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河区清水江路3号星河国际贵阳市小河区星河国际5栋1楼30、31号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QY-ZZ-2025-11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5-12-30 17:32:5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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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单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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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河区清水江路3号星河国际贵阳市小河区星河国际5栋1楼30、31号招租项目 招租信息披露申报表 贵阳市河区清水江路3号星河国际贵阳市小河区星河国际5栋1楼30、31号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QY-ZZ-2025-11 信息披露期限:5个工作日 资产性质:实物资产资产基本情况地处星河国际小区内部,停车方便,租赁物正门朝向小区内部,需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其他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是■ 否 备注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水 ■ 是 否 未安装 电 ■ 是 否 未安装 燃气 是 否 ■ 未安装 电话 是 否 ■ 未安装 光纤 是 否 ■ 未安装 有线电视 是 否 ■ 未安装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1、两处租赁资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租赁权的招租,不可拆分,承租方取得租赁权后不得进行转租,根据租赁方要求,需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最高为5年,星河国际5栋1楼30、31号面积分别为:40.01㎡、40.02㎡;自第五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3%。2、承租方装修前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或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承租的资产及附属设备、设施,承租方以正常使用状态返还出租方。3、租赁资产经营范围为和周边环境相适宜、对环保达标的行业,经营项目一经确定,合同期内如需变更,需经公司审核后书面同意。4、承租方需按时缴纳物业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5、承租方为法人组织的,除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法人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用途说明书。承租方为其他组织类型的,提供依法设立或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承租方性质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承租方是自然人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方是法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无不良记录证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输入网址、公司名称,点击公司名称即出现查询结果)打印的信用报告,若委托相关人员办理出租事宜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资格条件 无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环境卫生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途限制 无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租期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合同签订期限最少为3年最高为5年。 租金挂牌价 3500/月 租金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 其他: 租金支付方式,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季支付,承租方须在每个缴费期前10日向出租方缴纳下一个轮(季)租金;承租方不按期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超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资产,且押金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押金 押金为一个月租金3500元,押金在租赁期满后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押金不计息)。 交易保证金 2100元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未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所将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其他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现场踏勘确认书。 承租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C.终止信息披露。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保证金缴纳账号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保证金账号:2182010001201100013925(联行号:314701018016)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项目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15519162626 2交易风险提示函.docx 1.保证金须知(招租) .doc 4意向承租方提交材料清单.xls 5意向承租方申请书(招租)(1).docx 7.转款委托书.docx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资产租赁类).docx 受让报价函(报名时提供).docx 交易保证金须知(租赁类)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保证金前,应认真阅读本须知。一、保证金是求购方是否正式报名的重要条件,求购方只有在正式填报《意向受让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意向受让资料并缴纳本次交易保证金后,方可视为正式意向受让方。二、保证金应在意向买受人提交《意向受让申请表》时一并缴纳,按标的转让公告约定的金额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交纳方式:移动POS交款(针对个人)、转账支票(需提供进账单)、银行汇款、网银转账等;保证金到账时间以本所开户银行收讫章时间为准。三、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并就不明事宜要求做出解释和澄清;(二)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三)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四)有权在本所的主持下与转让方进行洽谈或谈判,就本次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进行磋商,谈判内容均由本所进行笔录,各有关当事人在谈判中的承诺均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二)对所了解到的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四、如采用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相关竞价保证金,并适用该种竞价规则中关于保证金的规定。五、本所只对意向受让方所缴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本所不对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六、出现下列情形之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一)经转让方实质性审查,意向受让方未达到意向受让方条件;(二)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未能成功;(二)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七、出现本须知第六条之情形,意向受让方可要求退还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应提交《退出说明》,本所在收到《退出说明》及保证金交纳收据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结算,但不包括银行兑付、在途等时间。八、本所有权从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相关费用。九、退还保证金时,意向受让方、受让方需向本所开具正规三联财务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在退保证金时,该自然人应将本所开具的保证金收据及本人收条、身份证复印件交本所财务部,以证明其收到本所退还该单位保证金;本所相关部门还需出具退保通知书。意向受让方、受让方为法人的,须持该单位出具的财务收据原件及本所出具的退保通知书到本所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十、本所收到单据后,即时办理退保工作。十一、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用于承担对交易参与方的赔偿责任:(一)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二)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三)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四)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五)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六)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七)信息披露内容约定的其他情形;(八)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九)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十二、本所作出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决定,该交易保证金由本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交易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三、任何一方申请仲裁后,须及时将受理情况及裁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所。本所所将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内容及相关协助执行文书之要求执行交易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十四、如意向受让方对本所关于保证金制度规定有任何不明或异议,应事先向本所提出并要求做出解释和澄清。如果意向受让方对上述规定已完全了解且无任何异议,同意遵守本须知的,在向本所缴纳保证金的同时,请在下页签字确认。注:上文中所提及部分名词定义:“本所”:系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意向受让方”:系指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办理求购登记并按标的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受让方”:系指标的项目的最终买受人。项目名称:意向受让方:委托代理人:意向承租方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人:(意向承租方盖章或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承租申请与承诺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本意向承租方现向贵所提出申请,意向承租目,请予审核。本意向承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1、参与本次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及申请中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我方系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且资金来源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相关条件的规定。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公告》的全部内容和要求,自主判断标的的价值,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4、我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5、我方已知悉并签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须知》(资产租赁类),承诺按《公告》的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以到账为准,且不计利息。6、我方若成为最终承租方,我方承诺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我方已知悉并签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已充分了解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并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以从我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及要求等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活动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意向承租方(盖章或签字)意向承租方登记表项目名称 意向承租方 住 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是否为原承租户 □是 ☑否邮 箱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号) 自然人基本情况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 籍/工作单位/提交资料法人:☑交易保证金须知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公司章程复印件    ☑其他:证明符合承租条件的相关材料自然人;□交易保证金须知 □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证明符合承租条件的相关材料承租意向描述我方已阅读、接受本项目公告所有内容(含附件),并自愿承租上述标的。 意向承租报价 标的保证金小写:¥ (大写: )交易服务费我方若成为最终承租方,我方承诺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我方已知悉并签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已充分了解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并同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可以从我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特别说明1.本公司(本人)接收本项目公告中的一切披露条件2.本公司(本人)承诺提供的登记资料真实有效,承诺不将本次项目标的的相关资料及情况外泄。如提供虚假资料或有泄密行为,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3.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又解除的,产权交易所可以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填表时间 意向承租方签章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资产租赁类)意向承租方在项目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本须知。为了进一步推进贵州省产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建立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各业务类型的收费行为,根据黔产权通[2022]36号,现就本所关于资产租赁类服务费收取标准告知如下:一、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按成交额(首年租金)5%的标准一次性向承租方收取。注:竞价项目,除交纳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外,还须交纳本须知第二条之公开遴选服务费。二、公开遴选服务费公开遴选服务费指通过遴选确定最终承租方(投资方)而收取的服务费,公开遴选服务费包括采取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遴选方式所收取的服务费。公开遴选服务费根据成交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公开遴选服务费 (计价基础:成交价)成交额(万元)费 率收费对象500(含)以下2.5%受让方、投资方500——1000(含)2.0%受让方、投资方1000——5000(含)1.5%受让方、投资方5000——10000(含)0.8%受让方、投资方10000以上0.5%受让方、投资方注:1、租赁项目的公开遴选服务费,计价基础为首年年租金成交额,收费对象为承租方;2、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的项目,按本须知规定的产(股)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向本所交纳服务费(以成交价计算)外,拍卖佣金由承担拍卖事务的拍卖中介另行收取。三、其他如意向承租方对上述须知有任何不明或异议,应事先向本所提出并要求做出解释和澄清。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注:上文中所提及部分名词定义:“本所”:系指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意向承租方”:系指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正式办理求购登记并按标的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承租方”:系指标的项目的最终承租方。如果意向承租方对上述须知已完全了解,同意遵守本须知的,请盖章或签字确认。本须知一式两联,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意向承租方各持一联。意向承租方(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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