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军区烈士陵园《胜利》组雕及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修复项目合同

项目编号2024-04-26-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6 15:54:0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华北军区烈士陵园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河北省文物与古建筑保护研究院中标金额168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石雕像修复项目石雕像修复
联系方式
  • 安新丽:
  • :0311-89296075

正文内容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胜利》组雕及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修复项目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4-26 一、合同编号:2024-04-26-01 二、合同名称:华北军区烈士陵园《胜利》组雕及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修复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码:HB2024023210070003 四、项目名称:《胜利》组雕及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修复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43号 联系方式:安新丽 供应商:河北省文物与古建筑保护研究院 地址:石家庄市高东街6号 联系方式:马云霄0311-8929607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胜利》组雕及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修复 规格型号: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胜利组雕》的《冲锋陷阵》(原名:战斗)铜雕像及西侧《协同作战》(原名:埋雷)铜雕像、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保护修复工作,验收合格达到国家对金属文物、石质文物的技术规范标准。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680000 合同金额:168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地点在华北军区烈士陵园园内。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2024-04-26 八、合同公告2024-04-2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雕塑修复项目合同     发布时间: 2024-04-26      采购人: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 华北军区烈士陵园《胜利》组雕及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修复项目合同甲方:华北军区烈士陵园乙方:河北省文物与古建筑保护研究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华北军区烈士陵园《胜利》组雕及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修复项目(编号:HBCT-240612-001)采购结果,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一、项目名称:华北军区烈士陵园《胜利》组雕及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修复项目。二、工期: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验收。三、实施地点:华北军区烈士陵园。四、合同价款:¥1680000.00元。该价款已包含项目所需的设计、主材、辅料、施工设备、人工、安全措施、税费等各项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费用。除合同价款外,甲方不再承担该项目的其他任何费用。五、工程款的支付结算5.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5040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后支付。5.2中期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5%(588000.00元),2024年6月25日前乙方完成项目工程量50%,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后支付。5.32024年9月30日前现场修复工程完工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5.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7日内向甲方报送结算资料,收到材料后由甲方委托审核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定金额作为本项目的最终结算金第1页共6页额。审定金额作出后,乙方向甲方按照审定金额的3%交纳工程质保金,甲方收到工程质保金后,依据审核结果与乙方结算剩余工程款(多退少补)。支付尾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根据项目需要,向乙方提供保护对象的来源、保存现状、资料档案、照片等相关技术资料。6.2提供保护修复场地,提供必要的水电保障,引导、疏散参观群众。6.3提出保护修复项目的要求。6.4负责保护修复项目的质量监督。6.5按合同要求支付项目费用。6.6协助乙方组织项目验收活动相关工作。6.7未征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保护修复档案、报告等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6.8在公开发表刊物中使用乙方提供资料应注明资料来源。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按甲方要求和批复项目方案进行施工,保护修复《胜利组雕》铜雕像:即《军旗》主铜雕像和其东侧《冲锋陷阵》(原名:战斗)铜雕像及西侧《协同作战》(原名:埋雷)铜雕像。石刻: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军旗》基座和汉白玉浮雕。7.2按项目要求购置专用设备及材料用品,按时进场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内容。7.3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遵守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应维护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做好周全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后应将施工现场恢复至原有状态。施工期间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失的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7.4保护修复过程中出现方案之外的新问题时,需要变更的,应与甲方进行第2页共6页协商,报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实施。7.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第三方。7.6保护修复项目验收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保护修复报告、保护修复档案。7.7乙方应独立完成该项目施工,不得再将该项目分包、转包。7.8乙方应保障施工人员的劳动权益,为施工人员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纠纷的,由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7.9如由于乙方同劳动者纠纷导致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有权部门向甲方发出有约束力的文书,要求暂缓支付合同款的,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或按照司法文书执行,且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完成项目施工。八、验收标准及办法8.1中期验收:2024年8月1日前完成《胜利组雕》军旗铜雕、及基座和汉586白玉浮雕保护修复工作,达到国家对金属文物、石质文物的技术规范标准。验收方法:由金属文物、石质文物、雕塑专家及党史专家,不少于5人进行现场验收。8.2结项验收:2024年10月30日前完成《胜利组雕》的《冲锋陷阵》(原名:战斗)铜雕像及西侧《协同作战》(原名:埋雷)铜雕像、白求恩、柯棣华石雕像保护修复工作,验收合格达到国家对金属文物、石质文物的技术规范标准。验收方法:由金属文物、石质文物、雕塑专家及党史专家,不少于5人进行现场验收。若验收不通过,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并安福排再次验收,因再次验收产生的的专家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再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解除合同。W13九、缺陷责任期及保证金9.1该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自该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乙方施工或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免费修复,情节严重或给甲方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第3页共6页9.2为确保缺陷责任期乙方能完全的履行质保责任,乙方应在该项目验收合格后向甲方交纳结算价款3%的质量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质保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收据。质保期满,乙方凭收据向甲方申请退还质保金,甲方应在收到退还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的质保金。十、合同的解除1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该合同。10.2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1)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超过30日的;(2)乙方逾期完工超过30日的或乙方严重延误工期不可能按时完工的;(3)乙方将该工程分包转包的;(4)在合同期间乙方同劳动者发生严重劳动纠纷或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给该项目施工或甲方声誉造成影响;(5)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催告后仍不改正或发生三次以上的一般违约行为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10.3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合同解除,解除通知应通过书面形式并可以通过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确保双方都有明确的记录。本合同解除的异议期为5个工作日。十一、违约责任11.1因一方行为导致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追偿。111.2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乙方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还应退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乙方已实际施工的,已施工部分按照审计或评估金额的60%计取,剩余部分全部退还甲方。11.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承担违约金;第4页共6页11.4乙方逾期完工或逾期完成结项验收的,按照每逾期一天三千元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1.5其他违约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十二、其他约定12.1在本合同履行中,一方或双方遭受不可抗力,则不可抗力发生方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痘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情形。发生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限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3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持续20日以上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会造成不可抗力发生方对本合同的根本违约,则另一方应该在履约时间上给与对方适当的宽限。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造成了不可抗力发生方无法履行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12.2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2.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约定。12.4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代理机构、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第5页共6页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华北军区烈士陵园(盖章)乙方:河北省文物与古建筑保护研究院(盖章)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43号地址:石家庄市高东街6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受托人:安新列(签字)受托人:(签字)联系人:联系人:87030230电话:电话:0311-89296075邮政编码:050000邮政编码:05000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北大街支行账号:账号:130016151330500012562024年4月26日2024年4月26日第6页共6页

附件下载

  • 雕塑修复项目合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