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南路1389弄68号后勤服务项目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310116000250903132684-16270007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13:50:38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中共上海市金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上海泰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46.25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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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朱海滨:021-57951125
  • :18017133793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11N0024747602025401 二、合同名称:金石南路1389弄68号后勤服务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6000250903132684-16270007 四、项目名称:金石南路1389弄68号后勤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共上海市金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439号 联系方式:021-57951125 供应商(乙方):上海泰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云青(男)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卫村3003号 联系方式:18017133793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金石南路1389弄68号后勤服务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462599.2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本项目位于金山区金石南路1389弄68号,实行全日制封闭式运行(24小时/天*365天)。中标供应商负责管辖区域内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保服务,负责管辖区域内部职工食堂运营管理及供餐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及商务合同。服务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及商务合同。服务时间:本项目一次采购三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具体起止时间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年和第三年合同根据上一年考核结果决定合同是否续签。服务标准: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及商务合同。 2.合同金额(元): 2462599.2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9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9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金石南路1389弄68号后勤服务项目的合同(11N0024747602025401).pdf 金石南路1389弄68号后勤服务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747602025401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中共上海市金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439号邮政编码:电话:021-57951125传真:联系人:朱海滨乙方:上海泰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卫村3003号邮政编号:电话:18017133793传真:联系人:李红开户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账号:3101160120100011098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文件本合同所附的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解释顺序按排列序号):(1)中标通知书;(2)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3.服务范围及内容本合同所提供服务范围及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服务标准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书中的内容为基础。服务范围及内容应至少满足并涵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4.合同价格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本合同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2462599.2元(大写:贰佰肆拾陆万贰仟伍佰玖拾玖元贰角),分项价格在分项报价表中有明确说明。5.支付条件按季支付,并目季后支付。每季度支付金额=合同总价/4×95%。本项目合同总价的5%作为年度考核经费,于考核结束后支付(具体以财政支付日期为准)。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经费挂钩: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实得年度考核经费;考核得低于90分,扣除年度考核经费。注: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天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若甲方逾期支付资金,乙方可依法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6.服务时间本合同所购服务的服务时间在“投标文件”中有明确说明。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7.履约延误7.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7.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7.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8.误期赔偿除合同第10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9.不可抗力9.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0.争端的解决10.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0.2调解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11.1违约终止合同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3)对照“上海市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明确的责任部门为食堂的工作内容,逐条抓好落实,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自查,整改存在问题,年度上级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抽查评估力争“优秀”,保证“良好”。因食堂工作不到位造成年度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本合同期满则不再续签。11.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1.破产终止合同12.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3.合同转让和分包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4.合同生效15.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名盖章后生效。15.2本合同一式(伍)份,以中文书就,签名各方各执(贰)份,一份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15.合同附件16.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16.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6.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6.合同修改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7.其他双方确认下列地址及联系人系双方合法有效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任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通知、函件或司法文书应向下列地址及收件人递送,双方确认相关通知或函件递送至下列甲方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439号甲方收件人:朱海滨乙方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卫村3003号乙方收件人:李红18.补充条款(1)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2)详见补充条款。(以下无正文)签约各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乙方(签章控件):法定代表人:连云青(男)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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