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4-376025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7 20:37:4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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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乌兰察布市旭东森汽配汽修有限公司中标金额6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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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7日 一、合同编号:NMGZFCG-HT-2024-642881 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NMGZFCG-DDFW-2024-376025 四、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市生态环境局(南区) 联系方式:13674841630 供应商(乙方):乌兰察布市旭东森汽配汽修有限公司 地址:乌兰察布市 联系方式:1594777055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车辆维修保养,采购数量:1.0000; 1(辆) ¥2,522.50 ¥2,522.50 蒙J.EC927,更换机油,空气滤,空调滤,机油滤,防冻液,蓄电池,手刹线,水泵总成。验收要求:能够提供车辆所有维修项目,经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确认。 2 车辆维修保养,采购数量:1.0000; 1(辆) ¥3,010.00 ¥3,010.00 蒙J.90218,更换机油滤,加工螺丝,补胎服务,更换机油,空气滤,空调滤,防冻液,机油滤清器,挡风玻璃。验收要求:能够提供车辆所有维修项目,经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确认。 3 车辆维修保养,采购数量:1.0000; 1(辆) ¥987.50 ¥987.50 蒙J.DY596,拆门板,更换机油,空气滤,空调滤,火花塞,机油滤,防冻液。验收要求:能够提供车辆所有维修项目,经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如有)确认。 合同金额: 6,52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4年04月07日至2024年04月07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0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合同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pdf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 2024年04月07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合同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4-642881采购计划备案书/核准书编号:项目流水号[2024]05854号-第1页-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MGZFCG-HT-2024-642881采购人(甲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供应商(乙方):乌兰察布市旭东森汽配汽修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点:呼和浩特市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协议定点的相关规定,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以成交结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一、采购合同项目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二、服务内容、单价、金额合计¥6520.00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元整¥6520.00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元整¥6520.00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元整¥6520.00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元整¥6520.00大写(人民币):陆仟伍佰贰拾元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蒙J.DY596,拆门板,更换机油,空气滤,空调滤,火花塞,机油滤,防冻液。1¥987.50¥987.50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蒙J.EC927,更换机油,空气滤,空调滤,机油滤,防冻液,蓄电池,手刹线,水泵总成。1¥2522.50¥2522.50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蒙J.90218,更换机油滤,加工螺丝,补胎服务,更换机油,空气滤,空调滤,防冻液,机油滤清器,挡风玻璃。1¥3010.00¥3010.00产品名称技术规格备注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三、质量保证(一)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二)维修合格出场车辆质量保证里程为: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40000公里或365天内:2、二级维护:5000公里或90天内;3、一级维护、小修:3000公里或30天内。(三)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四)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原厂生产的或正规厂家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被修车辆的性能的要求。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六)维修期限-第2页-乙方承诺各种情形下的维修时间不超过如下期限(自接收待修车辆当日起计算,所指维修天数为自然日):小修:一日。中修:三日。大修:十五日。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二)有义务按约定及时进行结算,支付修理费用;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二)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三)按承诺的维修时限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四)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保证维修质量;(五)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六)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和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六、其他约定(一)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二)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发生的丢失、损坏,第三人或乙方工作人员擅自驾驶送修车辆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七、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维修完毕后,甲方去提取车辆时,乙方提供汽车维修发票交由甲方,甲方应在1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由财政集中支付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付款。供应商名称:乌兰察布市旭东森汽配汽修有限公司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支行银行账号:150841821463(二)如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他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等额扣除。八、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九、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2、提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它约定事项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务第三方。2、本合同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为电子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第3页-采购人(盖章):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乌兰察布分站负责人或授权人代表:付星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市生态环境局(南区)电话:13674841630供应商(盖章):乌兰察布市旭东森汽配汽修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军地址:乌兰察布市电话:15947770555-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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