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智腾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项目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58号-JZT2025GZ055(C01)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2 11:16:2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预算金额100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吉林智腾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
联系方式
  • 林立孝:0439-3748029
  • 褚越:0439-3247676

正文内容

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项目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58号-JZT2025GZ055(C01) 2.项目名称: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项目; 3.预算总金额(最高限价):100万元; 4.采购需求:全详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5.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均签订合同后30天完成; 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且满足招标人需求; 7.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资格要求 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提供所投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备案证明(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注册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投标货物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经营备案证明,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明确为非医疗器械的,其制造商、代理商应具备国家、行业规范资质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应齐全有效证件。 (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6)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 号); (7)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 年7月14日上午8时30分起至2025年7月18日下午16时00 分止(北京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时间: 2025年8月4日9时 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578号国投大厦3楼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 锁)及电脑进行解密)。 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 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体:同时在“政采云 ”平台(http:// www.zcygov.cn) (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 ”平台(https://www.zcygov.cn/) 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 地 址:白山市江源区 联系人:林立孝 联系方式:0439-3748029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智腾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鑫德西郡7#门市 联系方式:0439-32476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褚越 电 话:0439-3247676 4.监督部门:白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附件信息: c55招标文件.docx611.2K 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58号-JZT2025GZ055(C01)采购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智腾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7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5第三部分评标办法....................15第四部分采购需求....................23第五部分合同条款....................27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2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 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58号-JZT2025GZ055(C01)2.项目名称: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项目;3.预算总金额(最高限价):100万元;4.采购需求:全详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5.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均签订合同后30天完成;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且满足招标人需求;7.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资格要求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提供所投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备案证明(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注册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投标货物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经营备案证明,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明确为非医疗器械的,其制造商、代理商应具备国家、行业规范资质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应齐全有效证件。(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6)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7)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7月14日上午8时30分起至2025年7月18日下午16时00分止(北京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578号国投大厦3楼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解密)。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体: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地址:白山市江源区联系人:林立孝联系方式:0439-3748029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智腾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鑫德西郡7#门市联系方式:0439-324767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褚越电话:0439-32476764.监督部门:白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名 称:白山市江源区人民医院地 址:白山市江源区联系人:林立孝联系方式:0439-3748029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智腾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鑫德西郡7#门市联系方式:0439-32476763.项目名称传染科病房环境改善项目4.预算金额预算总金额(最高限价):100万元。5.供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6.采购需求详见第四部分采购需求;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且满足招标人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均签订合同后 30 天完成9.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10.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2)资格要求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提供所投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备案证明(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注册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投标货物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经营备案证明,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明确为非医疗器械的,其制造商、代理商应具备国家、行业规范资质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应齐全有效证件。(3)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6)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 号);(7)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1.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2.投标保证金1.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吉林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件要求,不收取保证金。13.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登录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提出问题14.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时 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15.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政采云 ”平台信息,所有有投标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招标文件的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文件一经发布即视为已告知了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且供应商也已经收到并明确了该澄清文件的内容。供应商须主动阅知。16.供应商的替代方案不考虑17.投标文件份数1.供应商在“政采云 ”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投标文件一份(此投标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 ”平台)。2.供应商纸质投标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电子版 U 盘一份 电子版包括 word 版本和 PDF 版本,PDF 版本须具有和纸质版本一样的签字和盖章),开标当天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18.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时间: 2025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19.开标时间:2025年8月4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20.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人数:3名21.履约担保/22.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后 30 天内签订采购合同。23.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付款24.合同存档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2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扫描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上传。25.招标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26.电子标说明供应商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投标文件 1 份(此投标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时间后 30 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 锁)及电脑进行解密)。备注:1、如是联合体投标数字证书须同时携带。2、投标文件纸质版及电子版(U 盘)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 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 行投标操作。27.违约责任如果供应商投标文件有任何造假或响应文件不实,即便不是主要参数,一经发现,取消中标结果,供应商按中标金额 10%予以赔偿,以及赔偿采购人测算的所有设备的 60 天总收入。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声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8.中标供应商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媒介。公示期限:1 个工作日29.应提供的伴随服务1.整机(含配件)原厂保修自安装验收合格次日起≥1年,设备过保后,厂家承诺免费上门,先维修后付款。第三方配置保修自安装验收合格次日起≥1年。2.维修响应时间≤2小时,24小时内上门维修(包括节假日),提供24小时维修电话,提供消耗品和保修期后常用零配件的供应价格与折扣。3.保修期内免费提供至少每年2次的上门维修保养服务。 30.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社会专家 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1.踏勘现场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量尺,确保充分了解项目内容。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中内容为准。二供应商须知A说明1.适用范围本文件是受采购人委托,对采购人委托采购项目的规范性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采购需求所述的标的采购及服务,是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2.法律适用本招标文件及由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定义“招标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供应商”系指向招标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商;“买方”系指采购人,合同一方当事;“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须完成的服务和其他的类似义务;“日”、“天”系指日历日;“合同”是买方与中标人共同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协商签订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共同确定的补充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4.合格的供应商4.1合格供应商必须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0项下各项要求,并在投标时提供以下文件,若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均为资格审查不合格;4.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机构保留进一步要求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5.投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其在投标准备、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而不论其投标结果如何。B.招标文件说明6.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评标办法第四部分采购需求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机构可根据需要和(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发布;8.2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同样的约束力。8.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上发布。C投标文件的编写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1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和招标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以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除外);9.2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11.投标文件内容填写说明11.1供应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编制投标文件,有规定格式的按规定格式填写,无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11.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或虚报,否则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1.3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1.4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技术文件的补充附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2.2供应商应在填写分项报价表时注明各项单价、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招标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2.3供应商应按上述12.1-12.3条款要求填写投标报价,以供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12.4供应商因承包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制作、拼装、检验、税金、运费、安装费、保险费、调试验收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13.投标保证金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递交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供应商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等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3.5未按13.1和13.2条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13.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供应商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签约;(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14.投标有效期14.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将被拒绝;14.2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5.1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中所规定的内容。15.2供应商应填写单位全称,同时加盖印章。15.3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15.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一份(U盘形式)。15.5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15.6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15.7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15.8招标机构概不接受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D投标文件的递交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正本或副本等。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单独密封。16.2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16.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16.4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按16.1-16.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注明的投标地址送至采购代理机构;16.5如果投标文件通过邮寄递交,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本项目不支持):1)内层信封的封装与标记同16.1-16.3规定;2)外层信封装入16.1及16.2所述全部内封资料,并注明招标编号、投标项目名称、招标机构名称、地址。同时应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16.6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未投标前提前拆封概不负责。17.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7.1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是通过专人或邮寄递交,都必须按照招标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投标地点(本项目不支持)。17.2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7.3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17.4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拒绝接收。18.投标文件修改和撤消18.1投标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18.2供应商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18.3撤消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消投标的正式文件。撤消投标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18.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18.5开标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投标。E开标及评标19.开标19.1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19.2供应商派代表参加线上开标仪式。19.3开标时由供应商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19.4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开唱出所有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内容及投标声明,以及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并记录。19.5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应商不予受理:19.5.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9.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9.6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质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该向投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0.对投标文件的初审20.1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及验证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是否具有实质响应性。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20.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具有非实质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而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项目的服务范围、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评委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据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20.4投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而被拒绝:(1)资格条件及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投标文件无公章或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或未按要求签字、盖公章的;(3)不能满足投标有效期的;(4)投标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附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6)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7)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21.投标的澄清21.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或要求其补充某些材料。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21.2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21.3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22.评标22.1原则: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2.2标准: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23.评标过程保密23.1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意向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23.2在评标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F确定中标24.最终审查24.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招标项目的合格的供应商。24.2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合格的供应商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财务状况、资格、信誉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他问题作进一步的审查。24.3接受最终审查的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采购人的询问或考查,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24.4评标委员会从合格的供应商中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25.中标通知25.1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结果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25.2当中标人按第26条规定与买方签定合同后,采购人将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通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对未中标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26.签定合同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供货合同采用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27.数量变更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部分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G中标服务费28.中标服务费28.1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标服务费收取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28.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中标服务费。28.3其他费用遵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第三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项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实施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实施方案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一、评标程序(一)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市的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为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荐一名评委担任评委会主任,负责评标全面工作。(二)评标工作评标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推荐、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分为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和详细评审三个步骤。1.资格审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符合性审查。2.符合性审查。评委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3.详细评审。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委依据评标办法分别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赋分。如果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则采购人重新招标。(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经审核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国产品。在招标文件中未标明采购进口产品的,均为采购本国产品。供应商必须投标本国产品,投标进口产品的,投标无效。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2)核心产品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同型号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参照第三部分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同型号投标供应商不作为中标人。(四)询标(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的问题,采用集体询标方式进行。(五)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3名。(六)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时,评标委员会将本项目综合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二、评标办法(一)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企业营业执照供应商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资格要求投标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提供所投设备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备案证明(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注册证(如有附表,须提供附表);投标货物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的规定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经营备案证明,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明确为非医疗器械的,其制造商、代理商应具备国家、行业规范资质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应齐全有效证件。投标文件内附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等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并对资格条件承诺函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投标文件内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附反映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函。4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 号);投标文件内(1)、(2)项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的承诺书;(3)项附相关网站截图加盖公章。5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时提供)。6控股、管理关系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注:(1)上述内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不进入符合性审查、详细评审;(2)每项审查内容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3)资格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二)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序号评审标准1供应商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报价不超过预算总金额(最高限价),高于预算总金额(最高限价)的将被否决,按废标处理。7投标文件没有买方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8如虚假响应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违法情 况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将其失信行为公示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9供应商只有一个有效报价10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11违约责任承诺书,投标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书面声明12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实质性条款13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无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注:(1)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则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不进入详细评审;(2)每个评审项目合格打“√”,不合格打“×”。评审结论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须注明原因;(3)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合格的供应商进入详细评审。(4)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5)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三)详细评审01包详细评审表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分值投标报价(30分)投标报价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 报价)×3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0商务部分(40分)类似企业业绩2022年至今完成过类似业绩,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4分;投标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所投产品质量(须提供所有着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1、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获得过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得1分162、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具备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得1分3、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通过省级5G+8K超高清视频显示企业重点实验室证书得1分4、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有获得过“国家科学进步奖一等奖”得1分5、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得1分6、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获得国家部级认定的“绿色供应链试点企业”得1分7、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优秀供应商得1分8、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具有在有效期内且未被注销的AAA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单位,每提供一项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9、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获得政府颁发的相关科技奖项证明文件,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5分10、所投产品中有生产企业获得政府绿色工厂认证得1分技术参数指标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20分;投标人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0.5分,减完为止。20技术部分(30分)设备安装调试方案针对本项目实际安装情况包含但不限于:1.安装方案;2.调试方案;3.设备验收方案;4.设备维修与保养方案等,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并且专门针对本项目具有可行性的得8分,缺其中一项扣2分,每项中具有缺陷的(缺陷指:涉及的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符合、表述不清楚或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等),一项的扣1分,扣完为止8供货保证措施针对本项目供货保证措施包含但不限于: 1.供货计划、供货流程;2.时间安排;3.供货方式;4.运输方案;5.零配件供应、更换和扩充等,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并且专门针对本项目具有可行性的得10分,缺其中一项扣2分,每项中具有缺陷的(缺陷指:涉及的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符合、表述不清楚或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等),一项的扣1分,扣完为止10质量安全保证措施针对本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1.货物出厂、运输过程中的保护措施;2.货物交货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并且专门针对本项目具有可行性的得5分,缺其中一项扣3分,每项中具有缺陷的(缺陷指:涉及的方案内容与本项目不符合、表述不清楚或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等),一项的扣2分,扣完为止5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售后服务体系;2.售后机构人员配置;3.技术支持保障;4.退换货流程;5.售后服务响应时间;6.达成的服务目标;7.为所提供的设备提供的其他伴随服务等,以上七项方案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1分,满分7分。提供内容中与本项目无关的不得分。7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产品的投标报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按照该单位投标报价下浮10%进入报价分计算(联合体按照〔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条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第(3)条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第四部分采购需求项目需求明细序号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1病床详见后附参数张1002床头柜详见后附参数个1003床垫详见后附参数个1004餐桌板详见后附参数个1005输液架(可移动)详见后附参数个1006床上用品三件套详见后附参数套2007被芯详见后附参数个1008枕芯详见后附参数个1009褥子详见后附参数个10010窗帘3.5米,对开副5011隔断帘3.2米个20012电视机43英寸台5013饮水机详见后附参数台5014大白粉含人工平方米485015病房标识牌详见后附参数个5016卫生间扶手详见后附参数个5017门窗密封条详见后附参数米1500备注:报价应包含成本、运费、包装费、装卸费、人工费、税金等全部费用。一、医用病床1、产品尺寸:2150mm*1050mm,±10mm。2、斜度:0°-45°(±5°);整体升降最高度:800mm±10mm;整体升降最低度:430mm±10mm,床头床尾可以方便拆卸。3、高档三摇式护理床由医用病床车体(冷轧板主架组成)、静音轮、可拆卸ABS护栏和床头/尾等主要部分及配套件(中控刹车、升降点滴架孔)组成。4、床体可载重量≥240kg。5、床架由碳钢金属30*60*1.5mm,坚固耐用,不生锈,不变形,易擦洗消毒的目的。6、床面厚度不低于1.2mm。7、床断面采用滚圆工艺,表面光滑无毛刺,并有凹凸防滑功能,整体床面形成凹型面板结构,多孔设计,提升了床体透气性。8、床头、床尾采用ABS高级工程塑料吹塑成型板锁扣式安装,易于拆卸和稳定,配有四个防撞角,保护床体及墙面缓冲;床尾配备医用病例卡夹,便登记患者信息。9、整床配置四片ABS升降护栏。10、具有角度指示器,床体升降时可显示角度。11、配备高强度、高耐磨≥125mm聚氨脂刹车静音轮,高耐磨,无噪音,四个脚轮带刹车装置。12、配备四个点滴架插座。二、病房床头柜基本参数规格:480*485*760±5mm(正负公差按国家工差标准要求);整体采用工程塑料ABS材质注塑成型,表面易清洗、擦拭,耐褪色,抗酸碱腐蚀;整体为三层:第一层配有多用抽板,设水杯凹槽、温度计凹槽;第二层为抽屉,抽拉灵活,无噪音;下层为大容积储物柜,配有活动层板,贮物空间大,柜内设水壶位置,方便使用;柜门内侧配有储物放置栏;柜身左、右两侧设有隐藏毛巾架、杂物挂钩,外形美观,节省空间;台面材质及款式:不锈钢内嵌台面、不锈钢全包台面;三、床垫1、尺寸参数:厚度≥60mm,适配护理床尺寸,方便患者使用。2、材质参数:面料多为防水牛津布,防水易清洁,能有效防止液体渗透,保持床垫干净卫生。填充材料常采用海绵或棕垫,海绵柔软舒适,棕垫硬度较高,可根据患者需求选择,提供合适支撑。3、功能参数:床垫需适应床的起背和抬腿功能,一般手摇床起背角度为0-85°,抬腿角度为0-35°,床垫要在这些角度调节下不变形、不塌陷,持续提供稳定支撑,同时可配合防褥疮气垫使用,减少患者压疮风险。四、餐桌板1、餐桌板:与采购护理床可配套。五、输液架1、采用手控伸缩双段设计,可调节高度1000㎜-2000㎜,操作灵活,不锈钢材料、轻巧、对称式回钩以满足临床需要。六、床品参数1、纯棉深蓝色床单被罩枕套(100%纯棉)三件套:床单尺寸:260cm*160cm被罩尺寸:225cm*158cm、枕套48cm*70cm。2、棉被、棉褥子白色纯棉花、透气性好,棉被(≥4斤)、棉褥子(≥3斤)。4、枕芯荞麦壳、小米壳。七、医用窗帘参数(一)材质参数1、面料材质:多采用阻燃级涤纶(聚酯纤维),占比≥90%,部分含棉或麻混纺(提升透气性),需符合医用级无毒、无异味标准,避免刺激患者。2、面料密度:≥200g/㎡,织法紧密(如平纹、斜纹),防止透光过强,同时具备一定抗拉伸性,不易破损。3、特殊处理:需经过抗菌(抑菌率≥99%)、防霉处理,部分含防紫外线涂层(UPF≥30),且可耐受高温消毒(120℃以上)或医用消毒剂擦拭。(二)功能参数1、遮光率:病房主窗帘遮光率≥85%(保证患者休息),隔断帘遮光率50%-70%(兼顾隐私与光线)。2、阻燃性:符合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达到B1级阻燃标准(难燃),遇火不滴落、不蔓延。3、透气性:透气率≥100L/㎡·s,确保空气流通,避免闷热,尤其适用于长期封闭的病房环境。八、病床隔帘参数1、防阻燃,透光不透人,柔韧坚固不勾丝。2、病床隔帘抗菌性能:对常见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等细菌的抗菌率应不低于99%。3、病床隔帘化学性能:采用紧密纺织工艺,布面光滑坚固,柔韧挺括。4、病床隔帘物理性能:具有一定的拉伸强度和撕裂强度,能承受日常使用中的拉扯,不易破损。经向拉伸强度应不低于1000N/5cm,纬向拉伸强度不低于800N/5cm。保证良好的空气流通,使患者感觉舒适,同时有助于减少细菌滋生的环境。透气率应不低于50mm/s。5、权威检测环保无甲醛,无异味九、防滑扶手参数尺寸:单U型带腿(600*700mm长)材质:1.高抗不锈钢管2.防爆尼龙抗菌面材3.一体熔固工艺4.固定底5.固定螺丝部件十、刮大白:4850平方米十一、电视机参数(50台)尺寸:≥43英寸分辨率:≥1920*1080能效等级:不低于2级含电视挂架十二、饮水机参数1、过滤层级:多采用不少于五级过滤系统,如依次为PP棉、颗粒活性炭、PP棉、反渗透膜、后置炭,可有效过滤铁锈、泥沙、虫卵、余氯、重金属等杂质。2、过滤精度:反渗透膜的过滤精度可达0.0001微米,能截留水中的细菌、病毒、有机物等微小颗粒。3、加热方式:常为步进式加热,能避免千滚水,保持水质,如3100W功率的饮水机,制热能力可达30L/H。4、制冷方式:若有制冷功能,多采用电子制冷或压缩机制冷,电子制冷温度一般在5-15℃。十三、门窗防寒密封材质:1、橡胶(塑钢窗专用密封条)2、数量:1500米3、50间病房十四、病床轨道参数1、隔帘轨道材质:单轨铝合金轨道2、隔帘轨道结构:槽型结构,槽口向下,便于滑轮在轨道内顺畅滑动,轨道接口处设计精密,与转角件连接紧密,可灵活改变滑轨转向3、连接方式:不锈钢吊筋固定轨道,一端连接轨道吊件,另一端与天棚结构层相连,使轨道保持水平并于吊顶齐平。4、配件:含滑车、转交件、封头。十五、病房标识牌雪弗板敷亚格力背喷≥9mm,尺寸约20cm*30cm(具体尺寸以采购单位选定为准),投标单位出设计图由采购单位选择。第五部分合同条款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使用说明1.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2.本合同标准文本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编制提供参考,可以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文本作必要的调整修订后使用。3.本合同标准文本各条款中,如涉及填写多家供应商、制造商,多种采购标的、分包主要内容等信息的,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添加信息项。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甲方(全称):(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1(全称):(供应商)乙方2(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乙方3(全称)(联合体成员供应商或其他合同主体)(如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招标/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采购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受采购人委托签订合同的单位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合同甲方)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 所住 所联 系 人联 系 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采购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第二节第7.3款保险要求第二节第8.2(1)项质量保证期第二节第8.2(3)项货物质量缺陷响应时间第二节第11.1款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第二节第12.2款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第二节第13.2款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第二节第13.3款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逾期退还的违约金第二节第14.1(3)项运行监督、维修期限第二节第14.1(5)项货物回收的约定第二节第14.1(6)项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第二节第15.1款修理、重作、更换相关具体规定第二节第15.2(2)项迟延交货赔偿费第二节第15.3款逾期付款利息第二节第15.4款其他违约责任第二节第19.2款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第23.1款其他专用条款注:此合同为参考模板,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为准。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正/副本(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投标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开标一览表二、详细报价表三、投标函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资格审查资料七、商务、技术偏离表八、实施方案九、售后服务承诺书十、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十一、其他资料一、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万 元)质量标准合同履行期限 (交货期)服务承诺(有/无)注:1、本表只作唱标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投标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超过为无效报价。本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应与投标文件中正本内容,如果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3、本开表一览表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然后再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和加盖印章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详细报价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货物明细表:(单位:万元)序号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单价分项总价…合计其他费用明细表:序号项目内容和标准报价备注…明细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货物报价合计+其他费用合计)大写:人民币 万元小写: ¥ 万元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三、投标函致:(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完成本项目工作,质量标准。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范围和将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完成任务,参与项目全过程的服务。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全部条款。3.我方同意本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对我方有约束力,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限期截止之时为止,一直对我方有约束力且随时可能按此投标文件中标。4.在签署合同时,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契约。5.我方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报价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签订合同后 30 天交货2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合格标准且满足招标人需求4……备注:供应商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代表,以(投标人名称)的名义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六、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技术人员: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后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相关证书或凭证等。(二)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合同履行期限工作内容项目描述备注注:需提供证明资料内容详见评标方法。七、商务、技术偏离表1.商务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明: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技术规格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明: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2)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填写响应情况,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后附: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技术部分技术响应情况评审标准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特别说明: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评审标准“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要求点对点提供证明材料,并按先后顺序标明序号(例:1、***项或**★号项证明材料),因标注不清楚或未做标注将可能导致评标委员会未能赋分。八、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备安装调试方案2、供货保证措施3、质量安全保证措施4、售后服务方案九、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自拟十、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十一、其他资料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针对本项目有必要提供的资料,附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人时公开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 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 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 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 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 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 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 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 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 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 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 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 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 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 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 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货币 金融 服务货币银 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5000 亿元(含)至 40000 亿 元小型50 亿元(含)至 5000 亿元微型50 亿元以下非货币 银行服 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中型2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小型50 亿元(含)至 200 亿元微型50 亿元以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中型2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小型50 亿元(含)至 200 亿元微型50 亿元以下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中型1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小型10 亿元(含)至 100 亿元微型10 亿元以下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型400 亿元(含)至 5000 亿元小型20 亿元(含)至 400 亿元微型20 亿元以下其他 金融 业金融信 托与管 理服务信托公司中型4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小型20 亿元(含)至 400 亿元微型20 亿元以下控股公 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中型5000 亿元(含)至 40000 亿 元小型50 亿元(含)至 5000 亿元微型50 亿元以下其他未 包括的 金融业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 其他金融机构中型200 亿元(含)至 1000 亿元小型50 亿元(含)至 200 亿元微型50 亿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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