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831101000018663060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4 16:52:4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布尔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标金额8万元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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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谢新茹:13399746668

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布尔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供应商名称: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布尔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831101000018663060 五、合同编号:11N0105114292025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设计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0 80000 8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布尔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谢新茹 联系电话:13399746668 传真:/ 地址:布尔津县月亮湾路42号(疾控中心五楼)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杜来提乡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内装修、硬化绿化设计).pdf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布尔津县杜来提乡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工程地点:,布尔津县合同编号:,11N0105114292025401设计证书等级:,建筑工程甲级发包人:,布尔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设计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0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点:布尔津县号:11N0105114292025401建筑工程甲级人:布尔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期:2025年02月12日发包人:布尔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设计人: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布尔津县杜来提乡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室内装修、室外硬化、风景园林)设计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序号分项名称设计阶段及内容设计总价(万元)方案施工图1布尔津县杜来提乡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室内装修、室外硬化、风景园林)√82合计8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甲方设计任务书1如因所需的前期资料等不能及时提供,设计时间顺延。2地勘报告1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施工图42电子版文件1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捌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504设计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504施工图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时间顺延。6.1.3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设计人负责办理审图盖章、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6.2.3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规划评审。6.2.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延误一天,应支付设计人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向发包人支付全部损失赔偿金。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8.5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贰份。8.6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当日生效。8.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布尔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盖章),(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布尔津县月亮湾路42号(疾控中心五楼),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0号时代广场A座31楼H室邮政编码:836600,邮政编码:电!话:0906-6529052,电!话: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县支行营业部,开户银行: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银行帐号:157001040003914银行帐号:0801200000004092授权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授权下属分公司“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依法办理:布尔津县杜来提乡卫生院能力提升项目(室内装修、室外硬化、风景园林)的合同签署、文本编辑、后期服务、设计费结算等相关事宜。“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属的文件、提供的咨询文本和处理与之有关的其他事务,我总公司予以承认。收款单位信息:单位名称:浙江新中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税号:91650102MA7920LG33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30号时代广场A座31楼H室开户行名称: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开户行账号:0801200000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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