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HBSF-ZC-22101210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4 06:31:1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武汉纺织大学预算金额205万元
中标单位成都微宏贸易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98.78万元
代理单位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
联系方式
  • 余老师:027-5936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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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HBSF-ZC-22101210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000-2022-15118 三、项目名称 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成都微宏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1818号12栋2单元13层1号 中标(成交)金额:198.78(万元) 货物类 名称: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 品牌(如有):Xplore 规格型号:MC15HT、FL、CFPL 数量:1套 单价:198.78万元 五、评审专家名单 刘海岷,孙宇宁,卢云丹,缪勤芬,朱宗民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2-11-21 2、评审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侧院琪顺办公空间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1号开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标准的63%收取,由成交人向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 2、收费金额:1.6296(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信息发布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bei.gov.cn/)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纺织大学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 联系方式:027-593677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侧院琪顺办公空间209室 联系方式:027-872960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盛华、吴坤、胡丽萍、牛丽佳、田佼玉 电话:027-87296088 相关下载 发售稿-【公开】武汉纺织大学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项目.pdf发售稿-【公开】武汉纺织大学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项目.pdf 相关合同 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HubeishifaBiddingCo.,Ltd.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项目编号:HBSF-ZC-22101210项目名称:武汉纺织大学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人:武汉纺织大学代理机构: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二二年十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二、说明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采购清单二、技术参数三、商务需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五部分评标办法第六部分格式附件附件1投标书(格式)附件2法定代表人等证明书(格式)附件3授权委托书(格式)附件4报价一览表(格式)附件5报价明细表(格式可自拟)附件6偏离表(格式)附件7货物/服务报告附件7-1投标人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自拟)附件7-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情况表(格式可自拟)附件7-3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人员一览表(格式)附件8资格证明文件附件8-1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格式)附件8-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附件9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件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请提供)附件11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请提供)附件12投标人书面声明附件13投标人股东名录及所占股份比例(格式自拟)附件14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获取文件后应根据实际情况,秉承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参与投标响应,如无法参与本项目则应提前邮件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格式自拟。请勿自误。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武汉纺织大学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侧院琪顺办公空间209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1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HBSF-ZC-22101210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2-151183、项目名称:武汉纺织大学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项目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人民币205(万元)6、最高限价:人民币205(万元)7、采购需求:拟购置1套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具体要求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日历天)内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是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当天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2)如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投标人不是产品制造商的,则须提供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有效授权书(授权链完整)。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2年11月01日至2022年11月07日,每天上午9:00-11:30时、下午14:00-17: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侧院琪顺办公空间209室或网络(邮箱hbsfzb@sina.cn)3、方式:(1)现场获取;(2)网络获取(邮箱hbsfzb@sina.cn)。投标人代表须准备如下相关证明材料:①法人授权代理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含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信息);法定代表人自行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含法人身份证正反面信息);②登记表(详见附件);上述文件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四、投标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2年11月21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3、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侧院琪顺办公空间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1号开标室投标人应当在要求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拒绝。五、开启1、时间:2022年11月2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侧院琪顺办公空间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1号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信息发布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bei.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招标人信息名称:武汉纺织大学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联系方式:余老师027-5936777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侧院琪顺办公空间209室联系方式:张盛华、吴坤、胡丽萍、牛丽佳、田佼玉027-87296088邮箱:hbsfzb@sina.cn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盛华、吴坤、胡丽萍、牛丽佳、田佼玉电话:027-87296088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武汉纺织大学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项目2项目编号HBSF-ZC-221012103预算金额205万元4最高限价205万元;★投标人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金额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5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6付款方式如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外贸代理单位由校方指定,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报价中,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有免税资格,投标人进口产品的报价为免税价。进口设备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L/C),校方向外贸代理方指定账户支付100%货款。(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如中标产品为国内产品:中标方按校方要求送达全部设备并完成安装及调试,经校方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校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给中标方。(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7采购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招标采购。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9公告发布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bei.gov.cn/)10招标人详见“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1采购代理机构详见“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2分包□适用有关分包的所有条款不适用本项目不适用13采购内容拟购置1套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具体要求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14是否采购进口产品□不接受☑接受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15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1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17交货期合同签订后90天(日历天)内18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行业规定质量标准19报价货币投标文件须采用人民币报价。20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项目。附件9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工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投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3)若中标,本声明函作为成交公告的一部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如实填写。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请提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填写:是/不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详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且本单位参加(招标人)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或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说明:1、如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2、如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由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日期: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附件11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请提供)投标人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名称(盖章):日期:附件12投标人书面声明致:(招标人)我公司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特此声明。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附件13投标人股东名录及所占股份比例(格式自拟)附件14中标服务费承诺书致: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如我公司在贵公司组织的武汉纺织大学多功能微型高温双螺杆挤出、纺丝与流延膜成型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SF-ZC-22101210)中标,我们保证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电汇或经贵方认可的方式,向贵方交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金额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计算得出。中标服务费收取账户如下:开户名称:湖北世发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洪山支行账号:10190200000000074行号:313521006472特此承诺!承诺方法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承诺日期:承诺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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