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项目采购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欧邦(平)采202444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10:34:4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平湖市林埭镇群丰村经济合作社预算金额650.93万元
中标单位浙江大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50.93万元
代理单位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共富大棚大棚运营
联系方式
  • 张先生:0573-85592056
  • 金女士:0573-85126570

正文内容

平湖市 | null 一、采购人名称:平湖市林埭镇群丰村经济合作社 二、供应商名称:浙江大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项目采购 四、采购项目编号:欧邦(平)采202444 五、合同编号:202444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合同价格 建设部分(万元) 大棚运营(%) 1 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项目采购 / 项 1 650.932 7.50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单位:平湖市林埭镇群丰村经济合作社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573-85592056 (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金女士 联系电话:0573-85126570 质疑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0573-85126570 联系地址:平湖市胜利路1号胜利广场1单元18楼 附件信息: 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项目采购合同.pdf0.1 KB 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项目采购合同.pdf 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项目采购合同甲方(采购人):平湖市林埭镇群丰村经济合作社乙方(供应商):浙江大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丙方(见证方):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项目采购合同”(项目编号:欧邦(平)采202444)已按照委托需求,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了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该项目相应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第一部分货物采购合同一、货物内容清单(详见附件)二、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万玖仟叁佰贰拾元(¥6509320元)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投报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费、人工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保险费、出厂装箱清单所列易损件、备品备件、招标代理费、管理费、与工程相关配套辅助材料及所有配件及专用工具、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费用。结算时数量按实结算。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实行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作调整。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合格产品。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而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且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非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违约处理。如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故障,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3、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4、从项目验收合格起算,质保期为二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使用期(大于等于7年)内,乙方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5、因产品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四、交货期及交货地点1、交货期(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乙方在交货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五、调试和验收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2、乙方送货到工地指定地点后,对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以保证施工顺利和延长使用寿命。3、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需进行调试的,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4、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在质保期内为甲方提供免费服务。5、工程货物材料到达工地现场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和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货物材料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更换后重新组织验收。6、如发生故障,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答复24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设备质量问题。7、乙方要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其内在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六、履约保证金:32546元。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并具备进场条件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2、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审定价的79%;3、每运营满一年支付结算审定价的3%,至止付清。八、违约责任1、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包方就货物外观质量、型号、规格、数量、产地等按合同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如发现到货的货物质量、型号、规格、产地和数量与合同不符,发包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向供货方索赔。2、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及使用不适当原材料等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缺陷,发包方将请有关部门复验,并向供货方索赔。3、质保期内如因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因本身质量等非人为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其直接损失由供货方无条件全部赔偿。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若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二部分大棚运营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达成如下运营事宜一、甲方将本项目新建的大棚设施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107亩(面积、坐落位置)有偿交给乙方从事果蔬、粮食等农作物种植。二、运营期限为:5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具体开始时间以业主方通知时间为准,运营期间甲方如有征地或其它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等原因,乙方需无条件退出,乙方需无条件退出)。三、运营费及交纳方式(一)收取标准:按照大棚设施总投资(650.932万元,具体以最终审计价为准)的7.5%收取年基础运营费,土地流转费用1000元/亩另付(实际流转面积176亩)。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大棚基础运营额外利润部分分成另行商定。(二)缴纳时间:要求在每个年度运营周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年度运营费。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于2025年1月1日前将上述土地和大棚交乙方,甲乙双方对大棚现状进行确认;(二)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集体规划征用该地时,甲方服从国家、集体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如征用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等费用归甲方所有。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负责运营本项目新建大棚,运营范围包括向甲方提供种子种苗、投入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产后管理以及产品销售的全链条服务,在生产经营中如发生的水、电、气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二)乙方负责投资运营所须配套的智能化生产设备及配套软件平台,利用数字化手段保证生产过程的透明和有效,产品质量、安全,并将生产过程的数据共享通过软件接口的方式提供给甲方;(三)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由乙方自行承担;(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及外形外貌,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它建筑物;(五)乙方应对运营大棚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遭遇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所产生的所有维修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六)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费用;(七)乙方原则上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如需转包,必须经甲方同意(八)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集体规划征用该地时,乙方服从国家、集体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如征用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青苗补偿费,将按实际青苗占用面积给予乙方补偿;(九)乙方必须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农业、财产、人身等意外保险。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十)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经营行为,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杜绝使用禁用农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生产投入品,如果造成不良后果,乙方自行负担;(十一)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必须清场土地和大棚种植的全部作物。残留作物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处置。六、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期内有上述(七)项情形的,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合同届满解除合同。七、违约责任(一)乙方未尽下列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1.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三)项的,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已支付的费用及押金不予退回。2.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四)项的,若造成损失、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届满未恢复原状的,按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甲方,并扣除保证金。3.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五)项的,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以年资金总额的1%做为违约金,逾期2个月未缴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大棚收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已支付资金及押金不予退回;5.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九)、(十)项的,甲方有权处理土地和大棚以及种植的全部作物,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八、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由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其他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浙江平湖。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各执贰份,一份交招标代理公司一份,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份一份。销甲方:T乙方:成地址:地址:N大文彪法定(授权)代表人三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204年月23日签字日期:202年2月23日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福超行代表人签字日nn区签约地点:浙江平湖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项目采购合同甲方(采购人):平湖市林埭镇群丰村经济合作社乙方(供应商):浙江大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丙方(见证方):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项目采购合同”(项目编号:欧邦(平)采202444)已按照委托需求,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了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该项目相应的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第一部分货物采购合同一、货物内容清单(详见附件)二、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万玖仟叁佰贰拾元(¥6509320元)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投报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费、人工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费、保险费、出厂装箱清单所列易损件、备品备件、招标代理费、管理费、与工程相关配套辅助材料及所有配件及专用工具、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费用。结算时数量按实结算。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实行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作调整。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合格产品。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而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且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非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和不能调换,按违约处理。如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故障,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3、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4、从项目验收合格起算,质保期为二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使用期(大于等于7年)内,乙方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5、因产品质量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四、交货期及交货地点1、交货期(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乙方在交货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五、调试和验收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做出全面检查,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2、乙方送货到工地指定地点后,对材料、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以保证施工顺利和延长使用寿命。3、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需进行调试的,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4、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并在质保期内为甲方提供免费服务。5、工程货物材料到达工地现场后,由甲方会同乙方和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货物材料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更换后重新组织验收。6、如发生故障,甲方应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答复24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设备质量问题。7、乙方要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其内在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六、履约保证金:32546元。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并具备进场条件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的50%;2、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付至结算审定价的79%;3、每运营满一年支付结算审定价的3%,至止付清。八、违约责任1、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发包方就货物外观质量、型号、规格、数量、产地等按合同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如发现到货的货物质量、型号、规格、产地和数量与合同不符,发包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向供货方索赔。2、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被证明有缺陷,包括内在缺陷及使用不适当原材料等其他原因所造成的缺陷,发包方将请有关部门复验,并向供货方索赔。3、质保期内如因供货方提供的货物因本身质量等非人为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其直接损失由供货方无条件全部赔偿。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若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二部分大棚运营合同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达成如下运营事宜一、甲方将本项目新建的大棚设施群丰村曹家廊共富大棚107亩(面积、坐落位置)有偿交给乙方从事果蔬、粮食等农作物种植。二、运营期限为:5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具体开始时间以业主方通知时间为准,运营期间甲方如有征地或其它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等原因,乙方需无条件退出,乙方需无条件退出)。三、运营费及交纳方式(一)收取标准:按照大棚设施总投资(650.932万元,具体以最终审计价为准)的7.5%收取年基础运营费,土地流转费用1000元/亩另付(实际流转面积176亩)。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大棚基础运营额外利润部分分成另行商定。(二)缴纳时间:要求在每个年度运营周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年度运营费。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于2025年1月1日前将上述土地和大棚交乙方,甲乙双方对大棚现状进行确认;(二)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集体规划征用该地时,甲方服从国家、集体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如征用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费等费用归甲方所有。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负责运营本项目新建大棚,运营范围包括向甲方提供种子种苗、投入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产后管理以及产品销售的全链条服务,在生产经营中如发生的水、电、气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二)乙方负责投资运营所须配套的智能化生产设备及配套软件平台,利用数字化手段保证生产过程的透明和有效,产品质量、安全,并将生产过程的数据共享通过软件接口的方式提供给甲方;(三)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有关税费,按国家政策执行,由乙方自行承担;(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生产用途及外形外貌,不得私自拆改搭建其它建筑物;(五)乙方应对运营大棚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遭遇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所产生的所有维修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六)乙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费用;(七)乙方原则上不得将所承包的大棚转包给他人经营,如需转包,必须经甲方同意(八)在合同承包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集体规划征用该地时,乙方服从国家、集体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如征用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给予青苗补偿费,将按实际青苗占用面积给予乙方补偿;(九)乙方必须遵守并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并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农业、财产、人身等意外保险。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十)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经营行为,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杜绝使用禁用农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生产投入品,如果造成不良后果,乙方自行负担;(十一)合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必须清场土地和大棚种植的全部作物。残留作物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处置。六、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期内有上述(七)项情形的,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合同届满解除合同。七、违约责任(一)乙方未尽下列义务的,承担违约责任:1.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三)项的,甲方有权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甲方有权强制拆除并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已支付的费用及押金不予退回。2.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四)项的,若造成损失、丢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届满未恢复原状的,按实际损失的三倍赔偿甲方,并扣除保证金。3.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五)项的,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以年资金总额的1%做为违约金,逾期2个月未缴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违反上述第五条第(六)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大棚收回,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已支付资金及押金不予退回;5.违反上述第五条第(九)、(十)项的,甲方有权处理土地和大棚以及种植的全部作物,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八、争议解决。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争议解决办法1、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由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指定的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其他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浙江平湖。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各执贰份,一份交招标代理公司一份,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份一份。销甲方:T乙方:成地址:地址:N大文彪法定(授权)代表人三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204年月23日签字日期:202年2月23日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福超行代表人签字日nn区签约地点:浙江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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