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整体搬迁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期)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SG26CS00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15:31:4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预算金额2.50万元
中标单位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99.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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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 项目编号:SG26CS003 一、合同编号 SG26CS003 二、合同名称 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整体搬迁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期) 三、项目编号 SG26CS003 四、项目名称 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整体搬迁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期)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2号 联系方式:0751-8776657 供应商(乙方): 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杨梅岭街3号(自编厂房四)A座6楼601室 联系方式:1802805280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整体搬迁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期) 1(项) 990,673.66 990,673.66 合同金额: 990,673.66元,大写金额:玖拾玖万零陆佰柒拾叁元陆角陆分 履约期限:2026年03月18日至2026年07月16日 履约地点: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2号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3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3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 2026年03月18日 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整体搬迁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期)合同书发包人(全称):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承包人(全称):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承包人(全称):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整体搬迁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期)。2.工程地点: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2号。3.工程内容:本项目对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住院楼进行改造主要内容包括:1.住院楼北立面及东立面首层改造:(铲除北立面及东立面首层原有外墙瓷砖,重新批荡喷涂真石漆);2.拆除住院楼与干休所之间连廊,对破损墙面进行修复;3.更换住院楼北立面窗,拆除原有铝合金窗,重新安装断桥铝窗。4.惠民北路住院楼西立面首层外立面改造:(铲除原有外墙瓷砖,重新喷涂白色真石漆);5.在惠民北路门诊楼一楼增加外墙铝单板、雨篷;6.首层公共卫生间及医疗废物暂存间屋面防水修缮;7.住院楼首层室内天花、墙面、地面装修修缮等。(具体施工要求及内容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4.工程承包范围:(具体施工要求及内容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1.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2.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三、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2.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并由承包人负责返修至达到合格标准,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零陆佰柒拾叁元陆角陆分(¥990673.66元);其中:1.1安全生产措施费: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零叁拾伍元柒角贰分(¥19035.72元);1.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零元(¥0.00元);1.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1.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壹佰伍拾壹元肆角捌分(¥75151.48元)2.合同价格形式:人民币含税全包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税金等完成本工程及保修期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及一切风险金(即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保险、材料现场抽样检验费、按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的测试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质监费、规费、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等。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江冬川。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付款方式:1期:支付比例30%,本工程原则上支付施工预付款,支付比例30%。施工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并按以下原则支付和抵扣:(1)施工预付款支付比例为:按施工合同价建安工程费的30%支付。(2)本工程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预付款总额的预付款保函。(3)采购人在收到支付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施工预付款。凡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采购人不支付预付工程款。(4)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扣回比例为每支付期的工程进度款的40%,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5)本项目资金部分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的约束,支付流程需遵循财政审批程序。若财政资金未能按时审批拨付到位导致支付延迟,不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解决。2期:支付比例70%,(1)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成交供应商每月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含变更及增加工程)申报,成交供应商必须将《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付款申请书》于当月26日前报监理单位核实。经由监理单位进行签认、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采购人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款(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该支付期内因成交供应商违约而应扣除的管理费),于申报次月支付。(2)每月的工程进度款按应付金额的80%依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中的作业工人工资款项由采购人单独足额拨付到成交供应商的工资专户。(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在项目开工、开通建设工程安措费专用账户、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前提下向发包人提交安全生产措施费申请,项目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应付工程进度款时,不应扣回预付款安全生产措施费,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扣回。安全生产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并由发包人单独拨付到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账户。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采购人可扣除成交供应商金额相当于所有“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工程管理费。(4)变更工程造价必须经由监理单位进行签认、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并经采购人核定后方可支付。(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至合同价的90%。工程结算经评审中心审定后,于次月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剩余3%转为质量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提交了等额质量保证担保或质量保证保险的,于次月一次性结清合同价格。(6)采购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成交供应商均应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如果成交供应商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7)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支付方式:与每个月的工程进度款一并报送,进度款中需要列明涉及暂估价的部分。在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范围内由由监理单位进行签认、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经采购人确认后按该进度款项的50%支付,其余部分待结算完成审核后支付。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如有余额归采购人,不发生时不计入结算总价。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需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8)本项目资金部分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的约束,支付流程需遵循财政审批程序。若财政资金未能按时审批拨付到位导致支付延迟,不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解决。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需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注:本项目资金部分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的约束,支付流程需遵循财政审批程序。若财政资金未能按时审批拨付到位导致支付延迟,不视为发包人违约,但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协调解决。八、结算原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按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至合同价的90%。工程结算经评审中心审定后,于次月支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剩余3%转为质量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提交了等额质量保证担保或质量保证保险的,于次月一次性结清合同价格。九、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工程自行施工,若发包人查实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则视同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立即无条件无偿退场,且发包人不需支付任何工程款项,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5.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款项全部用于本工程建设,并允许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本工程项目财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应发包人要求每月发包人、承包人和承包人项目部主管财务人员定期召开财务审议会议(承包人在每次申请工程款项目的同时,必须提供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支付后提供支付凭证。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工程款项的支付工作)。6.承包人应遵守响应文件中配置的管理人员,并对施工人员负全部管理责任,对进场的劳务工人实行指纹管理登记制度,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项目部劳务工人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如不按要求派驻管理人员,不允许开工或停工,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7.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含变更材料)必须通过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如有)的看样定板,并完成准许使用手续后才用于本工程建设中。8.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并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9.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10.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需要总承包单位提供配合服务的,如现场用水用电,施工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当中,如需缴纳,由承包人自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商缴纳。十、违约1.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均属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2.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且需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或合同履行完毕。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须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双方并可签订终止或解除原合同的协议书,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5.因承包人原因终止合同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承包人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6.因承包人有以下情形:无故停工七天以上;不服从合约条款;被政府监督部门处罚2次以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将合同全部或部分标的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出现重大事故等,发包人可以即时终止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因承包人材料、设备质量造成工程返工和给发包人带来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十一、争议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经双方同意可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调解。2.若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保管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十二、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确认情形:(1)6级以上的地震;(2)8级以上的持续2天的台风;(3)250mm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5)战争、动乱。(6)核燃料或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炸药或任何爆炸的核装置引起的辐射或放射性污染。(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等。(8)其他不可抗力原因。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采取措施。发包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承包人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承包人已采取必要措施且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失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工程所需清理、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十三、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十五、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州市签订。十六、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七、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签订起生效。十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12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杨梅岭街3号(自编厂房四)A座6楼号601室邮政编码:512026邮政编码: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0751-8778657联系电话:020-3785698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龙洞支行账号:44058201040006079(二)合同条款注: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或《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执行。(三)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承包人(全称):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整体搬迁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期)(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内要求的所有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返修,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2.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2.3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缺陷责任期3.1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3.2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4.质量保修责任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由承包人实施保修。4.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5.保修费用5.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6.其他6.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一: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整体搬迁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期)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相关规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整体搬迁修缮工程项目(第三期)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发包人: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承包人: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切实做好(项目名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项目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实现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设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项目概算时,应确定保障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2)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检查实施情况。(3)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制定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4)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约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承包人职责(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落实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2)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生产资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坚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原则,建立健全并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组织机构等管理体系,配足符合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应保证本项目合同段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依法参加各类安全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5)应切实加强作业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经常性安全再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认真细致做好工人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基层班组班前会制度,确保作业工人熟知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班前危险预知内容。(6)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7)各类施工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等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定期检查维护,按规定及时报废;特种设备及支撑体系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组织验收。(8)两区三厂、临建设施等选址及相关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9)建立施工现场及驻地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10)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按要求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和专项治理。(11)建立健全本项目合同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12)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1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责。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贰份。发包人:韶关市慢性病防治院承包人:广东瑞建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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