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生态环境局关于志华包装珍珠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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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1 11:06:0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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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志华包装珍珠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16日(五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26-2888835 通讯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大佛路333号 邮编:638019 已经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志华包装珍珠棉生产项目 广环前审批〔2025〕8号.doc 2025.10.10 关联: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志华包装珍珠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广环前审批〔2025〕8号四川志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你单位报送的《志华包装珍珠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现批复如下:一、项目概况四川志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四川众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岩洞塘路21号的已建厂房,占地面积约37000m2,建筑面积31493.04m2。2021年11月已建成“志华包装珍珠棉生产项目”,设4条珍珠棉发泡生产线(均采用液化石油气发泡剂)、6条复合增厚线,配套仓库、办公区等附属设施。2024年9月至今,本项目处于停产状态,本次属补办环评手续。目前,建设单位对已建生产线及产品方案进行调整,拟将现有4条液化石油气发泡生产线全部改为超临界CO2发泡生产线,保留原有6条复合增厚线,形成包装用珍珠棉8000t/a的生产规模。项目总投资55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9.4%。该项目取得前锋区发展和改革局《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408-511603-04-01-574443】FGQB-0154号)、取得了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入园证明。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中的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相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以确保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二、本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发泡生产线冷却水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少量冷却循环系统排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渠江。(二)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将液化石油气发泡剂全部改为CO2发泡剂。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聚乙烯加热融化、发泡、挤出、热切、复合、冷却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乙烯。发泡生产线及复合生产线采用2套集气罩+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1、TA002)处理后经2处20m高排气筒(DA001、DA002)达标排放,VOCs须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相关要求,回料破碎废气颗粒物通过密闭设备+布袋除尘+20m排气筒(DA001、DA002)达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2024年修改)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三)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加强管理等降噪措施,使其昼夜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四)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并优化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统一由环卫部门转运处理,不合格产品和废边角料收集后在车间内进行破碎,再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定期由废品回收站回收;按报告表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机油及废油桶、废沾油棉纱手套、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须妥善安全收储,落实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保相关制度,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环保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执行各项环保管理措施,督促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三、严格总量控制该项目废水总量指标:进入污水处理厂前:COD:1.34t/a、NH3-N:0.121t/a;污水处理厂处理后:COD:0.134t/a,NH3-N:0.013t/a。该项目废气总量指标:VOCs:3.41t/a。四、其他(一)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二)项目严格落实验收及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在实际排污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申领、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并按要求提交执行报告,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性质、规模和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请广安市前锋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本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与执法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内容开展项目监督与执法检查。(五)请你单位收到本批复7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及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前锋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