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询价公告

项目编号开政采招采字〔2025〕5号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2 08:32:0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开远市财政局预算金额18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开远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出让中心
相关产品公务用车
联系方式
  • 张弦:13508733699

正文内容

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开政采招采字﹝2025﹞5号(KYZC2025006)(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号:HHZC2025-X1-01115-KYSZ-0007) 2.项目名称: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 3.采购方式:询价。 4.项目预算金额:18.00万元。 项目最高限价:18.00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 数量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01 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 18.00 1 购置公务用车1辆,具体要求及内容以本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询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车辆交付使用。 注:供应商可自报更短的交货期,供货商必须考虑落户落牌的政策、时间,并结合政策等因素依据实际情况提前规划落地交货并完成车辆调试及验收,留足办理落户落牌的所需时间;因未考虑到政策、时间交货较晚导致最终无法落户落牌的问题,由供货商根据违约责任条款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 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2.2 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当供应商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方可在评审时价格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评审时给予10%的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注:潜在供应商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人将对成交候选人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采购人除取消其成交资格外,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其不良行为。潜在供应商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04月22日00时00分至2025年04月24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 2.地点:“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 3.方式:线上获取;凡有意参加询价者,可在获取询价通知书时间内登录“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并免费下载电子询价通知书。按上述要求获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具备本项目的询价响应资格。 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根据“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标注意事项”办理相关事宜。 4.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从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地点:电子交易平台(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 注: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务必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邀请采用公告方式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开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进行网上询价。 3.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以采购文件第三章为准。 4.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询价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 5.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 函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支持供应商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供应商可登录【红 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 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 6.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止串通询价响应的情形发生,防范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响应文件、进行询价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询价响应事宜”的情形。其他串通询价响应情形,评审小组将依据电子交易平台智能巡检异常信息据实判定。 注: ⑴“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⑵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或在提交时间内未按指定网址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采购人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询价保证金除外。 ⑶供应商为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响应文件将作废标处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 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开远市财政局 地 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 项目联系人:张弦 联系方式:13508733699 2.集采机构信息 名 称:开远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出让中心 地 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创园内开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6区 联 系 人:王学坤 联系方式:0873-71472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学坤 电 话:0873-7147233 附件信息: 询价文件—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docx194.3K 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询价文件项目名称: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项目编号:开政采招采字﹝2025﹞5号)采购单位:开远市财政局集采机构:开远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出让中心日期:2025年04月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标注意事项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标注意事项一、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凡是进入“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交易的,须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询价通知书仅通过“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不发放纸质询价通知书。二、请供应商认真学习“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三、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询价通知书1、获取网址:“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2、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及免费下载询价通知书。供应商通过“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询价通知书,视为已合法获取项目询价通知书,具备项目的响应询价资格。3、操作路径:登录“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询价通知书”。4、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询价,在获取询价通知书详情页面,意向标段(包)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提交申请即可。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户服务热线:95763。温馨提示:供应商如已在云南CA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01月0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的云南CA证书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四、CA数字证书1、服务热线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支持多家CA服务商,若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自行选择下列CA数字证书服务商办理,服务热线(排名不分先后顺序)如下:汇信CA:0571-88350735;福建CA:0591-87760022;云南CA:4006727666;云南壹证通:4000040628;云南壹证通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ca0077.html。云南壹证通CA支持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支持,客服热线:0871-67276028;紧急CA办理电话:19988166369。2、办理流程供应商登录“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查阅操作指南—入驻与配置—CA管理。使用操作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1注册供应商登录“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操作指南—入驻与配置—云南省供应商注册入驻与配置。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2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我的工作台-CA管理—给当前账号绑定CA—选择对应CA—下载驱动—客户端&驱动下载。下载相关驱动及客户端。相关驱动及客户端网址:https://customer.zcygov.cn/CA-driver-download?utm=web-ca-front.3ddc8fbb.0.0.6389de80d15111ee8160d911f316cf0d五、编制电子响应文件1、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通知书有关询价有效期、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询价通知书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2、供应商应按照所响应项目询价通知书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六、电子响应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应于响应截止时间前在“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提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且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须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七、电子开标供应商使用账号密码或CA数字证书登录“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进行电子询价。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一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5第二节供应商须知11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22第一节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2第二节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9第四章采购需求31一、说明31二、采购标的32三、商务要求32四、技术要求32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7第一节合同草案条款说明37第二节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38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3第一节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43第二节供应商响应文件45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45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494.询价保证金(实质性格式)545.响应书(实质性格式)55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实质性格式)567.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578.询价一览表589.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5910.产品参数偏离表(实质性格式)6011.技术支持资料6112.资格后审申请书及供应商基本情况表62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64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65第一章采购邀请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询价公告项目概况“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开政采招采字﹝2025﹞5号(KYZC2025006)(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号:HHZC2025-X1-01115-KYSZ-0007)2.项目名称: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3.采购方式:询价。4.项目预算金额:18.00万元。项目最高限价:18.00万元。5.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18.001购置公务用车1辆,具体要求及内容以本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为准。★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询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车辆交付使用。注:供应商可自报更短的交货期,供货商必须考虑落户落牌的政策、时间,并结合政策等因素依据实际情况提前规划落地交货并完成车辆调试及验收,留足办理落户落牌的所需时间;因未考虑到政策、时间交货较晚导致最终无法落户落牌的问题,由供货商根据违约责任条款自行承担全部损失。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当供应商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方可在评审时价格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评审时给予10%的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注:潜在供应商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人将对成交候选人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采购人除取消其成交资格外,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其不良行为。潜在供应商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04月22日00时00分至2025年04月24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2.地点:“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3.方式:线上获取;凡有意参加询价者,可在获取询价通知书时间内登录“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并免费下载电子询价通知书。按上述要求获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询价通知书,具备本项目的询价响应资格。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根据“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标注意事项”办理相关事宜。4.售价:免费。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从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2.地点:电子交易平台(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注: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务必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采购邀请采用公告方式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2.开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进行网上询价。3.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以采购文件第三章为准。4.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询价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5.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投标、履约保证金,支持供应商基于成交项目进行应收账款融资。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6.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止串通询价响应的情形发生,防范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开标评审流程: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解密响应文件、进行询价报价等操作,将视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询价响应事宜”的情形。其他串通询价响应情形,评审小组将依据电子交易平台智能巡检异常信息据实判定。注:⑴“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⑵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或在提交时间内未按指定网址提交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采购人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询价保证金除外。⑶供应商为满足以上条件虚报材料,一经查实,该响应文件将作废标处理。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开远市财政局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项目联系人:张弦联系方式:135087336992.集采机构信息名称:开远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出让中心地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创园内开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6区联系人:王学坤联系方式:0873-714723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学坤电话:0873-714723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一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 目内 容1.1采购人名 称:开远市财政局 地 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项目联系人:张弦联系方式:13508733699集采机构名 称:开远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出让中心地 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创园内开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6区 联系人:王学坤电 话:0873-71472332.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2.4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项目类别☑货物 注: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3.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3.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节能产品☑适用 □不适用环境标志产品☑适用 □不适用付款方式以合同文本内容为准,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货款。6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8.5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文件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9.2报价(实质性要求)1.最高限价:18.00万元。2.报价方式:固定总价。3.供应商的报价应根据采购数量进行单价报价并合计总价,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以及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4.该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一切工作,并承担合同中明示和暗示的一切责任。合同一旦签订,此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工作量及市场设备材料价格的变化而调整,成交价即为合同总价。5.本项目不分标段。供应商需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所有内容进行分项报价后合计总价报价,供应商必须对本次采购所有内容作出完整唯一的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处理。6.供应商响应报价在采购人最高限价以内的为有效报价,超出采购人最高限价的响应报价为无效报价;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成交。10.1询价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要求提交询价保证金。10.7.5询价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如下:⑴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⑵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⑶成交人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⑷成交人成交后除因不可抗力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⑸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11.1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12.2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实质性要求)□无 ☑有,具体要求:⑴响应文件应按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签字或签章处逐一签字或签章;要求盖章处应加盖公章,若以“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代替的,须出具供应商单位公章对“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授权函。⑵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⑶采购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均为加盖单位公章签章的原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原件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彩色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均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复印件。12.3响应文件的份数(实质性要求)注: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补交纸质版全套响应文件正副本各1份。13.1响应文件的提交(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成交人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1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实质性要求)2025年04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 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集采机构。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6解密1.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按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约定的地点组织解密。2.本项目解密使用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采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4.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解密。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7询价小组1.询价小组人数:3人及以上单数;2.询价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3.评审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注:⑴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须向集采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⑵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18评定成交标准采购人将在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19.1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 □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 。22签订合同(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⑴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⑵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⑶其他要求: / 。2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开远市政府集中采购和出让中心;联 系 人:王学坤联系电话:0873-7147233通讯地址:开远市智源路延长线体创园内开远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6区 24服务费根据有关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服务费。2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6.1举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若供应商发现存在电子交易中未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支付专家评审费用、向供应商转嫁公证费用等违反《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云财规〔2023〕13号)》的行为,请向财政主管部门举报。26.2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不提交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 ;注: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第二节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集采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第一章《采购邀请(询价公告)》。1.2集采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本项目集采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询价公告)》。1.3供应商(也称申请人):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4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2.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2.4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3.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3.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3.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15号)。3.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2.1中小企业定义:3.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⑴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⑵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⑶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3.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3.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3.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3.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询价公告)》。3.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2.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3.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采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3.3.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如涉及)。3.4正版软件3.4.1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3.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3.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3.6采购需求标准3.6.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6.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6.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数据库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5号),本项目如涉及数据库,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6.4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操作系统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4号),本项目如涉及操作系统,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6.5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3号),本项目如涉及通用服务器,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6.6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作站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2号),本项目如涉及工作站,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6.7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一体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1号),本项目如涉及一体式计算机,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6.8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29号),本项目如涉及台式计算机,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3.6.9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财库〔2023〕30号),本项目如涉及便携式计算机,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响应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询价响应有关的费用,无论响应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询价通知书5.询价文件构成5.1询价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采购邀请(询价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6.对询价通知书的澄清或修改6.1采购人、集采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采用公告方式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集采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6.4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原公告发布媒体上获取澄清或修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及时查看有关该项目的澄清、修改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范围、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响应语言(实质性要求)7.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7.2除询价通知书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响应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7.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响应文件构成8.1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8.2对于询价通知书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询价通知书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8.3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8.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8.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9.报价(实质性要求)9.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9.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9.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9.2.2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9.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9.4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询价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10.保证金(实质性要求)10.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缴纳保证金。10.2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0.3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集采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10.4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10.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0.6采购人、集采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集采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0.6.1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10.6.2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10.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集采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10.7.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0.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0.7.3除因不可抗力或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0.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采机构恶意串通的;10.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1.响应有效期(实质性要求)11.1响应文件应在本询价通知书《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询价通知书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12.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及份数(实质性要求)12.1询价通知书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2.2询价通知书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12.3响应文件的份数: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网站: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补交纸质版全套响应文件份数为正副本各壹份。《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3.响应文件的提交(实质性要求)13.1本项目使用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根据询价通知书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13.2采购人及集采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保证金除外。14.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实质性要求)14.1供应商应在询价通知书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实质性要求)15.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集采机构。15.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五、评审16.询价16.1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按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约定的地点组织解密。16.2本项目解密使用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16.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采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16.4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16.5本项目不公开报价。17.询价小组17.1询价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17.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集采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8.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18.1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六、确定成交19.确定成交供应商19.1采购人将在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20.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20.1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及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1.终止2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1.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1.1.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2.签订合同2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2.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2.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2.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2.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3.询问与质疑23.1询问23.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几次爱机构。23.1.2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3.2质疑23.2.1供应商认为询价通知书、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集采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集采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3.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3.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3.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集采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4.服务费根据有关规定,本项目不收取服务费25.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一节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1.1询价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的,视为无效响应。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询价通知书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参与响应。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提供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3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集采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集采机构查询。1-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至2023年度任意一个年度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未经审计的,可提供2021至2023年度任意一个年度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新注册不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此项要求可不列入废标条款);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1-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0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证明;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询价通知书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询价通知书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中小企业政策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1-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询价通知书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询价通知书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2-2其他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3、本表序号3-2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2-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3-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检查因素检查内容1响应文件的递交符合“供应商须知”第13项规定。2授权委托书按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3询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按时参加询价。4响应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5报价未超过项目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6报价唯一性响应文件中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询价通知书另有规定的除外)。7响应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1项规定。8★条款响应响应文件满足询价通知书中★号条款要求的。9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10其他无效情形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1评标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按询价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作否决响应处理。12串通询价响应行为处理办法不同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响应文件将视为“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疑似串通询价响应。询价小组在评审流程符合性审查阶段,通过“在线询标”功能,向疑似串通询价响应的供应商发送问题函,要求供应商对其与其他供应商通过同一台设备上传响应文件异常情况进行澄清,超时未澄清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澄清,询价小组将根据供应商回复澄清情况,确定供应商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13询价内容 (采购需求)符合第一章“采购邀请”及符合第四章“采购需求”的规定。第二节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1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2.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3报价须包含询价通知书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响应总价进行调整。询价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2.4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1询价通知书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无,按下述2.4.2-2.4.6项规定修正。2.4.2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4.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6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2.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2.5.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5.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2.5.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2.5.9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2.5.10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2.5.11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如涉及):/2.6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3.评定成交的标准与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3.1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如有按本章节进行算术修正或政策调整的,以修正或调整后的报价计算)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3.2询价小组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报告违法行为4.1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集采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第四章采购需求一、说明1.当采购项目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的有关要求。2.本章各项技术、服务要求如出现引用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情况,则仅起参考作用。供应商可选用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该参考技术、服务要求的产品(服务)投标。3.供应商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采购人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可能提出的侵犯其所有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起诉。4.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库〔2019〕18号文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本次采购清单内如含有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在谈判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投产品属于现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认证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二、采购标的1.采购标的(货物需求一览表或简要服务内容及数量)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是否接受进口产品01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18.001否2.项目背景/项目概述(如有)开远市财政局购买公务用车,车辆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能够保障采购人公务工作需要。三、商务要求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1.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车辆交付使用。1.2交付(实施)的地点(范围):开远市财政局(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2.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签订合同,车辆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3.包装和运输须满足《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4.售后服务(质保期)(如适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天内电话响应,技术服务,车辆免费检查调试城区道路/上门救援15分钟响应处理,红河州内道路救援3小时内响应处理,在采购人需要时,提供上门服务。四、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采购人公务工作需要。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⑴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⑵《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质量参数测量方法》(GB/T12674-2024)⑶《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GB/T18297-2024)⑷《汽车发动机可靠性试验方法》(GB/T19055-2024)2.货物技术要求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性能、材料、结构、外观、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车型:中型车长×宽×高(mm):≥4900x1800x1400车身结构:4门 5座三箱车最高车速(km/h):≥200km/h轴距(mm):≥2800整备质量(kg):≥1544油箱容积(L):≧50排量(L):≧1.5进气形式:涡轮增压气缸:直列4缸(L型)缸盖材质:铝合金最大马力(Ps):≧150最大功率(kW/rpm):≧118最大扭矩(Nm/rpm):≧250燃料:≧95号汽油环保标准:国VI变速箱类型:7档双离合驱动方式:前置前驱车体结构:承载式助力类型:电动助力前悬挂类型:麦弗逊式独立悬架后悬挂类型:纵臂扭转梁式非独立悬挂前制动器类型:通风盘式后制动器类型:实心盘式驻车制动类型:电子驻车前轮胎规格:225/55 R17后轮胎规格:255/55 R17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侧安全气帘:●侧安全气囊:●胎压监测装置:●ABS防抱死:●刹车辅助(EBA/BAS/BA等):●车身稳定控制(ESP/ESC等):●定速巡航:●铝合金轮圈:●方向盘材质:皮质方向盘调节:上下+前后多功能方向盘:●泊车雷达:前 ● / 后 ●倒车影像:●无钥匙启动:●液晶仪表:●电动车窗:前 ● / 后 ●电动后视镜:●空调:自动双驱空调车内PM2.5过滤装置:●车载空气净化器:●车身颜色黑色主/副驾电动座椅●全景天窗●全速自适应巡航●自适应远近光灯●内饰氛围灯●感应雨刷●备注:1、“●”表示有此配置;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2.2.1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1)保证所供货物均为标书承诺货物,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2)保证货物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货物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2.2.2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车辆交付使用。2.3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当供应商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方可在评审时价格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评审时给予10%的扣除,不得重复享受。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2.4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不符合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3.验收标准3.1合同车辆运抵交货地点后,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应派员参加验收,并签署车辆交接验收单。验收时应清点数量,确认外观是否完好,车辆的品牌、规格、产品参数、颜色、型号、随车物品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随车设备、零件、工具、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甲方验收人员对交付车辆的品牌、规格、产品参数、颜色、外观、数量、型号、随车物品等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在车辆交接验收单中载明;采购人验收人员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上述各项符合合同约定。3.2验收时,如发现车辆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或零件、技术资料缺损,采购人、成交人双方应签订货损证明,成交人应在货损证明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设备、零件、技术资料予以更换或补齐,相关费用由成交人承担。在成交人更换或补齐前,采购人有权拒收存在上述问题的车辆。3.3验收合格后,成交人交货时应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1)车辆购置发票;(2)《使用维护说明书》;(3)随车工具;(4)产品合格证等其他有关技术资料。3.4如因成交人提供的合同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和与《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及要求不符,成交人必须负责包换、包退,费用由成交人负责。4.其他要求(如有)4.1供货地点:开远市财政局(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4.2供货方式:落地交货、并完成车辆调试及验收。4.3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车辆交付使用。4.4质量要求:提供的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手续完备,具有生产厂商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的产品,一次性验收合格。4.5售后服务要求:车辆严格执行国家质量三包政策,在三包期限内,成交方需能提供三包服务,如成交方无维修网点或者本地无该车辆的三包售后维修网点,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时由成交方联系维修事宜。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第一节合同草案条款说明1.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文本应当符合民法典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2.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3.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4.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5.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6.当采购项目涉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运维服务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的有关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对相关指标的验收方式和违约责任。7.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仅适用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若不适用请删去本条)。第二节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云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本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签订为准。合同书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云南省财政厅制甲方:乙方:根据本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成交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内容:一、车辆基本信息序号内容备注1车辆品牌及型号2车辆颜色3车架号4发动机号5排量6购车价格1.乙方应按响应文件承诺的货物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合同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质量标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出厂合格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可以办理落户、上牌的合法车辆:符合原厂的、与合同车辆同型号产品的质量标准;符合原厂的、与合同车辆同型号产品的配置标准和技术参数。(2)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合同车辆应已通过工厂的质量测试和检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质量合格证书。(3)乙方交付给甲方的合同车辆应外观完好,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维护手册等技术资料齐备,性能良好,能够满足甲方使用需求,并确保车辆为全新车辆,不存在任何损坏和问题。2.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整车三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规格参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有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检验、贷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二、货款支付签订合同,车辆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根据《成交通知书》的成交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三、售后服务及承诺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三包”规定以及报价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2.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四、车辆交付1.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3日内完成车辆交付使用。2.交货地点:开远市财政局(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乙方提供不符合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五、交验1.合同车辆运抵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应派员参加验收,并签署车辆交接验收单。验收时应清点数量,确认外观是否完好,车辆的品牌、规格、产品参数、颜色、型号、随车物品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随车设备、零件、工具、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甲方验收人员对交付车辆的品牌、规格、产品参数、颜色、外观、数量、型号、随车物品等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在车辆交接验收单中载明;甲方验收人员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上述各项符合合同约定。2.验收时,如发现车辆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或零件、技术资料缺损,双方应签订货损证明,乙方应在货损证明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设备、零件、技术资料予以更换或补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更换或补齐前,甲方有权拒收存在上述问题的车辆。3.验收合格后,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1)车辆购置发票;(2)《使用维护说明书》;(3)随车工具;(4)产品合格证等其他有关技术资料。4.如因乙方提供的合同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和与《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及要求不符,乙方必须负责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责。六、需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七、供方责任1.保证所供货物均为标书承诺货物,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2.保证货物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对货物及系统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八、违约责任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果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4.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报价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金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他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6.其他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10%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九、不可抗力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7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争议解决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败诉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用等)。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行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供方持一份,需方持一份,集采机构存档一份,财政部门备案一份。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询价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采购人公章)名称:乙方(供应商公章)名称:法人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日期:日期: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节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询价通知书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询价通知书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日期:年月日第二节供应商响应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4)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6)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1-2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⑴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询价当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接受资格审查时的信用记录。①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②查询人:采购人或集采机构。③查询时间: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实际查询时间。④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或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⑤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之一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注:有上述处罚记录但处罚期已届满的,视为无记录。⑵提供2024年0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3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证明;⑶提供2021至2023年度任意一个年度经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未经审计的,可提供2021至2023年度任意一个年度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新注册不满一年的企业可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此项要求可不列入废标条款);1-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或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1-4供应商资格声明书格式供应商资格声明书致: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响应中,我单位承诺:⑴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⑵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⑸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⑹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⑺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说明:⑴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⑵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⑶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⑷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①《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②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③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2-1-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口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口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2-1-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日期:年月日注: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价格扣减条件的供应商需提交。2.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提供规定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参与本项目不符合或不享受财库〔2014〕68号规定的《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的,可在本格式空白处说明情况。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询价)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3-2-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3-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询价保证金(实质性格式)本项目不要求提供询价保证金。5.响应书(实质性格式)响应书致:(采购人或集采机构)我方参加你方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询价通知书,自愿参与响应并承诺如下:⑴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个日历日。⑵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询价通知书的全部要求。⑶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⑷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函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6.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实质性格式)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致:(采购人或集采机构)兹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7.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复印件。8.询价一览表询价一览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序号内 容1报价(单位:元)大写: 小写: 2合同履行期限3质量承诺4说明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9.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单位:元序号产品(项目)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配置要求数量单价总价合同履行期限售后服务承诺及有关情况说明备注合计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10.产品参数偏离表(实质性格式)产品参数偏离表供应商应按所投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逐条对应询价通知书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的技术规范如实、完整、准确的填写该表。序号产品(项目)名称采购文件技术规范、要求投标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及配置是\否偏离备注注:“是否存在偏离”栏目内只能选择”是\否”。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11.技术支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货物的相关注册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性能参数说明等。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产品特点自行提供,以证明其产品具体配置情况及技术指标响应的真实性。12.资格后审申请书及供应商基本情况表资格后审申请书致:采购人名称1.经授权作为代表,并以(供应商名称)的名义,在充分理解《询价通知书》的基础上,本申请书签字人在此以(项目名称)供应商的身份,向你方提出资格后审申请。2.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资格审查资料将作为本响应文件附件。3.按资格审查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响应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响应文件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或与本单位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下列人员得到进一步的资料:一般质询和管理方面的质询联系人1:电话:有关人员方面的质询联系人1:电话:有关技术方面的质询联系人1:电话:有关财务方面的质询联系人1:电话:5.本申请充分理解下列情况:5.1我们同意采购人保留下述权利:⑴修改本询价项目的规模及总金额。前述情况发生时,供应商只有达到修改后的资格条件要求且资格审查合格,才能给予询价响应文件的评比。⑵拒绝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⑶若遇到特殊情况,取消资格后审及拒绝全部申请。⑷采购人对由此引起的对供应商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无义务告知供应商有关上述行为的理由。6.下述签字人在此声明,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实的和准确的。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单位名称成立时间通讯地址资质等级主管部门营业执照号日  期:资质等级及证书号码营业范围企业现有人员情况表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称技术总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现 有 职 工 人 数人其中:1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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