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播出服务(三)1包《洪湖英雄传》

项目编号HB2025044600010012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5 21:26:42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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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台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厦门新梦传媒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6.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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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 HBZJ-2025N0440-01 二、合同名称: 影视剧播出服务(三)1包《洪湖英雄传》 三、项目编号: HB2025044600010012 四、项目名称: 影视剧播出服务(三)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河北广播电视台本级 地 址: 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联系方式:0311-87118621 供应商(乙方):厦门新梦传媒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4号416室 联系方式:0592-610106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洪湖英雄传》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61800 合同金额: 16.18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年,河北广播电视台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6-0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6-05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3-1《洪湖英雄传》.pdf 3-1《洪湖英雄传》.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编号:HBZJ-2025N0440-01《洪湖英雄传》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地面频道)(正本)采购人(甲方):河北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甲方”)审核长财务审核杨颖博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邮编:050031电话:0311-87118621供应商(乙方):厦门新梦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院2号楼1702室邮编:100020电话:0592-6101068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编号为HBZJ-2025N0440-01,开标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项目名称为河北广播电视台影视剧播出服务(三)1包《洪湖英雄传》采购文件的要求和协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洪湖英雄传》(共35集,以发行许可证为准,发行许可证号:(京)剧审字(2024)第005号)电视剧播映权转让等事宜,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信守。第一条主体资格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承诺自己是有资格签署本合同和有能力履行本合同的合法主体。第二条授权影视作品概况作品名称:《洪湖英雄传》(以下简称“该剧”);1导演:焦晓雨;编剧:宋建杰;主演:陈伟栋、刘园媛;集数:35集;作品片长:每集45分钟左右;节目带型号:移动硬盘。第三条授权性质、范围、区域、期限3.1授权性质:乙方授权甲方拥有该剧的地面播映权。3.2授权轮次:首轮地面。3.3授权范围:河北省地区有线、无线电视播映权(不包括卫星电视播映权)、IPTV平台享有信号同步播映权以及直播后24小时内的回放权利。3.4授权区域:河北省。3.5授权期限:3年。3.6授权起始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在不影响该剧创作基本原意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该剧的单集长度、内容和集数进行调整。4.2甲方有权对乙方交付的该剧节目带进行技术检验,如果该剧不符合甲方电视播出标准,乙方将保证及时进行调换,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3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至授权期限结束日期间,授权区域内仅甲方拥)有该剧的播出权利,乙方不得将该权利再授权其他机构,任何无甲方授权的机构播映该剧均属侵权行为。4.4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至授权期限结束时,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4.5若该剧不能按3.1授权性质及3.3授权范围播出,则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5.1乙方承诺拥有该剧的著作权或者拥有许可他人播映该剧的权利。乙方保证该剧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5.2合同签订时,乙方必须提供确保河北广播电视台在本合同授权区域、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具有合法播映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①发行许可证(扫描件加盖乙方公章);②委托发行授权书(扫描件加盖乙方公章)和版权链接;③授权书(扫描件加盖乙方公章);④唯一合法版权方声明书(扫描件加盖乙方公章);⑤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乙方公章)。以上法律有效文书,随该剧播出合同交付甲方。5.3乙方需交付的节目带标准:5.3.1移动硬盘技术要求。1.字幕位置:下边安全框以内2.硬盘格式:移动硬盘3.移动硬盘接口为:USB3.04.文件类型:MXF5.文件子类型:MXF_OP1a(standard)6.视频信息:(1)视频制式:1080/50i(2)编码类型:MPEG2_IBP(3)编码子类型:MPEG2(standard)(4)采样方式4:2:2(5)画面宽高:1920*1080(6)码率模式:ConstantRate(7)码率:50M(8)帧率系数:25(9)GOP:123(10)参考周期:37.音频信息:(1)编码类型:PCM(2)子编码类型:WAVEPCM(3)采样率:48KHZ(4)声道:立体声(5)量化精度:24bit(6)平均响度目标值为-24LKFS,平均响度目标值容差范围为±2LU,最大真峰值音频电平应不超过-2dBTP,或声音最大峰值电平不超过-6dBFS5.3.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标准节目带,并保证标准节目带的技术指标达到播出要求。如发现有影响播出的各种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调换,费用由乙方承担。5.4乙方须在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至授权期限结束日期间,不向本合同授权区域内的第三者转卖、转让该剧。5.5如果在本合同授权区域内有非甲方机构播映该剧,乙方应先书面证司实并非乙方将该剧销售或授权给非甲方的第三方,乙方有义务书面通知该200第三方停止盗播行为。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联合以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本合同确认之甲方所有权利。5.6该合同授权期满后,如乙方拥有该剧播映销售权,乙方须确保甲方拥有该剧后续播映权的优先购买权。5.7宣传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该剧以下宣传资料:①该剧故事梗概、分集介绍;②该剧宣传彩页、主要演员的宣传和剧照(胶片或数码照片,可用电子版);③宣传片花和花絮。第六条合同价款及支付46.1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用及价格6.1.1转让价格:每集人民币4,500元整,35集,电视剧《洪湖英雄传》播映权转让费总金额人民币:157,500元整(大写:壹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含税)。6.1.2复制费、邮寄费:每集人民币100元整,35集,复制费、邮寄费总金额人民币:3,500元整(大写:叁仟伍佰元整,含税)。6.1.3移动硬盘费:每块人民币800元整,共1块,移动硬盘费总金额人民币:800元整(大写:捌佰元整,含税)。本合同播映权转让费及复制费、邮寄费、移动硬盘费总金额人民币161,8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壹仟捌佰元整,含税),其中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52,641.51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陆佰肆拾壹元伍角壹分),税额人民币9,158.49元(大写:玖仟壹佰伍拾捌元肆角玖分)。甲方付款前,乙方依据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具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的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6.1.4付款期限:签订合同并供带,节目带经河北广播电视台技审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将合同总金额人民币161,800元整(大写:壹拾陆万壹仟捌佰元整,含税)汇到乙方的银行帐户。6.2乙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厦门新梦传媒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账号:592906604310802开户行行号:308393033177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4号416室第七条保密条款57.1甲乙双方均知悉本合同为河北省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政府招标过程中履行的本合同及相关内容的公开、公示义务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7.2本合同及相关内容若需双方配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他行政机关调查而进行披露,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7.3除本条7.1、7.2款所列情形外,甲乙双方对在此次合作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没有公开的信息有义务一直保密,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因泄密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八条合同有效期和终止8.1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之日起至本合同授权期限结束日。8.2乙方确保********许可该剧在任何地面频道任何时段播出,如因政策原因造成该剧无法播出,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按照甲方指定方式全额退回已收款项。如该剧演员出现不良社会反映,导致该剧不适合或不能播出,在本剧尚未播出或者首播期间,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无条件按照甲方指定方式全额退回已收款项;如该剧已首次播毕但因上述原因影响到了以后播出,乙方应无条件按照甲方指定方式半额退回已收款项。8.3如签约时,全国首轮上星日期和甲方播出日期未定,乙方须在上述两个日期确定后,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具体上星信息,包括上星日期、上星电视台名称、上星属性(独家、独家首轮、首轮几家等等),以保证甲方播出时间早于首轮上星时间,否则造成甲方地面频道不能在首轮上星前排播,则甲方有权作解约处理。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须确保有权授予甲方此电视剧的河北省电视播映权,如造成6播映权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播映权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的损失、参与诉讼或其他纠纷所支付的各种费用。9.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将该剧播映权转让给上述播映范围内的任何第三者。乙方保证版权拥有的合法性、完整性,如因此与第三者产生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此而导致甲方不能正常播放该电视剧,乙方应当退还该合同全部总价款。9.3乙方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该剧节目带质量,符合河北广播电视台播出技术要求,具体参照本合同5.3款。同时根据********规定,乙方应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文字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该电视剧的文字质量负责,如因文字质量问题造成该剧停播或任何纠纷,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条不可抗力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战争、暴乱、罢工、国家有关政策的改变等。10.2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乙双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10.3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15日内向对方出具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0.4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双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且不可抗力之影响持续超过60天,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一条通知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对方发出关于合同事宜的通知:00邮寄通知:甲方负责联系人:张放;甲方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河北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部,邮编:050031;乙方负责7联系人:赵正东;乙方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院2号楼1702室;邮编:100020。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以邮寄方式完成的,应当按照本合同载明的地址邮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当由通知方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通知应当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邮寄,上述确定的联系人签收之日为通知送达之日。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重新书面确定通知方式或者联系地址、电话、邮箱,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构成、效力、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2.2本合同若出现了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13.1甲乙双方均需严格遵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章13.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五份,由甲方持有。正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约人等人事变动之影响。(以下无正文)甲方:河北广播电视台乙方:厦门新梦传媒有限公司代授权代表:盖章:盖章:日期:2025年6月5日日期:2025年6月4日2E8附件:履约验收方案本次采购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项目部门(单位)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履约验收。一、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项目部门(单位)作为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好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二、履约验收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后进行履约验收。三、验收标准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验收标准包括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应当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四、验收程序1、成立验收小组。项目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三人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并明确验收小组组长。2、验收内容。验收小组应按照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响应性文件承诺情况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3、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负责出具验收书。验收合格的,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在验收书上签字。4、结算。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项目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支付采购资金工作。5、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验收书归入采购项目档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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