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雨水管提升工程(一期)

项目编号4406056788039582409060177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10-10 09:01:5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预算金额87.63万元
中标单位广东新创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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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雨水管提升工程(一期) 采购项目名称: 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雨水管提升工程(一期)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56788039582409060177 项目业主: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服务机构: 广东新创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雨水管提升工程(一期) 合同编号: 4406056788039582409060177 合同总金额: ¥19,663.64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4年09月18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4年09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 服务内容: 1、拆除现状路沿石、流速平石;2、修建排水渠,修复路沿石、绿化等排水附属设施;3、清除管道内的树根和淤泥。 合同附件 和桂雨水管监理合同.pdf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24-10-10 合同编号: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雨水管提升工程(一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监理人:广东新创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678803958X监理人:广东新创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ULRY99委托人与监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雨水管提升工程(一期)工程地点: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工程内容:本项目为雨水管提升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拆除现状路沿石、流速平石;修建排水渠,修复路沿石、绿化等排水附属设施;清除管道内的树根和淤泥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工程预算审定价:876276.21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如有);②本合同专用条款;③本合同通用条款;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1五、建设监理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陆佰陆拾叁元陆角肆分(小写):19663.64元。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月1日开始实施,直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本合同自2024年本合同壹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肆份。委托人(盖章):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监理人(盖章):广东新创展工程管理咨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询有限公司颜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村t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关项目经办人:项目经办人:1公0本合同于_2024年日签订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3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须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伙食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4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交)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交)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5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6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不因工期调整而调整。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交)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但不额外增加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7109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2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四条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六条委托人对于由监理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监理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应当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8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一、适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建设地的法规、条例;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5、广东省及佛山市有关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二、监理依据1、本委托监理合同;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若有);3、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备忘录;4、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水5、建设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6、国家和佛山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施工和验收规范(在监理的过程中有新的、适用的标准、规范实施时应按新的标准、规范作为监理的标准)。7、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质量计划和监理细则。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包括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雨水管提升工程(一期)等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过程施工监理以及保修期监理。监理期限及内容:监理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保期验收合格,在保修期内若发生保修项目时,监理单位必须对保修项目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人作为委托人的顾问,在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的前提下,维护委9托人的正当权益,在受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向委托人负责。2、监理人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现场监理架构,并书面告知委托人项目监理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并报委托人备案,当委托人发现某些监理人员不称职而要求更换或监理人根据工程需要而调整监理人员时,监理人都须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备案。3、审查由承包人编制,并经承包人的技术部门审批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监督检查其实施;协助审批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的会审。4、发布开工令,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报告;5、审查承包人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6、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经委托人同意后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7、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控制质量,必要时报委托人;8、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性能与数量;9、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检查其实施情况;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10、详细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批复前报委托人认可),检查施工计划进度的执行情况,如实反映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并提请委托人对可能影响总进度计划的因素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提出施工计划调整方案并予以审查。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签收检查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等报表,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计划。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对工程的影响,事后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施工生产。协助、主持、调查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当事人承担。12、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意见并报委托人书面确认。工程竣(交)工后,审查承包人工程结算价款资料,提出意见并报委托人最终审核。1013、关于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及设计人的意见,并由原设计人进行修改。、14、审查承包人的预算、结算和修改、变更工程的预结算,并及时提出意见报送委托人,报经委托人书面确认。15、根据承包人提出的阶段、部位、环节、各系统的分段工程检验、验收以及整体工程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初验,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最终验收。16、发布停(复)工令;17、定期组织主持现场工程协调会议,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承包人的配合安排。18、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诉讼、仲裁过程中作证;19、对监理工程涉及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或者确认时,应由委托人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20、审查承包人提交的交工申请报告,配合委托人的竣(交)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编制监理方面的竣(交)工文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督促检查承包人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交)工图的工作和整理各种必须归档资料,交委托人归档。21、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如本合同包括缺陷责任期的保修监理适用本项,如不包括保修监理则不适用本项);22、完成国家及工程所在地规定、本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及监理人投标文件承诺应尽的其他工作。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监理人为完成监理工作需要,应当协助委托人完成部分或全部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委托人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五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本合同不适用本条)第六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合同约定需委托人批准的事项(如变更工程、调整合同价格、变更工期、索赔处理、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等),应由委托人书面批准,委托人常驻代表无权决定签证、确认或承诺。11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出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不需补偿第八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九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违约,因此造成委托人的一切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予以赔偿,并且赔偿不受通用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最高限额的限制。1第十条本合同项目监理费用建设监理合同价为(大写):壹万玖仟陆佰陆拾叁元陆角肆分(小写):19663.64元。本合同监理费结算价计费额以本工程预算审定价876276.21元为计价基数,具体监理费结算金额以委托人复核为准。以上监理费为合同工程的全部监理报酬,监理费用属包干价,合同价款包括完成本工程施工期间及保修期监理所涉及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派驻现场所有监理人员费用、现场费用、交通工具及使用费、住宿费、伙食费、水电费、通讯费、试验设备、测量仪器费及相关费用、法定税金等与履行监理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双方同意不因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等原因而增加附加监理工作报酬。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场地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中途停工而暂停监理的期间不计为监理服务期间。监理费的支付:1、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2、监理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费结算审核价的100%。3、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监理在完成至上述支付工程款节点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的支付申请,委托人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按付款审批流程办理支付手续。收款时必须开具有效发票,有效发票必须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于涉及使用国有资金的特殊性,具体监理款项在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付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在收款前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盖章的书面“请款通知书”并开具合法有效发票(有效发票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给委托人,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本合同委托方不适用通用条款第四十二条的异议时间。12违约责任:因监理不力,导致委托人损害的,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及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对监理人进行索赔或追偿,并在监理服务费中直接扣除。如因监理不力,导致委托人重大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及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须支付余下监理服务费,委托人并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1、工程结构验收与初验由监理人组织委托人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竣(交)工后监理人负责审核工程全部竣(交)工资料,保证其符合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按规定资料份数报送委托人,由委托人组织正式验收。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正确、齐全的提供监理工程所有质保资料,随时接受委托人抽查。监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监理人负责办理,并承担保险费。2、监理人未按要求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委托人有权购买任何未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均由监理人负担,委托人有权在监理服务费中将此款扣除。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监理人承诺到场使用的设施、设备未能按工程实际需要到位而影响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监理人还应向委托人承担5000元/台·次的违约金。3、因监理单位主要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累计增加超过施工合同价5%或以上的,由委托人扣除监理单位10%的监理合同价作为违约金。监理合同执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赔偿(1)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或其他监理人员;(2)监理人员未按合同常驻工地的;(3)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休假而影响监理工作的;(4)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更换的;(5)必须旁站的项目,监理人员未按规定旁站的;(6)在接到承包人书面申请检查约定时间后未到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7)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工程事故或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8)驻地人员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并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4、监理人员架构:13(1)总监理工程师:梁业辉江S注册号:44028584身份证号码:******************(2)专业监理工程师:苏培槐证书编号:B24040071身份证号码:******************(3)监理员:何婉湄证书编号:C22100177身份证号码:******************5、其他违约处罚规定:在委托人的巡查中被发现监理人员不在现场且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委托人有权扣罚监理人如下违约金(1)总监理工程师情形扣罚5000元/次(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情形扣罚3000元/人·次(3)一般监理人员情形扣罚2000元/人·次因特殊原因监理人确需更换监理人员,须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但委托人有权按下述标准收取违约金:总监每更换一次收取5万元,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更换一次收取1万元。6、若监理人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国标GB50319-2013)、国家其他规范或者合同专用条件中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每项每次应付违约金5000元。7、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十七条(9)、(10)规定。但监理人对工程施工进度享有检查、监督权。工程实际竣(交)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交)工期限,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格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应当由委托人书面同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索赔事项,不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8、监理人处理监理委托业务时,非因委托人过错原因导致的损失,委托人不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9、其他违约责任约定①监理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合同及监理规范服务,参加有关工程例会、隐蔽14,工程验收、竣(交)工验收,提供现场及后续服务。如监理人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没有现场响应和服务且达到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每次应向委托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②由于监理人违约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工期延误损失,质量问题损失、发包人对第三方的赔偿等),监理人还应全额赔偿,不因本合同终止而无效,委托人有权继续向监理人索赔、追偿。监理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索赔、追偿的全部损失和为此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第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当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承包人:(全称)广东新创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理。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1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16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雨水管提升工程(一期)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人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8860030号园联系电话: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8日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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