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4-06-06 18:33:3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正文内容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审批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 2.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3.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办理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5、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6、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 9、演出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五)办理地点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谷山北路181号行政审批服务局1楼4-9号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 5月1日-9月30日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1日-4月30日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电话 0635-6026916 (八)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九)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docx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pdf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