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鸡鸭副产品采购公告(湖北鄂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RA25092200850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2 14:13:2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湖北鄂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预算金额1513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冷冻鸡鸭副产品鸡爪鸡边腿
联系方式
  • 郭宝军:13995845887

正文内容

询价单号 RA25092200850 采购方式 公开 采购员 联系电话 报名截至时间 2025-09-25T15:00 报价截至时间 2025-09-26T15:00 采购商名称:湖北鄂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要求交货期 备注 JYFCG 冷冻鸡鸭副产品 详见询单附件 1.0 批 2025-12-31 具体使用数量以各餐厅计划为准,据实结算 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湖北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19号 二、保证金额度:2000.0元 三、商务条款:1、每日需求量按用料单位日计划执行,据实结算; 2、供货产品符合国家食品检验标准,进口产品需提供通关检疫证及检验合格证; 3、报价单位注明报价品牌,资质文件及报价明细盖单位公章后上传; 4、报价单位请慎重报价,在报价截止日期前不再接受二次报价;如在询比价过程中,有两家以上报价相同时,询比价现场将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二次询价; 5、报价方必须遵守询价方各项管理要求及规定;供货期间,原料品质要求、价格维持恒定,如报价方提出价格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双方经过协商后,报价方仍坚持选择终止合作的,按当月扣除采购金额的5%,并纳入“供应商黑名单”,永不采用。 其他要求详见询单附件 四、技术条款: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废标处理: *(1)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无法辨认的; *(3)经查证核实,发现报价单位存在串标、围标、违规报价等情况的,将按照相关制度对违规单位进行考核; *(4)未按要求将报价明细表盖章上传的。 *(5)单品报价或总价其中一项超过最高限价的。 其他要求详见询单附件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30万元 六、报名要求:1、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预包装食品;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因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无注册资金要求,故个体工商户均可参与。)、银行开户许可证符合本项目要求。 2、供应产品符合国家食品检验标准。 七、资质要求: 附件下载 202509鸡鸭副报价附表.xlsx 20250919冷冻鸡鸭副产品询比价文件.doc 报价表 单位:元 不含税 包送 序号 类别 品 名 型号规格 单位 品牌 预估数量 最高限价 报价方报价 备注 单价 总价 单价 总价 1 冷冻鸡鸭副产品 半边鸭 1*9.5kg 件 六合 30 60.5 1815 ** ** 据实结算 2 鸡爪 1*10kg带杆 件 六合 5 302.5 1512.5 ** ** 据实结算 3 1*9.5kg中号 件 刘家河 10 484 4840 ** ** 据实结算 4 1*20KG 件 泰森 20 1232 24640 ** ** 据实结算 5 鸡边腿 1*9.5kg 件 富民 40 88 3520 ** ** 据实结算 6 1*8.3kg 件 太合 30 82.5 2475 ** ** 据实结算 7 鸭腿 1*10kg 件 六合 60 72.6 4356 ** ** 据实结算 8 鸡脯 1*10kg 件 六合 180 99 17820 ** ** 据实结算 9 1*10kg 件 太合 20 88 1760 ** ** 据实结算 10 翅中 1*10kg KG 六合 20 440 8800 ** ** 据实结算 11 1*9.5kg 件 太合 5 368.5 1842.5 ** ** 据实结算 12 翅根 1*10kg 件 六合 110 126.5 13915 ** ** 据实结算 13 1*10kg 件 富民 5 132 660 ** ** 据实结算 14 1*10kg 件 太合 20 121 2420 ** ** 据实结算 15 鸭架 1*10kg KG 六合 10 107.8 1078 ** ** 据实结算 16 鸭掌 1*12kg KG 六合 5 341 1705 ** ** 据实结算 17 鸭肫 1*12kg大号 KG 六合 20 407 8140 ** ** 据实结算 18 鸭脖 1*12kg KG 六合 5 74.8 374 ** ** 据实结算 19 鸭肠 1*12kg KG 六合 5 93.5 467.5 ** ** 据实结算 20 鹌鹑 100只/件 件 六合 5 198 990 ** ** 据实结算 21 翅尖 1*10KG 件 六合 5 93.5 467.5 ** ** 据实结算 22 鸭头 1*12KG 件 六合 5 330 1650 ** ** 据实结算 23 童子鸡 9.5KG14只/件 件 蓝威 100 143 14300 ** ** 据实结算 24 鸭翅 1*10KG 大号 件 六合 40 110 4400 ** ** 据实结算 25 合计 123948 / ** / 26 说明:1.所有单品及总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为废标处理。2.未按要求将报价明细表盖章上传的,询价方可作为废标处理。 报价日期: 报价单位(盖章) 湖北鄂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园区服务分公司公开询比价文件一、询比价公告我公司公开询比价采购的物资,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的企业采购方式之一,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并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管理体系、采购管理制度和程序执行。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现拟对以下物资进行询比价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公司参加,请仔细阅读本询比价文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价。1、项目名称:冷冻鸡鸭副产品具体品种明细详见下页。二、项目编号:SM-SP-2025-0011三、质量要求:1.1.1.1.满足《加工食品销售服务要求速冻食品》(SB/T10825-2012);1.1.2.2.满足《速冻食品物流规范》(SB/T10827-2012);1.1.3.3.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1.1.4.4.外包装完好无破损,包装袋内产品无黏结、无破损和变形的产品。包装袋内无或仅少量冰屑,包装袋上结晶霜洁白发亮,冻结坚硬。清晰可见生产日期、配料表、保质期、生产厂家、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1.1.5.5.解冻失水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1.6.四、服务期:2025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1.1.7.五、配送方式及地点:询价方实行零库存管理。中标方每天按询价方计划要求时限送至湖北鄂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园区服务分公司库房(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19号)或园区服务分公司各餐厅(中标方自行办理配送车辆办理进厂手续)。1.1.8.六、报价方报名资格要求:1、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预包装食品;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因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无注册资金要求,故个体工商户均可参与)、银行开户许可证符合本项目要求。2、供应产品符合国家食品检验标准。七、资格审查方式:报价单位将资质文件随报价表作附件上传。八、付款及结算方式:货款据实结算,货到验收合格后,报价单位开具相应的全额增值税专票,按询价方财务管理要求据实支付货款(具体事宜按合同约定)。九、报价要求:1、每日需求量按用料单位日计划执行,据实结算;2、供货产品符合国家食品检验标准,进口产品需提供通关检疫证及检验合格证;3、报价单位注明报价品牌,资质文件及报价明细盖单位公章后上传;4、报价单位请慎重报价,在报价截止日期前不再接受二次报价;如在询比价过程中,有两家以上报价相同时,询比价现场将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二次询价;5、报价方必须遵守询价方各项管理要求及规定;供货期间,原料品质要求、价格维持恒定,如报价方提出价格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双方经过协商后,报价方仍坚持选择终止合作的,按当月扣除采购金额的5%,并纳入“供应商黑名单”,永不采用。十、★废标条件:1、合格报价方不足三家。十一、报价方式:宝武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obei.com.cn/)十二、投标保证金数额为:¥:2000.00元(贰仟元整)。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或转账,由投标人公司基本账户汇至欧冶平台东方付通账户,缴纳方式请详询欧冶平台客服(客服电话:4008201688)。十三、定价方法:采用报价为不含税包到单价(含上、下车力资费)进行报价,各品种均需在最高限价内,合计总价在123948.00元内总价最低为中标单位。十四、询比价截止时间:2025年9月26日下午15:00(以平台公布截止日期为准)。十五、询比价联系人联系人:郭宝军电话:13995845887项目现场及商务合同联系人:郭宝军手机号:13995845887二、询比价须知一、询比价概况1、具体品种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说明见附表:说明:所有单品及总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为废标处理。2、报价有效期:30天。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以询价方通知为准。3、报价人报价后、报价截止时间前,可对报价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4、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废标处理:*(1)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无法辨认的;*(3)经查证核实,发现报价单位存在串标、围标、违规报价等情况的,将按照相关制度对违规单位进行考核;*(4)未按要求将报价明细表盖章上传的。*(5)单项报价或总价其中一项超过最高限价的。二、报价、评价及中标1、报价方式为报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报价。在报价截止后,由湖北鄂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园区服务分公司(经营室)组织评委、监督人员共同进行评价和议价。2、根据拟定的评价方法,尊重首次报价,中标价格原则上采用经评委评审的总价最低价定价,必要时中标单位需再次书面确认报价等内容。3、在询比价环节,报价方总报价与分项报价表合计不一致时,以分项报价表中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需对报价进行确认或澄清的书面格式要求:报价单位根据询价管理员通知,严格按询比价文件要求进行确认或澄清,落款处必须有单位印章,现场传真、电子扫描件或送达指定地点均可接受。三、中标通知及合同签订1、中标结果经湖北鄂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园区服务分公司(经营室)履行企业内部审批手续后,由我公司综合管理室根据询比价结果表通知中标单位。2、中标单位在接到询比价方中标通知书后应与湖北鄂钢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园区服务分公司相关专业科室联系办理有关合同签订手续。如需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应按规定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询价人将按规定对报价人进行相应处罚。附件一:2.合同主要条款甲方(买受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乙方(供货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计量、价格序号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可选)单位数量含税单价(税率:)含税合价 □详细采购清单见附件。关于采购标的特殊约定:1、双方约定,实际供货数量按甲方每月/周/天的订货单为准(双方对订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承诺保证按甲方实际需求供货;货款结算按实际供货数量进行结算。2、甲方若需增加新品种,其品种结算价格依据欧贝平台成交通知单并经双方盖章确定,据实结算。3、其他约定:第二条合同金额2.1合同金额:□2.1.1合同总价。不含税价人民币:【元大写:】,增值税人民币:【元大写:】,增值税率:%,含税价人民币:【元大写:】。□2.1.2合同单价。不含税价人民币:【元大写:】,增值税人民币:【元大写:】,增值税率:%,含税价人民币:【元大写:】。最终结算合同金额以双方验收确认的产品数量乘以合同单价为准。2.1.3合同金额包括供货、检验、包装、运输、保护措施、运输损耗及保险、装卸(含卸货所需人工及吊机等费用)、检测、主辅料及配件、利润、税金、产品保修等全部费用(或据实调整)。2.2本合同第一条的产品单价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2.3乙方每月【20】日前向甲方发出对账单,甲方应及时回复。经双方核对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甲方若存有异议,必须在接到对账单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异议书。该异议书必须具体列明存在异议的产品名称、数量、价格及异议金额等,如甲方对乙方发出的对账单1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即视为甲方认可该对账单。2.4本合同暂估结算金额为【】万元,溢装比例为【】%,溢装金额为【】万元,具体结算金额以每月实际供货数量为准,据实结算。第三条付款方式□3.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将合同金额的【】%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账户。□预付款开具收据或发票的约定:□3.2结算款:乙方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办理付款。□3.2.1乙方交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90个工作日付款。3.3产品供应到位,经检验合格入库并且用户使用无质量异议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甲方付款采用银行转账和承兑汇票等方式。甲方所采购乙方产品按先货后款的付款方式,开票结算周期为当月21日至次月20日。□3.3.1开票结算周期为当月21日至第3个月20日。□3.3.2开票结算周期为当月21日至第4个月20日。□3.3.3产品供应到位,经检验合格入库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甲方付款采用网上付款方式。甲方收到发票后在【】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分批到货结算款特别约定:3.4甲方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方式支付合同款项。□3.5乙方收取承兑汇票信息:账户名称账号银行名称及银行代码3.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如未按照约定支付,甲方有权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并有权自未向乙方结算款项、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如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自甲方或其关联方待向乙方或其关联方结算的任意一笔款项或乙方或其关联方向甲方或其关联方交纳的任意一笔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若乙方或其关联方对甲方或其关联方存在逾期支付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或其关联方有权暂缓支付未结款项。□3.6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质量保证金。乙方在履行合同期内无违约行为的,质量保证金将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无息原额返还乙方。若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第四条交货期□(1)【】年【】月【】日前交货。□(2)合同签订生效后,由甲方向乙方下达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有详细技术要求包括品牌、型号、颜色、规格、数量等(或据实调整)内容的书面供货计划单,乙方收到甲方每批经确认的采购清单之日起天交货。□(3)分期交货的其他约定:(4)供货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结算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注:若甲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变更合同周期,甲方有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终止本合同,且甲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第五条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5.1交货方式:乙方送货(或据实调整)5.2交货地点:(填写交货所在地准确、完整地址)5.3.1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及数量将货物配送到位。乙方产品自送达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货物的的损毁、灭失风险转移至甲方。5.3.2产品的订货、运输、验收及注意事项:5.3.2.1乙方自备配送车辆;5.3.2.2乙方的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甲方订单中的规定要求,产品其销售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标准、规章等相关规定。5.3.2.3甲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发出订货单,确定需求品种、品牌、规格、数量及交货时间等内容,订单内容经乙方确认后生效。5.3.2.4乙方应每年向甲方提供所送产品近期(不超过一年)第三方专业部门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若乙方供应产品是进口产品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送产品该批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5.3.2.5乙方要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注意送货过程中安全,防止意外发生。乙方配送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禁止用装运有毒、有害、有异味和被污染的车辆配送货物。□5.4乙方指定联系人负责对接服务甲方,包括接单,交货,验货,单据交接,补货,信息联系等服务。乙方不得任意更改品牌及规格,如因市场及其他客观因素,确需更改的,需经双方协商解决。乙方按约定时间送货后,经过甲方验收后由甲乙双方代表交货现场确认并在交货单上签字盖章,对于包装不完整或出现破损的货品,甲乙双方必须当面重新验收确认。5.5若遇到甲方临时补货或减计划,乙方专人负责对接。(1)增加计划: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配送到指定地点;(2)减少计划:甲方必须在乙方配送到甲方前通知乙方,乙方方可执行。第六条包装、运输、安装等6.1产品包装由乙方负责,按适合运输及仓储的方式设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包装应根据产品特点具备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的功能,乙方对包装的风险负责,因包装设计、制作、质量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6.2产品包装物上必须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次、颜色、数量、等级、堆放要求、保存环境要求、生产商等资料标识,因标示缺少或不清导致堆放、保管错误并造成的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6.3本合同货物的运输及风险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中,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送货适用本条)□6.4乙方配送的设备在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相关设备应在3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具体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在5日内达到正常生产技术指标,若不能达到正常生产技术指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设备,因更换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拆卸、安装、运输、搬运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10日内乙方配送的设备未更换到位/未达到正常生产技术指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配送的设备未按期完成安装调试/达到正常生产技术指标/更换设备的,乙方每天按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延迟履约金,直至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延迟履约金。第七条产品质量责任7.1乙方保证所供产品必须是优质、全新合格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与地方产品规范以及行业质量技术标准。7.2乙方产品发生媒体报道存在质量异议或消费者投诉事件,甲方有权将相关产品下架并暂停结算相关产品的付款。经甲方调查,若乙方相关产品不属于质量问题的,甲方方才付款,乙方同意暂停付款期间的相关款项不计付利息,并同意甲方无需承担认可违约责任;若乙方相关产品属于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关款项,包含下架产品在内的相关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对于有质量问题的相关产品,乙方应当召回其产品。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在三日内未召回的,甲方有权按1元/件收取管理费;在二十天内未召回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废弃物自行处理相关产品,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相关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7.3所有权及质量保证义务7.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或危险,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公众认知。乙方所供产品包装应具备国家、行业标准标识。食品须提供产品名称、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根据食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含量的,须用中文标明;需事先客户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须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配料表(两种以上配料);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地址、电话;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国家强制认证标识等。乙方应提供这些标识,并在发货前确保产品包装上附有上述标识。乙方还应提供包装上宣称的其他标识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国际食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00国际认证等,否则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并视为乙方迟延送货。如因乙方违反上述保证,产品造成甲方、甲方终端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相关权利人的全部损失并完成产品的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售后服务等事宜。如乙方发现其提供的产品存在危险可能性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产品召回责任及销毁的费用等。7.3.2乙方应保证具有产品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产品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及其他影响甲方正常销售的权利瑕疵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赠品来源正当合法为新品正品行货,不含假冒伪劣、水货、旧货、虚假宣传产品或其他不合格产品,不含禁售产品或者甲方及甲方关联方不可销售的产品,提供的商品(包括相关服务、配件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包括直接、间接、全部、部分侵权等),甲方销售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有侵犯,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7.3.3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包含相关服务、配件、赠品等)符合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和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且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保证产品标签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同时保证交付的商品与乙方对外宣传、介绍、展示及甲方采购订单的商品一致。7.3.4乙方应保证提供货物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或是乙方已获取授权甲方使用的授权,对于非乙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乙方向甲方提供正规渠道证明和品牌授权书。7.3.5乙方货物涉及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仅限于合同范围内产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授权或是给予甲方继续从事销售货物所必须的知识产权、技术协助、技术文件设备或工具。7.3.6乙方保证其提供给甲方产品参数、图片、音频、视频、营销活动等相关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人物人身权均享有合法权利或已获得合法授权,且符合产品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宣传、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质、证明、授权书、产品说明、介绍、产品及相关图片、宣传等文件资料。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以推广、销售相关商品和/或相关品牌为目的,乙方在此免费许可甲方可在甲方渠道对乙方提供的各类信息(包括店铺名称、商品商标、logo、文字、图片、视频等)进行复制(如在多渠道同步展示)、修改(如为适应视觉体验进行微调)、改编(如增加销售整体活动设计元素)等,并有权对上述权利进行再授权。乙方上传、发布至甲方渠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人物肖像、姓名/艺名、品牌、产品介绍或宣传用语等),如该等信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发生伤害民族感情以及其他违背伦理道德/社会公序良俗等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乙方有义务及时或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小时内,对该等信息全部素材进行删除、下架等处理;甲方亦有权直接对相关信息全部素材及所涉商品予以删除、下架等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7.3.7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则乙方应及时提供且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资质、证明、授权书、产品说明、介绍、产品及相关图片、宣传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不存在虚假宣传、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若乙方所供产品的配件为第三方提供,应保证配件已获得国家相关部门使用许可,且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上述资料发生变更,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如产品附随或包括相应的软件或系统功能,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7.3.8乙方应积极配合国家和地方有权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查、调查,并提供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7.3.9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产品被召回、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召回、无害化处理及就地销毁等工作,并承担上述工作中甲方支出的各项费用,具体内容以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相关制度(如有)为准。如因乙方未及时退换货或作出相应处理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相关制度(如有)对相关产品予以相关处理,乙方应对甲方为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予以赔偿。7.4乙方保证不存在下列欺诈行为:7.4.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7.4.2向甲方提供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供应失效、变质的产品或赠品。7.4.3伪造产品产地和生产厂商,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国际条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已经过期的质量标志。7.4.4销售的产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7.4.5使用转基因原料生产食品(即使终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的,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显著标示的,或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没有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或列入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产品没有明显标识的,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转基因产品/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注"转基因XX"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等的,或转基因农产品没有在合格证中特别注明的。7.4.6产品/食品/农产品的添加剂违反国家及地**府法律、法规规定的。7.4.7将来自于其他渠道的退货产品送货至甲方。7.5乙方保证7.5.1乙方保证,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有效存续企业法人,并为签署及履行该合同已取得相应的资质或授权,并不违反乙方已签署的其他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乙方存续有效的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证明、代理商资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章后交甲方;还需如实提供所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及相关凭证。乙方应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若相关资料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最新资料至甲方。7.5.2乙方保证,凡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送达产品到甲方指定地址时,距该产品保质期到期日的时限不得少于该保质期总期限的三分之二(进口食品距该产品保质期到期日时限不得少于该保质期总期限的二分之一),但6个月以下保质期的产品,距该产品保质期到期日时限不得少于该保质期总期限的四分之三。7.5.3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会出现已拆开销售包装的产品,保质期存在明显瑕疵的产品(如过保质期,两个保质期等)或"空盒"产品(缺少配件、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随机附件,甚至没有主产品)。7.5.4乙方保证所有即将上市的新品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不得晚于厂商公布的上市时间)通知甲方,同时确保新品的货源,甲方将及时推进新品销售。7.5.5乙方应履行监控自己库存并保证甲方货源的义务,当出现产品库存不足并可能影响对甲方的及时足量供货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订单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将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销售损失的赔偿责任。7.5.6乙方应保证产品清洁、整齐、包装完好,符合原厂包装标准,且为原厂正品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企业标准,严禁以次充优(若乙方产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以乙方产品质量标准为准;低于国家标准的,以国家标准为准),同时具备防潮、防湿、防震、防尘等要求以适宜长途运输及销售。如乙方向甲方介绍、展示或提供了样品,则乙方应保证产品与样品保持一致。7.5.7乙方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其承诺承担售后服务。产品售出后,因其连带产生的售后服务工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7.5.8乙方应确保提供满足甲方需求的充足货量产品,不得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货、断货、限制供货量、谎称无货或货量不足(比如在其他任一渠道有产品销售但告知甲方无货或货量不足)等情形。同时乙方应给予甲方各项优惠包括促销支持等用于开展促销、团购、抽奖等活动,除双方另有协商约定外,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即将上市的新品乙方应在第一时间(不得晚于厂商公布的上市时间)通知甲方,同时确保新品的货源货量充足,甲方将及时推进新品销售。7.6乙方有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认定乙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或乙方严重违约:7.6.1供应过期、霉变或腐败食品;或非法添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添加;或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如儿童玩具含尖锐边角、电器漏电、重金属超标等);或能效虚标;或材料劣质;或无3C认证的强制性产品;未经注册的物品(如需);或环保不达标等;7.6.2有本合同第7.3条、第7.4条、第7.5.8条任一情形的;7.6.3乙方不能或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产品检验或检疫报告的;7.6.4产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家信息、3C认证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虚假的;7.6.5乙方及其代表不得做出任何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若该等行为产生重大社会舆情影响或可能给甲方带来重大损害(包括商誉的损害),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有权立即进行无理由退货并按本协议约定进行退款处理;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名誉在内)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本条之目的,"代表"指乙方的关联方、乙方及其关联方的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雇员、乙方及其关联方聘用的外部顾问或代理。7.6.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7乙方知悉并认可甲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质量抽检行为、检测结果及处理方式: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以甲方公示的检验标准或双方确认的企业标准;不定期对由乙方供应的在甲方渠道或其他甲方认可的销售平台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乙方送货产品标签上载明的联系方式及其客服人员的答复意见。如检测产品不合格,乙方应承担购买样品及检测费用并按违反5.1.2条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金额,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纳。7.8乙方保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销售假货的规定,以维护双方品牌形象。7.8.1本合同中的假货是指冒用他人包装、商标、知识产权等信息的产品。7.8.2假货包括但不限以下:(1)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假冒、盗版的产品。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等司法文书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版权、专利、海关等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处理等行政文书认定乙方出售假冒、盗版商品。(2)经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鉴定为假冒、盗版、声明未生产且未授权实体生产、出具鉴定报告的产品。如:乙方的商品被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鉴定为假,或出具鉴定报告。(3)乙方所出售的商品被客户多次以"假冒/盗版"为由,向甲方/媒体/行业组织/政府机构等进行投诉,乙方无法提供真实有效授权资质和采购链路凭证的,或经甲方核实与其他确认销售假冒产品的店铺经营的产品属于共同进货渠道,或其他与涉嫌出售假货具有较强相关性,或使甲方认定乙方存在涉嫌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行为。(4)经有资质的三方检测机构鉴定乙方产品为假冒、盗版或乙方产品不符合权利人/品牌方公示的工艺特征,并由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或鉴别报告的产品。(5)甲方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甲方发布的产品一致性抽检规范对乙方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抽检,经检测一致性程度低的产品。(6)针对图书音像制品,假货指未经正规出版的图书或音像制品,包括盗版、走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7)根据权利人发布的相关声明公告,乙方产品符合假货特征。7.8.3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被认定为属于上述第二条约定假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壹佰万元违约金或支付合作期间累计供货金额10倍的违约金,二者从高适用;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上述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冻结乙方以及其关联方的应结货款或保证金并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仍应向甲方支付。若乙方供应、出售假货,或存在供应出售假货相关风险,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对乙方和/或其关联方采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下架违规商品,冻结货款、保证金及其他资金,清退供应商等处理措施,同时有权终止与乙方和/或其关联方的合作,并将乙方和/或其关联方加入甲方合作黑名单。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解除本合同,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客户、第三方的赔偿,行政机关的处罚及相应的诉讼、律师、鉴定、差旅等费用,以及产品被召回、销毁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甲方支出的费用及相关名誉损失等。第八条合同终止/解除、变更或转让8.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8.2如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提前支付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支付的所有费用。该等费用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自乙方及其关联方任意一笔结算货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本条所列明的货款或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费用部分,经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乙方应于书面通知所示日期将相应金额的费用支付至甲方。此外,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另载明解除日期的除外):8.2.1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处于清算或破产阶段、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乙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乙方商业信誉降低或丧失,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对乙方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产生重大负面评价;乙方或其管理层涉嫌商业贿赂等刑事案件而被司法机关调查的;乙方自约定日起超过30日未向甲方支付合同中各项收入;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8.2.2乙方未按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供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绝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但乙方或其关联方在其他任一渠道正常供应或销售订单商品的)、或者暂停或停止向甲方发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采购订单等)。8.2.3对于假冒、盗版产品,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乙方供应产品标签上注明的官方联系方式及其客服人员的答复意见作为认定假冒伪劣产品的标准,并同意甲方可以不再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检验,就此确定该产品的为假冒伪劣产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4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擅自增加产品。8.2.5乙方发生重大诉讼,代理权或销售权被终止及将本合同权利义务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第三方。8.2.6乙方有本合同第7.6条任一情形或第7.5.8条或本合同其他情形的。8.2.7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且经甲方书面催告7日内仍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8.3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应不影响合同任一方在合同届满或提前终止前已经产生的任何责任、权利。8.4甲方每月从服务、质量、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并遴选优秀供应商,对年度评价为优秀的供应商,将依据甲方的《供应商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政策支持。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壹天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货款总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应付部分货款的【】%,如果甲方非恶意逾期付款,甲乙双方先行协商是否启用违约金条款,但违约金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9.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合格的产品交付甲方的,每逾期壹天须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的违约金;因逾期造成甲方损失大于违约金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与违约金差额部分;逾期超过【】天,除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外,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单方解除合同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9.3因产品包装、品种、品牌、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问题导致乙方未通过交货验收的,视为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第9.2款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9.4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须共同遵守,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本合同期内,若任何一方因单方原因解除/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9.5乙方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约定,必须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应费用。9.6乙方逾期交货的,无故不按时配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9.7如发生产品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地区代理权纠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9.8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乙方的考核办法按照甲方《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收到并知悉《供应商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自愿遵守,并同意甲方按该办法进行考核。9.9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3条、第7.4条、第7.6条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或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产品总供货金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二者从高适用。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属于第7.8条假货的,则应向甲方支付更高金额的违约金,即:违约金壹佰万元或本合同项下累计供货金额10倍的违约金,二者从高适用;若乙方供应、出售假货,或存在供应出售假货相关风险,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对乙方和/或其关联方采取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下架违规商品,冻结货款、质量保证金及其他资金,清退供应商等处理,同时有权终止与乙方和/或其关联方的合作,并将乙方和/或其关联方加入甲方合作黑名单。针对售假供应商的售假产品库存,甲方有权销毁,销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解除本合同。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5.8条,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货、断货、限制供货量,谎称无货或者货量不足等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100万元或者相关采购订单总金额的2倍作为违约金,二者从高适用。同时乙方仍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9.10本合同项下,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消费者【客户】、第三方的补偿或赔偿,行政机关的调查或处罚及没收,及甲方为处理相关事项产生的诉讼、律师、鉴定、差旅等费用,以及产品被召回、销毁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甲方支出的费用及相关名誉损失等。乙方存在多次违约行为的,分别计算违约金。9.11若乙方或乙方员工、乙方委托的服务人员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于甲方及/或其关联方收到行政机关下达行政调查函或调查/协查通知或收到司法机关送达的起诉材料或乙方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暂停向乙方支付货款、其他各类款项等。如果乙方行为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本合同对乙方违规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另有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执行。9.1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5.1至第7.5.7条的,甲方有权视同乙方违约或拒收货物,同时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00元/次(或品种或批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第十条交货及验收10.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地点、时间交货。交货前乙方应提前小时书面知会甲方到货的时间并得到甲方确认,甲方负责准备场地和组织交货验收人员。10.2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的验收参与人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交货计量和验收,主要核对:数量、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尺寸、颜色、包装及标识完整、完好程度、交货资料等。10.3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前所有权不转移,灭失、损坏风险由乙方承担。10.4甲方在验收中即可发现的产品外在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天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退换货。因使用合同约定的验收手段无法在验收时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或产品在使用中才能发现的安全性、可靠性、功能性等方面质量缺陷的异议,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甲方可在发现该质量缺陷或该缺陷暴露后【】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自收到甲方的异议之日起【】天内向甲方作出明确答复,并负责在天内按甲方要求处理完毕。10.5甲方收货后须对产品数量、包装等外在条件及时检验。甲方的检验仅为初步检验,初步检验合格并不表示甲方对乙方产品内在质量的认可或保证。乙方产品外包装为一次性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乙方所供产品不得超过其保质期的三分之一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追究违约责任)、产品合格证等,需符合国家质量等级标准。甲方初步检验若有异议须在验收时提出并在回执单上注明。如甲方在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退换,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10.6若乙方产品在甲方销售/使用过程中被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检验不合格,乙方同意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经营损失、合理利润、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以及因乙方产品不合格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对甲方的罚款与产品的没收等,下同)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产品虽经甲方验收合格或是乙方产品经自行检验合格,但事后被检验不合格的,均不能免除乙方责任,乙方均应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10.7因销售乙方提供的产品或因乙方及乙方委托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清洗服务)引起包括但不限于客诉、舆情或潜在舆情事件、投诉、举报、行政机关的调查或处罚、诉讼等情况,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处理,提供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机构以及甲方所需的全部资料信息,并应自担费用采取下列措施,以保障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如因上述情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予以赔偿。10.7.1及时响应:甲方发现上述情况告知乙方后,乙方需在【2】小时内给予基本反馈,【12】小时内查明事件实际情况,【24】小时内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并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如在上述时效内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方案,以甲方方案为准。10.7.2积极澄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如甲方认为需对外界做出说明的,乙方需与甲方协商后在指定时间、渠道内向公众进行书面事实澄清;10.7.3统一口径:如乙方发现涉及所供产品或与甲方相关的危机舆情事件,需第一时间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处理。涉及甲方权益的,乙方相关言论、新闻稿件、网站信息及其他资料须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10.8关于交货、验收、安装、售后的其他约定:□10.9甲方定制产品交货数量可有上下10%的浮动。第十一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一方不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但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不可克服的,导致该方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令或行为、动乱、战争、敌对行动、火灾、水灾、疫情、传染病、地震、风暴、海潮或其他自然灾害。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时,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不视为违约。发生不可抗力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的发生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以及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本合同各方协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不能协商一致,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指定的通讯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甲方通讯地址:送达手机号码:手机号持有人:电子邮箱为:邮箱持有人:乙方通讯地址:送达手机号码:手机号持有人:电子邮箱为:邮箱持有人:上述地址系独立有效的送达地址,各方确认将对上述地址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11.1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上述地址之时视为送达;11.2在通过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向上述的地址发送后五【5】日或收件人签收日【孰早】视为送达;11.3在以预付邮资的信件发送的情况下,在投递之日(以邮戳为准)后三【3】日应被视为有效送达(如果投递之日后三【3】日为工作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11.4在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确认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各方确认,如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向上述地址直接送达,即使一方宣称未能收到争议解决机构寄送的相关文书,亦应视为送达。同时,争议解决机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一方收悉的方式向其他方送达法律文件(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除外)。如进入争议解决程序后某一方应诉并直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各方确认,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改变接收通知所用的地址、传真、电话及其他接收地址/方式时,均应立即将变更事宜书面通知其他方。如前述变更通知未能及时作出,递交给原地址、传真、电话及其他接收地址/方式的通知应视为正常送达。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本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三条保密事项关于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存在本身及其条款内容)均为保密信息,本合同各方对此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除适用法律、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及监管机构要求披露或各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所必须向其他第三方披露外,未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合同各方的股东、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士已经同意按照本条款规定遵守保密义务)。各方应确保其各自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人、顾问承担此等严格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条款均具备法律效力,并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后【】年内持续有效。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撤销、终止/解除而失效。第十四条反贿赂、反腐败就履行本合同项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任意一方均须各自遵守对其不时适用的反贿赂、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双方严格遵守《廉政合同》(见附件2)。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15.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5.2如乙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提前支付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支付的所有费用。该等费用甲方及其关联方有权自乙方及其关联方任意一笔结算货款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本条所列明的货款或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费用部分,经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乙方应于书面通知所示日期将相应金额的费用支付至甲方。此外,本合同自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另载明解除日期的除外):15.2.1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处于清算或破产阶段、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乙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乙方商业信誉降低或丧失,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对乙方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产生重大负面评价;乙方或其管理层涉嫌商业贿赂等刑事案件而被司法机关调查的;乙方自约定日起超过30日未向甲方支付合同中各项收入;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15.2.2乙方未按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供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绝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但乙方或其关联方在其他任一渠道正常供应或销售订单商品的)、或者暂停或停止向甲方发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采购订单等);15.2.3乙方超出本合同约定擅自增加产品;15.2.4乙方发生重大诉讼,代理权或销售权被终止及将本合同权利义务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第三方;15.2.5乙方违反本合同,且经甲方书面催告7日内仍未改正的;15.2.6乙方有本合同7.6条任一情形的;15.2.7其他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15.4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应不影响合同任一方在合同届满或提前终止前已经产生的任何责任、权利或救济。15.5本合同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以进行变更或转让。第十六条适用法律和其他条款16.1本合同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但是,若已公布的中国法律、法规未对与本合同有关的特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在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参照一般商业惯例。16.2关于乙方交付甲方的样品,鉴于甲方向乙方采购商品支付的货款中已综合考虑样品费用,乙方同意向甲方免费提供样品且不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可自行处置样品,无需返还乙方。16.3本合同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反复协商、讨论达成一致的结果,本合同及条款不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亦不属于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第十七条合同生效17.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7.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合同附件:1.产品采购清单2.廉政协议附件1产品采购清单中标单位中标含税/未税总价报价备注型号和规格拟签数量拟签含税/未税价格报价税率代替型规承诺交货期物料备注附件1产品采购清单中标单位中标含税/未税总价报价备注型号和规格拟签数量拟签含税/未税价格报价税率代替型规承诺交货期物料备注附件22.1.廉政协议甲方:乙方:为加强产品采购项目管理廉政建设,规范项目采购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项目招标投标(如需)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自觉按协议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产品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及从事该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在产品采购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养、费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炼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协议有关的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项目采购过程中使用相关产品。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采购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费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按甲方《关于实行禁入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列入甲方禁入名单。第五条:本协议作为《产品采购合同》附件,随《产品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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