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2025年专项监测设备能力建设项目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JSZC-320000-ZJHX-G2025-0014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19 14:51:44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预算金额138.70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专项监测设备能力建设
联系方式
  • 陈浥尘:15365950371
  • 张晖:13852900423

正文内容

项目概况 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2025年专项监测设备能力建设项目 JSZC-320000-ZJHX-G2025-0014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206室) 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07-10 14:00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000-ZJHX-G2025-0014 项目名称: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2025年专项监测设备能力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138.7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38.7万元。 采购需求: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支撑,同时更全面、精准、及时地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以监测能力现代化助力环境治理效能提升,现开展该能力建设项目采购。详细内容及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详细内容及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扫描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供至少一个月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或提供资格承诺函。如按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了《资格承诺函》,可不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按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了《资格承诺函》,可不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承诺; 如按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了《资格承诺函》,可不提供此项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函;或提供资格承诺函)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206室) 方式:可以现场获取,也可接受邮箱报名,通过邮箱报名的请将领取文件所需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zjhxztb@163.com并电话告知,采购文件费汇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民生银行镇江润州支行 账 号:9902000523781540 售价:500.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5-07-10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镇江市润州区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208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正本份数:1份;副本份数:4份;请供应商另行准备一份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PDF电子文档(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同提交。 2.可申请邮寄响应文件,申请格式见采购文件附件。 3.投标保证金要求: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4.现场查勘: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查勘,供应商可自行联系采购人联系查勘。 5.本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要求,采购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对其价格给予10%的调减,以调减后的价格计算价格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江苏省镇江环境监测中心 单位地址: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133号 联系人:陈浥尘 联系电话:153659503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镇江华信招投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206室 联系人:张晖 联系电话:138529004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晖 电话:13852900423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1of4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2of4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3of4(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4of4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df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