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招标|招标公告华能杨柳青电厂----烟煤(HNC20240828843) | 项目编号 | HNC20240828843 | 招标状态 | 招标|招标公告 |
| 发布时间 | 2024-08-23 14:29:08 | 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 |
| 投标截止时间 | | 开标时间 | |
| 招标单位 | 华能杨柳青电厂 | 预算金额 | |
| 中标单位 | | 中标金额 | |
| 代理单位 | |
| 相关产品 | 烟煤标煤煤炭 |
| 联系方式 | |
正文内容
采购内容
报单号:
HNC20240828843
计划编号:
期次:
2024年08期
采购单位:
杨柳青热电
数量 (吨):
10000
热值:
3500
硫份:
1.000
交收时间:
2024-08-28~2024-09-03
应单价格类型:
到厂价
限价类型 :
标煤单价(含税)
最高限价(含税):
900.00
贸易性质:
内贸煤
运输方式:
铁路
收货人:
华能杨柳青电厂
收货方式:
到站(港)交货
收货地点:
曹庄
始发站:
终到站:
曹庄
铁路发向:
不限流向
煤种:
烟煤
原产地:
未知 未知
报单说明:
7.2验收计价以煤炭实际到厂低位发热量为依据,按到厂加权平均结算。 7.2.1低位发热量以XXXX千卡/千克为基准进行计价; 7.2.2以XXXX千卡/千克热值为基准考核热值,不设交货热值上限,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1千卡/千克,价格增、减XXXX元/吨; 7.2.3若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考核热值100千卡/千克以上,则超出100千卡/千克以上部分,每降低1千卡/千克,价格降低XXXX元/吨(双倍考核); 7.2.4实际交货热值若低于基准热值500千卡/千克时,买受人(乙方)有权拒收。 7.3收到基全硫按到厂批次加权平均结算。 7.3.1当收到基硫<1%时,不做考核; 7.3.2当收到基硫>1%时,每超0.01%价格降低0.5元/吨。 7.4收到基灰份应小于40%,报价相同,灰分低者优先中标。 8.2按到厂煤炭列数进行考核,合同应发运煤炭列数=合同总量/0.35进行计算(四舍五入取整不保留小数点儿),考核金额=(合同应发运煤炭列数-实际到厂煤炭列数)*10万元。考核金额从结算总金额中直接扣除。
质量标准
检验指标
指标标准
单位
下限
上限
收到基硫(Sar)
1
%
0.3
1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3500
Kcal/kg
3500
4000
收到基灰分(Aar)
40
%
40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询比价 招标 竞价
报价方式:
密闭 公开
报价次数
单次 多次
交易商范围:
公开 指定
应单方式:
全部应单 部分应单
最低数量:
3500
最大数量:
10000
应单开始时间
2024/8/23 10:00:00
截止时间:
2024/8/26 10:00:00
保证金信息
保证金类型:
无保证金 评标保证金 保证金(如果未缴纳足额评标保证金评标时将视为无效应单,如果未缴纳足额保证金供应商将无法应单)
其他附件
采购合同模板
3500千卡现货合同模板-要求灰分不考核灰熔点.docx
其他附件
评标方案说明
评标方案说明
现阶段评标工作在线下进行,具体相关内容请联系相应电厂。
煤炭购销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月日签订地点:北京合同编号:XXXX出卖人(甲方):XXXX买受人(乙方):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就双方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品种本合同约定的煤炭品种为混煤。二、数量供货数量:XX万吨。三、交货方式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XXXX;到站:曹庄。四、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限自2024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以铁路部门起票日期为准)。五、质量(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500千卡/千克(2)收到基灰分(3)收到基全硫六、价格以煤炭实际到厂低位发热量为依据,按到厂批次一票结算,全额含税;如因出卖人(甲方)铁路运输超载发生到站核收的超载运费,由买受人(乙方)代为支付并在煤款中予以扣除或由出卖人(甲方)按照买受人(乙方)要求支付至指定账户。执行一票到厂价:XXXX元/吨(低位发热量3500千卡/千克)。七、质量验收质量验收以买受人(乙方)为准。双方遇有争议时,按买受人(乙方)煤炭争议复验程序对存样进行复验或外出化验的结果为准,出卖人(甲方)有到复验现场进行监督的权利。因复验或外出化验产生的费用由出卖人(甲方)承担。7.1发热量验收以煤炭实际到厂低位发热量为依据,低位发热量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进行计价,按到厂批次加权平均结算。7.1.1以3500千卡/千克热值为基准考核热值,不设交货热值上限,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减1千卡/千克,价格增、减XXXX元/吨;7.1.2当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考核热值100千卡/千克以上,则超出100千卡/千克以上部分,每降低1千卡/千克,价格降低XXXX元/吨(双倍考核);7.1.3当实际交货热值若低于基准热值500千卡/千克时,买受人(乙方)有权拒收。7.2收到基全硫以1%为基准进行计价,按到厂批次加权平均结算。7.2.1当收到基硫7.2.2当收到基硫>1%时,每超0.01%价格降低0.5元/吨。7.3收到基灰分应满足指标要求。八、数量验收8.1数量验收以买受人(乙方)轨道衡过衡数量为准。出卖人(甲方)应按买受人(乙方)调配发运,并在煤炭到厂前3天通知买受人(乙方)。8.2按到厂煤炭列数进行考核,合同应发运煤炭列数=合同总量/0.35进行计算(四舍五入取整不保留小数点儿),考核金额=(合同应发运煤炭列数-实际到厂煤炭列数)*10万元。考核金额从结算总金额中直接扣除。九、结算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买受人(乙方)将结算单传真给出卖人(甲方),出卖人(甲方)收到结算单后无疑异,则向买受人(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受人(乙方)见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或结合承兑汇票)的方式一次性将款汇入出卖人(甲方)指定帐户。因出卖人(甲方)延迟提供发票造成付款延期的,买受人(乙方)不承担责任。出卖人(甲方)收到结算单后如有疑异,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尽快达成共识。十、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十一、不可抗力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十二、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应在5日内协商解决,逾期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买受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供货期限。本合同所列双方通讯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和联系信息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协议、文书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立即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照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未就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的变更按照本条规定立即通知其他方的,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其他方,其他方按照变更一方变更前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送的书面文件,在发生本条规定情形时即视为有效送达,变更一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法律、经济责任。如果变更联系方式的一方未按照本条约定通知其他方导致无法送达,或者本合同所载明地址不能送达或送达有误的(包括但不限被通知方地址有误等),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十四、合同有效文本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甲方)(章):XXXX买受人(乙方)(章): 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XXXXXX地址:法定代表人:XXXX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电话: XXXX电话: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海淀支行开户银行: 建行河北支行社会统一代码: XXXX社会统一代码: 帐号: XXXXXX帐号: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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