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高环责改〔2025〕9号)

项目编号GXHC25101501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5-10-22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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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漳州裕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2YPE786C 地址:漳州高新区九湖镇林下村荔枝园**号 电话:180****8449 2025年10月15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进行生猪养殖,经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区内存在一粪污管的转弯处出现破损,另有一养殖废水储液池出现池壁破裂。粪污管破损处有少量养殖废水渗漏,漳州高新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粪污管破损处采集水样2瓶(采样点①)。养殖废水储液池池壁破裂,导致养殖废水经储液池壁破裂处渗流至下方20米处的雨水沟,漳州高新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在该储液池下方20米处的雨水沟采集水样4瓶(采样点②)。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和采样拍照留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郭*利全程配合检查并确认采样情况。2025年10月21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收到漳州高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XHC25101501)。报告显示在你公司粪污管破损处、储液池下方20米处的雨水沟两处采集的水样,悬浮物、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工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0月1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工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2025年10月21日收到漳州高新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GXHC25052301)(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采集的水样样本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并于7日内完成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