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合同公示

项目编号SZBM-2023-J0217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6 15:14:3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预算金额65万元
中标单位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5万元
代理单位山东中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联系方式
  • :13953718869
  • :15064858550
  • :13355325354

正文内容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800000202302000994A_001 二、合同名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800000202302000994 四、采购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E区 联系方式:13953718869 供应商(乙方):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丰茂路39号 联系方式:1506485855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      合同金额(万元) 大气污染治理服务      /      1      65      65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1-1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3-06 九、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合同 (3).pdf 点击查看公告内容: 济宁VOC65万.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类)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800000202302000994A_001计划编号:37080000032000120230024采购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供应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中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一月一十二日采购人(全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供应商(全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项目(SDGP370800000202302000994)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本项目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具体包括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3个点位),14个县(市、区)随机选取100家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控比对监测。二、服务期限一年三、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据实结算);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周婷婷;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650000.0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付合同价款的60%;服务期满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40%款项(根据完成工作量情况核实应付款项)。八、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九、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1月10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济宁市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供应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公采购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公章)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E区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丰茂路39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355325354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青岛高新区支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205236425807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66114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合同签订起安排技术人员进场采样监测。1.3服务内容:本项目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具体包括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3个点位),14个县(市、区)随机选取100家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控比对监测。1.4服务的进度安排: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3个点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定期采样分析并提交报告,14个县(市、区)随机选取100家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控比对监测在2024年11月底前完成采样、分析并提交报告。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为适应特殊项目监测和临时增加工作需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特增设监测小组,并组成监测队伍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1.5.2职责:安排具有环境检测项目经验,统筹、组织、运作、协调能力强的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阎蕾作为项目负责人,并安排具有相关检测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团队。1.5.3服务人员: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成立技术支持组,质量控制组、采样组、分析组等部门。项目负责人阎蕾为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巨小芹为质量控制中级工程师。各技术人员按照岗位分配,随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增员,实际工作时,为保障工作进度,遇到突发情况下,可派遣其他采样或分析人员加入到项目工作中。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监测报告。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第三条服务报酬3.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但是,服务内容完成后结算价不得超出本次采购预算。3.2服务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付合同价款的60%;服务期满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40%款项(根据完成工作量情况核实应付款项)。3.3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成果、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八条转让8.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条仲裁10.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_济宁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语言和标准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2.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2.4补充条款:________无______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800000202302000994001计划编号:37080000032000120230024采购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供应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中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时间:年月日1/8政府采购合同书采购人(全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供应商(全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且【项目编号:SZBM-2023-J0217(市网)SDGP370800000202302000994(省网)】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服务内容和范围:本项目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具体包括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3个点位),14个县(市、区)随机选取100家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控比对监测。、服务期限一年三、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采购人要求的服务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据实结算);五、项目经理供应商项目经理:周婷婷;六、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650000.00元;财政专户资金:0元;自筹资金:0元。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付合同价款的60%;服务期满后,根据财政资金2/8到位情况拨付剩余40%款项(根据完成工作量情况核实应付款项)。八、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服务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服务费用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九、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_且签订。十一、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济宁市签订。十二、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3/8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贰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一份。供应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公采购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公章)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丰茂路39号住所: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E区吴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370213131073年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355325354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青岛高新区支行开户银行:账号:205236425807账号:邮政编码:266114邮政编码:4/8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1.1采购人委托供应商实施提供本项服务工作,供应商承诺提供并完成此项服务工作。1.2服务阶段:合同签订起安排技术人员进场采样监测。1.3服务内容:本项目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监测项目,具体包括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3个点位),14个县(市、区)随机选取100家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控比对监测。1.4服务的进度安排: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3个点位)按照竞争性碳商文件要求定期采样分析并提交报告,14个县(市、区)随机选取100家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及自动监控比对监测在2024年11月底前完成采样、分析并提交报告。1.5服务的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安排1.5.1服务机构。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和目标要求成立服务机构如下:为适应特殊项目监测和临时增加工作需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特增设监测小组,并组成监测队伍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1.5.2职责:安排具有环境检测项目经验,统筹、组织、运作、协调能力强的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阁蕾作为项目负责人,并安排具有相关检测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团队。1.5.3服务人员: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成立技术支持组,质量控制组、采样组、分析组等部门。项目负责人阎蕾为环保专业高级工程师,巨小芹为质量控制中级工程师。各技术人员按照岗位分配,随时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增员,实际工作时,为保障工作进度,遇到突发30800情况下,可派遣其他采样或分析人员加入到项目工作中。1.6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工作完成之日止,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时,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和进展,按照要求及时提交监测报告。5/8第二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1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图纸、信息等,并给予供应商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代表与供应商联系。2.2采购人应为供应商就项目服务推进提供正当工作便利,费用由供应商负担。2.3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供应商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采购人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2.4供应商应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2.5供应商为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前往供应商驻地和考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2.6供应商对因执行其提供的服务而给采购人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供应商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供应商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第三条服务报酬3.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但是,服务内容完成后结算价不得超出本次采购预算。3.2服务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付合同价款的60%;服务期满后,根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剩余40%款项(根据完成工作量情况核实应付款项)。3.3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采购人将以上述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服务报酬时,供应商按照财务制度提供发票。第四条保密4.1由采购人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供应商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采购人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供应商。4.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采取适当措施对相关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4.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6/8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第五条税费5.1国家根据税法对甲乙双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方负担。第六条保证6.1供应商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服务,其合同项下的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6.2如果供应商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采购人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供应商,并给供应商三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给的期限内未能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供应商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服务为止。第七条服务成果的归属7.1所有提交给采购人的技术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成果、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采购人的财产,供应商在提交给采购人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2供应商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但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服务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第八条转让8.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第九条不可抗力9.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9.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受影响的7/8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9.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第十条仲裁10.1因本合同履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提交济宁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10.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语言和标准11.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供应商给采购人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中文。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1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服务工作结束且支付完毕服务报酬后失效。12.2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无12.4补充条款: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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