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项目编号菏财采〔2024〕5号招标状态招标|信息变更
发布时间2024-06-26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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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菏泽市财政局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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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菏财采〔2024〕5号 各县 (区)财政局、鲁西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促进政府采购诚信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采购文件编制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制定采购需求,设置资格条件、商务条款、评审因素时,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 。 (一)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 1.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 限定 供应商 组织 形式 ,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 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股权结构等设置为资格条件 1.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2. 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3. 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三)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1.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2.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3.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或产品功能等作为资格条件。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1.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2.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3.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4.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5. 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五)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1.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 “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2.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4.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 (六)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1.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 “★”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七)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1.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3.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 4.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书、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因素; 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因素; 6.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7.将其他认证范围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八) 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1. 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2.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 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 4. 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九)严禁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1.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2.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3.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4.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5.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加强投标文件编制管理 各供应商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编制投标文件时,严禁出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与其他供应商参与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做好供应商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防范,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标段 (包)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一)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 (响应)文件上传的ip地址一致; (二)计算机 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 (响应)文件项目管理人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七)不同供应商投标 (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同一人签字的; (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九)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三、加强项目评审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专家抽取环节、评审专家评审环节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屏蔽不需要回避的评审专家;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与采购项目性质不相关的评审专家; (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 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少于3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的,在少于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 (四)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等; (五)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六)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七)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八)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九)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交易系统管理 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 “标准统一、功能完备,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布的数据规范和业务要求,实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全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一)各交易系统的运维单位应当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参与方行为信息全部向项目本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开放或者共享,对于恶意屏蔽或不提供交易数据的,取消在菏泽市内开展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业务的资格; (二)交易系统应符合财政部门及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三)各交易系统的运维单位在采集、汇总、分析、传输、存储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数据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时,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不可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电子交易活动参与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身份不实,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交易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维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不得泄露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者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提供便利。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完整、全面、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促进政府采购有效、公平竞争,切实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 (一)采购项目信息发布链条完整。主要包括意向公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公告、项目验收结果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等在内的信息,做到应发尽发、不重不漏。 (二)采购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完整。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发布,除项目基本信息以外应当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业绩及项目主要标的信息在中标公告中发布。 (三)中标(成交)结果原因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 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由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 (成交) 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 (成交) 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 (成交) 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除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外,其他采购方式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一并发布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情况及未中标(成交)原因,未中标(成交)原因应当具体明确。 (四) 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在中标 (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 (成交) 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 7 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六、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挥财政监管主体责任,紧盯关键环节,把好 “关口”,加大对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力度 。 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 和政策实施机制,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有效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常态化排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对照案例,认真查摆。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违规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菏泽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