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株财采计[2025]000081号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5 17:59:3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预算金额85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湖南飞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产品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其他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 蔡世东:0731-28687056
  • 肖俊:0731-28351069

正文内容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 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25年06月05日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 的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5]000081号 3、委托代理编号:1095363-20250604-115 4、采购项目预算:850,0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6、评标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1.17%;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名称 最高限价(元)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元)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包1 850,000 其他法律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850,000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1)具有省级司法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许可业务范围具备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或痕迹类鉴定; (2)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17)2号)精神,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以资格审查时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5年06月06日 至2025年06月12日, 24小时, 在 http://www.zzzyjy.cn 获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 http://www.zzzyjy.cn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6日 09:0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请投标人在 “操作指南-下载中心”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湖南省公共资源版)”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予以拒收。 3、开标时间:2025年06月26日 09:00 4、开标地点: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投标说明 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蔡世东 2、电话:0731-28687056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 (2)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321号 (3)联系人:蔡世东 (4)邮 编:/ (5)电 话:0731-28687056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飞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江湾一号五栋115门面二楼 (3)联系人:肖俊、罗永光 (4)邮 编:412000 (5)电 话:0731-28351069、19373389599 (6)电子邮箱:/ 3、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信息 (1)名 称: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2)联系人:技术支持/新点公司 (3)电 话: 4009280095 ;4009980000 ;0731-28101310 (4)电子邮箱:3562613576@qq.com、2496840774@qq.com 附件下载: 采购文件-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定稿).doc 采购需求.doc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政府采购编号:株财采计[2025]000081号委托代理编号:1095363-20250604-115采购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飞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06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1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5第三章资格审查5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29第五章采购需求42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44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511.第一章投标邀请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25]000081号3、委托代理编号:1095363-20250604-1154、采购项目预算:85万元/年;¨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6、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7、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8、合同履行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详见前附表%;¨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包名称 标的名称简要技术要求服务期限标的预算(元/年)最高限价(元/年)1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三年850000.00850000.00说明: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3、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1)具有省级司法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许可业务范围具备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或痕迹类鉴定;(2)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17)2号)精神,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以资格审查时网站查询结果为准。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12日,全天(北京时间),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页面登录交易系统后在项目列表中找到对应项目获取文件及其相关附件。▇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或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6月2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投标地点: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请投标人在“操作指南-下载中心”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湖南省公共资源版)”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予以拒收。3、开标时间:2025年6月2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4、开标地点: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请投标人提前配置好解密电脑和软件环境,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的CA锁登录“网上开标系统”解密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60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七、公告期限1、本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株洲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zzs)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八、询问及质疑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九、投标说明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1、联系人姓名:罗永光2、电话:0731-28351069、19373389599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1、采购人信息(1)名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321号(3)联系人:蔡世东(4)邮编:412008(5)电话:0731-2868705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1)名称:湖南飞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江湾一号五栋115门面二楼(3)联系人:肖俊、罗永光(4)邮编:412000(5)电话:0731-28351069、193733895993、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信息(1)名称:湖南省公共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2)联系人:技术支持/新点公司(3)电话:4009280095;4009980000;0731-28101310(4)电子邮箱:3562613576@qq.com、2496840774@qq.com第二章投标须知1.1.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1.1款采购项目 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第1.2款是否预留采购份额¨ 是,预留方式: / 。■ 否。第2.1款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联系人姓名:肖俊、罗永光 电话:0731-28351069、19373389599 第2.2款采购人名 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321号联系人:蔡世东电 话:0731-28687056第2.3款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湖南飞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江湾一号五栋115门面二楼联系人:肖俊、罗永光 邮 编: 412000 电 话:0731-28351069、19373389599 电子邮箱:/第2.6款采购进口产品▇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第3.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1)具有省级司法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许可业务范围具备机动车技术及交通事故鉴定或痕迹类鉴定;(2)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购(2017)2号)精神,要求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以资格审查时网站查询结果为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6、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第3.2款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第5.1款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详见招标公告)第5.2款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间: / ,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发布变更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二、招标文件第6.2款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第7.4款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幅度□不允许。▇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负偏离项数之和≥ 5 项,其投标无效。第9.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及本项目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体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另外,本招标项目公告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网站发布。三、投标文件第13.2款采购预算人民币850000.00元/年;最高限价人民币850000.00元/年;第13.8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报价规定:本项目以折扣(百分比)形式进行报价,每个单独小项单价折扣必须统一。2、折扣报价上限值均为100%,投标人投标报价所填报的折扣不得高于100%,否则视为无效投标。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14.1款投标人应提供资格审查资料详见附表1 资格审查表第16.1款投标有效期90日(日历日)从投标截止时间起算。第17.1款投标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包1: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1、投标保证金缴纳支持以下形式(打“√”项为本项目支持形式): ■电子保函 ■转账 □纸质保函 □其他电子保函:包括银行电子保函、电子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办理网址为:https://dzbh.zhzhuzhou.cn:28080/,可从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跳转。转账方式: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转(汇)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现金方式和非投标人单位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如下:包1: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银行账号:43001500562059666666-11588该账号仅为此项目的保证金托管账户,请勿与其它项目的账号混淆。发生串户则视为无效保证金。(1)在转账票据摘要处须注明:“(项目名称) 投标保证金”(如“项目名称”字符过多,转账票据摘要处填写不下的,则“取‘项目名称’前面字符”填入。)(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为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时到账,建议投标人于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下午 3:00 前提交,并注意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号中含有“-”号。)特别提示:① 投标保证金汇款服务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 0731-28520852(联系人:黄朝辉) 和 0731-22864427(联系人:刘岚)。②开标现场将展示投标保证金情况,各投标单位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账户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被冻结,须提交申请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的其他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 并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复印件,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并严格执行,防止投标保证金缴纳出现失误。因银行和收款方在开标前均无法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建议投标人尽 量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密切关注是否有被退回的情况,避免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废标。2、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不合格投标人。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银行自动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退款申请及付款凭证发至项目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上传退款申请、付款凭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确认书后退款至原缴款账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3号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 0731-28681387。4、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第18.1款分包▇不允许分包。□允许分包。分包内容: / 、分包金额: / 和资质要求: / 等。第19.1款投标文件份数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系统上传)。说明:中标公告发布之后,中标单位必须递交与电子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文件一正一副共两套至招标代理机构。四、投标第22.1款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6月26日09时 00 分(北京时间);2.投标地点: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请投标人在 “操作指南-下载中心”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湖南省公共资源版)”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予以拒收。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第24.1款开标地点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请投标人提前配置好解密电脑和软件环境,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的 CA 锁登录“网上开标系统”解密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第24.4款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 。六、中标信息公布第28.2款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总分从高至低确定排序,技术总分相同的由评标组长现场随机抽签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29.5款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1、采购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321号联 系 人:蔡世东联系电话:0731-286870562、采购代理机构:湖南飞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江湾一号五栋115门面二楼联系人:肖俊、罗永光联系电话:0731-28351069、19373389599 七、合同签订第31.1款履约担保▇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八、其他规定第35.1款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代理协议约定向采购人收取服务费。第36.1款其他规定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二、本招标文件指的复印件:包括扫描件或影印件等。三、投标人需保证投标文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的投标人将承担被取消投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收履约保证金、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获取招标文件注意事项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湖南省公共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在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的同时,请投标人下载《电子招投标相关程序规定(株洲)》。2、政府采购电子标项目报名程序: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交易快速通道——政府采购——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填写投标信息——选择对应项目报名。也可直接登陆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zzzyjy.cn:89/TPBidderSJZS/memberLogin)报名。3、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各类采购项目(政采电子标、纸质标及其他采购),供应商均可登陆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交易文件下载——选择对应项目获取。4、招标文件及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hunan.gov.cn/#)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上发布,投标人应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系统下载最新答疑文件,并按照最新的答疑文件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5、系统操作手册下载: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https://zhuzhou.hnsggzy.com)——下载中心——政府采购栏目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等。注1: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的其他描述如有矛盾,以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注2:本招标文件中用“▇”表示的为“选用”;用“□”表示的为“不选用”。附件1: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流程(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在签订采购合同前,通过“株洲市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链接进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直接向参与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二)、资料审查参与金融机构登录平台查看融资需求及中标(或成交)详情,进行贷前评审,确定融资方案和回款账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定合同收款账户。(三)、签订贷款协议参与金融机构登录平台查看采购合同信息,与供应商签订贷款协议,在线填写融资成交单,推送融资成交信息,系统自动将回款账户锁定为银行监管账户。(四)、贷款发放融资银行核实回款账户无误后,根据贷款协议向供应商发放贷款。(五)、按期还款合同履行完毕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账户在线填写支付申请,向财政部门发送支付指令,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收款账户。(六)、业务终止贷款偿清后,融资银行解除质押,业务终止。附件2: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流程图附件2: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流程图国征信中心a.接收融资需求中的订单信息进行贷前审核b.接收采购合同信息,确认回款路径已锁定,放供应商款c接收支付申请和支付信2授权查看历史中标及息及时进行贷后管理执行记录3.勾选中标订单,校融资中请0.每日将数据发送至平台采购单位1资金提供方1应收账款融资资金提供方2采购单位2资金提供方21查看中标公...采购单位n服务平台告,寻找客户资金提供方n株洲市政后系统府采购网4提交融资成交信息,财政部门锁定回款账附件3:株洲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办理银行联系表序号银行名称联系人手机号码1交通银行株洲分行蒋宁158733618192长沙银行株洲分行曾名志137863600803光大银行株洲分行马文胜139073345694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分行泰莹180733652995工商银行株洲分行易铁建18673383317 282958516农业银行株洲分行张亚虹158733785837中国银行株洲分行陈向红15096360998 288171188邮储银行株洲分行李燕京186733224339兴业银行株洲分行张维1380731282110渤海银行株洲分行何习之18975347745 2298711911浦发银行株洲分行言磊1397331989313广发银行株洲分行张琳18565608267 2886815814华夏银行株洲分行程玥瑄18673301515 2886859515民生银行株洲分行刘海峰18273272755 2886100216北京银行株洲分行曾艳13087339502 2588556917招商银行株洲分行***18273331270 227539771.2.第二节投标须知正文1.2.1.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其投标无效。2.定义2.1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4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5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3.2【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5.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5.2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如不参加,其风险由其自行承担。5.3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参加答疑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现场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自己负责。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1.2.2.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构成6.1招标文件共七章,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偏离与实质性响应7.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7.2偏离是指投标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7.3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外,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投标无效。7.4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幅度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投标无效。8.询问8.1潜在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9.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不足15日的,将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3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请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书面通知。1.2.3.三、投标文件10.投标语言10.1除专用术语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1.计量单位11.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的组成12.1投标文件由如下内容组成: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1)开标一览表(2)投标保证金(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商务和技术文件(5)投标函(6)分项报价(7)采购需求响应(8)合同条款偏离表(9)采购需求偏离表(10)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11)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2)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2.2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格式及投标工具编制资格证明文件,不得将其编制到商务和技术文件中。否则,由于编制失误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3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格式及投标工具编制商务和技术及综合评分表相关资料。否则,由于编制失误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2.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3.投标报价13.1投标人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为基础,按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规费、保险费(如果有)等,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1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如果设定),否则其投标无效。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3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对每项内容给予详细分项报价。13.4投标人对采购项目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13.5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有赠与行为,其投标无效。13.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其投标无效。13.7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以及“联合体协议书”(如果影响)等相关内容。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2.1款的有关要求。13.8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14.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投标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投标人资格声明、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14.3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署。15.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或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投标人应当提交服务方案,并说明投标人对本项目工作内容的理解,并提出项目服务解决实施方案、方法及措施、包括增值服务等。15.3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6.投标有效期16.1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其投标无效。16.2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17.投标保证金17.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17.2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3)终止招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4)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17.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交国库:(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8.分包18.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18.2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8.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投标无效。19.投标文件的签署19.1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9.2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1)供应商确认投标后,应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并使用此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否则将影响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而导致投标无效。(2)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章。(3)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电子投标项目的投标文件均以上传至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1.2.4.四、投标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电子版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通过数字证书进行签章、加密。未按要求签章、加密的投标文件,系统将无法接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1.投标截止期21.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加密上传。21.2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以及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21.3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交易系统的指定栏目。逾期不予受理。(2)如遇系统提示“上传未成功”,投标人应及时重新修改文件或与系统运维机构联系,查明原因,确保上传无误,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上传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2.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也可以撤回并修改后再重新上传。22.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3.串通投标行为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2.5.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24.开标24.1投标人通过网上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请投标人提前配置好软件环境,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的CA锁登录“网上开标系统”解密投标文件(请仔细阅读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株洲分平台发布的《投标人不见面开标操作手册》)。24.2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不得进入评标:(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电子投标文件;(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要求上传至交易平台的;(3)投标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4)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24.3开标程序。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公布投标人名称;(2)检查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3)解密投标文件:从投标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完成。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继续进行。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4)唱标: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未提供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在线生成的《开标记录表》所有有效投标人可以在线即时查看、下载;(5)投标人应在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在开标记录上进行确认,否则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4.4开标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展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单位,核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4.5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24.6开标结果系统自动默认,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4.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当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处理。24.8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1)投标人未按要求配置开标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导致解密失败的;(2)投标人电脑故障或无法上网,导致解密失败的;(3)解密锁发生故障、失效、错误等,导致解密失败的;(4)解密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5)其他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解密失效的情形。24.9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按交易中心应急预案措施执行:(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5)其他特殊情况。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经交易中心相关部门确认: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或作延期开标处理,待系统恢复后再进行开标活动;已在系统内评标的,评标委员会酌情延期进行评审,待系统恢复后再进行评审工作。25.资格审查25.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规定组织资格审查。25.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不进入评标;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评标。26.评标委员会26.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26.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2)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6.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7.评标27.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2.6.六、中标信息公布28.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信息公布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28.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2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9.投标人询问及质疑29.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9.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29.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9.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29.5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1.2.7.七、合同签订30.签订合同30.1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0.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0.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0.4中标合同将在招标公告指定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0.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1.履约担保31.1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1.2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1.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3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8.八、政府采购政策33.政府采购政策33.1优先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2)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33.2强制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33.3价格评审优惠:(1)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投标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3.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1)投标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2)投标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33.5投标人符合本章第33.1款、第33.2款、第33.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投标产品所在页(截图)。(3)中小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33.6投标人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1.2.9.九、其他规定34.招标不足三家处理34.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34.2属上款第(2)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35.招标代理服务费35.1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采购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3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1招标文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资格审查1.2.10.1.资格审查主体1.1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1.2.11.2.资格审查2.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2.3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3)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2.4信用记录。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3)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1.2.12.3.资格审查结果3.1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3.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1.2.13.4.其他4.1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附表1投标人资格审查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资格证明文件的签署、盖章未按招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签署或盖章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2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指定保证金专户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保函或保证金交纳金额不足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4投标代表参与投标的授权书或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投标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未按要求提供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否则,审查结果为不合格。6投标人资格声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格式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7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格式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 资格承诺函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8投标人信用查询记录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9投标人特定资格证明材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特定资格证明材料的,审查结果为不合格。结论1.2.13.1.附表2资格审查结果一览表资格审查结果一览表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序号投标人名称资格审查结果(合格/不合格)资格审查不合格原因采购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日期:年月日附表3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序号合格投标人名称采购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日期:年月日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1.3.第一节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1.2款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第4.2款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按本章第二节第4.2款规定修正。第5.2款价格评审优惠¢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1、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的价格给予 / %(10%-20%)的扣除比例,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投标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4、本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第6.2款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技术总分从高至低确定排序,技术总分相同的由评标组长现场随机抽签确定排序。其他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3家;1.4.第二节评标方法及标准1.4.1.1.评标方法1.1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2最低评标价,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3本采购项目评标方法见本章第一节“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以下简称【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1.4.2.2.评标程序2.1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1.4.3.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1资格审查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本章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符合性。3.2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予废标。1.4.4.4.投标文件的澄清4.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2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3投标文件报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电子签名或者加盖单位电子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并加盖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电子签名,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至交易平台。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5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1.4.5.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5.1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本章第三节“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规定,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5.2投标报价的修正或调整(1)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报价将按本章第4.2款进行算术修正及修正次序规则修正。(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及第二章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3)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按照上述顺序修正或调整。5.3投标报价评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调整/投标报价调整)×100×报价权重分5.4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价(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第1.2款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及第二章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价格、商务项得分调整。5.5评标总得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5.6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5.7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4.6.6.推荐中标候选人6.1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结果按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6.2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1.4.7.7.编写评标报告7.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电子签名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7.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1.4.8.8.评标报告复核8.1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8.2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8.3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4.9.9.停止评标9.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4.10.10.废标10.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招标人项目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4.11.11.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11.1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11.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符合性审查1.1评标委员会应按本章本节附表1“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1.2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投标无效2.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离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不符合本节第1.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2.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附表1符合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1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2对招标文件条款的响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离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3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4附加条件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5其他情形存在不符合本章第三节第1.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的,或者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结论1.4.12.附表2符合性审查结果一览表符合性审查结果一览表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序号投标人名称符合性审查结果(合格/不合格)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原因附表3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序号合格投标人名称第四节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1.综合评分法1.1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2评标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本章本节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1.3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2.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府采购政策调整2.1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报价将按本章第二节第4.2款、第4.3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2.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按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本章第二节第5.3(1)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2.3按本章本节第2.1款、第2.2款规定,以修正或调整后的价格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评标基准价,用于投标报价评价。3.投标报价评价3.1投标报价评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修正或调整/投标报价修正或调整)×100×报价权值。4.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价及政府采购政策加分4.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本节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4.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按第二章、本章第二节第5.3(2)项以及本节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价格、商务项得分(加分)计算。5.评标总得分5.1评标总得分为投标报价、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得分(含优先采购政策加分)之和。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5.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5.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6.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6.1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6.2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按本章第二节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附表1、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下表序号项 目权值的取值1报价(A1)0.602技术(A2)0.303商务(A3)0.10合计1.00附表1.1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表评标因素(分值)评标标准价格评价项(F=100分)以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折扣)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0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折扣)/投标报价(折扣))×100。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附表1.2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表序号评审因素 (权重分)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F2=100分)整体服务方案(50分)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整体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服务方案、应急措施、工作流程、服务响应及协作配合、质量控制方案等)进行评价:方案内容详细、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计5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0分,每有一处缺陷扣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计0分。内部管理制度(15分)根据各供应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整(主要有项目工作基本制度、岗位责任制、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的计15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处缺陷扣1.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方案计0分。设施设备配置(5分)供应商拥有现场勘察箱、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电子天平,比较显微镜,每拥有一个设备计1分,相同设备不重复计分,计满5分为止。 计分说明:需提供能体现为供应商自行购买设备的购买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团队技术力量(10分)1、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痕迹检验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计 5分;项目负责人具有痕迹检验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的计3 分。 计分说明: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痕迹检验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2、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司法鉴定人员达到5 人(含)的计3分;在5 人基础上,每增加1人加计1分,最多加计2分,本项满分5分。 计分说明:需提供项司法鉴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执业范围包含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20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计20分;D级的计10分。计分说明:需提供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缺陷是指:方案针对性不强、存在不足、不够详细、影响项目实施的、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非专门针对本项目、不适用项目特性的情形、内容不完整、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不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不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等任意一种情形。附表1.3商务部分评审标准表序号评审因素 (权重分)评分标准1商务部分(F3=100分)售后服务(60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定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处理方案、异议及复检方案、用户意见收集及服务提升方案):方案内容详细、贴合采购需求程度高、实操性强的计满分,方案每缺一项 20 分, 方案存在不足或缺陷的每处扣 10 分,扣完为止。类似业绩(40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截止开标之日起前36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一项类似业绩(道路交通痕迹类鉴定)计10分,最多计40分。 计分说明: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关键页、签章页)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将株洲市城区交通事故处理和执勤活动中的痕迹司法鉴定(以涉案车辆为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项目名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采购预算:850000.00元/年;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二、服务内容及具体事项本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车速鉴定、痕迹分析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机动车属性鉴定等;类别领域具体事项备注物证类痕迹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判断涉案车辆的类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判断车辆相关技术状况或性能的符合性(如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等),车辆上检测线的除外。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通过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特大交通事故可协议收费。车辆速度鉴定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经验公式、模拟实验等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视频图像、车辆行驶记录信息等,判断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每增加一辆车加收50%。三、服务要求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控制单价(元)痕迹鉴定(车辆鉴定为主)亡人交通事故和较大复杂案件3个及以上项目检验3150/案1-2个项目检验2100/案一般交通事故2个及以上项目检验1700/案1个项目检验1100/案车辆属性单项1100/案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控制单价(元)痕迹鉴定(车辆鉴定为主)亡人交通事故和较大复杂案件3个及以上项目检验3150/案1-2个项目检验2100/案一般交通事故2个及以上项目检验1700/案1个项目检验1100/案车辆属性单项1100/案1、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2、鉴定机构必须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特殊情况由双方约定),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准确的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坚持七个基本原则: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检验或评估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检验或评估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或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采购人。检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或评估结果依法进行拍卖,遵守廉政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4、采购人提出需要鉴定机构前往现场勘察并提取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派出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于1小时30分钟内到达现场(死亡3人以上的案件为1小时内)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采购人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司法鉴定人接受质询或者说明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要求参加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5、经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不得收取费用。6、采购人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三次(含)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鉴定机构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造成的经济上损失,由鉴定机构自行承担。四、报价及结算说明1、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检验检测费、设备设施使用费、管理费、税金等)各类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等。2、本项目以折扣进行报价,投标总价=预算总金额*折扣;投标单价=控制单价*折扣。五、付款方式1、本项目不限制鉴定次数,采用上限包干与据实结算相结合的原则,当结算总额未超过中标总价时,按实际金额结算(中标单价*检测数量);当结算总额超过中标价时,按中标总价结算。2、合同签订后每六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中标人须提供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和结算资料后支付。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1.5.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4)项目负责人: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价格形式:。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地点:方式:4.付款:1、。2、。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6)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帐号:1.6.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全部服务内容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4)“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履行服务的服务现场,其名称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的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3.合同标的及金额3.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4.合同价款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5.1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5.2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6.服务内容及要求6.1本合同乙方需履行的服务义务内容按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服务要求”内容拟定。7.保密义务7.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8.合同价款支付8.1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8.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8.3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8.4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9.违约责任9.1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9.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承包业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其全部损失。10.合同的变更10.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10.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10.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1.合同中止与终止11.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11.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2.合同转让和分包12.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12.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13.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3.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4.解决争议的方法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5.法律适用1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16.通知16.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16.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17.合同未尽事项17.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8.合同生效1.7.18.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本章第二节第1.1款甲方名称、地址 甲方名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321号本章第二节第1.2(5)项项目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本章第二节第5.1款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本章第二节第8.4款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本章第二节第14.2款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仲裁本章第二节第17.1款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一、开标一览表二、投标保证金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五、投标函六、分项报价七、采购需求响应八、合同条款偏离表九、采购需求偏离表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十一、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二、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注: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格式及投标工具编制资格证明文件,不得将其编制到商务和技术文件中。否则,由于编制失误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政府采购投标文件1.8.(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年月日1.8.1.一、开标一览表委托代理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投标报价(折扣)其他内容小写金额: % 大写金额:百分之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服务期限:三年备注:1、报价以折扣形式体现。 2、最终结算单价=单价最高限价*折扣。备注:(1)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2)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投标报价不同的“开标一览表”,且未书面说明哪个有效或以哪个为准的,其投标无效。(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等相关内容。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1.8.2.二、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缴纳支持形式:电子保函或转账(1)转账: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供应商单位基本账户转(汇)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现金方式和非供应商单位账户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该账号仅为此项目的保证金托管账户,请勿与其它项目的账号混淆,发生串户则视为无效保证金。1.1在转账票据摘要处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如“项目名称”字符过多,转账票据摘要处填写不下的,则“取‘项目名称’前面字符”填入。)1.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为确保投标保证金按时到账,请供应商于开标日前一个工作日下午3:00前提交,并注意交纳保证金的银行账号中含有“-”号。)特别提示:①投标保证金汇款服务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湘银支行0731-28520852(联系人:黄朝辉)和0731-22864427(联系人:刘岚)。②开标现场将展示投标保证金情况,各投标供应商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投标供应商账户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进账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被冻结,须提交申请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的其他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复印件,请投标供应商认真阅读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并严格执行,防止投标保证金缴纳出现失误。③因银行和收款方在开标前均无法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建议投标供应商尽量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密切关注是否有被退回的情况,避免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而导致废标。(2)电子保函:包括银行电子保函、电子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电子保函办理网址为:https://dzbh.zhzhuzhou.cn:28080/,可从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跳转。2、投标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不合格投标供应商。3、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银行自动退还给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退款申请及付款凭证发至项目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上传退款申请、付款凭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确认书后退款至原缴款账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服务大厅3号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0731-28681387。投标保证金退款申请格式退款申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于年月日,参加项目,汇入投标保证金元。现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特申请退回此笔投标保证金。另附我单位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特此申请!投标单位:(公章)年月日采购人:(意见加盖公章)年月日退款申请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我单位于年月日,参加项目,汇入投标保证金元。现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特申请退回此笔投标保证金。另附我单位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特此申请!投标单位:(公章)年月日采购人:(意见加盖公章)年月日注: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退款申请单不得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职务)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提供,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印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年月日四、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须知投标人应按第二章第14款要求提供下列的证明材料附件4-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附件4-2投标人资格声明、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件4-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附件4-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注:按第二章第14.1(1)项要求提供。(1)投标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3)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附件4-2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五、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六、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或印章):身份证号:手机号: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或印章):身份证号:手机号: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人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4-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注:按第二章第14.1(3)项要求提供。政府采购投标文件1.9.(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年月日五、投标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份,参加采购项目第包投标,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一、开标一览表二、投标保证金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五、投标函六、分项报价七、采购需求响应八、合同条款偏离表九、采购需求偏离表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十一、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十二、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价,见《开标一览表》。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5、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六、分项报价1.9.0.1.附件6-1分项报价说明分项报价说明备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相关要求,对本节“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编制,并说明。附件6-2分项报价明细表分项报价明细表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控制单价 (元/案)折扣%投标单价(元/案)痕迹鉴定(车辆鉴定为主)亡人交通事故和较大复杂案件3个及以上项目检验31501-2个项目检验2100一般交通事故2个及以上项目检验17001个项目检验1100车辆属性单项1100合计9150投标总价=850000*折扣备注:(1)本表应对应“报价一览表”,按包填写。供应商如果不提供分项价格表,其响应无效。(2)一旦中标,未列明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缺项将其视为无效投标。(3)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投标无效。(4)如果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本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按第二章第13.7款规定修改本表相应内容。否则,本表相应内容按投标报价修改的相同比例进行调整。(6)本表所填报的折扣一致,否则视为投标无效。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1.9.1.七、采购需求响应编制说明: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自行编写,具体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日附件7-1响应-览表响应-览表包号 包名称分项项目名称(条目号/品目名称)服务要求数量/期限备注八、合同条款偏离表委托代理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序号招标文件章节条款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应答偏离说明投标人保证:除本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备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填写本表;(2)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投标无效。(4)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如中标人未在投标文件“合同条款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_日1.9.2.九、采购需求偏离表委托代理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包名称:序号招标文件章节条款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答偏离说明投标人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备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2)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投标无效。(4)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如中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5)本表偏离表与本章第七节“采购需求响应”不一致时,以“采购需求响应”为准。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日期:年月_日1.9.3.十、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投标人符合第二章第33.6款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并填写相关数据。否则,评审时不予以考虑。1.9.3.2.附件10-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人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9.3.3.附件10-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服务(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10-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监狱企业证明资料(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备注: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1.9.4.十一、投标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备注:提供第五章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十二、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备注: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1)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3)其他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将株洲市城区交通事故处理和执勤活动中的痕迹司法鉴定(以涉案车辆为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项目名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服务重新立项采购预算:850000.00元/年;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二、服务内容及具体事项本次项目服务内容包括车速鉴定、痕迹分析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机动车属性鉴定等;类别领域具体事项备注物证类痕迹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判断涉案车辆的类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判断车辆相关技术状况或性能的符合性(如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等),车辆上检测线的除外。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通过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特大交通事故可协议收费。车辆速度鉴定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经验公式、模拟实验等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视频图像、车辆行驶记录信息等,判断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每增加一辆车加收50%。三、服务要求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控制单价(元)痕迹鉴定(车辆鉴定为主)亡人交通事故和较大复杂案件3个及以上项目检验3150/案1-2个项目检验2100/案一般交通事故2个及以上项目检验1700/案1个项目检验1100/案车辆属性单项1100/案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控制单价(元)痕迹鉴定(车辆鉴定为主)亡人交通事故和较大复杂案件3个及以上项目检验3150/案1-2个项目检验2100/案一般交通事故2个及以上项目检验1700/案1个项目检验1100/案车辆属性单项1100/案1、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2、鉴定机构必须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特殊情况由双方约定),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准确的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坚持七个基本原则: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检验或评估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检验或评估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或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采购人。检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或评估结果依法进行拍卖,遵守廉政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4、采购人提出需要鉴定机构前往现场勘察并提取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派出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于1小时30分钟内到达现场(死亡3人以上的案件为1小时内)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采购人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司法鉴定人接受质询或者说明的,司法鉴定人应当按要求参加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5、经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不得收取费用。6、采购人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三次(含)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鉴定机构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造成的经济上损失,由鉴定机构自行承担。四、报价及结算说明1、本项目投标报价包含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检验检测费、设备设施使用费、管理费、税金等)各类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等。2、本项目以折扣进行报价,投标总价=预算总金额*折扣;投标单价=控制单价*折扣。五、付款方式1、本项目不限制鉴定次数,采用上限包干与据实结算相结合的原则,当结算总额未超过中标总价时,按实际金额结算(中标单价*检测数量);当结算总额超过中标价时,按中标总价结算。2、合同签订后每六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时中标人须提供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和结算资料后支付。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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