生的费用,以及名医门诊、指定专家团队门诊、特需门诊、国际门诊等产生的费用。甲方:企武汉科学技术馆乙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统一社会信用代914200007510118码:码:783宗廷会法定代表人(授权法定代表人(授权兴进用代表)签字:代表)签字:电话:电话:027-83090312年月日:年月日:开户行及行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103521000112银行账号170011010400076号牌号码发动机型号车辆识别代号06品牌型号报价(元)鄂AWH16816197110033231E088LSKF5BC15AA000819汇众SH6530G41278.00鄂AF5M969B250030LSGUD82CXAE000818别克牌SGM6527AT4604.45鄂AS5921147808TLGBF1AE079R138979东风日产牌EQ7204AC2177.01鄂AF28199LCUB1401418L6T79F4Z4LUO97685吉利美日牌MR7153FHEV2418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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