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项目编号SDGP370800000202402000605(省网)SZBM-2024-G0130(市网)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9 11:29:3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预算金额329.76万元
中标单位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29.76万元
代理单位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分公司
相关产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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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800000202402000605B_001 二、合同名称: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800000202402000605 四、采购项目名称: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E区 联系方式:2391297 供应商(乙方):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1幢4层401 联系方式:189531702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详见合同 1 329.76 329.76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合同约定地点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11-1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11-29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合同B.pdf 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B包合同.pdf 水市F米F米Ha1-111TM721-10H721f光州光油水H米3f米业上电F米M上电一eD通K期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第二阶段货物类)项目名称: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800000202402000605B_001采购编号:37080000032000120240020甲方(采购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乙方(供应商):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人(甲方)所需的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水市F米F米Ha1-111TM721-10H721f光州光油水H米3f米业上电F米M上电一eD通K期项目B包(入围货物名称)与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入围供应商(乙方)签订第二阶段采购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征集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本项目征集文件(二)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三)本项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四)合同格式、合同条款(五)入围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六)入围通知书(七)本合同及附件二、服务内容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框架协议征集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合同金额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297,600.00元,大写:叁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元。(分项价格详见合同服务清单)。乙方开户单位:开户银行:supplierBank帐号:supplierAccount四、付款途径□国库支付□甲方支付□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预算内资金3,297,600.00元预算外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五、付款方式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采购人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供货安装到位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行,且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正常运维一年到期后,根据考核情况核算并支付余款(含运维费)。六、交付日期/服务期限和地点1、交付日期/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内(不晚于2024年12月15日)全部水市F米F米Ha1-111TM721-10H721f光州光油水H米3f米业上电F米M上电一eD通K期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成,运营维护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2、交付地点: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具体违约责任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加以约定)。八、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九、合同保存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其他约定本合同基于征集人与乙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签订,本合同未尽事宜以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约定为准。甲方: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2391297签订日期:乙方: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电话:18953170210签订日期:11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类)项目名称: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且合同编号:SDGP370800000202402000605采购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供应商: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瀚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济宁高新区分公司签订时间3024年11月15日招标人(全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中标人(全称):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800000202402000605(省网)SZBM-2024-G0130(市网))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1.项目名称:济宁市2024年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且。12.供货地点:济宁市。+3.供货内容和范围:祥见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商设备清单》。二、供货期合同签订后20日内(不晚于2024年12月15日)全部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成,运营维护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三、质量标准满足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合同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圆整(¥3297600元)五、项目经理中标人项目经理:史文龙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七、付款方式其他支付方式: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采购人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供·货安装到位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行,且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正常运维一年到期后,根据考核情况核算并支付余款(含运维费)。八、合同融资事项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20)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4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招标人。招标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九、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1(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供货清单及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十、承诺1.招标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中标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一、签订时本合同于年月且签订。-十二、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济宁市签订。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执贰份,中标人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招标人:(公章)中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A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J住所: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1幢440层40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潘勇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8953170311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账号:账号:32159010010005871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招标人:(公章)中标人:(公章)A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J住所: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9号1幢440层40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潘勇伟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8953170311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支行账号:账号:32159010010005871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合同条款1.采购与供应1.1本合同价款最终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1.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数量为暂定量,中标人按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设备清单》所列品种和规格供货,最终以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实际数量为准。1.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1.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1.5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投标人的报价应是实施、完成本招标项目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调研、咨询、人工费、管理费、食宿费、交通费、工作经费、安全、技术培训、设备采购、运输费、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含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第三方验收)、利润、税金、技术服务以及后期服务费用等全部费用。中标后不允许擅自改变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与追加项目预算。投标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报价的项、价等的遗漏,其风险自担,一旦发生不作为调价依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费用。投标人报价遗漏的任何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2.质量要求:满足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3.供货时间及地点3.1供货及通知方式:按批次供货,时间及数量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供应商自行承担。3.2供货地点:中标人负责送货至项目现场卸至招标人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费用。4.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4.1数量验收:甲乙双方在交货现场以过磅、点数、检尺等约定方式进行数量验收,.招标人应保证设备随到随验。中标人应对在招标人现场的计量数据进行确认。4.2质量验收:满足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505.1安全文明施工5.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在供货过程中,供应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技术服务方案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供货安全,若供应商未认真履行其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5.1.2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5.1.3中标人负责在设备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整个过程中现场全部人员、设备的安全。供货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不承担中标人和其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中标人必须I为现场服务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本项目需特殊防护的内容:针对施工现场情况及迎检等需要,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费用自行承担。6.预付款6.1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6.2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7.货款支付: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采购人预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供货安装到位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行,且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正常运维一年到期后,根据考核情况核算并支付余款(含运维费)7.2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时间,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金额和结算明细向招标人开具结算100%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且不构成违约。7.3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银行转账支票、网银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常规支付方式的付款方式,具体付款方式以双方每次付款前协商确定为准。7.4其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金不到位的,致使招标人不能按合同付款,招标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若中标人不按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导致货款或项目款延期支付,招标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中标人不得因此停止合同的履行。8.合同变更8.1由于项目变更,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书面合同变更,中标人应予以接受。甲乙双方共.同修订的合同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2根据项目需要,招标人对所采购设备的数量和送货时间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按变更后的数量和送货时间供货,新增或减少的设备价格不变。9.双方责任9.1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招标人收货代表:,联系电话:中标人交货代表:王经理,联系电话:18953170311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设备顺利交接。9.2中标人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并经招标人指定收货代表和招标人项目所属其他2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时交货,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招标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招标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中标人的货款中扣除,招标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9.4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中标人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1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1爆等措施。9.5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中标人、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9.6中标人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9.7中标人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中标人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中标人还应向招标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9.8中标人运抵招标人指定现场的设备,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设备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9.9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招标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中标人,中标人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9.10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招标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9.11招标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中标人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中标人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9.12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3.给第三人。中标人即使向招标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中标人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招标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中标人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9.13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9.14招标人依据本合同(中标人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中标人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中标人支付货款。10.违约与赔偿10.1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中标人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招标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招标人向中标人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中标人违约终止合同。10.2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招标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中标人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索赔,中标人应予以接受。10.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索赔,中标人应按下列条款向招标人赔偿:(1)同意招标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招标人。(2)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3)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招标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4)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中标人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招标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1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10.4招标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中标人应在28日内答复,如果在28日内未答1复,视为中标人已接受该索赔,同时招标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0.5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增值税发票,中标人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设备品类、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中标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等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因中标人开具发票不及时给招标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中标人不得擅自作废或冲红已向招标人提供的发票,否则中标人须按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10.6如中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设备,对招标人造成影响达3天及以上,则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中标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同时招标人保留向中标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0.7未经招标人同意,如中标人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招标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11.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11.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B11.3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11.4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12.知识产权和专利权12.1涉及到知识产权(或专利权)标记的产品,中标人应提供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及其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中标人承诺其提供的设备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权),若中标人提供设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导致他人向招标人索赔的,以及中标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中标人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处理此纠纷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招标人针对上述一切损失有权从中标人结算货款中扣除或依法追索。13.争议解决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下列第2程序解决(1)向招标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2)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4.其他14.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14.2本合同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确定和变更合同实质性条件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资料等。14.3本合同中中标人注明的电子邮箱需是有效(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若使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的,此数据电文进入中标人提供的电子邮箱运营商服务器即视为收到。中标人电子邮箱(必填):o14.4未尽事宜经招标人上级部门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条款后失效。.补充条款:无合同附件1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商设备清单》11.3报纽表4项目名称:济宁024年细颖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建设项目司A分项明细单位单价小计备注1NO-NO2-N0x分析仪1台71000元71000元无2CO分析仪1台75000元75000元无303分析仪1台69000元69000元无4S02分析仪1台68000元68000元无5PM10自动监测分析仪(动态加热)1台157000元157000元无6PM2.5自动监测分析仪(动态加热)1台164900元164900元无7动态校准仪(带光度计)1台90000元90000元无8零气发生器(含CO转化炉、HC去除器)1台44000元44000元无9非甲烷总烃监测仪1套266000元266000元无10有机碳和无机碳(元素碳)分析仪1套522000元522000元无11黑碳分析仪1套225000元225000元无12挥发性有机物(至少包含PAMS57种组分)分析仪1套686000元686000元无13气象五参数1套5500元5500元无14采样总管及标气1套27600元27600元无15稳压电源(含UPS)1套25600元25600元无16空调2台8400元16800元无17机柜1套11700元11700元无18视频监控(含视频传输)3套5500元16500元无19VPN1套30000元30000元无.--分项明细单位单价小计备注2机及联网要求1套35000元35000元无益测站房及防雷1套121000元121000元无22运营费1年570000元570000元无合计小写:3297600元大写:叁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3297600元大写:叁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3297600元大写:叁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3297600元大写:叁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3297600元大写:叁佰贰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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