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用房改造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编号4413030071946532503310660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4 16:58:0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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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惠州信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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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用房改造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用房改造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编码: 4413030071946532503310660 项目业主: 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服务机构: 惠州信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2025年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用房改造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合同编号: 4413030071946532503310660 合同总金额: ¥2,000.00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4月24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4月24日至2025年04月29日 服务内容: 改造修缮工信局大楼305、310、311房(含卫生间)作为办公用房造价咨询,本次采购服务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服务。 合同附件 2025年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用房改造修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pdf 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04-24 惠阳工信合【2025129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2025年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用房改造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人: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咨询人:惠州信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惠州市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惠州信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025年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用房改造修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项目概况:2025年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用房改造修缮工程,本次主要根据施工图及相关收费标准编制预算书。3、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4、服务开始时间:合同签订日起。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签订合同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后5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期间,咨询人须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预算书。贰份。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委托人盖惠州市惠阳区咨询羔章惠州信腾项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局有限公司味茶TIIL代表人细张恨场(签字)代表人:(签开户名:惠州信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帐号:44050171503500002214电话:传真电子信箱:2025年Y月2日2025年月24日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委托人惠州市惠阳区咨询羔章惠州信腾项目管理盖羔章工业和信息化局有限公司味茶TIIL张恨场塑代表人细(签字)代表人:(签开户名:惠州信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帐号:44050171503500002214电话:传真电子信箱:2025年Y月2日2025年月24日第1页共10页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SE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保密期限为永久。如咨询人需现场踏勘的,应负责第2页共10页服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事故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均由咨询人自行承担。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3页共10页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第4页共10页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需经委托人同意,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第三十二条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均应为对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及成果作出保密,不得擅自更改、向第三方转让、泄露对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及成果。违约责任第5页共10页第三十四条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咨询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如因咨询人原因导致逾期超过5日,或咨询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或服务成果无法通过委托人审核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项,并且咨询人应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五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r=第6页共10页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项目名称”下工程造价编制。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将业务范围内的施工图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所需的全部材料完整提交给咨询人。第四条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1、预算编制费用该项目的造价审核服务费参照粤价函[2011]742号计算,造价编制费用以包干价形式,费用为人民币2,000.00元(含税)。2、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工程造价合同,咨询人提交工程造价成果经委托人审核后,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委托人不承担因财政资金未及时到位延期付款给咨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第7页共10页3、委托人支付咨询人费用前,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顺延款项支付时间。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8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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