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路网运行监测质量提升服务项目合同

项目编号JSZC-320100-HBGL-C2025-00370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29 11:01:4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南京佰翔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78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路网运行监测质量提升服务
联系方式
  • :025-84322727
  • :18305152762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JSZC-320100-HBGL-C2025-0037001 二、合同名称:2026年度路网运行监测质量提升服务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100-HBGL-C2025-0037 四、项目名称:2026年度路网运行监测质量提升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南京市双拜巷169号 联系方式:025-84322727 供应商(乙方):南京佰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4号3幢701室 联系方式:1830515276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2026年度路网运行监测质量提升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联系方式:18305152762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780000.00元 合同金额:37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12-24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12-29 09:31:21 九、其他补充事宜: 监测质量提升合同扫描件.pdf 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5-FW-LWK-0303项目名称:2026年度路网运行监测质量提升服务项目采购人: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供应商:南京佰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12月采购人(以下称甲方):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169号供应商(以下称乙方):南京佰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4号3幢7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2025年12月16日的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2026年度路网运行监测质量提升服务。服务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及乙方响应性文件等。第二条合同总价款根据服务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叁佰柒拾捌万元整(¥3780000.00)。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供应商报价涵盖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伴随配套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同时,还应包含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第三条工作数量本项目具体工作数量见服务清单。其工作数量是根据项目现场情况估算的工作量,它们不能作为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作的实际和准确的工作量。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以按甲方及乙方两方签认地完成的工作数量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数量作为最终支付结算的工作数量。第四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权利保证(1)乙方应保证为甲方提供服务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则由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1(2)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给采购人使用的软件系统拥有合法完整的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有权授权采购人使用,并且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则与采购人无关。(3)本合同项目内容下乙方完成的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署名权。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成果,归甲方所有。(4)此次项目全部过程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所有成果公开发表、对外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任何此次项目过程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均归甲方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对外提供使用。第六条交付成果和验收甲方、乙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乙方提供的服务必须全部达到采购文件各项要求,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应规定,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文档资料,并配合甲方做好下一阶段的衔接工作。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交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和相应的电子文件。(1)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本项目合同的要求。(2)基础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论证应充分,结论应科学合理。(3)文件数量(或份数)满足审查要求。(4)项目各阶段成果由甲方自行组织或视情邀请相关部门对本项目成果及服务内容进行研究、验收、审查和评价,乙方需进行配合。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第七条合同款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在付款条件达成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1)签订合同且供应商进场后支付合同价的30%;2)2026年第二季度结束后支付合同价的30%;3)2026年第四季度支付合同价的40%。注:①发包人可根据上级部门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间相应调整支付比例及时间,因此引起的逾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及相关利息。2②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每次开具发票前须事先和甲方确认后方可开具,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1)由于甲方变更计划而造成的返工或修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增加的工作量(根据乙方提供的报价单,参照同等程度的工作对应的报价进行折算)支付乙方增加工作量的费用,由此拖延的周期应由甲方负责。(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但仅指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应按乙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甲方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但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无权要求支付费用,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2.乙方的违约(1)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展工作,经甲方催告后2日内仍未改正的,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乙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乙方直接支付,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当期费用。(2)乙方虚假承诺(含人员资质造假),或经相关部门检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赔偿金。(3)如果乙方将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包或者未经甲方同意分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乙方应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乙方直接支付。(4)乙方未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或规范开展工作、编制相应报告,或未根据甲方的指令开展工作,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乙方应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乙方直接支付。(5)乙方完成的各阶段工作成果或提供的服务存在成果深度不够、质量低劣、不符合国家文件规定或未获审查通过、引起返工而造成的质量问题除由乙方负责继续完善外,乙方应支付合同总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乙方直接支付。经3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当期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6)如果乙方未能按期提交各项数据、报告等文件或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甲方同意延长期限的情况除外),为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甲方有权要求增加工作人员,3乙方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乙方应分别按相应阶段合同费用总金额的1.5%作为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或要求乙方直接支付。(7)乙方指定张有智为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025-86665816,全权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来往函件的确认。并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名单。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本项目负责人。如果乙方更换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且更换人员的水平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其中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2万元/人次,更换各专业负责人:1万元/人次。(8)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提出终止合同,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发生上述(1)~(5)情况中任意一种情形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担约定违约责任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9)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条款,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损失或纠纷时,乙方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0)乙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财产权益等;③未履行信息保密和使用约定的;④提供的服务成果存在严重错误的而不能使用,经整改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的;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经甲方催告后7日内,仍未整改的。(12)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内容的,乙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和配合,保证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与接收单位办理有关文件的交接工作。(13)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同时应按照合同总费用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4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及人身损害赔偿金、罚款、调查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赔偿费等。(14)乙方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甲方先行垫付的,乙方应在收到委托方通知后的3日内返还。(15)如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时间办理交接工作的,乙方将按照合同总费用的10%向甲方承担惩罚性违约金。(16)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上述费用,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7日内予以补足。(17)如果发生因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或者其他工作失误,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18)如因供应商投入人员过少,造成无法在承诺工期内完成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3.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及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或者仲裁费用)。第九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2.因不可抗力致使完全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协议终止,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3.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包括导致延期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4.因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须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合理期限内30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发生不可抗力的充分而有效的证明,否则,不能免除相应责任。5.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5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3.变更在履约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就合同约定内容、合同时间等以补充合同的方式进行变更。由于政策性因素等调整而影响研究方案、投资规模、工作进度等、对报告制度修改完善等工作,不属于变更,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4.终止甲方可以在至少7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一旦收到此类通知,乙方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开支减到最小。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若甲方在3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甲方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5天后发出。截至采购人终止通知发出之日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产生的合同费用结清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第十一条诚实信用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至完成全部工作。2.法律和法规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3.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乙方和甲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4.转让和分包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行的合同义务。5.利益冲突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乙方不得参加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6.保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不受本合同解除的限制,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范围外的所有其他场合。直至保密信息已进入公共渠道或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7.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专人送达、快递、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至首页列明的联系地址。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通过专人送达的,以被送达人签收视为送达,被送达人无理由拒绝签收的,送交人可将通知留置于被送达人场所并留下相应证据视为送达。通过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或通过互联网查询妥投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特定系统视为送达。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因接受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受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达。8.其他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订协议单位:甲方(盖章):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年12月23日乙方(盖章):南京佰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7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南京佰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为了在本合同执行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合同项目的特点,特定立本合同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关于发、承包方工作规则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合同有关的服务、维修、材料供应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服务内容、服务费用、人员配置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二、本廉洁合同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20112.22/日0期监督部门:(盖章)日其期:8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全称):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南京佰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为在本合同的执行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实施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4.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四、本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本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21222.23日期:9保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南京佰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和系统维护,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数据等,防止商业秘密、信息数据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一、乙方对其在甲方服务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信息数据负有保密责任,并承诺做到:1.认真遵守国家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及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网络安全、信息化管理办法。2.加强员工管理,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风险意识,签订员工保密协议,进行技能培训与素质培训。3.除甲方主动披露,不通过其他任何途径获取、持有保密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研发、维护的各类产品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系统维护过程中快速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研发、维护的产品、系统、服务中严禁设置恶意程序。4.只为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保密信息。不向第三方披露已经、正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向其提供的保密信息。不得利用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提供的网络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知悉的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包括其系统内单位)信息、材料等不得对外泄露或擅自使用,如造成后果,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5.在运营与维护系统过程中发现安全事件及时控制和处理,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第一时间向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二、保密内容1.所有非公开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以及所有下发的文件:2.签订的所有非公开的合同、法律文件以及其中所有非公开的数据和内容;3.重要报告、重要外部来函、各类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存档材料;4.重要客户资料、客户统计台账等客户资料和信息;5.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6.所有的技术资料及现有科研成果、技术秘密;7.乙方在认知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8.保密信息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视频、音频、计算机软件以及记录甲方秘密10的任何载体等。三、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产品、系统、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谋取私利: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产品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者公司。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获取、持有、保存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乙方员工将其带离甲方的办公区域。四、乙方承诺服务终止、员工离职之后,以及甲方解除合作合同之后,承担与服务期间一样的保密责任,保密期间为永久。五、保密义务的例外乙方约定的保密义务不涉及下列信息:1.非因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而已为或随即被公众所知晓的信息。2.乙方能证明未使用保密信息,而基于独立获取的信息。六、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1.乙方应保证不违反上述保密义务。2.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甲方信息的,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均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3.乙方(包括乙方现任或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每发现一次至少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仍然应当承担保密义务。4.乙方违约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如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七、争议处理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如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八、其他1.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包人:南京佰翔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202512.23日其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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