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印刷制品改扩建项目》审批决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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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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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印刷制品改扩建项目》审批决定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20日我局对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印刷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0日(7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 年产1000吨印刷制品改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 审批文书 潭环审(高新)〔2024〕33号(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pdf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31-55851879(湘潭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传真:0731-55851879   通讯地址:湘潭市高新区晓塘中路9号创新大厦   邮编:411101   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潭环审(高新)[2024]33号关于《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印刷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批由湖南希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印刷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附件已收悉。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经研究,提出以下审批意见:一、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位于湘潭市高新区月华村**组(原月华小学),现有360t/a塑料包装袋生产线于2016年分别通过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由于市场需求,公司拟投资1000万元,建设1000吨印刷制品改扩建项目。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扩建,不新增用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新建一栋2层原材料仓库;②扩建印刷制品生产线,配套新增凹版印刷机、干式复合机、制袋机等生产设备。本次扩建项目新增槟榔包装袋640t/a,建成后全厂年产包装袋1000t/a。项目新增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印刷机、干式复合机、制袋机、分切机、烫金机等;新增主要原辅材料包括尼龙薄膜、油墨、聚氨酯胶粘剂、无溶剂聚氨酯胶粘剂、BOPP膜、镀铝薄膜、CPP膜、PE膜、乙酸乙酯、乙酸正丙脂、烫金膜等;主要生产工艺包括:油墨调配、干式复合胶水调配、印刷、复合、分切、烫金、制袋、包装、检验入库等。项目预计于2025年6月建成投入生产。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相关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根据湘潭高新区产业发展局意见和项目环评文件结论,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中所列建设内容在建设地点建设。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你公司应严格依照环评报告书的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注意“三废”治理、噪声防护和生态保护。施工场地设置隔油沉淀池,场地冲洗废水和施工场地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生产或者路面养护,施工废水不直接外排。项目施工物料、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施工场地及扬尘点应每日定时洒水,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场地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高噪声施工设备应避免夜间作业,并采取合理的施工管理措施和噪声控制措施,避免施工噪声对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废弃包装物在指定的弃渣场填埋处理,严禁随意堆弃。2、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化粪池收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市政污水管纳入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以新带老措施:生产车间全封闭及微负压,提高VOCs的收集效率,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调墨、调胶、印刷、复合工艺均在密闭设备进行,产生的废气经负压收集经“漆雾过滤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VOCs须达到湖南省地方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表1中排放限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及厂区无组织VOCs排放需达到湖南省地方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表2中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同时,项目需执行湘潭市与高新区蓝天保卫战、大气特护期污染防治、夏季攻势等其他有关规定。4、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内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安装减震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5、固废污染防治工作。废印刷版、废边角料、废烫金膜、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收集和贮存,外售时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合同并建立台账。废油墨、废溶剂、废胶粘剂、废油墨、废溶剂及胶粘剂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收集和贮存,建立相关台帐并规范设立标识标牌,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须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做好硬化防雨、防渗防漏等措施。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6、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注意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风险事故应急处理机制,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减缓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妥善处理周边关系,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引发环境纠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三、根据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总量部门核定,该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VOCs≤25.499t/a(其中有组织16.3922t/a、无组织9.1068t/a)。四、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三同时”管理规定及相关环境管理制度,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完成企业自行监测及执行报告填报。项目建设和营运期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六、本行政许可后,国家或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须依法及时按最新要求进行调整。湘潭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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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潭环审(高新)〔2024〕33号(湘潭市飞扬包装有限公司).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