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额敏县2024年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O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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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04:17:2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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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 :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08-15 建设单位 额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名称 塔城地区额敏县 2024 年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O工程总承包 建设地址 额敏县城区 建设规模 7602米 合同工期 2024-07-05 至 2024-10-28 合同价格 2622.553843 万元 参建单位 勘察单位 中维工程勘察(宁夏)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赵江华 设计单位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王芬芬 施工单位 新疆帝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王正红 监理单位 新疆益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冯翠萍 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 备注: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