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11011524210200019060-XM001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26 16:10:5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预算金额302万元
中标单位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00.66万元
代理单位北京捷迅通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污水站运行服务
联系方式
  • :010-60201200
  • 苏德山:010-60218807

正文内容

[大兴]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1524210200019060-XM001 二、项目名称: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00.66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业大街10号 中标金额:300.66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标成交备注信息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业大街10号 91110000102111430H 300.66 万元 评审总得分(综合评分法): 90.79 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300.66万元 300.66万元 采购需求:为保证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项目设备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需要委托服务单位负责运行。服务内容为将进入污水站的园区污水通过生化,MBR等相关处理工艺设备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北京市地标排放标准,处理量约为1000立方/日(1000吨/日)。合同履行期限:1年。 为保证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项目设备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需要委托服务单位负责运行。服务内容为将进入污水站的园区污水通过生化,MBR等相关处理工艺设备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北京市地标排放标准,处理量约为1000立方/日(1000吨/日)。合同履行期限:1年。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秦京、黄毅勤、付双立、张柯、孙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11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         联系方式:孙工,010-602012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捷迅通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金华寺东路2号西配房103室             联系方式:苏德山,010-602188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德山 电 话:  010-60218807 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服务类.docx 招标文件项目名称: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1011524210200019060-XM001采购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捷迅通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资格审查22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5第五章采购需求33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35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35第一章投标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11011524210200019060-XM0012.项目名称: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3.项目预算金额:302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302万元4.采购需求: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污水站运行服务3021项为保证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项目设备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需要委托服务单位负责运行。服务内容为将进入污水站的园区污水通过生化,MBR等相关处理工艺设备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北京市地标排放标准,处理量约为1000立方/日(1000吨/日)。5.合同履行期限:1年。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即: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5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3.方式: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9月2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金华寺东路2号三层305室(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2】1143号等相关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供应商可在交易平台下载相关手册),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绑定,并认真核实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本项目电子化采购流程要求。CA数字证书服务热线010-58511086电子营业执照服务热线400-699-70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864838012.1办理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查阅“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电子营业执照使用指南”,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2注册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2.3驱动、客户端下载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供应商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下载相关客户端。2.4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如计划参与多个采购包的投标,应在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后,在【我的项目】栏目依次选择对应采购包,进入项目工作台招标/采购文件环节分别按采购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上述操作获取文件的采购包,供应商无法提交相应包的电子投标文件。2.5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使用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进行线上投标,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需要加密并加盖电子签章,如无法按照要求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电子签章和加密,请及时通过技术支持服务热线联系技术人员。2.6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过程中请保持与互联网的连接畅通。2.7电子开标供应商在开标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开标。为保证开标解密顺利进行,请投标人务必携带CA数字证书(投标文件加密所用的CA数字证书)、投标解密符文件(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一同生成的投标文件解密密钥,即后缀为.Bskey的文件)进行现场解密操作。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联系方式:孙工,010-602012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捷迅通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华寺东路2号西配房103室联系方式:苏德山,010-6021880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苏德山电话:010-6021880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2.4核心产品■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 / 包不适用。□本项目__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本项目__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____。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考察地点:____________。3.1开标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__年_月_日_点_分召开地点:____________。4.1样品投标样品递交:■不需要□需要,具体要求如下:(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_________;(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_________;(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_________;(6)其他要求(如有):_________。5.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标的名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污水站运行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11.2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最高限价:302万元。12.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1)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的,须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到达下述招标人指定账户:账户名称:北京捷迅通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 号:1111030104000140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清城支行异地联行号:103100011032(2)网上银行支付需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如因未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无法全名标注时可简写。)投标人将汇款凭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同纳入投标文件中。(3)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12.7.2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1)中标企业不按本须知相关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3.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18.1开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法定代表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出席。22.1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是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人□随机抽取25.5分包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3)其他要求:_____。26.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26.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招标部;联系电话:010-60218807;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华寺东路2号西配房103室。27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标准。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费。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1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2.2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21.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2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3.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4.4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31.1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样品41.1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2.2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51.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51.11.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51.12.2.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51.13.3.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52.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52.21.1.1中小企业定义:51.52.52.21.1.52.21.1.11.1.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52.21.1.12.2.2.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52.21.1.13.3.3.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2.21.1.14.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52.22.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52.23.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52.22.2.52.23.3.52.23.3.35.5.5.5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52.23.3.36.6.6.6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52.23.3.37.7.7.7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52.23.3.38.8.8.8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2.23.3.39.9.9.9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52.23.3.310.10.10.10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52.24.4.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52.25.5.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52.26.6.6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3.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53.31.1.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53.32.2.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3.33.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53.34.4.4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54.4正版软件54.41.1.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54.42.2.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55.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55.51.1.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56.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56.61.1.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否则投标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57.7采购需求标准57.71.1.1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57.72.2.2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6投标费用61.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构成71.1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1章投标邀请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章资格审查第4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5章采购需求第6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7章投标文件格式72.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8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82.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3.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91.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92.2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3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投标文件构成101.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102.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103.3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104.4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105.5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11投标报价1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112.2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12.21.1.1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112.22.2.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113.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4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投标无效。12投标保证金121.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122.2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123.3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124.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125.5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投标人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26.61.1.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126.62.2.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126.63.3.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126.64.4.4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12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127.71.1.1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27.72.2.2《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3投标有效期131.1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14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141.1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142.2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投标文件的提交151.1本项目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152.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除外。16投标截止时间161.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17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71.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7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五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18开标18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法定代表人),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出席。182.2本项目开标使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183.3开标过程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义或确认一览表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84.4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185.5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19资格审查191.1见第三章《资格审查》。20评标委员会201.1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202.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1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11.1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六确定中标22确定中标人221.1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中标人。23中标公告与中标通知书23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32.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4废标241.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41.11.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41.12.2.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41.13.3.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41.14.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42.2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25签订合同251.1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52.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53.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54.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255.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26询问与质疑261.1询问261.11.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61.1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62.2质疑262.21.1.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62.22.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23.3.3投标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62.24.4.4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63.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27代理费271.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第三章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程序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二、资格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格式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2-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投标人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2-3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3-1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及3-3项规定。3、本表序号3-4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不得为联合体。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电子件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2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要求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投标人不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4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一、评标方法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1.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2.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要求序号审查因素审查内容1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2投标完整性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3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报价唯一性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6实质性格式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签署、盖章的;7★号条款响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要求的;8拟分包情况说明(如有)如本项目(包)非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亦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9分包其他要求(如有)分包履行的内容、金额或者比例未超出《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电子件(如有);10报价的修正(如有)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11报价合理性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12进口产品(如有)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含进口产品;13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件: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时,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如该产品已经获得***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亦视为符合要求)3)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4)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 含量限制标准。14公平竞争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15串通投标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6附加条件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7其他无效情形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23.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若投标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5.5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投标,其投标无效。26.6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6.61.1.1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___■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26.62.2.2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6.63.3.3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6.64.4.4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6.65.5.5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6.66.6.6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6.67.7.7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7.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27.71.1.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7.72.2.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27.7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7.74.4.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27.75.5.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7.76.6.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27.77.7.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27.78.8.8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3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32.2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32.21.1.1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32.22.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32.23.3.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32.24.4.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41.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按技术部分得分高者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42.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43.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44.4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45.5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包)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包)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5报告违法行为51.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二、评标标准评审条款评审内容分值打分标准价格(10分)价格1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注:此处投标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2.4及2.5。商务部分(20分)体系认证及相关证书8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业园区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证书的,有一项得2分,共8分;未提供的不得分。商务部分(20分)同类项目业绩3投标人的近三年(2021年8月1日至开标截止日前)完成的类似业绩,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的得3分,满分3分(以合同复印件为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的需附合同)。商务部分(20分)运行人员配置91、投标人拟投入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类专业中级(含)及以上职称得3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6个月社保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拟投入的运营人员具有污废水处理工证书的,提供一份污废水处理工证书的得2分,满分6分:未提供不得分。(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6个月社保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技术部分(70分)项目背景和项目总体认知10根据项目要求,深刻理解项目背景、内容和现状,进行现状分析及总体情况理解熟悉程度高,理解清晰、分析透彻得10分;熟悉程度较高,理解、分析较好得7分;熟悉程度和理解、分析均一般得3分;熟悉程度和理解、分析较差得0分。技术部分(70分)运行服务方案13评委根据运行服务方案全面详细、针对性强,切实可行,得13分;评委根据运行服务方案全面详细、有针对性,基本可行,得8分;评委根据运行服务方案全面,但不够详细、缺乏针对性,实施难度较大,得5分;未提供运行服务方案,得0分。技术部分(70分)日常管理方案及管控措施10日常管理方案及管控措施详尽完整,完全满足采购人的服务要求以及本项目的服务特点,计划可行性强的,得10分;日常管理方案及管控措施较完整,基本满足采购人的服务要求以及本项目的服务特点,计划可行性较强的,得7分; 日常管理方案及管控措施欠完整,不能完全满足采购人的服务要求以及本项目的服务特点,计划可行性欠妥的,得3分; 未提供日常管理方案及管控措施,得0分。技术部分(70分)人员配备方案8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人员配备方案分工合理,人员专业配置齐全,从业经验丰富,得8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人员配备方案分工较为合理,人员专业配置基本齐全,从业经验较丰富,得5分;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人员配备方案分工不够合理,人员专业配置欠缺,从业经验少,得2分;人员专业配置严重缺失,不利于项目正常实施,得0分。技术部分(70分)安全保证措施8针对本项目的安全保证措施全面详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够确保本项目顺利完成,得8分;针对本项目的安全保证措施全面,但不够详细,基本可行,得5分;针对本项目的安全保证措施不合理,不能确保本项目完成,得2分;针对本项目的安全保证措施未提供,得0分。技术部分(70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8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全面、可行,充分满足项目要求,得8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较合理、基本可行,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得5分。 针对本项目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考虑不周、缺陷明显,不能满足项目要求,得2分。 未提供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得0分。技术部分(70分)应急预案8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临时性保障工作的方案详尽完整,应急方案细致合理、针对性强,出现问题时能迅速反应,能及时解决问题,得8分;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临时性保障工作的方案较完善,应急方案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出现问题时能迅速反应,较好解决问题,得5分;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临时性保障工作的方案基本完善,应急方案较简单、针对性欠妥,出现问题时响应时间较长,得2分;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临时性保障工作的方案欠完善,应急方案简单、无针对性,出现问题时响应时间长,得1分;未提供应急预案,得0分。技术部分(70分)服务承诺5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承诺全面、可行,得5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承诺较为全面、基本可行,得3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服务承诺不够全面,得1分;未提供,得0分。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1.项目名称: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2.服务期限:1年。3.项目概况:为保证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项目设备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需要委托服务单位负责运行。服务内容为将进入污水站的园区污水通过生化,MBR等相关处理工艺设备进行处理,使其达到北京市地标排放标准,处理量约为1000立方/日(1000吨/日)。二、商务要求1.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实施期限:1年;交付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具体地点由采购人指定)三、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保证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设备正常运行及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行服务。1.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中表1-B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的规定。2.服务内容及要求2.1服务内容项目设施:一期、二期厂区内各处理单元构筑物,各处理单元之间的各种连接管道、管线,辅助性建筑物,厂内道路、照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以及经甲方同意和乙方认可的其他运营设施。2.2服务要求(1)达标排放:从开始正式运营日起,连续接收和处理污水,将从接收点进入的污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2)进水异常处理:在运营过程中,当进水水质、水量异常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甲方。如果发现进水水质、水量有严重问题,足以破坏处理设施或威胁设施的安全运行,导致出水超标,应采取变通措施、降低处理量或者停止运营,会同甲方解决,直至该种危害因素被消除。(3)运行准则: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运行标准以及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的处理业务与事务。(4)健全管理制度: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5)检测和检验: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检测。每日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并记录。并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完成第三方检测。(6)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7)建立运行日记:建立完整的运行日记,记录每一处理构筑物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等事项。(8)完善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并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9)年度报告: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运营实施年度考核,应在每年的1月上旬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年度报告。(10)污泥处置:妥善处置运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4、验收标准1、满足服务内容及要求中的各项条款。2、出水水质满足《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中表1-B标准排放限值要求的规定。第六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一、采购合同格式(本合同仅供参考,最终正式合同以双方签订为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名称: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甲方: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乙方:签署日期:运营服务协议甲方: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前言甲方现委托乙方承接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的运营维护工作,这种托管运营的模式不改变污水厂的法人主体及资产所有权性质,同时乙方在运营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方面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相应管理监督。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此订立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定义与解释第1条定义本项目名称:2024年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运行服务项目项目场地: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项目设施:一期、二期厂区内各处理单元构筑物,各处理单元之间的各种连接管道管线,辅助性建筑物,厂内道路、照明、给排水等配套设施以及经甲方同意和乙方认可的其他运营设施。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部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许可或批准:指根据适用的法律,必须由政府部门按法定程序准予实施的行为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文、执照、许可证、备案等。行业规范:指政府部门依法认可的对污水处理行业生产而公布的关于设备及设施的设计、制造、建设、测试、运行及维修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等。运营惯例:指在北京市境内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协议生效日: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字并盖章后当天为协议生效日。运营起始日: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始。服务期限:一年。进水:由市政管网收集的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接收点的污水。接收点:即进水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进水水质:指环保监测机构按国家相关水质监测标准对水质进行检测得到的水质,符合现有污水处理站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出水:指进水污水经处理后的排水。交付点:即出水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地点,即污水处理站的总出水口。出水水质:指由环保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水质监测标准对出水进行检测得到的水质,符合现有污水处理站设计出水水质标准要求。计量点:为污水处理量计量位置,具体位置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确定。监测点:即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或出水质量对进水或出水采样之处。具体位置由监测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确定。实际处理水量:指按照第15条款所计算的确定的实际处理并达标排放的水量。污水处理费: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用。计划内暂停服务:指乙方为对设备进行检查、测试、保养、维修或更换,按双方预先同意的计划,全部或部分地中断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指任何不属于污水处理厂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污水处理全部或部分中断。紧急情况:指进水水质影响到乙方污水处理系统的情况下,若项目继续接收或处理污水,则严重危害项目的安全可靠运行或危害生命财产。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自然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正式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正式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月:指在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正式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正式运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指每日从9:00开始至次日9: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日(或天):指公历的日。工作日:指除中国国家法定的假日、公休日以外的正常工作日。月:指公历的月。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试运行期:指自乙方开始组织项目试运行到项目开始正式运行之日,除非经甲方同意,本项目的试运行期限自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2条解释2.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为改善西红门镇的水环境状况,同意签订本协议(包括日后可能进行的修改和补充)。2.2本协议条款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2.3本协议条款中,无论何处涉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发出或颁布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该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日期。2.4本协议下的其他合同及协议,如委托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等均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基础。此前其他相关合同及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应以本协议为准。第二部分项目概况及运营权第3条项目概况3.1项目名称: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行项目3.2项目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3.3项目设计规模:1000立方/日(1000吨/日)第4条运营权4.1按照适用的法律,甲方授予乙方在西红门工业区应急污水站一期、二期委托第三方单位运行项目在整个运营期间及范围内以独家的权利,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收取污水处理费。4.2乙方的运营权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4.3运营期4.3.1本项目委托期为一年,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运营期满前30天,甲方根据实际需求与乙方协商可延长运营期限。第5条本项目运营权下的权利5.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授予乙方运营权;(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3)在运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手续;(4)对乙方污水处理运营过程实施监督,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护措施;(5)甲方负责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管控,确保企业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避免企业排水导致污水处理站的进水波动较大,影响生化系统稳定性。(6)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7)对于在线监测设备,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乙方委托合格第三方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矫正,并承担相应费用;(8)若乙方在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期间内有下列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使用权:1)擅自将任何项目设施转租、转让、转借的;2)利用项目设施所在车间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甲方利益的;3)擅自装修、拆改污水处理站及其设施、设备,私拉电线、随意改变设施结构性能;4)擅自承接其他第三方委托的水处理业务或承接其他与甲方污水处理无关的业务。(9)在委托运营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运营权授予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5.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运营期内享有运营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费;(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在运营期内自行承担运营相关的费用,负责进行项目运营和维护,运营期限届满移交本项目;(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要达到出水排放标准。(4)乙方负责污水处理站设备的维保,承担维保费用。甲方负责对房屋的修缮、设备的重置更换,并承担设备及房屋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修缮及重置费用。设备重置:当设备维修费较高,经双方认可不具备维修价值时,应将设备更换、重置。(5)乙方负责对污水处理站及其设施、设备进行良好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制定合理的保养计划,进行检修、保养及维护;2)乙方有责任确保污水处理站及其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并确保能正常良好地运行和使用;3)乙方有责任建立设施、设备台账清单(含后期新增设备、设施)。(6)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7)按国家、北京市、大兴区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污水厂运营的有关信息。第三部分项目土地使用权第6条项目土地使用权6.1土地使用权6.1.1甲方确保乙方在整个运营期内,使用污水处理厂场地。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由于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污水处理厂场地设计图为本协议附件。6.2土地使用权的限制6.2.1乙方仅能将本项目的土地用于本协议项下的运营,不得用于本协议运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6.2.2乙方不得转让、抵押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6.2.3乙方必须维护污水处理厂的厂容厂貌,若扩建改造须经甲方同意。第四部分项目前期工作第7条项目设施移交、项目试运行和完工验收7.1.1在项目设施经调试测试合格后,甲方与乙方应各自确定三名人员组成项目移交小组,负责项目设施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与项目设施移交有关的资产清点、运营交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项目设施移交前期工作。项目移交小组应就该等工作分别编制工作报告,作为本协议附件;7.1.2项目移交、接收小组的工作采用协商制度。甲方组织项目移交小组,其负责人由甲方指定,有权安排项目移交小组的工作,包括召开工作会议及合理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组织项目接收小组,其负责人由乙方指定,有权安排项目接收小组的工作,包括召开工作会议及合理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项目移交工作报告应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并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7.1.3甲方和乙方应对项目移交、接收小组的工作予以配合与协助。项目移交、接收小组对项目设施移交前期工作所做工作报告对甲方和乙方具有约束力。7.1.4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各自依本条款委派项目移交、接收人员的工资和其他直接费用,因工作所需而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亦由甲方与乙方各自承担;如该等费用无法明确区分系何方委派人员所发生,则由甲方与乙方平均分担;7.1.5项目移交、接收小组在项目设施移交完毕次日并处理好相关债权、债务后解散。7.2项目设施移交日7.2.1在项目设施移交日前,各方应确保以下的条件全部满足:(1)项目设施已经检测验收;(2)乙方收到了甲方提供的污水厂相关资料和文件,资料清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3)项目移交小组已经完成项目设施的清点、运营交接和人员安置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项目设施移交前期工作;(4)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渠道已建立。(5)在项目设施移交日,甲方应与乙方签署书面移交文件,将污水处理厂全部资产交由乙方实际使用和管理。(6)项目设施移交时应按照确定的资产清单范围移交全部的污水厂资产及相关备品、备件。7.3项目设施的移交7.3.1本次委托运营不涉及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项目设施所有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均属甲方所有。7.3.2项目设施移交时,甲方和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附件所列清单,共同对污水处理厂现有的项目设施进行逐项清点和登记,并在必要时就其状况或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进行备注后,由双方代表签字予以确认。移交记录经双方签署之日,即为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7.3.3甲方保证在项目设施移交日以前,依照适用规范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并确保所有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并能正常运行。若设备、设施存在异常情况,不能正常使用,影响运行,由甲方负责修复完善,或委托乙方进行修复完善,费用另行结算。7.3.4技术文件的移交7.3.4.1技术文件应包括污水处理厂所有为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技术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截止项目设施移交日现有的设计、可行性研究等技术文件和技术档案,所有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图纸、安装使用及维护手册、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文件。7.3.4.2所有上述技术文件仅为供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目的而移交,其所有权仍然属于甲方。7.3.4.3乙方应仅限于为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该等上述技术文件,并不得将该等技术文件使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目的和用途,除非已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及相应的任何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7.3.4.4乙方在委托运营期间应时刻保持对技术文件的完善、更新及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重置后技术资料的更新,工艺改造形成新的项目设施的全部技术资料。7.3.4.5乙方对该等技术文件应在使用的同时,尽到善意的维护和保管义务,以保证在经营权转让期满或提前收回时,将该等全部技术文件完整地交还甲方。7.4甲方和其他方物品的移走7.4.1自乙方正式运营日起三十(30)日内,甲方应从污水处理厂移走属于甲方或其他方的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和维护无关的全部物件(未进行清点项目设施所需的物件除外)。7.4.2如甲方未在上述期限移走上述物品,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后将未移走物品移走并运至适当地点存放保管,因此产生的搬迁、存放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7.5风险转移双方同意,本项目设施移交采取现状移交的方式,即在现有技术及设施条件下合作。设施的维护或维修由乙方负责承担费用。如需改造,乙方应先提出整改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7.6项目用地7.6.1本项目由甲方提供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在整个委托运营期内,乙方对该项目用地的任何使用方式的变更,均需得到甲方同意。7.6.2甲方确保乙方有权在委托运营期内为项目之目的合法使用污水处理场地。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不承担土地使用税费及房产税费。7.7项目试运行7.7.1本项目试运行期限为一个月,试运行完成后乙方将所移交的设施、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工艺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改造修复方案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文件5日内组织双方协商确认改造修复方案及改造期安排。经双方最终确认的改造修复方案中所产生的改造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改造期间的运营费用根据实际水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经双方确认项目改造完成后项目进入运营期,如果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设施及工艺没有提交问题及改造修复方案,则视为设施、设备及工艺完好,项目进入运营期。7.7.2试运行期间,如乙方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或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设施达不到技术要求,因而不能达到合作目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各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五部分项目运营第8条开始正式运营8.1本项目开始正式运营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污水处理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和系统交接验收合格,试运营结束。8.2自本项目乙方接收污水处理厂资产并开始运营之日起,甲方开始按本协议第17条、第18条和19条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第9条运营方式项目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期内由乙方独立自行运营。第10条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10.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负责污水处理厂内设备的维护及维修并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备,合同期内,发生未到使用年限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维修或重置由乙方负责。已到使用年限的设备重置由乙方报甲方同意后组织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确保在正式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设施:(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2)本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3)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10.2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的处理污水。第11条甲方的主要责任11.1提供污水。甲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为乙方提供污水。11.2债务处理。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前原污水处理厂的相关债务,在运营期内由乙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概不负责。11.3行业监督。在整个运营期内,甲方应负责对园区企业的管控,要求企业排水达标,确保污水处理站上游来水达标。同时甲方应督促乙方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污水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范》、行业管理部门和地**府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11.4现场检查。甲方有权进入污水处理厂,按照相关规定对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检查,但甲方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运营有关报表、报告和资料。11.5项目设计、建设的质量及其质保责任。第12条乙方的主要责任12.1达标排放。从开始正式运营日起,乙方应连续接收和处理污水,将从接收点进入的污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非常规项目例如重金属等(除COD、BOD、TN、TP、氨氮等以外的)污染指标和厂界内臭气治理,不属于乙方的治理范畴。12.2进水异常处理。在运营过程中,当进水水质、水量异常时,乙方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发现进水水质、水量有严重问题,足以破坏处理设施或威胁设施的安全运行,导致出水超标,乙方有权采取变通措施、降低处理量或者停止运营,会同甲方解决,直至该种危害因素被消除。此时,乙方须同时通知甲方或环保部门,甲方或环保部门须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与乙方共同进行取证,并予以确认。因乙方未及时采取紧急、变通措施处理等行为,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12.3运行准则。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运行标准以及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的处理业务与事务。12.4健全管理制度。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2.5检测和检验。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乙方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检测。每日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测定并记录。并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完成第三方检测。12.6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12.7建立运行日记。乙方应建立完整的运行日记,记录每一处理构筑物的运行情况、处理效果、事故、设备的检修等事项。12.8完善应急机制。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乙方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须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并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则由乙方承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乙方在承担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补救,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善后工作;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12.9季度报告。污水处理项目设施运营实施季度考核,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季度的运营情况季度报告。第13条项目暂停服务(运营期限为一年)13.1.1每个运营年度的累积计划内部分暂停服务时间不超过15日,厂外的污水管网维修除外。不得整厂停止服务。13.1.2在任何运营年度内的任何时候,乙方都应在至少提前20日通知甲方后安排污水处理厂计划内暂停服务具体时间,但乙方不得违反所达成的该运营年度计划内暂停服务协议。13.1.3甲方可要求乙方对污水处理厂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进行修改,但须在计划暂停服务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如果此类修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应尽量依甲方要求调整时间表。(1)不会导致乙方安排处理厂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方式和时间与行业安全规范相冲突;(2)不会对项目造成危害。13.2计划外暂停服务13.2.1在发生任何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3日内向甲方书面提供该计划暂停服务的原因、范围及持续时间的具体情况。如果是可预见性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且须经甲方同意。13.2.2由乙方原因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甲方不支付计划外暂停期间的污水处理托管运营费用,并由乙方按每日6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3.2.3由甲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甲方原因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托管运营费按保底水量支付。13.3出水水质超标。进水水质、水量超过第16.4款约定(即最终设计)的进水水质、水量标准而导致乙方出水不达标的,甲方则免除乙方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同时正常支付污水处理费用;由于进水水质各指标低于系统生化处理的正常需求(如碳源过低导致生物所需营养源不足)而导致的出水不达标,甲方则免除乙方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同时正常支付托管运营费用。如果进水水质各指标符合系统生化处理的正常需求,而出水水质不达标甲方则拒绝支付托管运营费用,并同时追究乙方责任。第六部分运营计量、收费及支付第14条水量的计量14.1甲方必须为本项目进水与出水的计量安装符合规范的自动流量仪,进水与出水计量点的选择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取得计量部门的认可。该计量仪所读数据,作为甲方提供的污水量和乙方处理的污水量的计算依据。该计量仪所读数据,作为甲方提供的污水量和乙方处理的污水量的计算依据。14.2在正式运营起始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应将所安装的流量计设定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每一个流量计的原始值。污水处理量的计量应以污水处理厂进水处的计量装置为准,以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安装的计量装置进行校准。甲方有权随时核查流量计度数及乙方的抄表记录。14.3甲方或乙方如对某一计量仪表的精确度或工作状态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对方,对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异议方提出响应。如果双方无法解决争议,应聘请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测。如果该计量仪表计量准确,检测费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否则由对方承担。14.4污水处理量以吨为计量单位。日污水处理量以24小时的出水量累计;月处理量以日处理量累计;年处理量以月处理量累计;污水处理费按月计算。第15条水质的检测15.1在线监测:甲方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水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15.2水质检测方法:政府环保监测机构和乙方所进行的水质检测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15.3水质检测结论:水质检测以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反应的数据或政府环保监测机构的水质检测结论为准。15.4进水水质标准规模:1000m3/d,设计进出水水质:编号项目单位进水水质出水水质1生化需氧量BOD5mg/L≤20≤62化学需氧量CODcrmg/L≤420≤303总悬浮物SSmg/L≤220≤54总磷TPmg/L≤7≤0.35氨氮mg/L≤120≤1.5(冬季≤2.5)6总氮mg/L≤140≤157PH值无量纲6-96~98冬季水温°C≥8-除上述7项主要指标外的其他进水指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规定。在污水进水满足第15.4条所述的进水水质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满足主要指标达到《北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中表1-B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其中主要出水污染物按照表15.4执行。如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发生变化,乙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执行的或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确定由乙方执行的,由此而引起乙方运营费用的增加,按第18条处理。15.5污泥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乙方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含水率应小于百分之八十(80%)。乙方负责污泥的运输,污泥运输到甲方指定的或乙方自主选择的污泥处置地点,污泥运输费用和处置费用由乙方负责。因大兴区污泥处置状况较为窘迫,甲方应协助乙方协调堆放或处置场地。当污泥运输加处置费用超出600元/吨时,甲方应通过调整污水处理费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偿。15.6水质超标的处理15.6.1进水水质超标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连续二(2)小时大于第15.4款所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则视为当日进水水质超标。进水水质超标按13.3条款处理。15.6.2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若出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连续二(2)小时大于第15.4条款所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则视为当日出水水质超标。试运行期及计划内停产除外。15.6.3出水水质超标的处理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出水水质超标引起的第三方侵权纠纷或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出的处理,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且经乙方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除外。由于进水水量超过实际设计标准,出现进水溢流外排的情况,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第16条污水处理托管运营费的支付16.1运营费与支付起始协议运营费金额:小写:万元大写:元整。甲方应按合同签订后开始正式运营之日起就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直至协议终止。甲方应按第17条的计算标准从合同签订后开始正式运营之日起就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直至协议终止。合同水量的确定:日处理水量低于或等于1000立方/日(1000吨/日)时,水量按1000立方/日(1000吨/日)的保底水量计算;日处理量大于1000立方/日(1000吨/日)时,大于1000立方/日(1000吨/日)的部分按实际处理量计算,水费按照单价吨水运营费另计(月度运营费之外)。16.2支付时间本协议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额的30%,作为乙方开展运营工作、采买相应物资的预付资金;服务期满甲方完成验收后即支付剩余污水处理运营费。16.3支付方式甲方按本协议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乙方应提供相关发票。付款信息:开户银行:银行账户:16.4付款争议如果双方发现提交的十二个月以内的任何月份账单的全部或部分有错误,则发现一方应尽早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账单错误内容及核准量;出错方应及时纠正错误,将多收或少付的款额本利归还对方。第17条污水处理价格的调整和补偿17.1运营期限内,因政策调整严重损害乙方预期利益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调整补偿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补偿申请后1个月内调查核实,予以书面答复。17.2甲方同意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会增加本项目的运营成本,当污水处理运营成本的增加超过其合同签订时及最近一次调价后的运营成本的10%时,污水处理价格可协商进行调整,乙方向甲方提出污水处理费调整的书面申请,甲方在15天内完成对申请报告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完成书面回复:1)数据真实,符合本条约定的调价标准,回复同意调价;2)数据计算有误,回复明确指出计算错误之处。第七部分设备设施的更新、维修第18条设备设施的更新、维修18.1设备设施的更新:因设备到达使用年限或设备本身质量问题(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而造成的更换由乙方列出清单,甲方认可后费用由甲方负责。设备非上述原因损坏的更新由乙方负责。乙方运营期间添置的与污水处理工艺无关的办公用品由乙方负责,运营期满后由乙方自行处理。18.2设备设施的维修:运营期限内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乙方承担。第八部分运营期结束时的项目移交第19条项目的移交19.1移交日期本项目的移交日:本项目运营期满的第二天。19.2移交范围19.2.1乙方应将以下范围,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1)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的运营权及资产,包括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污水处理设备。(2)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包括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移交给乙方的技术资料(以项目移交、接收小组签字确认的资料清单为准)及乙方建立的运营期的各类管理规章和运营手册、运行记录,以使污水处理项目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19.2.2除经甲方书面同意之外,移交的资产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质押和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请求权。污水处理项目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任何环境问题和环境遗留问题。19.3移交委员会在本项目运营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须成立本项目移交委员会,负责商定项目移交的程序与内容,并处理项目移交过程中的各项事宜。19.4移交程序移交日前2个月,甲方和乙方应会谈并商定本项目移交的详尽程序,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将要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和物品清单以及负责移交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受移交的代表名单。第九部分一般条款第20条双方的义务20.1双方共同的义务20.1.1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的行使和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①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被要求方应在10天或其它合理所需的时间内给予同意或批准,而不可以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或批准;②如果任何一方获悉的任何事件或情形属于:经该方合理预计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以及合理预计另一方不可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则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20.1.2在运营期内,协议任何一方对于不属于自己义务而另一方请求协助的任何事项,均应予以合作与协助。20.2甲方的义务(1)甲方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2)在运营期内,甲方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相应的优惠政策,乙方做好积极配合工作。(3)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出本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4)如约按期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5)作为项目的所有人和建设单位,甲方应给予乙方进行运营维护所需的必要配合和支持。20.3乙方的义务(1)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应始终遵守适用法律的规定。(2)乙方应遵守现行的劳动保护法规,尊重职工的权利和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及有关标准。(3)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普通员工,并且应为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4)乙方应在本项目设施设备移交之前搞好设备大修,并按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移交小组和乙方接收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设施设备清单进行移交,并确保所有设备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5)乙方应对本项目在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权和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第21条税收21.1根据有关税法征收的因乙方运营本项目应承担的所得税税费由乙方负担。21.2乙方申请办理优惠税收待遇时,甲方应提供协助。第22条公共安全22.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使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22.2甲方非因乙方原因产生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采取的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甲方应对此造成的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22.3因乙方运营而导致公共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采取的措施影响到乙方对本项目的运营(停止运营),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23条环境保护23.1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履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23.2在本项目的运营期间,乙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或破坏。第24条保密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开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漏或公开,但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第25条违约25.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其行为即构成违约,但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发生的除外。25.2发生违约事件时,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30日内或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30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情况,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按本协议第29条解决。25.3任何一方发生本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违法行为,违约方不得解除其在协议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第26条终止协议26.1终止协议26.1.1如果甲方或乙方中有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已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则另一方可终止协议。26.1.2一旦协议终止成立,双方均不得对本项目有任何破坏行为。26.2甲方的终止26.2.1发生下列所属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的违约事件。如果该事件未获得补救或被免责,甲方可发出终止合同意向通知:(1)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乙方工作人员没有进场;(2)乙方擅自转让经营权;(3)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4)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5)乙方擅自停业、歇业,连续五天或一年内累积超过十五天,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6)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7)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10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26.3乙方的终止26.3.1发生下列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甲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如果该事件未获得补救或被免责,乙方可发出终止意向通知。26.4终止通知26.4.1终止意向通知按照28.2.1或28.3.1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并给出必要的协商期。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协商期内避免本协议终止采取措施,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相应的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26.4.2终止通知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26.5终止后各方的权益26.5.1甲方权益如是甲方行使协议终止权,甲方根据原移交清单验收后接收相应设施,损坏或遗失的由乙方修复或照价赔偿;乙方拥有的设备及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26.5.2乙方权益如是乙方行使协议终止权生效后,甲方须赔偿乙方已投入资金费用。(投入资金费用范围较大且不明确,建议调整)26.6累积性补救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可根据需要多次行使,是累积性的权利,而且不排除该方根据法律应享有的其它权利。除在本条明示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终止协议。第27条不可抗力27.1不可抗力的界定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对其后果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滑坡、水灾、暴雨、台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2)流行病、瘟疫爆发;(3)战争、武装冲突、封锁、暴乱或恐怖行为等;(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重大考古发现;(6)其它法定情形。(7)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停电。27.2不可抗力情况的通知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义务,受影响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将陈述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性质、预计持续时间,对当事方履行义务影响的情况及当事方准备采取的环节措施。在通知发出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当事人应向另一方提交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27.3不可抗力处理情况27.3.1暂停履约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阻碍了一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这些义务,但是:(1)暂停履行协议义务的时间及范围不得超过需要纠正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的时间和范围;(2)受影响方的其它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解除;(3)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前根据协议已产生的责任和义务均不得免除。27.3.2协商受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当事方应做出一切合理努力减少受影响的程度。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时间进行协商。如果不可抗力严重影响一方的履约能力,或者不可抗力时间持续超过180天,双方可协商谈判是否修正或终止本协议。27.3.3费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第28条协议的修改和补充28.1协议的修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如果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合法解释权的机构的正式书面解释发生变动,并且对甲方或乙方在财务上造成重大影响时,则双方应协商修改协议,如有必要,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对污水处理费做出调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28.2协议的补充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随时做出补充。双方就有关补充或修改内容须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签订后如有与本协议条款不相符的情况,以补充协议为准。28.3条款的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除非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否则其它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性;双方应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28.4协议的完整性本协议内容为双方就项目达成的完整性协议。双方此前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信函、商洽及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否形成书面文件,如有与本协议有不符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补救方法不排除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及补救方法。第29条争议的解决29.1若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如果经过协商无效,则应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9.2在争端解决期间,除争端外,双方应继续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第30条法律和法规30.1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项下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指定的地址或号码送至或发至对方。30.2下述情况应视为送达:(1)如用信件进行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2)如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时。30.3任何一方收件人地址、电传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方,否则导致通知延迟或不能送达,其后果由该方负责。第31条不弃权任何一方均视为不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弃权。任何一方为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条款,或为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均视为对本协议条款的不放弃。第32条协议的文字及生效32.1协议文字本协议以简体中文订正,正本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其它做备份使用或由甲方送至有关机构,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2生效日期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期满时自动终止。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违反协议义务而暂停履行其在协议下的义务,则协议的终止日将按实际情况确定。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投标人资格声明书投标人资格声明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5)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6)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7)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序号单位名称相互关系12…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2-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说明:(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具有上述证明文件,建议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投标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且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4)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除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还须同时提供《联合协议》;上述文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供。(5)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6)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拟分包情况说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__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___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序号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选择)资质等级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人民币元)占合同金额的比例(%)1□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2□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合计: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投标无效。分包意向协议(实质性格式)甲方(投标人):________乙方(拟分包单位):________甲方承诺,一旦在_________(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为:_______)招标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1.分包内容:_____。2.分包金额:_____,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___%。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本协议仅在投标人“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必须提供,否则投标无效;且投标人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电子件,否则投标无效。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3-1联合协议(如有)联合协议______、_____及_____就“________(项目名称)”____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由_________牵头,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2、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4、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5、______负责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6、______负责_____,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7、______负责_____(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投标文件及合同为准。8、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________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1)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元;(2)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元;(…)______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_____元。9、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0、其他约定(如有):_______。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__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盖章:______盖章:______联合体成员名称:______盖章: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注:1.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投标无效。2.联合体各方成员需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4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开户许可证/基本账户证明材料电子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1投标书(实质性格式)投标书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____个日历日。(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___。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授权委托书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说明: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兹证明,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3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开标一览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序号投标人名称大写小写(元)合同履行期限注:1.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5投标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投标分项报价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分项名称单价(元)数量合价(元)备注/说明123…总价(元)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6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合同条款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偏离情况说明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投标无效):□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投标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7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采购需求偏离表项目编号/包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序号招标文件条目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注:1.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投标无效。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8中小企业证明文件说明: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4)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选择):□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9拟分包情况说明拟分包情况说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__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___包(填写包号)的投标。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序号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选择)资质等级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人民币元)占合同金额的比例(%)1□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2□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其他…合计:注:1.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投标人拟进行分包时,必须提供;如未提供,或提供了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投标无效。2.如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投标人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投标无效。3.投标人“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请仔细阅读资格证明文件格式2-1中说明,并建议按要求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相关全部文件;投标人非“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建议在本册提供。投标人名称(盖章):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10项目实施详细方案投标人应提供项目实施详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和项目总体认知、运行服务方案、日常管理方案及管控措施、人员配备方案、安全保证措施、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应急预案、服务承诺。11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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