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次磷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征求意见稿公示

项目编号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6-01-27 10:33:4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磷酸建设
联系方式

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等法规要求,现将《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次磷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与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1)网络链接:见附件 (2)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在本信息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邮件或至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索取。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及附近可能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 见附件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张杨公路东化工城 联系人:黄经理 联系电话:0512-56769313 评价单位: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0512-66061225 邮箱:qqhb-eia@szqingquan.cn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 附件1: 恒昌2000吨次磷酸项目(公示稿) 附件2: 公众意见表 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次磷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建设单位: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编制单位: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次磷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目录1概述1.1项目由来及特点1.2项目主要特点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1.4分析判定情况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2总则2.1编制依据2.2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2.3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2.4评价范围及环境敏感区2.5相关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3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3.1现有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3.2拟建项目工程概况3.3本项目影响因素分析3.4污染源强及污染物排放分析3.5环境风险因素识别4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1自然环境概况4.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1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5.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6.1废水防治措施评述6.2废气防治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i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00吨/年次磷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录6.3噪声防治措施评价与建议6.4固废防治措施评述6.5土壤和地下水防治措施6.6环境风险防范措施6.7环境保护投入6.8“三同时”验收项目一览表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7.1项目经济效益分析7.2环保经济损益分析7.3小结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1污染物总量8.2环境管理8.3环境监测8.4环境监测计划8.5“三同时”验收监测建议清单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9.1项目概况9.2环境质量现状9.3污染物排放情况9.4主要环境影响9.5公众意见采纳情况9.6环境保护措施9.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9.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9.9总结论9.10建议ii1概述1.1项目由来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始建于1965年,1994年从张家港市市区搬迁至市郊张杨公路旁,位于杨舍镇张杨公路东段化学工业城。企业原名为沙洲化工厂,1986年改名为张家港市化工厂,从1992年5月至1998年3月企业隶属于张家港市金洲集团公司,1998年改名为张家港市恒昌化工有限公司。2001年9月,公司与法国罗地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更名为罗地亚-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3年8月,比利时Solvay公司收购法国罗地亚后,更名为索尔维-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25年9月10日更名为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次磷酸钠、正磷酸、次磷酸、磷酸钙、四羟甲基氯化鏻(THPC)+四羟甲基硫酸鏻(THPS)及四羟甲基氯化鏻-尿素初缩体(THPC-UREA)等产品,主产品次磷酸钠已有五十多年的生产历史,目前为世界最大的生产厂家之一。企业已于2025年申报次磷酸生产环保提升技改项目,使用电渗析法生产稀次磷酸以代替现有的阳离子树脂离子交换法,技改后减少工艺用水和废水量。技改后50%次磷酸产能不变,为800t/a。50%次磷酸作为工业级主流规格,广泛应用于电镀还原剂、水处理重金属捕捉剂、阻燃剂中间体、农药与医药合成等领域,需求呈现刚性增长,因此,企业拟增加投资扩建一条电渗析法次磷酸生产线,扩建后全厂50%次磷酸产能将达到2000t/a。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20]94号)认定结果,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化工园区与化工集中区。2022年7月,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和《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要求,申报了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并经过属地审核、市级审核、审核公示等程序,最终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苏府[2022]52号)。对照《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文件),企业属于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张家港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24年8月3日召开会商,根据《张家港市2024年度第二次化工建设项目审批前联合会商会议纪要》附件1“张家港市化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本项目投资类别为扩建,因此,本项目属于化工重点监测点扩建项目。项目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中,对照《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本产品不属于《环保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三、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因此编制环评报告书。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承担2000吨/年次磷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此,环评单位的技术人员在现场踏勘、基础资料收集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了解项目建设前的环境现状,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周围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声环境等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提出防治污染和减轻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的可行措施,为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1.2项目特点本项目拟使用电渗析法生产稀次磷酸,电渗析法是在外加直流电场作用下,利用离子交换膜对溶液中离子的选择透过性,使溶液中阴、阳离子发生离子迁移,分别通过阴、阳离子交换膜而达到除盐或浓缩的目的。电渗析工艺大大减少用水量和含磷废水的产生量,工艺中产生的8%~10%氢氧化钠回收液能作为企业现有次磷酸钠生产工艺的原料使用。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无机磷废水处理装置,经处理后回用,不排放,不新增废水排放量;生产过程中定期采用少量盐酸、液碱对螯合树脂进行再生和转型,产生极少氯化氢废气,不进行定量分析,不增加废气污染物排放。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本项目评价工作程序见图1.3-1。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1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3开展初步的环境现状调查第1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2阶2明确评价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段3确定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2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1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2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3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阶段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图1.3-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1.4分析判定情况1、项目初筛本项目与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环境承载力、总量指标、“三线一单”等方面对本项目进行初步筛选,见表1.4-1。表1.4-1项目初步筛查情况分析序号分析项目分析结论1园区产业定位及规划相符性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符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苏府[2022]52号),符合化工行业的相关环保规划。2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条件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建设的项目。对照《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苏政办发[2020]32号),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属于允许建设的项目。对照《江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第一类限制类产业,无第二类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能,不属于禁止类项目。综上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本项目总投资450万元人民币,拟建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张杨公路386号(公司现有厂区内),区域供热、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基本完善,区域内环保基础设施能够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在今后的建设当中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建设不违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文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等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无含氮磷的工业废水排放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的相关条款。根据分析,本项目符合《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第三次修正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号)和《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苏委办发[2019]98号)、《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文件)等文件的相关要求,项目建设与目前我省“化工企业环境管理要求”相符。3总量指标合理性及可达性分析本项目不增加废气、废水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固废排放量为零。4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区域已实现集中给水、供电、供气、供热能力、废水集中处理;基础设施情况基本完善,可以满足项目运营需求。5与“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规定,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要为:梁丰生态园5一单”对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本项目不在其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因此,符合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规定。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4年张家港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城区空气质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均达标,臭氧未达标。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评价范围内,地表水、声环境的各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功能区要求;土壤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的要求;地下水监测结果可以满足相应开发功能要求。结合环境影响预测结论,本项目的建设不会恶化区域环境质量功能,不会触碰区域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用水、能源均由镇区基础设施统一供给,不新增土地,本项目的资源消耗主要体现在对水、电等资源的利用上。本项目将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通过采用节水工艺、节电设备等手段,本项目在区域规划及规划环评规定的资源利用上线内所占比例很小。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中负面清单内容,具体分析见表1.4-2。项目建设方世能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苏府[2022]52号),本次申报的项目符合监测点相关管理要求,不属于苏政办发[2012]121号、苏政发[2016]128号、苏发[2016]47号等行业环保政策中禁止建设的项目。2、与《(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根据细则要求: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位于张家港杨舍镇,项目所在地与长江最近直线距离为13.1公里,紧邻盐铁塘;根据《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目录》(办河湖[2025]64号)中的长江支流名录,流经苏州市常熟市、太仓市的盐铁塘为一级支流,本项目位于张家港,不属于名录范围,因此,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企业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苏府[2022]52号),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化工园区与化工集中区,不在合规园区名录中。本项目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产品为50%次磷酸,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不属于名录中高污染产品。因此,本项目建设不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对照分析如下:表1.4-2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与长江办[2022]7号文相符性分析序号条款内容相符性分析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河段、码头、港口及厂界岸线的利用与开发,不过长江干线通道。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和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捕捞。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不涉及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符合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企业属于区外化工重点监测点,本项目产品为50%次磷符合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酸,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不属于名录中高污染产品。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为精细化工产品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对照产业政策,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符合与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相符性分析序号条款内容相符性分析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符合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所在地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不涉及符合5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涉及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不涉及符合7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不涉及符合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不涉及符合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不涉及符合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不涉及符合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不涉及符合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企业属于区外化工重点监测点,本项目产品为50%次磷酸,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不属于名录中高污染产品。符合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不涉及符合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不涉及符合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涉及符合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不涉及符合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不涉及符合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限制、淘汰、禁止类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置项目符合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涉及符合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建设。符合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根据法律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位于张家港杨舍镇,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项目。本项目所在地与长江最近直线距离为13.1公里,紧邻盐铁塘;根据《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目录》(办河湖[2025]64号)中的长江支流名录,流经苏州市常熟市、太仓市的盐铁塘为一级支流,本项目位于张家港,不属于名录范围,因此,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综上,本项目建设不存在上述禁止行为,符合相关规定。3、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的相符性根据条例:沿江地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项目应当符合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范围外限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石油化工等项目;确需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沿江地区化工以及化工原料制造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不得向水体排放标准中禁止排放的有机毒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本项目选址符合总体规划,且厂内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向地表水体排放,符合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文件中所涉及的《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中相关规划内容为:“沿江开发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吸纳外商资本和国内各类资本,推进两岸联动开发和苏南产业转移,建设基础设施,开发产业园区,发展沿江产业,构筑生产要素集聚的载体和平台,形成沿江基础产业带、沿江城镇密集带、集约型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发达基础设施网、现代物流网的‘两带两区两网’开发格局。”“精细化工产业布局:根据流域产业布局原则,将精细化工重点布局在沿江下游地区。充分发挥张家港、常熟、太仓、泰兴、南通等现有优势,注重产品品种错位,积极发展绿色环保型、附加值高、市场需求量大的产品,共同形成沿江精细化工产业密集区。禁止高污染的化工企业和小化工企业在临江地区布局。”“根据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长江自净能力,加大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治理力度,从严控制化工和化学原料制造等行业有机毒物的排放,确保长江水质安全。”本项目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为磷化工类生产企业,附加值高、市场需求量大;本项目产品不属于高污染化工企业,且不在临江建设。因此,本项目符合《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中相关规划内容。4、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的相符性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本项目为化工项目,项目地不在入太湖河道岸线1000米范围内,不属于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无含氮磷工业废水排放,不属于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生产项目。项目建设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相符。5、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企业现有项目《罗地亚-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四羟甲基硫酸磷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6年取得批复,现有项目含磷工业废水在《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实施前获得批准排放,2016年开展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时,自查评估报告中对废水排放现状进行评价,重新核定全厂废水排放量并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已批在建“次磷酸生产环保提升技改项目”实施后现有无机磷废水由部分外排改为全部回用,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无机磷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不排放含氮磷工业废水。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属于该条例中禁止或限制类项目,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的相关条款。6、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1)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及《江苏省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公告》,本项目位于长江流域及太湖流域,相符性分析见表1.4-3。表1.4-3江苏省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相符性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一、长江流域重点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始终把长江生态修复放在首位,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引导长江流域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调整,实现科学发展、有序发展、高质量发展。2、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3、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内,行业类别为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属于禁止建设的化工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不涉及港口建设。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本项目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废水截留和收集,在各危险单元按国符合环境风险防控2、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家规定安装监控、自动报警以及相关的联锁装置。制定相应的企业应急预案与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联动、衔接方案。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属于化工项目,距离长江岸线最近距离13.1km;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符合二、太湖流域重点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以及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在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属于禁止建设的生产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纺织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钢铁工业、电镀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废水接管至张高新(张家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符合环境风险防控1、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3、加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控,着力提高防控太湖蓝藻水华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本项目原辅料采用汽运,不涉及运输船舶;企业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不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符合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规范化管理,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对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企业分类分步先期实施节水改造,鼓励重点用水企业、园区建立智慧用水管理系统。2、推进新孟河、新沟河、望虞河、走马塘等河道联合调度,科学调控太湖水位。企业采取措施对废水进行回用,节约用水。符合(2)对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字[2020]313号)及《苏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本项目地块不在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项目位于环境管控单元名称为杨舍镇,属于一般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见下表1.4-4。表1.4-4苏州市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对照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相符性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苏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项目不新增用地,现有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2)严格执行《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本项目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不属于禁止建设项目,含氮、磷生产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不外排,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量;项目生产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不外排,不新增废水排放。符合(2)进一步开展管网排查,提升生活污水收集率。强化餐饮油烟治理,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区域污水管网已铺设,生活污水接管至第三污水厂处理,现有工业废水通过管网接管至张高新(张家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符合(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环境风险防控(1)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应急物资管理。企业已建立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符合(2)合理布局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噪声、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本项目使用能源为电能,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2)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用水量等指标达到市定目标。//(3)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本项目不新增用地。符合(4)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落实相应的禁燃区管控要求。//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关于印发施方案>的通知》。7、与《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细化要求》(苏化治办[2019]3号)的相符性分析《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细化要求》中明确提出了关闭退出类(10条)、停产整改类(11条)和限期整改类(11条)。2022年7月5日企业经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苏府[2022]52号),企业不在关闭退出类、停产整改类和限期整改类范围内,符合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整治提升工作细化要求的相关规定。8、与《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的相关要求:“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企业距离长江最近直线距离为13.1公里,不在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属于该文严禁建设的化工企业的范围内,符合“苏办发[2018]32号”的要求。9、与《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苏委办发[2019]98号)相符性分析企业已建立涵盖厂内所有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并拟根据扩建后的情况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工艺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等;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组织开展企业安全风险分析研究,判定企业安全风险,签署承诺公告;本项目及现有项目均不使用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工艺按规定进行安全论证等相应要求;根据通知规定要求厂内相关从业人员;企业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符合“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并且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不涉及VOCs整治的原料和产品替代,污水可以稳定达标排放,绝不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不私设暗管,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按相关要求申报排污许可证;环保信用评价无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按照《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和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执行,废气治理设施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本项目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排放含氮磷工业废水;本项目依托现有危废仓库,落实安全合法处置去向,签订了处置协议;危险废物及时清运处置,最大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90天;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并及时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修订、备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八查八改”专家现场核查工作,按规范要求建设了应急池和导流槽等,配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配备了1名以上专职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因此,本项目符合《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苏委办发[2019]98号)中相关内容。10、与《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中有关要求“三、建立环境治理设施监管联动机制。企业要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建设单位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粉尘处理设施均委托专业的安全评估单位开展了安全现状评价,并取得专家意见;企业拟进一步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因此,本项目与(苏环办[2020]101号)文件相关内容相符合。11、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符合性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面落实《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而发布的《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的附件《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实施意见》“(二十一)加强能评、环评源头管控。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和环评审批的源头管控作用、未落实能耗减量替代、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排放区域消减等要求,以及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两高”项目,不得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和环评批复”。对照江苏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本项目属于化工中的C261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属于两高项目,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量、不新增废水排放量。12、与《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文件)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文件):“(四)鼓励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通过信息化改造,依靠技术支撑实现安全风险的常态化、智慧化管控。鼓励企业在不新增供地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实施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的技术改造项目,但不得新建、扩建《环保综合名录》等文件明确的高污染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第三十七条化工重点监测点可以在不新增供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确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剂平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外化工重点监测点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化工项目。”企业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苏府[2022]52号),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化工园区与化工集中区,不在合规园区名录中。本项目产品为50%次磷酸,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不属于名录中高污染产品,因此符合建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要求。13、与《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意见:(四)推动集聚集约发展。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和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实施,引导支持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推动化工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八)支持企业提质升级。化工园区外企业搬迁入园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提升安全环保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测点。化工重点监测点可以在不新增供地、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确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调剂平衡。园区外其他企业(非化工重点监测点)在不新增产品类别、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提升本质安全环保水平的前提下,可以实施提升改造项目。本项目位于张家港杨舍镇,为C261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本项目所在地与长江最近直线距离为13.1公里,紧邻盐铁塘;根据《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目录》(办河湖[2025]64号)中的长江支流名录,流经苏州市常熟市、太仓市的盐铁塘为一级支流,本项目位于张家港,不属于名录范围,因此,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企业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苏府[2022]52号),本项目所在地不属于化工园区与化工集中区,不在合规园区名录中。本项目不新增供地,不新增废气排放量;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无机磷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不排放,不新增废水排放。因此,本项目与《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相符。14、与《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相符性分析意见内容: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或其他具有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评工作中做好上述新污染物识别,涉及上述新污染物的,执行本意见要求;不涉及新污染物的,无需开展相关工作。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属于重点行业,现有项目原辅料中涉及甲醛和砷,但对照附表“不予审批环评的项目类别”,本项目不属于以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料或产品的建设项目。企业对优先控制化学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要求的监测频次定期对废气排放口、废水接管口进行监测,并公开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信息;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中,已将甲醛和砷纳入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15、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苏环办[2021]20号相符性分析表1.4-5项目与(苏环办[2021]20号)的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内容相符性1第二条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前款分析,项目建设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符合2第三条产业政策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化工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化工项目。(二)优先引进属于国家、地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有利于促进区域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有利于延伸产业链、促进区域主导产业规模配置和壮大的产业项目。支持列入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短板技术产品“卡脖子”清单项目建设,支持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试孵化和研发基地项目建设。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中淘汰及限制类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3第四条项目选址要求(一)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全省化工产业布局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产业发展和区域活动不得违反《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主要入江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企业和项目。(二)新建(含搬迁)化工企业必须进入经省政府认定且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集中区),符合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禁止审批环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本项目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内;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量;项目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无机磷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不排放,不新增废水排放;本项目位于化工重点监测点,符合苏化治[2021]4号,苏政规[2024]9号等文件要求。符合3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内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三)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化工重点监测点、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复配类化工企业(项目)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四)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完成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问题后方可审批。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本项目不在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内;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量;项目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无机磷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不排放,不新增废水排放;本项目位于化工重点监测点,符合苏化治[2021]4号,苏政规[2024]9号等文件要求。符合4第五条从严审批产生含杂环、杀菌剂、卤代烃、盐分等高浓度难降解废水的化工项目,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园区内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或设区市无法平衡解决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生产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特种涂料除外)。①本项目不生产含杂环、杀菌剂、卤代烃、盐分等高浓度难降解废水;②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危险废物立足于周边区域就近无害化处置。③本项目不涉及高VOCs含量的有机溶剂型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的生产和使用。符合5第六条环境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一)建立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境质量挂钩机制,项目建设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目标要求。(二)严格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有明确的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满足控制标准要求。根据《2024年张家港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量;项目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无机磷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不排放,不新增废水排放。符合6第七条化工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积极采用能源转换率高、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工艺技术,推进工艺技术提升改造和设备更新换代、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满足节能减排政策要求。本项目采用国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生产过程自动化程度较高,相关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等清洁生产指标能够满足国内先进水平。符合7第八条废气治理要求(一)项目应依托区域集中供热供汽设施,禁止建设自备燃煤电厂。对蒸汽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替代燃煤锅炉(包括燃煤导热油炉、燃煤炉窑等),并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管理要求。(二)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装卸、废水处理、污泥处置等环节密闭化,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储存、装卸、废水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明确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三)生产废气应优先采取回用或综合利用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确不能回收或综合利用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企业应根据各类废气特性、产生量、污染物浓度、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选择合适、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非正常工况排放废气应分类收集后接入回收或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应纳入生产系统进行管理,科学合理配备运行状况监控及记录设施。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排放。符合8第九条废水治理要求(一)强化企业节水措施,减少新鲜用量水。选用经工业化应用的成熟、经济可行的技术,提高全厂废水企业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区域配套污水处理站设计满足全厂水量水质平衡的核算符合8回用率。(二)依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深度处理,分质回用”的原则,按满足水质水量平衡核算要求设计全厂排水系统及废水处理处置方案,满足企业投产后水质水量平衡核算要求。初期雨水应按规定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强化对废水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含高毒害或生物抑制性强、难降解有机物及高含盐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原则上化工生产企业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求。符合9第十条固体废物处置要求(一)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实施废物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利用,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改进工艺装备,减少废盐、工业污泥等低价值、难处理废物产生量,减轻末端处置压力。(二)危险废物立足于项目或园区就近无害化处置,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系统应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三)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①本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危险废物立足于周边区域就近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均能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②项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等文件要求进行管理。③本次评价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等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符合10第十一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一)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二)项目工艺废水管线应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工艺废水管线、生产装置、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及其他污染区地面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三)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应重点关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提出合理、可行、操作性强的土壤防控措施;搬迁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现有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土壤修复的要求。项目实施了分区防渗措施,制定了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项目废水管线均采用明管,雨水采用明沟收集。工艺废水管线、生产装置、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采取了防腐和防渗处理符合11第十二条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本项目采用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对外环境的噪声影响,厂界噪声满足GB12348要求。符合12第十三条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一)根据项目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布局项目生产装置和环境治理设施,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二)建设满足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的基础设施。严格落实“单元-厂区-园区(区域)”三级环境风项目根据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和环境治理设施,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项目落实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要求,设有的雨水污水排口及强排符合12险防控要求,建设科学合理的雨水污水排口及闸控、输送管路、截污回流系统等工程控制措施,以及事故水收集、储存、处理措施,配套足够容量的应急池,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并以图示方式明确封堵控制系统。(三)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定期开展回顾性评估或修编。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配备应急处置人员和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设备、物资。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准备措施。(四)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相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泵、输送管路、截污回流系统等工程控制措施,在厂区配有1000立方的应急事故池,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企业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定期开展回顾性评估或修编。配备应急处置人员和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设备、物资。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完善应急准备措施。与周边企业和杨舍镇建立环境风险联控机制。符合13第十四条环境监控要求(一)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覆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生态等各环境要素、包含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自行监测。(二)对采取焚烧法的废气治理设施(直燃炉、RTO炉)安装工况在线监控和排口在线监测装置,喷淋处理设施应配备液位、pH等自控仪表、采用自动加药。企业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在线质控、视频监控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全厂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放口。(三)企业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单独安装水、电、蒸汽等计量装置,关键设备(风机、水泵)设置在线工况监控;项目所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和各类污染物的监测监控体系。本项目建成后需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的要求,对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企业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按照相关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和自控设备。符合14第十五条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本报告已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方案。符合15第十六条按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本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符合综上所述项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中的各项审批原则。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本项目拟建地点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世能恒昌公司现有厂区内,企业已被认定为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苏府[2022]52号,见附件),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完善,目前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厂界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等环境敏感点。本项目在环评阶段,需关注以下几个环境问题:(1)地表水环境:关注项目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做到含磷废水零排放;(2)地下水环境:关注地下水区域污染及防渗措施;(3)声环境:关注各类设备噪声对厂界的影响;(4)固体废物:关注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5)环境风险:关注化学品在事故状态下的环境风险影响程度及范围。1.6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根据张家港市沿江化工优化提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化工建设项目会商意见表,该项目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不新增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不新增特种设备,不新增建设用地。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不排放氮、含磷废水;本项目不新增废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废水依托现有无机磷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冷却塔,不排放,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可行可靠,环境风险可控。因此,本报告书认为,建设单位只要在项目设计、施工和投产运行中切实落实本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和稳定运行,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讲,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2总则2.1编制依据2.1.1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8年1月1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审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54号,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2年7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第六次会议修正通过);(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第七次会议重新修订);(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国家环保部,2014年1月1日生效);(1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2011年8月24日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4)《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5)《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委办[2008]26号);(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管三[2009]116号);(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订);(21)《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3)《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4)《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5)《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6)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27)《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2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自2016年5月28日起实施);(29)《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2022年3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印发);(30)《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31)《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布,2018年8月1日起施行);(3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生态环境部公布,2019年7月);(3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3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公告2019年第4号);(35)《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2019年第28号);(36)《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公告2025年第15号)(3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38)《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39)《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4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41)《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42)《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23]24号);(4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环环评〔2024〕41号);(44)《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目录》(办河湖[2025]64号);(45)《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46)《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环规生态[2022]2号);(47)《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48)《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8日修改,2024年3月1日起施行);(49)《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二)地方环保法规及行政规章(1)《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通过修订,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3)《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通过修订);(4)《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通过修订,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5)《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通过修订,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6)《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11月28日通过修订,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7)《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3月31日通过,2022年9月1日起施行);(8)《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24年11月28日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9)《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3月27日通过,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10)《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1993年省政府38号令);(11)《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年)》;(12)《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97]122号);(13)《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1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20]1号);(1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6)《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修订);(17)《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18)《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19)《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20)《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的通告》(张政通[2021]3号);(2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2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23)《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6]95号);(24)《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25)《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26)《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27)《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张家港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2]145号);(28)《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29)《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30)《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号);(3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苏府办[2021]275号);(32)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33)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0]16号);(34)《关于印发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有关细化要求的通知》(苏化治办[2019]3号);(35)《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文件);(36)《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37)《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38)《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苏环办[2021]20号);(39)《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应急相关内容编制要点的通知》(苏环办[2022]338号);(40)《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环保设施项目安全辨识和固体废物鉴定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2]111号);(4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8号);(42)《江苏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苏长江办发[2022]57号);(4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规[2023]3号);(44)《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71号);(45)《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环发[2023]5号);(46)《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47)《江苏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苏环办[2023]35号);(48)《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49)《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50)《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4]50号)。(51)《关于印发管理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5]4号);(52)《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53)《张家港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张政办[2022]9号,2022年1月30日);(54)《江苏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苏长江办发[2022]57号,2022年6月15日);(55)《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56)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应急相关内容编制要点的通知》(苏环办[2022]338号);(57)《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2025年6月23日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58)《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2022年6月发布)。2.1.2产业政策与行业管理规定(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2)《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府[2007]129号);(3)《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苏政办发[2020]32号);(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5)《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6)《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7)《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苏省太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4]3号)。2.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8)《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9)《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1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品制造工业》(HJ1103-2020);(1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14)《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39499-2020);(15)《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16)《江苏省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21]364号)。2.2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2.2.1环境影响因子识别根据工程特征及其原辅材料使用和相应的排污特征,对环境影响因子加以识别,识别结果详见下表。表2.2-1环境影响识别表影响因素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陆域环境水生环境渔业资源主要生态保护区域施工期施工废水-1SI施工扬尘-1SD施工噪声-2SD施工废渣-1SI-1SI运行期废水排放-1L-1LI-1LI-1LI废气排放-2LD-1LI-1LD-1LI噪声排放-1LD固体废物-1LD事故风险-2SD-1SD注:“+”、“-”分别表示有利、不利影响;“L”、“S”分别表示长期、短期影响;“1”、“2”、“3”数值分别表示轻微影响、中等影响和重大影响;用“D”、“I”表示直接、间接影响。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特征,结合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因子识别,确定本项目的环境评价因子,见下表。表2.2-2评价因子环境要素现状评价因子影响评价因子总量控制因子大气PM10、PM2.5、SO2、NO2、CO、臭氧、HCl————地表水pH、COD、SS、氨氮、总磷——COD、氨氮、总磷噪声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厂界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地下水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六价铬、总硬度、氟、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砷、铅、镉、汞、氰化物、铁、锰总磷——包气带pH、氨氮、总磷、耗氧量、氯化物、硫酸盐、砷————土壤建设用地:pH、镉、汞、砷、铜、铅、铬(六价)、锌、镍、VOCs、SVOCs、石油烃;农用地:pH、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苯并[a]芘次磷酸——固体废物/工业废物排放量工业废物排放量环境风险/盐酸、次磷酸、五氧化二磷/2.2.2评价标准2.2.2.1环境质量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它参考标准。具体限值见下表。表2.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因子平均时段标准值(μg/m3)标准来源PM2.5年平均3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24小时平均70PM10年平均7024小时平均150SO2年平均6024小时平均150年平均500NO224小时平均40年平均801小时平均200CO24小时平均40001小时平均10000O3日最大8小时平均1601小时平均200HCl小时平均5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日均值15(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废水经无机磷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企业现有有机磷废水接管至张高新(张家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尾水经张家港市废污水总管线走马塘入河排污口排放,雨水排入厂区北侧盐铁塘;按照2022年3月江苏省水利厅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的《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21-2030)》,走马塘、盐铁塘水质功能区划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具体限值见下表。表2.2-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单位:mg/L)执行标准指标标准限值(Ⅲ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PH6~9CODCr≤20NH3-N≤1.0TP(以P计)≤0.2(3)声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的通告》(张政通[2021]3号),项目所在地不在中心城区划分范围内,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噪声排放信息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声环境敏感目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项目南侧张杨公路为交通干线,因此,南厂界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具体限值见下表。表2.2-5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标准标准限值dB(A)昼间夜间《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60503类标准65554a类标准7055(4)地下水质量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水质标准。具体限值见下表。表2.2-6地下水质量标准(单位:mg/L)指标标准限值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PH6.5~8.55.5~6.5,8.5~9<5.5,>9总硬度≤150≤300≤450≤650>650溶解性总固体≤300≤500≤1000≤2000>2000硫酸盐≤50≤150≤250≤350>350氯化物≤50≤150≤250≤350>350耗氧量≤1.0≤2.0≤3.0≤10>10氨氮≤0.02≤0.1≤0.5≤1.5>1.5硝酸盐≤2.0≤5.0≤20≤30>30亚硝酸盐≤0.01≤0.1≤1≤4.8>4.8挥发性酚类≤0.001≤0.001≤0.002≤0.01>0.01六价铬≤0.005≤0.01≤0.05≤0.1>0.1指标标准限值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1.0≤1.0≤1.0≤2.0>2.0≤0.0001≤0.0001≤0.001≤0.002>0.002≤0.005≤0.005≤0.01≤0.1>0.1≤0.001≤0.01≤0.05≤0.1>0.1≤0.001≤0.001≤0.01≤0.05>0.05≤0.0001≤0.001≤0.005≤0.01>0.01≤0.1≤0.2≤0.3≤2.0>2.0≤0.05≤0.05≤0.1≤1.5>1.5≤0.01≤0.05≤1.0≤1.5>1.5≤0.002≤0.002≤0.02≤0.1>0.1≤100≤100≤100≤1000>1000≤3.0≤3.0≤3.0≤100>100氟化物汞铅氰化物砷镉铁锰铜镍细菌总数(个/ml)总大肠菌群(个/L)(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本项目拟建于现有厂区内,用地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项目所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附近居住区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2.2-7。项目附近农用地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指标》(GB15618-2018),具体标准值见表2.2-8。表2.2-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mg/kg)序号污染物项目CAS编号筛选值管制值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重金属和无机物1砷7440-38-22060①1201402镉7440-43-92065471723铬(六价)18540-29-93.05.730784铜7440-50-82000180008000360005铅7439-92-140080080025006汞7439-97-683833827镍7440-02-01509006002000挥发性有机物8四氯化碳56-23-50.92.89369氯仿67-66-30.30.951010氯甲烷74-87-3123721120序号污染物项目CAS编号筛选值管制值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111,1-二氯乙烷75-34-33920100121,2-二氯乙烯107-06-20.525621131,1-二氯乙烯75-35-412664020014顺-1,2-二氯乙烯156-92-666596200200015反-1,2-二氯乙烯156-60-510543116316二氯甲烷75-09-2946163002000171,2-二氯丙烷78-87-515547181,1,1,2-四氯乙烷630-20-62.61026100191,1,2,2-四氯乙烷79-34-51.66.8145020四氯乙烯127-18-4115334183211,1,1-三氯乙烷71-55-6701840840840221,1,2-三氯乙烷79-00-50.62.851523三氯乙烯79-01-60.72.8720241,2,3-三氯丙烷96-18-40.050.50.5525氯乙烯75-01-40.120.431.24.326苯71-43-214104027氯苯108-90-7682702001000281,2-二氯苯95-50-1560560560560291,4-二氯苯106-46-75.6205620030乙苯100-41-47.2287228031苯乙烯100-42-5129012901290129032甲苯108-88-3120012001200120033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08-38-3,106-42-316357050057034邻二甲苯95-47-6222640640640半挥发性有机物35硝基苯98-95-3347619076036苯胺62-53-392260211663372-氯酚95-57-82502256500450038苯并[a]蒽56-55-35.5155515139苯并[a]芘50-32-80.551.55.51540苯并[b]荧蒽205-99-25.5155515141苯并[k]荧蒽207-08-955151550150042䓛218-01-9490129349001290043二苯并[a,h]蒽53-70-30.551.55.51544茚并[1,2,3-cd]芘193-39-55.5155515145萘91-20-3257025570046石油烃(C10-C40)——826450050009000序号污染物项目CAS编号筛选值管制值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第一类用地第二类用地注:①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见3.6)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土壤环境背景值可参见附录A。表2.2-8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污染物项目风险筛选值(单位:mg/kg)pH≤5.55.5<pH≤6.56.5<pH≤7.5pH>7.5镉水田0.30.40.60.8其他0.30.30.30.6汞水田0.50.50.61.0其他1.31.82.43.4砷水田30302520其他40403025铅水田80100140240其他7090120170铬水田250250300350其他150150200250铜果园150150200200其他5050100100镍6070100190锌200200250300六六六总量0.10滴滴涕总量0.10苯并[a]芘0.552.2.2.2污染物排放标准(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①回用水标准本次新增废水经现有的无机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得到中水作为循环冷却系统补充用水,最终不排放,中水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24)表1的“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标准限值。具体见表2.2-9。表2.2-9再生水用作冷却用水水质标准执行标准指标标准限值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6~950mg/L《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pHCODBOD510mg/L5mg/L15mg/L0.5mg/L2mg/L250mg/L1000mg/LNH3-NTNTP氟化物氯离子TDS②污水接管标准全厂生活污水通过生活污水排放口接管至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第三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第三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经有机磷废水处理装置处理的工业废水经工业废水排口接管至张高新(张家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污水接管标准见下表。表2.2-10全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源项目单位接管标准限值标准来源生活污水排放口CODmg/L500接管协议NH3-Nmg/L45SSmg/L400TPmg/L8TNmg/L70工业废水排放口PH无量纲6~9接管协议CODmg/L200NH3-Nmg/L15SSmg/L150TPmg/L8TNmg/L45甲醛mg/L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总砷mg/L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监控位置为车间排放口③污水外排标准张家港第三污水处理厂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COD、TN、NH3-N、TP排放执行《张家港市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苏州特别排放标准限值;SS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张高新(张家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工业集中污水处理厂,废水中pH、COD、NH3-N、SS、TP执行接管协议中约定的排放标准,甲醛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尾水排放标准见下表。表2.2-11全厂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源项目单位标准限值标准来源张家港第三污水处理厂排口CODmg/L30《关于高质量推进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苏委办发[2018]77号)NH3-Nmg/L1.5(3)TNmg/L10TPmg/L0.3SSmg/L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C标准张高新(张家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排口PH无量纲6~9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CODmg/L60NH3-Nmg/L5SSmg/L20TPmg/L0.5TNmg/L12甲醛mg/L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总砷mg/L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①有组织废气本项目依托现有盐酸储罐,盐酸储罐排放口DA006排放的氯化氢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见表2.2-12。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2.2-13。表2.2-1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筒编号污染因子排气筒高度(m)排放浓度(mg/m3)排放速率(kg/h)执行标准DA006HCl1510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2-13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气筒高度(m)污染物名称浓度限值mg/m3速率限值kg/h标准来源DA001老磷酸生产线排放口22.8甲醛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硫酸51.1氯化氢100.18磷酸雾50.55参照上海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P2O560/参照《磷酸(热法)生产技术规范》(GBT28602-2012)附录CDA002新磷酸生产线排放口33.8磷酸雾50.55参照上海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P2O560/参照《磷酸(热法)生产技术规范》(GBT28602-2012)附录CDA003磷酸钙生产线煅烧尾气排口18.8NOX18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SO280/颗粒物20/DA004磷酸钙车间粉尘收集处理排口15颗粒物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DA005污水站废气收集处理排口15氨/4.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硫化氢/0.33臭气浓度2000/DA006盐酸储罐排气筒15HCl10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DA007甲醛储罐排气筒15甲醛50.1DA008次磷酸钠生产线15颗粒物201.0DA009磷酸钙粉碎包装废气排口15颗粒物201.0DA010磷系阻燃剂生产线排放口15颗粒物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氨/4.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臭气浓度2000/②无组织废气全厂硫酸雾、甲醛、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执行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盐酸储罐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具体见表2.2-14。表2.2-14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名称排放限值mg/m3限值含义标准来源江苏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氯化氢0.05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制硫酸雾0.3甲醛0.05颗粒物0.5氨1.5厂界标准值硫化氢0.06臭气浓度20③施工废气施工扬尘(TSP、PM10)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具体见下表。表2.2-15施工期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标准污染物名称标准限值执行标准监控位置浓度(μg/m3)TSP易产生扬尘场所500《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PM1080(3)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东、西、北厂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具体限值见下表。表2.2-16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标准标准限制Leq[dB(A)]昼间夜间《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705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65554类7055(4)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厂内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废厂内贮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2.3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2.3.1评价工作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1~2.4)中的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各环境专题评价等级确定为:(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1~2.4)中的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各环境专题评价等级确定为: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氯化氢,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采用AERSCREEN分别估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第i个污染物),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定义为:Pi=(Ci/C0i)×100%式中: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空气质量浓度占标率,%;Ci-采用估算模型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1h地面空气质量浓度,mg/m3;C0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C0i一般选用GB3095中1h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使用导则5.2中确定的各评价因子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对仅有8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日平均质量浓度限值或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分别按2倍、3倍、6倍折算为1h平均质量浓度限值。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依据见下表。表2.3-1大气评价等级判据评价工作等级评价工作等级判据一级Pmax≥10%二级1%≤Pmax三级Pmax估算模型参数见下表2.3-2,预测结果见表2.3-3。表2.3-2估算模型参数表参数取值城市/农村选项城市人口数(城市选项时)38°C最高环境温度/℃-5°C最低环境温度/℃-14.2土地利用类型农村区域湿度条件潮湿气候是否考虑地形是地形数据分辨率/m90是否考虑海岸线熏烟否离岸距离/km/岸线方位/°/表2.3-3估算模式预测结果统计污染源名称评价因子Cmax(μg/m³)Pmax(%)D10%(m)DA006氯化氢2.77E-040.55未出现罐区无组织氯化氢4.14E-040.83未出现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最大占标率为Pmax=0.83%价等级判别测算,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三级。但根据导则5.3.3.2“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因此提级后本项目大气评价等级为二级。(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无废水排放,全厂废水接管至区域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环境》(HJ2.3-2018)的等级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进行水环境影响预测,仅对废水处理设施依托可行性进行评价。(3)噪声影响评价本项目不属于《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的通告》(张政通[2021]3号)中规划环境功能区内,根据企业排污许可证中“噪声排放信息表”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因此项目所在区域按3类声功能区。本项目西南侧180米处骏马社区为声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影响评价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进行二级评价。(4)地下水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附录A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本项目属于“L石化、化工-85、基本化学原料制造-报告书”,属于Ⅰ类项目。本项目场地未在水源地的准保护区内,通过现场调查,评价区域内不存在浅层地下水集中式与分散式居民饮用水供水水源地,结合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利用现状及规划,拟建场地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判为“不敏感”。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情况见下表。表2.3-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判据一览表项目类别环境敏感程度Ⅰ类项目Ⅱ类项目Ⅲ类项目敏感一一二较敏感一二三不敏感二三三因此,根据导则HJ610-2016等级判定,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5)环境风险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风险评价工作级别及物质危险性标准表要求,对建设项目危险性、环境敏感性、风险潜势的判定。确定本项目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12.707)为1≤QP3,分级判定见下表:表2.3-5危险物质及工艺系统危险性等级判别表危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行业及生产工艺(M)M1M2M3M4Q≥100P1P1P2P310≤Q<100P1P2P3P41≤Q<10P2P3P4P4根据各环境要素的环境敏感程度分级判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附录D对环境敏感程度(E)进行分级,确定大气为E1环境高度敏感区,地表水为E3环境低度敏感区,地下水为E3环境低度敏感区,本项目分析评级等级见下表。表2.3-6本项目环境风险潜势划分及评级等级表环境要素环境风险潜势初判环境风险潜势划分评价等级确定PE大气P3E1Ⅲ二级地表水P3E3Ⅱ简单分析地下水P3E3Ⅱ简单分析表2.3-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判别表环境风险潜势IV、IV+IIIIII简单分析评价工作等级一二三本项目大气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地表水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简单分析。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潜势综合等级取各要素等级的相对高值,因此,本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为二级。(6)土壤环境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项目属于污染影响型项目的I类项目;项目占地约0.029ha,全厂占地面积9ha,属于中型项目;项目周边1000米范围内存在少量耕地,对照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本项目土壤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表2.3-8污染影响型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占地评价工作等级I类项目II类项目III类项目敏感程度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敏感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较敏感一级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不敏感一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级三级--注:“-”表示可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7)生态影响评价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占地,为污染影响类项目,且不涉及生态敏感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22)6.1.8,本项目属于“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且位于原厂界范围内的污染影响类改扩建项目”,可不确定评价等级,直接进行生态影响简单分析。2.3.2评价重点根据项目地区环境状况以及项目污染特征,本项目评价重点为:(1)工程分析(2)污染防治措施评述(3)环境风险评价2.4评价范围及环境敏感区2.4.1评价范围(1)大气评价范围:以项目厂址为中心,边长5km的矩形区域(2)地表水评价范围:张高新(张家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上游500m至排污口下游2000m。(3)地下水评价范围:由于项目所处地区河网密布,水文地质条件相对复杂,地下水评价范围以项目地所处水位地质单元边界范围内,即东至三干河、南至王庄浜、西至十一圩港、北至盐铁塘,约3.8平方公里范围。(4)噪声评价范围:噪声影响评价范围为项目厂界外200m范围内。(5)土壤评价范围:项目厂内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6)环境风险评价范围:环境风险评价中大气影响评价范围确定为项目边界周围5公里范围,地表水风险评价范围为盐铁塘雨水排放口至下游1000m;地下水风险评价范围同地下水评价范围一致。2.4.2环境敏感区项目周围环境保护目标见表2.4-1~2.4-4。生态红线图见图2.4-1。表2.4-1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名称坐标/m*保护对象保护内容环境功能区相对厂址方位距离厂界边界/mXY骏马社区-322-125居住区500人环境空气二类区SW180双鹿村-268-233居住区15户SW310鹿勤村-396-1060居住区100户SW1000安庆村-35-1619居住区200户S1600新乘花苑-979-1165居住区1386户SW1400丽新花苑-2097268居住区1112户W1900东莱村徐丰社区-1051631居住区1260户N1300新庄花苑-1119943居住区1254户NW1200蒋东村-1235536居住区40户WNW1100翡翠公馆-1748641居住区4416户WNW1600绿景雅苑-16201176居住区2000户WNW1800农联家园-21561456居住区1400户WNW2200黎明村1573-326居住区130人NE250鹿北村5710居住区180户E1300钱家湾955-419居住区30户SE800滩里村955-1246居住区500户SE1400鹿苑社区1876-1223居住区6000人SE2000*注:本次坐标原点设在厂区人流大门处。表2.4-2水环境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序号名称坐标/m距离雨水排口(m)距离厂界方位/距离(m)规模与本项目关系备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XY1盐铁塘2750/北,紧邻中河雨水排放河流2三干河85155下游东中河雨水排口下游3十一圩港800225上游游4600西中河雨水排口上游4走马塘38002250/南中河集中工业污水处理厂纳污河流*注:上表坐标原点设在项目雨水管入走马塘的排口。表2.4-3土壤、生态环境主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名称位置距离(m)规模备注1土壤厂界1000m范围内的耕地东、南、西150~1000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2双鹿村西南310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3骏马社区西南180居住用地4鹿勤村西南1000居住用地5黎明村东北250居住用地6钱家湾东南800居住用地7地下水潜水含水层//评价范围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分类执行8生态梁丰生态园风景名胜区西31550.67平方公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表2.4-4声环境保护目标调查表序号声环境保护目标名称空间相对位置/m距厂界最近距离/m方位执行标准/功能区类别声环境保护目标情况说明(介绍声环境保护目标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周围环境情况)XYZ1骏马社区1201340180西南GB3096-20082类标准建筑结构混凝土,南北朝向,5层,为骏马工业园员工生活区注:本次坐标原点设在厂区西南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一、本页为公众意见与本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务、就业等与项目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项目环评公参内容)(填写该内容时请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若本页不够可另附页)二、本页为公众信息(一)公众为公民的请填写以下信息姓 名身份证号有效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或邮箱)经常居住地址xx省xx市xx县(区、市)xx乡(镇、街道)xx村(居委会)xx村民组(小区)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填同意或不同意)(若不填则默认为不同意公开)(二)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填写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或邮箱)地 址xx省xx市xx县(区、市)xx乡(镇、街道)xx路xx号注: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原则上可以公开,若涉及不能公开的信息请在此栏中注明法律依据和不能公开的具体信息。

附件下载

  • 恒昌2000吨次磷酸项目(公示稿)下载
  • 公众意见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