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宿迁市宿城区月亮城一期商铺C04室不动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3-04-23 12:33:3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算金额113.32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拍卖室不动产商铺
联系方式
  • 刘法官:0527-82165095

正文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宿迁市宿城区月亮城一期商铺C04室不动产(第二次拍卖)的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4月23日11:10拍卖公告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5月10日10时至2023年5月1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法院账户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宿迁市宿城区月亮城一期商铺C04室不动产瑕疵与其他情况:1、有租赁。租期:租赁期限自2018.9.9至2026.9.8;租金已支付至2023年9月;2、本标的与临近商铺目前连通使用,成交后如需分割,买受人需自行联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工作。3、该不动产无法确认具体位置、界限,该拍品照片仅供参考,不作确认位置依据,竞买人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问题。起拍价:1133260.8元,保证金:12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二、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本次拍卖标的房屋不含储藏室、车库、车位及室内可移动物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或多人共同购买等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2023年5月7日前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致人民法院不能在开拍前录入委托信息的,或者提交的委托手续不全,委托不成立,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竞买人资格: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符合当地的购房政策,竞买人竞买前应当向当地相关部门了解购房政策。在司法拍卖成交后,领取拍卖成交裁定书前,应向法院提交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因买受人不符合当地购房政策,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品: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者;3、参加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项至第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在法律责任。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期间接受咨询(仅工作日工作时间),本院已委托“南京市金法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金法槌”统一安排),联系电话:400-915-0810或关注微信公众号“金法槌拍辅”。三、竞买人风险提示:本标的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注册报名等,本院已授权委托“南京市金法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对于社会上有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借用司法拍卖名义,发布竞买公告和项目信息,招揽客户,要求签订合作代拍协议,收取中介手续费用等行为,或承诺标的物以起拍价或者显著低于市场价成交,要求支付高额代拍费用之行为,竞买人务必保持警惕,谨防受骗。法院咨询电话:刘法官,0527-82165095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六、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具体税费情况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由卖方所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在办理过户中先行缴纳垫付,买受人应于收到本院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并凭相关税费凭据原件至本院进行申请垫付税费结算。逾期不缴纳或因车辆不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原因无法缴纳税费,不予办理退税费。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3年5月7日前与本院联系。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十、优先购买权: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法院已依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因无地址确认书、已知信息有限等因素无法通知的权利人本公告现已作说明,根据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4月23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