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511101000021019328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6 13:53:0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阿勒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预算金额2.91万元
中标单位布尔津县伟乐汽车电器维修店中标金额2.91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车辆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联系方式
  • 古丽娜尔苏尼达:13899419702
  • :18209062054

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阿勒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二、供应商名称:布尔津县伟乐汽车电器维修店 三、采购项目名称:阿勒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11101000021019328 五、合同编号:11N458393643202510403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定点维修 详见附件 件 1.0 29120 2912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阿勒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古丽娜尔·苏尼达提 联系电话:13899419702 传真:/ 地址:新疆阿勒泰市红墩路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车辆定点维修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8393643202510403).pdf 合同编号:11N458393643202510403采购单位(甲方):阿勒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服务单位(乙方):布尔津县伟乐汽车电器维修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采购计划文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2025]9848号车辆定点维修--品牌:,维修保养:1,型号:,描述:11件29120.0029120.00合同总价(元)29120.00合同总价(大写)贰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二、付款方式序号采购计划文号采购目录数量预算资金资金来源性质资金支付方式1[2025]9848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129120.00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授权支付三、服务条款送修方:阿勒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布尔津养护所(甲方)供方:布尔津县伟乐汽车电器维修店(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照执行以下条款:第一条乙方应保证送修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甲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第二条汽车维修零配件品牌、型号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报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及价格向送修方供应汽车维修零配件和相关服务。本条所约定的报送材料作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构成部分。第三条合同价格1/51、乙方应按照标准所确定工时定额和零配件材料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2、维修结算价格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检测、故障诊断等费用。3、工时费:指经营者根据维修作业的技术复杂程度、维修项目的技术含量所制定的收费定额。4、材料费:指汽车维修过程中更换、修理零配件及使用耗材(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等)所发生的费用。5、外加工费:指受经营者自身的技术条件限制,经甲方、乙方同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加工零配件所发生的费用。6、上述工时费、材料费均为含税金额。7、本次合同金额为29120元(贰万玖仟壹佰贰拾元整)。第四条质量要求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不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经济、法律责任。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配件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三包”。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全权委托送修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送修方的权利:1、有权获得优先维修的服务。2、对经过维修的车辆,如发现维修质量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修,直至符合要求为止。返修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免责解除本合同。第五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按时与乙方结算费用。2、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除汽车维修以外的要求。第六条乙方的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费用。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汽车维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第七条乙方的义务:1、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定点维修资格。2、依据甲方下达的汽车维修通知单开展维修工作,不得擅自维修。3、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甲方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4、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应在五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5、每月或者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根据送修方单位的要求时间报送单位汽车修理费用。第八条竣工车辆交接手续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送修单位建档、结算、单位财务。以确保车辆单位、维修厂家。汽车维修档案一致。乙方应及时将所有车辆结算清单送甲方核定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2、送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方应立即在有关“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与乙方协商结算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形,甲方也可报请不予结算费用。第九条货款结算方式,经双方友好协商采取以上方式2/5一;乙方按规定开据规范、合法票据,注明品牌、型号、数量、价格等。维修单位按规定办理维修验收手续.甲方见乙方提供的《验收报告》、乙方合规等额发票、《修理结算单》、《定点维修申请单》结算联后,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的发票后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二:修理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要每月结清车辆在乙方所产生的材料费和修理费。如果不能及时结算,乙方可以停止为甲方服务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上述结算方式均以乙方开具合规发票为前提必要条件,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延期付款的,甲方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维修方开票信息开票信息:名称:阿勒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布尔津养护所纳税人识别号:12654321H41765070F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新疆布尔津县布尔津镇五彩滩路29号0906-6521604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说明情况,及时完成工作。超过本合同约定共识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免责解除本合同,就此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及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2、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按服务承诺规定为需方提供优质服务的。(2)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提供假冒伪劣配件的。(3)未办理采购手续,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维修车辆的。(4)协同有关单位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的。(5)为送修方经办人员给予回扣或提供其他各种好处的。(6)未按合同的规定报价结算的。(7)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甲方监督检查的。(8)其它违反合同的行为。4、对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车辆丢失、损坏等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6、乙方接受用户车辆维修委托后,未经维修单位同意不得转厂维修。否则按违约处理。因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的30%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免责解除本合同。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更改本合同。2、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3、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乙方承担甲方的实际损失与间接损失。乙方还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1)因乙方汽车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3/5第十二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必须以信息或邮件的形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阿勒泰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布尔津养护所地址:新疆布尔津县布尔津镇五彩滩路29号收件人:杨海龙电话:13779053300电子邮箱:296412316@qq.com乙方:布尔津县伟乐汽车电器维修店地址:布尔津县南区工业园区收件人:董伟电话:18209062054电子邮箱:1057849780@qq.com本合同项下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或请求,可以按照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微信、短信、公告等)之一进行,也可以书面直接送达或邮寄;凡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确认人民法院通过本条款项下约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人民法院根据本条款发出的通知、送达,均是有效通知、送达。通知及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为本合同中的各方地址,合同中联系人签收的任何文件、通知视为已经送达合同相应方,按以上方式送达后,联系人拒签、拒收视为送达,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联系方式、联系地点需要变更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合同相对方、人民法院按照原约定的方式发出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否则联系方式联系地点视为未变更。第十三条合同期限:年月日—年月日。第十四条争议及解决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其它:本合同未尽之事宜,可以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账号:6217998800068749531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5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账号:6217998800068749531签订日期:签订日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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