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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13:08:3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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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年3月16日(第1610期)   《永康日报》   (2024)浙0784破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前途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3月8日裁定受理了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已指定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永康市途先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资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4年4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需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4月30日8时50分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法庭(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华溪北路90号东门审判楼四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入场时间为8时40分至8时50分,各债权人准时参加,破产信息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布,各债权人及时查看。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望春东路90号六楼(永康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编:321300,联系人:陈仙凤,联系电话:13819905115。   (2024)浙0784民初1014号   胡浩俊(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经纬东路38弄50号201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王聪与被告胡浩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5月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23)浙0784民初5664号   朱连丰、朱红芳(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晏塘中路103弄7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原告杭州开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连丰、朱红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4民初5664号判决书。判令如下:一、由被告朱连丰偿还原告杭州开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917.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921.3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以180955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以1947.75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8日起,以1953.0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30日起,均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朱连丰支付原告杭州开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朱红芳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杭州开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朱连丰所有的叉车(车架号码A309H5GJ14021、发动机号码21139343)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38元,由被告朱连丰负担,由被告朱红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