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公告]延陵西路108号出租公告

项目编号32040120238172674001招标状态
发布时间2023-09-04 10:09:3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常州市直属房产管理处预算金额8.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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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交易公告】延陵西路108号出租公告 延陵西路108号出租公告 [正在报名] 实物资产 重要提示: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ggzy.xzsp.changzhou.gov.cn/)的 《竞价交易规则》、《产权交易竞买人操作手册》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发布单位: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标的名称 延陵西路108号 标段编号 32040120238172674001 挂牌起始日期 2023-09-04 挂牌截止日期 2023-09-11 9:00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自然日为一个周期延牌 一、标的概况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坐落 延陵西路108号 标的类型 房产出租 所在层数 租赁面积约(㎡) 60.23 租赁期限(年) 2.0 装修期限 标的状态 闲置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评估价(元) 其他事项说明 (一)招租标的不含原承租方的装修或配备;  (二)房屋租赁面积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本公告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三)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承租方应接受该标的现状(如:未取得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书》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概况 出租方承诺 我方现委托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房地产招租信息并由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一)本次房地产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地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二)我方招租房地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三)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我方在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其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常州市直属房产管理处 注册地址 常州市博爱路212号 出租行为批准 出租方决策文件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常州市财政局 批准文件名称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三、承租方条件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一)承租方必须为合法注册且有效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 (三)不符合条件参加报名的,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的事项: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租金来源合法; 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房地产不用于非法活动等。 承租相关要求 租金底价(元) 83000.00 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一)租金半年一付,先付后用 (二)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将首期租金、承租押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款项后,出租方开具租金收款凭证。 承租押金(元) 按合同年租金计算出的三个月租金 是否设置原承租人优先权 否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人收购或补偿承租人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 3、如房屋周围发生邻里纠纷,由承租户自行解决。 4、房屋按现状交接,承租人使用需保障房屋安全。房屋使用期间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维护责任(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屋面渗漏除外),其余房屋及附属物的维修维护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与出租人无关。 5、承租人在使用上述房屋中造成安全隐患,经出租人或相关行政部门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间内进行整改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按合同年租金计算出的三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水电气押金1000元。 7、限制经营:重噪音、重污染。不宜经营餐饮、娱乐、铝合金。 8、房屋设施设备按现状交接,承租人如有其它需要,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后安装使用。 9、有电有水。 保证金设定及处置方式 保证金金额(元) 24900.00 保证金交纳期限 2023年09月11日 9时00分前按系统提示缴纳,禁止以其它方式缴纳及第三方代缴保证金。 处置方式 (一)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由出租方确认其合同签署并租金缴纳后退取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于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二)如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1、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形成竞价后,各意向承租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造成标的流标的; 2、成交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的; 3、成交后,承租方不支付或者未按期支付首期租金、承租押金及佣金的。 (三)承租方出现上述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易中心或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招租标的,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要求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 标的交割 (一)竞价成交后,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至出租方处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已签字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租方要求的其他资料; 4、如意向承租方为其他类型的,应报送上述相对应的材料。 提交资料须与报名时的资料一致,否则由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次招租标的以交付时现状进行交付,出租方不保证房屋及附属的设施、设备的完好,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需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三)出租方已承诺在《房屋租赁合同书》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前,若因招租标的撤销等情形致使意向承租方无法竞价时,无论何种情况,意向承租方不得向中心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出租方原因最终不能完成交付手续的,与中心无关,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五)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完全接受《房屋租赁合同书》中的条款(仅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六)出租方为常州市直属房产管理处的,意向承租方须签署《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是《房屋租赁合同书》的补充,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申请程序 现场展示 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自行察看标的 报名时间 2023年09月04日 至 2023年09月11日 9时00分 报名手续 (一)意向承租方应在2023年09月11日 9时00分前登录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http://ggzy.xzsp.changzhou.gov.cn/),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报名、保证金缴纳等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二)意向承租方须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承租方的自身行为;    (三)意向承租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本中心不提供竞价场所。 交易方式 (一)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报名并进行网络报价的,经委托方或相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承租方,按照公告底价与承租方网络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价; (二)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报名并进行网络竞价的,按照网络竞价确定承租方及成交价。但涉及原承租方报名的,当竞价达到招租底价的150%时,竞价停止,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当竞价达到招租底价的150%且原承租方已放弃竞价的,根据价高者得确定承租方及成交价(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竞价安排 注意事项 (一)请意向承租方按公告要求进行网络竞价(报价),逾期视为放弃承租资格; (二)意向承租方如对标的相关情况有疑义,请于公示期内自行联系出租方。 竞价方式 加价竞价 增价幅度 10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 2023年09月11日 14:00到2023年09月12日 14:00 延时竞价周期 60秒 服务费 附件下载 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0519-85588172 技术支持 0519-85588122 客服电话 400-998-0000 出租方咨询 0519-86630737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工作日时间 单位地址 常州市锦绣路2号1-1号楼620室 其他 附件: 延陵西路108号.jpg 延陵西路108号.jpg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书.doc 房屋租赁合同书.doc 附件: 安全协议书(直属).doc 安全协议书(直属).doc 我要报名 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编号: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鉴证方:不动产权证号:甲方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座落用途房屋总层数所在层数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备注 第二条租金:月租金年租金,租金总额(大写)。第三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按结算,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日内交付给甲方,甲方收取的租金缴入“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第四条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押金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五条乙方不得擅自转租租赁房屋。第六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用途符合甲方公开招租有关要求。第七条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3、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第八条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第九条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元以上;4、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6、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2、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第十条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分且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向乙方加收违约金。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赔偿。3、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用押金支付上述费用。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则视为乙方违约,所付租金据实结算,押金甲方不予退还。5、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第十二条特别告知:1、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招租(乙方按规定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未能续租的,须在合同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也不承担其他费用。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签订合同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4、乙方如发现第三人对承租的房屋有搭建、占用、维修、添附等影响出租标的的行为,乙方应当制止并及时告知甲方,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5、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6、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7、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有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第十三条有关征收、收储事项的特殊约定:1、如遇征收、收储,且征收、收储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2、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征收、收储补偿和安置,但乙方有权依据征收、收储时的本市征收、收储规定享受其自行装修部分的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3、当甲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征收、收储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乙方可根据征收、收储时的本市征收、收储规定与动迁部门具体协商相关补偿,乙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免责条款:1、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第十五条为双方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讯地址为,乙方若需变更,须于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否则甲方仍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租赁双方、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各一份。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地址: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鉴证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贾琇琳地址:常州市锦绣路2号1-1号楼624室联系电话:85588172年月日安全协议书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以下安全协议书。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房屋交接时,甲方应向乙方说明房屋现状、水电气、消防、设备设施等事项。2、甲方对乙方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乙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乙方使用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督促乙方整改。3、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要求。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是所承租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对所承租房屋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2、房屋交接完成后即表明乙方已经对所承租房屋和附属设施、水电气、消防、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符合乙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3、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租房屋和附属设施、水电气、消防、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维护保养及记录。4、乙方应配合并接受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自房屋办理交接时起至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房屋时止,乙方为所承租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控制人、管理人,对所承租房屋和附属设施、水电气、消防、设施设备等的管理、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责任。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但不限于以下规定,切实保障房屋安全:1、租赁期内不得私自改建房屋、不得违法搭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2、在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甲方登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改造的,需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办理审批手续,也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3、不得妨碍、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4、严禁在承租房屋内违规动火,严禁违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5、承租房屋内不得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的“三合一”现象。6、不得拆除、损坏承租房屋内的原有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7、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严禁私自接、拉电线、更换电表,严禁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严禁在租赁房屋内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等。8、不得在承租房屋内违规对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停放或充电。9、承租房屋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使用管道天燃气需安装泄漏报警装置,严禁使用第二气源。10、承租房屋应按使用性质、用途,遵守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用品,落实消防管理措施。11、消防机构如对承租房屋所从事的行业有要求的,乙方在承租房屋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四、乙方应服从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其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如乙方未在期限内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五、本协议是编号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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