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谷城县城乡智慧仓储物流产业园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42062520240600016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15 18:09:2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谷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湖北中天军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82.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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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ZX-2024-09-020 二、合同名称:谷城县城乡智慧仓储物流产业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420625202406000161 四、项目名称:谷城县城乡智慧仓储物流产业园工程造价咨询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谷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 2、地址:谷城县城关镇东二街9号 3、联系方式:18972250820 4、供应商(乙方):湖北中天军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街道芙蓉路 2 号 6、联系方式:0710-3553533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谷城县城乡智慧仓储物流产业园工程造价咨询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1项 4、主要标的单价:829800元 5、合同金额:82.98(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5年01月02日至2026年06月30日;履约地点:谷城县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9、采购计划备案号:谷财采备[2024]00542号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1-1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1-15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 (已压缩)造价咨询合同.pdf GF-2015-0212合同编号:区X-2024-09-020造价咨询合同1(谷城县城乡智慧仓储物流产业园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委托人):谷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乙方(咨询人):湖北中天军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一、工程概况I1、工程名称:谷城县城乡智慧仓储物流产业园工程2、工程地点:谷城县经济开发区站南大道南侧,谷城北站对面3、工程规模:总用地面积29632.10m,总建筑面积36310.41m2。其中,1#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建筑面积10718.8m,2#农产品产地冷链仓储中心,建筑面积11847.48m,3#城乡商贸流通集配中心,建筑面积4134.5m,4#物流配套服务中心建筑面积9465.24m,5#公厕及垃圾站144.39m,配套建设消防、供配电、道路等基础设施;购置物流、信息化、制冷等设备及配送车辆。4、资金来源:县本级财政资金。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服务阶段包括: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结算阶段,服务内容为本项目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等。1设计阶段具体工作内容1.1参与投标文件的检查工作,针对其对计价的影响,提出专业咨询意见;1.2参与合同审查,协助甲方进行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2施工阶段具体工作内容2.1根据甲方要求,安排工程师驻场,工程师的专业及数量需满足项目进展及甲方要求;2.2协助甲方编制年度/季度支付计划;2.3参加设计交底及图纸审查会议;2.4参加工程重要节点的验收;12.5多加监理例会及其他项目会议:2.6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协助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2.7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事前成本估算,并向甲方提供书面算成果:2.8对承包人提交的变更签证价款进行审核,井出具审核报告:2.9对不同的方案透行测算比较,助甲方进择最佳设计或施工方案:2.10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及甲方的要求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2.1参与隐工程的验收及计量工作:2.12现场发生索赔或反索赔时,协助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写索路或反索赔应对策略,并参加甲方组织的谈州主作:2.13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阶段性的期中结算审核:2.14对甲供、甲限、甲定乙供的材料设备提供市场及生产厂家的供应地点和价格信息:2.15对于甲方与承包人存在的商务分歧,向中方提供可靠的依据,包括国家、地**策、法规、规定、定额解释等,必要时取得定额管理站的咨询意见,协助测除双方分歧:2.16根据甲方要求,按月,季度,或结合项目实际需求提交阶段性咨询服务报告,咨询服务报告应包括现场形象进度、施工现场本阶段及累计发生全部形象进度的工程造价(合同内部分、签证变更索赔部分分开计列)并需结合项概算或目标成本的完成情况提出相应预警信息。3结算阶段具体工作内容3.1协助计部门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32协助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审核主作:4其他工作内容41就甲方内部建安成本的会计分摊原则,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4.2协助甲方获取、分析类似项目的成本指标数据:43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指导及培训:4.4向甲方提交书面咨询成果及电子文件,各阶段咨询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符合要求的咨询成果,咨询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报告书、申核2说明文件、报告书对应的计价软件电子文件、工程量计算式文件(包括算量软作建模文件),纸质报告书份数结合委托人实际需求定,原则上不超过6份咨询成果包括乙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本项目开工之日起开始实施,至项目竣工结算电计完成终结。西、质量标准工程造价资询成果文件应符合:CECA/GC7-2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任质量标准)五、酬会金本项目造价资询服务费为固定总价包干形式,不因建筑规模、施工周期等因素的调整而调整,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玖仟捌值元整(m¥829800.00元》六、合间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授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维成部分,七诃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1月2.订立地点:谷城县城关镇城内东二街9号3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咨询人:湖北中天军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谷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盖章)(盖章)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纯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谷城县城关镇东二街9号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芙蓉路2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1电话:电话:0710-3553533传真传真:1网址:网址:1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襄阳真武支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420501646045000008352025年1月15日2025年1月15日4第二部分道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5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6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7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8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9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10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7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11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12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t1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委托人的义务1.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工作需求情况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7天1.2提供工作条件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1.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王也,电话号码:189722508201.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2.咨询人的义务2.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2.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拟派现场注册造价人员不少于1人。2.1.2项目负责人为:李兵,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1、施工图设计阶段造价咨询:包括审核工程总承包设计预算,审核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通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2、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包括审核工程计量支付并提供付款建议,审核工程变更程序及费用,审核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进行成本分析与造价控制目标的动态调整,提供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方面的价格信息咨询:3、竣工后造价咨询: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编制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方面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2.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需委托人同意。2.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工程师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要求。2.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142.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符合CECAGC7-20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2.2.2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2.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国家现行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3.支付3.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3.2支付酬金(付款方式)3.2.1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金额为165960元);3.2.2全部单体建筑的基础结构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5%(金额为207450元):3.2.3全部单体建筑的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5%(金额为207450元);3.2.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金额为165960元);3.2.5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并配合政府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金额为82980元)。3.2.6每次支付款项前,乙方需提交合法足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不考虑。4.1.2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不计利息。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155.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5.1合同变更5.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考虑。5.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不考虑。6.其他6.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自行负担。6.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协商6.3联络6.3.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6.3.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王也,送达地点: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城内东二街9号,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杜艺林,送达地点: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芙蓉路2号,电子邮箱:0710summer0710@sina.com6.3.3保险及安全保障咨询人现场人员保险及安全责任由咨询人自行承担并负责7.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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