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合同]1.3GHz低电平集成系统研制项目合同公示

项目编号HT_SZDL2024000229-A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1 18:34:43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深圳综合粒子设施研究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沈阳新普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30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低电平集成系统研制
联系方式
  • :13632930830
  • :15840056551

正文内容

【初始合同】1.3GHz低电平集成系统研制项目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HT_SZDL2024000229-A 二、合同名称:【初始合同】1.3GHz低电平集成系统研制项目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ZDL2024000229 四、项目名称:1.3GHz低电平集成系统研制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综合粒子设施研究院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268号美华美工业区A3栋3-6楼 联系方式:13632930830 供应商(乙方):沈阳新普华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5号福融天地3号楼302室 联系方式:1584005655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1.3GHz低电平集成系统研制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实现模组测试平台超导腔前向功率、反射功率及传输功率信号的采集处理和监测等功能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300000 合同金额:3300000.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履约地点:乙方自行解决履约期内项目服务场地。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4-09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4-10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无其它补充事宜 技术服务合同-1.3GHz低电平集成系统研制项目(公示).pdf 合同编号:2024-EMD-FW-0015深圳综合粒子设施研究院3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1.3GHz低电平集成系统研制项目委托方(甲方):深圳综合粒子设施研究院受托方(乙方):沈阳新普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深圳签署地点: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深圳综合粒子设施研究院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268号美华美工业区A3栋3-6楼受托方(乙方):沈阳新普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5号(302)法定代表人:郑烁项目联系人:郑烁联系方式:15840056551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5号福融天地3号楼302室电话:15840056551电子信箱:zhengshuo@pancn-creative.com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1.3GHz低电平集成系统研制项目进行_超导腔射频性能和机械性能测试,完成自动诊断,自动恢复,异常处理,海量数据存取等功能_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回_SZDL2024000229号的招标结果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技术服务的内容23.技术服务的方式:乙方指派项目负责人并提供项目负责人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统一由项目负责人对接项目一切问题并负责沟通协调各部门解决甲方的服务需求。提供技术服务的工程师要求专业熟练、能够高效、准确解答甲方的技术咨询和解决常规技术问题。如乙方需派驻人员在甲方场所,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必须为其购置工伤保险、人身伤害险、意外险等相关保险,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伤害或者意外事故,甲方均不负责。第二条技术服务要求1.技术服务地点:乙方自行解决履约期内项目服务场地:2.技术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研制及验收;3.技术服务进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研制及验收;35.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要求:5.1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展2次技术培训,集中培训工作人员:5.2合同期间乙方提供对接沟通专员及专业咨询服务;5.3标的货物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后12个月。5.4在质保期内,当乙方接到甲方报修后将于2小时内予以响应,包括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远程支持。若确认故障无法通过远程支持予以解决,则乙方将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派服务工程师到达甲方现场查找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若乙方确认设备无法通过远程或现场维修解决的,乙方按甲方要求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办理退货,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检测、实验、专家咨询、运输、安装等费用)的并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对有缺陷的合同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办理退货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合同产品进行修理或更换,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检验费、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5.5在质保期满后,乙方提供终身技术支持,且质保期外的维修提供优惠价格。5.6乙方保证其所研制的设备是采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造,符合公开发布的技术指标和参数。6.技术指导和培训要求:6.1设备到达使用现场前,乙方将向甲方告知设备安装运行的环境要求。6.2设备到达使用现场后,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派服务工程师到甲方所在地进行开箱清点,并安装调试。调试完毕7后,甲方代表在服务报告上签字确认。6.3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服务工程师将对甲方使用人员介绍设备的性能特点,并提供设备的基本操作及维护保养,提供两次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包含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配合和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7.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的人员名单如下:如甲方对技术服务人员有要求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经甲方确认的技术服务人员名单。若因乙方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人员变动的,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安排其他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担任本项目服务人员。乙方因人员变动原因导致出现逾期提交工作成果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三条技术服务工作保障条件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无2.提供工作条件:无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无4.乙方应安排专人接收并确认上述技术资料,若甲方提供的技术材料有误或有遗漏,乙方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一日内提出。乙方未提出的,视为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准确、无误,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8误为由主张合同履行的期限顺延或主张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对甲方该等技术资料履行保密义务。第四条技术服务费支付及方式1.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为:¥3300000.00(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万元整)(含税);上述技术服务费即为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后所适用的总价格,甲方不再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并且不承担任何额外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上述技术服务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不变。2.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由甲方以下形式支付给乙方:口一次性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有效正式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分期支付93.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的信息:单位名称深圳综合粒子设施研究院纳税人识别号12440300MB2D34345F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开户行账号40000911099999666684乙方指定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且指定以下账户为唯一收款账户:账户名称:沈阳新普华创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124908109710201甲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乙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5.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实际付款时如适用税率变动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本合同含税价格按照变动后的税率进行调整:本合同含税价格不进行调整。第五条相关技术文件10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邮件或现场沟通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技术背景资料:无2.可行性论证报告:无3.技术评价报告:无4技术标准和规范:甲方招标文件技术服务要求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技术设计及实施方案6其他:无第六条技术服务工作成果验收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咨询水准,独立地提交代表其实际水平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并提供足够且有效的支持性文件和资料,而不得是所收集的各类数据和资料的汇编和堆砌。成果报告中所引用的数据都要有出处,必要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原始文件。乙方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所有技术服务的成果或相关资料符合本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侵害第三方的I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情形,且交付的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所有提交给甲方的技术服务成果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为履行技术服务所编制的图纸、数据、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并编制索引。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照服务内容及其标准进行验收。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按照服务内容及其标准进行验收。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和地点验收5.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按阶段交付的技术服务及其成果进行验收,若乙方交付的技术服务成果存在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在验收期内提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其所提交的技术服务成果进行纠正,直到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为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整改2次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如有)及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第七条技术服务工作有关新技术成果1.双方确定,因利用本项目经费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技术内容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均归属甲方,且甲方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使用,乙方无权干涉。乙方不对该等研发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享有任何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内容或涉及的所有技术及知识产权对外提供或披露,亦不得自行将本项目的内容或涉及的所有技术及知识产权以任何方式用于本项目约定事项之外的用途或提供第12三人使用。2、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属,均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基于该等新的技术成果享有任何权利或收益。3.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等,开发出本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成果以外的研究开发成果的,该等研究开发成果及其权属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基于该等技术成果享有任何权利或收益。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使用的属于甲方或乙方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或乙方各自所有。5.本合同技术服务中涉及的乙方知识产权,乙方应给予甲方一个有限的使用许可,使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目目的以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之形式使用乙方的知识产权。乙方确认及同意,该等许可使用费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中,甲方无需再另行支付。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保密(一)双方确定乙方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13向乙方提供的且未被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献、档案、构思、技术方案、设计方案、科研内容、科研成果等技术相关的信息,以及合同、合同附件、等经营相关的信息;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乙方研究开发的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以及与该成果有关的一切信息、资料。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3.保密期限:永久保密。4.保密义务(1)乙方应至少采取与保护己方的商业秘密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对上述保密内容进行保密;(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上述保密内容,未经授权,乙方不得外传、私自使用筛查结果和数据;(3)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须将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任何形式的载体等)返还给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返还或销毁任何依本合同而提供的保密内容书面原件及其复印件、数据电文或其他形式,不论保密内容包含于何种载体中。5.泄密责任(1)乙方应及时终止其泄密行为,停止对甲方的侵害,承担本合同技术服务费【1】%的违约金;造成不良影响或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涉密人员违约,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二)双方保密义务:1.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密级履行保密管理义务和要求,双方应按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有关规定执行。2.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第十条通知与送达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技术服务费,经乙方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不支付的,自催告后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5%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技术服务费总金额的5%。2.乙方因故(不可抗力除外)延迟交付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导致技术服15务费支付时已逾当年财政资金支出的最终期限而甲方无法支付技术服务费的,其无法收到技术服务费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构成违约且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乙方交付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经验收不合格的,应于7日内无条件修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要求整改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额1%支付违约金。4.乙方逾期交付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则每逾期一天,按技术服务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技术服务费中扣除该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向甲方交付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直至符合本合同的要求。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技术服务费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具体情形如下:(1)乙方交付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权益受到侵权指控或者引发法律纠纷,影响甲方使用服务成果或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2)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甲方提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将本合同项下服务转包或分包的;(4)乙方逾期交付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超过10日的;(5)乙方交付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拒收的;16(6)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情形;(7)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甲方另行采购相同/同类技术服务产生的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第十二条发生不可抗力一方由于水灾、灭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可以免责。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事件发生状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未提供以上证明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17或补充文件为准。2.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3.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生效。建份(其中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均4.本合同一式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深圳综合粒子设施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2024年4月88日乙方:沈阳新普华创科技有限公司(盖章)(签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签名)(签名)项目联系人:2024年7日4月18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