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环境污染责任险询价

项目编号XM20260122947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22 09:18:5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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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预算金额8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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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 2026年度环境污染责任险 项目编号: XM20260122947 采购形式: 公开询价 招标说明: 对中阿公司2026年2月6日至2027年2月5日期间的环境污染责任险进行投保,须在2026年2月5日前出具保单。; 资格要求: 1.保险人应为大型且具备较强理赔能力的保险公司。2.保险人应具有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资质。; 投标说明: 1.保险条款应满足附件1的保险条款要求。2.报价单须盖章。详见报价单。; 报名时间: 2026-01-22 08:19:00 至 2026-01-26 07:30:00 投标时间: 2026-01-22 08:22:00 至 2026-01-26 08:20:00 开标时间: 2026-01-26 08:20:00 招标单位及联系人: 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兴旺 0335-3161021;宋金韬 0335-3161216; 附件下载: 附件1保险条款.docx 报价单-2026年度环境污染责任险.xlsx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成立、依法经营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污染物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经发生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认定为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造成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要求对第三者所属场所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清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后,并对公众健康、财产或公共环境形成实质的、紧迫的威胁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采取的紧急行动,在36小时之内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紧急应对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未按要求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未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二)被保险人未按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光电、噪音、电磁辐射、微生物质污染;(四)被保险人的排污行为;(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在本保险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发生的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损害;(八)硅、石棉、转基因物质及其制品;(九)井喷;(十)酸雨;(十一)渐进性污染;(十二)地下储罐;(十三)在生产经营场所以外使用、操作、维护或装卸交通工具。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但由法院判决支持的不在此限;(五)任何间接损失;(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自然资源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但针对自然资源的清污费用不在此限;(八)应当经相关环境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验收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场所或机器设备发生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十)被保险人生产经营场所内的清污费用;(十一)追溯期开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十二)船舶上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率)和每次事故清污费用免赔额(率)等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和追溯期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以及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九条发生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情形,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三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核定并通知投保人;如遇复杂情形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通知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生产因素、环保设施、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管理和事故管理机制、既往事故记录、现有保险保障等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本保险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支付各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首期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未按约定日期支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书面证明;(二)索赔申请书;(三)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出具的事故调查结论或其他事故证明材料;(四)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费用清单;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由上述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五)财产损失、清污费用或紧急应对费用的清单、票据或其他证明资料;(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十一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三条项下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清污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清污费用,保险人将扣除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依据本条第(二)项计算赔偿;(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清污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名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对于清污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清污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二条发生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项下的紧急应对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人在依据第三十一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紧急应对费用责任限额;(二)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第三十三条针对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发生的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保险费的5%扣除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除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本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可不退还保险费的除外。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第三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突发意外事故】指突发的、非本意的、不可预见的事故;【每次事故】指性质相同、紧密相关或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污染物】指被列入国家现行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以及国家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的污染物;【承保区域】指生产经营场所及其外围约定区域,该区域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除另有约定外,其外围约定区域为保单上载明的保险地址外围一公里以内的范围;【清污费用】指为排除环境污染损害而发生的调查、检验、检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污染损害】指固体、液体、气体、热态的刺激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烟、蒸气、煤烟、浓烟、酸、碱、化学制品、医疗废物等的释放、散布、泄漏、逸出,并导致自然环境遭受污染的状态。【自然资源损失】指由政府管理、托管、从属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鱼类、野生生物、生物群、土地、空气、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及其他类似资源的损伤或其遭受的损坏、损毁或损失;【生态环境损害】指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为侵犯对象,并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微生物质】指个体难以用肉眼观察的一切微小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以及一些小型原生动物等在内的一大类生物群体;【酸雨】指pH值小于5.6的雨雪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大气降水(雾、霜),可分为“湿沉降”与“干沉降”两大类,前者是指所有气状污染物或粒状污染物,随着雨、雪、雾、雹等降水形态落到地面,后者是指在不下雨的日子,从空中降下来的落尘所带的酸性物质;【自然灾害】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渐进性污染】指因污染物排放或泄漏,经过缓慢的过程逐渐积累扩张形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地下储罐】指一个或一组储罐,包括其连接管道的总体积中至少10%位于地表以下,包括地下和地上的罐体部分、连接管道、附属设施以及存储于罐体内的物质;【追溯期】指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向同一保险人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个月)123456789101112年保险费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盗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外事故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三条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四条本附加险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包含于主险合同责任限额之内,各项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如保险单中未载明,则本附加险自动默认以下标准:(一)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20%;(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三)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投保人义务第五条投保人应当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不生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因发生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精神损害,并且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三条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以及累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除另有约定外,累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20%,每次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的20%,包含于主险合同责任限额之内,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投保人应当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不生效。第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受到损害的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书面证明;(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出具的事故调查结论或其他事故证明材料;(四)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精神损害,保险人在每次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对每次事故多人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二)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多次事故的,保险人对多次事故第三者精神损害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责任免除第三条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五条本附加险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含于主险合同责任限额之内,各项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如保险单中未载明,则本附加险自动默认以下标准:(一)本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20%;(二)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三)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主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20%;(四)本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为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的20%;(五)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六条投保人应当在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不生效。第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恪尽职守,采取必要合理的防范自然灾害措施,尽力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报价单   报价单位: 此处填写单位,并盖章 业务联系人:李兴旺 联系电话: 0335-3161021 报价人: 业务联系人:宋金韬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0335-3161216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页 数 1   我公司拟采购下表中服务,特邀请贵公司参与报价。请按照下列条款进行报价: 交货地址: 付款方式: 先出具保单后付款 报价有效期: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描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2026年度环境污染责任险 本公司2026年2月6日-2027年2月5日环境污染责任险投保 年 1 合计金额: 附加条款要求:                           1、卖方需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2、通知中标后须于2026年2月5日前出具保单。 3、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8900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17800000.00元。 4、最低总价(含税)中标。 5、保险条款不低于我公司去年投保的条款,详见附件1。   此报价为最终报价,与其它公司报价比较后确认是否采购,请贵公司慎重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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