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

项目编号202504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6 17:52:29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汉销售分公司中标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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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671139828
  • :0728-3606069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202504 二、合同名称: 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 三、项目编号: 202504 四、项目名称: 2025年车辆加油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湖北省仙桃市 联系方式:16671139828 供应商(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汉销售分公司 地 址: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96号 联系方式:0728-360606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16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160000 合同金额: 16.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2025年06月26日至2025年06月26日;履约地点:湖北省仙桃市 采购方式: 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6-2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6-26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加油上传.pdf 加油上传.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古218202504合同编号: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加油站名称:仙桃干河站】【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汉销售分公司】与【需方: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婆专本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在湖北仙桃签订。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汉销售分公司住所: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沔阳大道96号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077032377D法定代表(负责)人:詹华文乙方(需方):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住所:仙桃市黄金大道西段9号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04741773887F法定代表(负责)人:闫小龙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加油站定点加油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油品名称、数量和质量1.1本合同双方约定油品名称、数量及质量标准如下:油品名称金额质量标准汽、柴油办理加油卡加油充值: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如无,执行行业标准)1.2甲方承诺在油品资源紧张时按本合同的约定优先对乙方进行供应。1.3乙方承诺所购油品仅限于本单位公务车在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2.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3.油品价格及采购周期3.1按所在加油站实际销售价格为准。13.2在合同有效期和总量内,乙方办理加油卡分次充值付款。4.结算方式4.1乙方支付货款必须以公对公转款或公务银联卡刷卡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4.2若乙方先付货款,甲方需根据货款到账情况为乙方开具储值发票。若乙方需要储值发票做为付款依据,甲方为乙方提前开具储值发票,以发票开具日期15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将储值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货款,需将收到的储值发票退回甲方。甲方指定帐户的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行:工行仙桃支行营业部账号:1813088809200115410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江汉销售分公司5.交提货方式和期限乙方到甲方所属加油站自行加油。自乙方充值之日起可在中石油加油站加注油品。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自油品加注入乙方车辆并经乙方验收后转移给乙方。6.油品验收6.1验收时间:在中石油加油站内进行验收。6.2数质量异议确认和处理:6.2.1数量以加油站加注发货量为准,乙方如现场对油品数量、质量未提出异议,油品自出站之时起,质量、数量问题由方自行负责。乙方车辆驾驶人对甲方所供油品的验收行为视为乙方验收。7.不可抗力7.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非人为)、雷击、雪灾、瘟疫、流行性疾病、海啸、风暴潮、台风、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戒严、暴动、恐怖袭击、罢工、内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7.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2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其后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3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发生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延迟履行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方不能就延迟履行期间的不可抗力事件免责。7.4在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遵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为避免疑问,由于任何一方过错引起的损失除外)。7.5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5日以上时,双方应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8.合同变更与解除8.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8.2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8.2.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8.2.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则对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8.3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中的结算、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8.4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8.5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9.违约责任9.1乙方购油拖欠货款或违背承诺,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油品价格、资源保障比例和3提单有效期限的调整。9.2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10.争议解决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10.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双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11.合同效力及其它约定1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11.2在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尚未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执行三个月,如果三个月期满双方仍未就合同续期达成一致,甲方停止向乙方供油。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及变更,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方为有效。该等修改、补充及变更的书面协议将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4【本页为的《加油站定点加油合同》的签署页】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1025年6F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2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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