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海聚共享储能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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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0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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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000060/2024-03539 分类 建设用地审批 发布机构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24-05-10 标题 沛县海聚共享储能电站项目 文号 苏政地(2024)164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时效 沛县海聚共享储能电站项目 苏政地〔2024〕16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沛县海聚共享储能电站 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徐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办理沛县海聚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用地的请示》(徐政报〔2024〕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沛县将位于朱寨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5708公顷(耕地2.40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位于朱寨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582公顷征收为国有。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6290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2.5708公顷,征收土地2.6290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作为沛县海聚共享储能电站项目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 二、沛县须落实补充耕地。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三、你市要督促沛县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你市要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确保“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生态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2024年4月29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2024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