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江陵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机组除尘器及除灰渣安装工程招标公告招标编号:PDP-20250207-000007

项目编号PDP-20250207-000007招标状态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17 00:00:00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算金额718.68万元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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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1.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有兴趣的合格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就湖北能源江陵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机组除尘器及除灰渣安装工程进行招标。 1.1建设地点: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 1.2建设规模: 施工范围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1)电气除尘装置安装;2)碎渣、除渣设施安装;3)渣水管道及排污管道安装;4)石子煤系统安装;5)除灰输送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6)空压机站设备、水泵、管道安装,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2.拦标价 718.6815万元。 3.招标内容 详见招标文件。 4.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1)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具备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人员资质:投标人项目经理近5年承担过相同或类似项目施工(如有),并提供有效的人员证件。 (3)财务要求:投标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近三年未出现亏损状况。 (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业绩(如有)。 (5)无事故证明或同类征信证明(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信用中国等其他同类型网站的查询页面截图)。 (6)有效的安许证、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三标一规范)认证证书(如有)。 (7)授权委托书需附上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页扫描件。 5.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 6.文件发放时间 2025年02月17日起,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在线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所有的投标文件应在截标时间前递交,联系人:汤迎027-86650886,邮箱tangying-js@powerchina-hb.com。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所有的投标文件应在2025年03月10日10时截标时间前递交,递交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林路136号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408办公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开标时间及地点 2025年03月10日10时(北京时间)在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园林路)开标。 招标文件(江陵除尘器及除灰渣).zip 合同编号:湖北能源江陵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2机组除尘器及除灰渣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发包方: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签约地点:武汉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合同条件7第1条一般约定7第2条转让、分包与承包的禁止13第3条承包人14第4条发包人24第5条材料和工程设备25第6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8第7条施工场地与交通运输29第8条误期损害赔偿30第9条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30第10条进度计划36第11条开工和竣工36第13条工程质量39第14条试验和检验43第15条变更45第16条合同价款及支付46第17条竣工验收58第18条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5第19条不可抗力67第20条违约和终止69第21条索赔72第22条争议的解决74第23条通知74第24条税收74第25条文物、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75第26条留置权75第27条保密76第28条出版与广告76第29条补充条款76第三部分技术标准和特殊要求77第四部分附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价格目录保函格式等)76附件一:合同工作范围和内容79附件二:保廉合同85附件三:履约保函87附件四:里程碑进度计划89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90附件六:乙供材料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92附件七:全厂大宗型材料标准100附件八:质量管理协议106附件九:电力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安全协议142附件十:HSE管理及考核细则153附件十一: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165附件十二:档案管理协议167附件十三:项目部印章使用告知书170附件十四:送达方式确认书..........................................17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湖北能源江陵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2机组除尘器及除灰渣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下列文件应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合同协议书;2.2合同条件;2.3中标通知书;2.4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2.5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2.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7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3条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4条工程概况4.1工程名称:湖北能源江陵电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2机组除尘器及除灰渣安装工程。4.2工程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4.3工程范围及内容:1)电气除尘装置安装;2)碎渣、除渣设施安装;3)渣水管道及排污管道安装;4)石子煤系统安装;5)除灰输送系统设备及管道安装;6)空压机站设备、水泵、管道安装,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工作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施工图纸中的所有安装工作,余物清除;所需材料设备或组合制作品的卸车﹑二次倒运﹑现场堆放保管工作;施工范围内设备,变形材料等的缺陷修复,缺陷处理情况的统计工作,机组性能试验的测点安装工作,设备和材料的清理除污垢等工作,特殊防护措施等安装工作,施工区域内搭设栏杆,围挡,安全网拉设;其它安全设置的安装;设备和材料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及要求堆放,负责施工区域或场地预料清理,堆放至指定场地,负责成品保护及试运期间损坏部分的恢复,环境保护等,质量自检配合验收,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验收时提交各种相关资料,经发包方验收后为合格,必须配合单体调试及分系统试运,配合整套启动,168试运行期间维护及168小时试运后的消缺完善工作,移交业主生产前所有安装和相关工作,以上工作内容未描述的其它工作内容。焊材由甲方代采购、代付款,费用从进度款结算中扣除。以上工作内容未尽事宜,均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8年版)及《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均为暂定,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和乙方工程实施的进度、质量情况予以调整,具体的施工项详见工程量清单。4.4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2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04月30日。按照发包人批复的里程碑计划及一级网络计划,实现里程碑计划的各节点目标,最终以上级单位批复工期为准。上述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非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不予顺延。本标段工程具体进度计划以本合同附件四:《工程里程碑进度计划》的描述为准。4.5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工程验收规范、标准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实现工程零缺陷移交,包括:(1)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完毕,满足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2)为工程建设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制造标准和技术规范(包括合同条款)的要求;(3)没有因施工造成不可修复的、降低使用功能或降低安全可靠性指标的缺陷,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准确,且已通过了竣工验收。(4)其他质量目标:本合同工程的建设按照《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5277-2012,同时跟踪最新版(以第1台机组通过168小时整套试运结束时间为限)达标投产考核标准执行,确保实现达标投产。本合同工程施工质量实现高标准达标投产,打造三峡精品火电工程,确保中国电力优质工程,争创国家优质工程。4.6安健环目标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府、业主及其上级单位颁布或制定的安全、职业健康、环境、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规定。(1)安全管理目标牢固树立本质安全型工程理念,实现“零事故、零伤亡”双零目标。(2)技术经济管理目标同期同类型机组单位造价合理、综合能耗最优、区域竞争力最强。(3)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创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现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4)环境保护管理目标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环保设施建设实施“三同时”,实现运行期全厂废水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环境空气和声环境达标率100%,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按《绿色施工导则》规定,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5)职业健康管理目标不发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事件;不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件;以人为本,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和功能齐备的办公与生活环境。(6)坚持以“工程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为原则,保证按照工期安排开工、竣工,施工过程中保证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施工进度,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按时完成工程阶段性里程碑进度计划和验收工作。第5条合同价格5.1暂定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价款金额为(大写):(¥元),增值税为(大写):(¥元),增值税率为9%。安全生产费:(¥元),按合同价2.5%计提。5.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5.1.2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为固定不变价,造价依据是2018版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及配套解释和标准。综合单价包括直接费:人工费、消耗性材料费﹑100t以下水平垂直吊装和水平运输机械(100t以上大型垂直吊装机械和水平运输机械由发包人提供)、工机具(包括电动、手动工具、拖线盘)、其他直接费﹑施工脚手架﹑施工措施费各种直接费;间接费包含人员和设备调遣费﹑现场劳动保护费﹑现场及生活用水用电费﹑仓储和搬运费包括场内二次搬运及加工设备材料现场卸车等,现场管理性费用等各种间接费﹑利润﹑特殊性措施费﹑冬季施工费(若有)﹑配合调试费用﹑各项税费及合同所包含的风险、责任、保险、不可预见费等。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程量均仅仅为参考工程量,实际结算量包括设计院和厂家图纸的工作量,以施工图纸净量为准,安装内容参照2018年概算定额及2018年版《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但不限于定额中的工作范围。5.1.3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责任、义务,包括了承包人履行协议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利润和税金,不做任何价格变更。5.1.4无论业主或是总包发布的工程变更对约定的工作内容、工程量作出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变更,都不构成承包提出变更合同价格或提出索赔之理由。第6条承包人承诺6.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2工程建设必须满足达标投产的考核条件且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施工质量满足施工验收规范。6.3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规划大纲的实现。6.4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并采取积极的安全措施,满足工程安全目标。6.5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业主和发包人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的各项管理要求,并确保相应的资源配置。6.6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责任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6.7严格进行档案管理。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实现: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移交竣工档案。6.8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及时主动反映有可能对工程投资造成影响的任何事宜,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的相应责任。第7条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8条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合同自下列条件成就时起生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9条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四份,发包人执三份,承包人执一份。签署盖章页(本页无正文)发包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承包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园林路136号瑞丰国际大厦地址:邮编:430000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027-86650957 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友谊大道支行开户银行:账号:556061086067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0257588L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二部分合同条件1.1.第1条一般约定承包人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或组织的,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行的一切法律、法规均为本合同条件的当然款项。1.1定义与解释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特殊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6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报价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对上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其他规范。1.1.1.10合同附件:指附在合同条款之后,并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构成合同组成文件的附加文件。1.1.1.11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各方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项目法人:也称业主,即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建设项目的出资人或其合法资格继承人。1.1.2.3总包人:指项目法人,或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受项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或其合法资格继承人。1.1.2.4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资格继承人,发包人可以是总包人。1.1.2.5承包人:指施工方,即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或其合法资格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1.1.2.6设计方:指经项目法人许可、指定来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除另有特殊说明外,也可称为“设计院”。1.1.2.7发包人的人员:指发包人的代表和所有由发包人作为发包人的人员通知给承包人的人员。1.1.2.8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9承包人的人员:指承包人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人及各分包人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人实施工程的人员。1.1.2.10分包人:指经发包人同意,以分包形式承担合同允许范围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1.1.2.11监理人:指受项目法人或总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国际工程合同即指工程师。没有委托的,视为由发包人实行职权。1.1.2.1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合同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施工现场、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关于施工场地的具体规定见合同条件。1.1.3.10永久占地:指合同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合同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8.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条件第18.1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8.2.5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删除)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2:00。1.1.5合同价款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7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重大设计变更:/1.1.6.2工程质量监督:指政府质监机构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活动。1.1.6.3索赔: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6.4元、RMB或¥: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6.5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标题条款合同各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语言文字本合同用中文(英文)拟定。合同特别约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可允许使用其它语言,但其内容如果与合同中的中文(英文)含义不一致时,以中文(英文)为准。1.4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为工程所在地/国的法律和政府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工程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适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条件;(4)合同附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工程量清单等);(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招标文件(含答疑、澄清文件);(7)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同一合同文件中的内容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性时,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目标实现的原则予以修正。监理人可根据此原则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1.6合同协议书作为合同文件之一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1.7图纸和承包人资料1.7.1图纸的提供除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数量时,增加费用自理。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可能拖延或打乱工程进度或计划时,承包人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的明细、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的详细说明。在任何情况下,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的图纸,可能造成计划延误或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尽可能采取措施,对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消除计划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向发包人提出其它要求。1.7.2承包人提供的资料按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资料,包括图纸、规范、操作维修手册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免费报送发包人。如果所需提供的资料不能照相或复制,承包人也应提供质量相仿的复制件。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发包人取得监理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7.4补充图纸和指令监理人有权在经发包人同意后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1.7.5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合同规定部分或全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将按规定提交监理人/总包人/业主批准:(1)监理人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2)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发包人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被监理人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移交。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责任。1.7.6图纸的错误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或详图不正确,导致需要对工程进行修改时,如修改涉及到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索赔事件处理。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1.7.7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这些图纸或文件应能随时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总包人/业主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1.8联络1.8.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8.2第1.8.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误。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承包人包括其任何分包商,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设计方、监理人、总包人、业主、发包人的有关人员)提出给予或同意给予或给予任何人以任何贿赂,作为引诱或报酬,使该人员采取或不采取与该合同或与发包人订立的任何其它合同有关的行动,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等相关文件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保修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发包人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和文件退还发包人,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1.12.2承包人提供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2.第2条转让、分包与承包的禁止2.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形式的许可,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中他的权利义务的任何部分转让出去,承包人的银行作为收款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项不应视为转让。为项目履行需要且根据总包人/业主/项目投资人要求,发包人可不经事先许可向业主/项目投资人转让本合同。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形式的许可,承包人不得将所承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2.3承包人应将其分包人及分包人的代表、雇员、雇工的任何行为、疏忽、违约视同承包人及承包人的人员的行为,并为之承担完全后果。2.4禁止承包人借用资质或以挂靠等方式虚构承包人资质和实力,以承揽本合同工程。禁止承包人对非法人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包工头进行本工程分包。发包人一经发现,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承包人本合同第16.4.1条规定的承包人依法履约保函。第3条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承包人已全面了解、知晓了发包人与业主或总包人签订的主合同所规定的合同条件、图纸、规范、数量、现场情况等事项,并承诺遵守。3.1.2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依法纳税,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3.1.3完成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有的工作内容详见合同相关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使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需承担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缺陷修补工作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的主要部门和人员对外应纳入发包人的现场组织机构,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或发包人人员免受承包人以发包方名义处理事务时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损失和开支。3.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负责按照主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满足发包人/业主/监理人/总包人要求的中(英)文版施工手册、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安全计划,施工/检查/实验的程序、措施、图纸,报告、以及记录等技术/质量/安全类文件,并按照发包人/业主/监理人/总包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负责得到业主/监理人批准。对于需要发包人/业主/监理人/总包人批准的建安工程施工文件,在文件未获批准前,承包人不能进行施工。负责保管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技术、质量、安全等文档和记录,供发包方和业主/业主代表需要时查阅。负责编制向业主/监理人提供的完工报告中安装工程本合同施工部分的内容。承包人对其提供的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果合同规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亦应对该部分工程全面负责。3.1.5施工管理配合工作3.1.5.1负责承包人己方在现场所需的所有生活、生产和办公的通讯、交通。3.1.5.2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地生产协调会和各种专题研讨会,服从发包方生产协调会的决定、专题研讨会的决定以及有关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裁决。3.1.5.3负责以发包人的名义准备并提交给监理人对已完工程的工程量申请签证以及当地采购的材料的报批工作并取得监理人的批准签证。3.1.5.4负责在必要时配合发包人就本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向业主/总包人提出索赔,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的支持资料。3.1.5.5承包人负责完成对业主/监理人的,根据该合同所规定的工程范围的各种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的报批工作,并按照业主/监理人的意见进行修改。3.1.6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进入工地的全部承包人人员及其承包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亡职工赔偿金标准要求及事故善后处理需求,每人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20万元。承包人应为进入工地的全部承包人人员及其承包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执行“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3.1.7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8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保持现场没有不必要的施工障碍物以及排除雨水﹑污水措施,并应将承包人的施工垃圾和残余物,堆放到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垃圾场,定期清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未按要求运出发包方将委托专门清理单位定期清理,清理垃圾所发生的费用从结算中扣除。3.1.9竣工时清理施工场地工程完工并收到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证书的施工场地上,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清除并运走承包方施工区域内现场承包人设备﹑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应使该部分现场恢复原样或复垦,并保持平整、清洁和安全,使发包方代表感到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的位置。若未运出所有剩下的承包方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发包方可将上述物资出售或另作处理。发包方有权从出售上述物资的收入中,扣留足够款额,以抵付出售、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若上述收入不足以抵付发包方处理上述物资和清理现场的支出,则发包方有权从承包方的保留金中收回清场的差额。发包方仅为代理承包方出售上述物资,由此产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税费均由承包方承担。3.1.10避免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11避免对交通的干扰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承包人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一切索赔。3.1.12避免损坏道路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施工场地连接或通往施工场地的道路、桥梁、堤防等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商的损坏。尤其应适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装备或临时工程而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3.1.13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以下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1)发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工人;(3)在施工场地上或施工场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发包人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发包人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3.1.14提供便利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书面要求提供以下便利,费用由接受服务人承担:(1)向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发包人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2)允许其他承包人及发包人使用在施工场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装备;或(3)向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发包人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3.1.11、3.1.12项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商定或确定。3.1.15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包括已办理领用的工程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承包人应对其将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为止;(2)若工程竣工验收后暂时不能投产、移交的,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照管并承担照管和修复责任,确保工程(包括本体、防护设施和通道等各部分)处于规程规范允许的良好状态;(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目标后,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如期投产时,由承包人负责免费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4)因发包人责任和不可抗力造成了对工程良好状态的影响,且承包人已及时向发包人汇报并履行了自身照管责任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3.1.16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若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或构成它的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应弥补此类损失和损坏,使这些工程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达到监理人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负责弥补履行试运行及保修期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损失或损害可能系由于下款中规定的任何一种责任或是几种责任综合作用而引起,但无论由几种责任引起,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加以弥补。如弥补涉及工期与费用或两者之一,按导致损失或损害的责任种类及所占比例处理。(1)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承包人的责任;(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发包人的责任;(3)既非因承包人违约、亦非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损失或损害的,称为第三种责任。第三种责任主要为不可抗力。外界人为对工程的破坏、偷盗及类似性质的外界影响,不属于不可抗力或第三种责任。3.1.17发现错误并通知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将任何有可能造成工程返工、建设投资浪费或使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受到影响的因素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及时处理此种通知。3.1.18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对工程设计、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的,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并许可实施后,发包人可根据情况酌情给予承包人奖励。3.1.19支付矿区使用费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如果有)。3.2履约保证3.2.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供发包人认可银行开具的,金额为本合同价10%的无条件并不可撤消的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竣工移交证书签发六个月后,履约保函释放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①由发包方确认承包方劳务人员全部离场并签定离场承诺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无农民工讨薪风险;②发包方确认满足合同条款:合同履约完毕,承包方未出现超结算情况;③发包方确认承包方未出现超支付情况;④发包方确认合同履约风险已关闭。3.2.2如果在履约保函中规定了履约保函的期满日期,而承包人在该期满日期前28日尚未完成按照本合同应该完成的缺陷修补等工作,承包人应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延长至建筑工程竣工和修补完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缺陷时为止。3.2.3如果发生如下事件,发包人可在不事先通知承包人的情况下没收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部分或全部金额,并随后通知承包人。(1)承包人没能按发包人和本款的上述要求在履约保函有效期结束前延长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在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可没收全部保函金额。(2)在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收到发包人整改通知后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3)承包人未能在应支付日后30日内向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应付款项。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在发包人准备从履约保证中获取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索赔性质和导致索赔的原因。(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整改通知后30日内仍未进行缺陷修补工作。(5)承包人无故终止本合同或因承包人原因迫使发包人终止本合同。3.2.4发包人不得在履约保函索赔权限之外无故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函金额。在承包人具备收回履约保函的条件后60日内发包人应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3.2.5因执行本条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3分包承包人不得将所承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3.4删除3.5承包人项目经理3.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项目经理的任命及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3.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必须为与承包人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本单位职工,并具备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施工管理经验,承包人需将其社保证明提交给发包人。3.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报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对于不合格人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在15日内完成更换,如果承包人在15天内(含本数)未提出新的人选或两次提出的人选都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未得到发包人允许的情况下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和调离。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3.5.4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及发包人依合同规定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并用其全部时间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2小时内(含本数)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3.5.5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3.5.6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3.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3.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含本数),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也应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3.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3.6.3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具体要求:(1)进场的焊工必须持有双证,即应急管理局的焊工证(卡片式)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特殊工种焊接操作证。(2)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及其他专业培训,培训时长不低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场施工。考试项目要和证书里项目相符合。3.6.4承包人应制定施工场地规则,并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这类施工场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安全防卫;(2)工程安全;(3)施工场地出入管理制度;(4)环境卫生;(5)防火措施;(6)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承包人及其人员应遵守施工场地规则。3.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3.7.1承包人应与所雇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允许包工头包揽劳动用工,劳动者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统一管理,并持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签发的内部上岗证,并按合同规定且不低于用工荆州市地区政府文件要求的最低用工工资水平来按时足额支付用工费用。如果承包人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用工费用,发包人有权代其支付,并可从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承包人需为在现场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办理符合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的证件,因承包人未及时办理相关证件所引发的纠纷,或造成工程中断,所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同意发包人在每次支付的进度款中扣除5%的金额作为保证金,以此作为承包人劳务及民工工资(包括自然人承包工程款)保证金,保证金的提留计入综合单价。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双方竣工结算后,如果承包人已足额支付工资或劳务费用,该保证金由发包人全额返还,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向发包人单位提出劳务费诉求的民工提供的欠款依据,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的支付,发包人支付的超出该工资保证金的部分作为承包人欠款,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应偿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抵销。承包人应保障优先、及时、足额支付其所雇用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如发生其雇佣的农民工因拖欠工资事宜上访、申诉,干扰发包人或业主生产生活的,发生一次,罚款承包人每次2万元,同时承包人应积极协调、防止事态恶化,消极对待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7.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3.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协作,按其要求,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至终在营地住房区和施工场地确保配有医务人员、急救设备、备用品、病房及适用的救护服务,并且采取适当的安排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所有必要的福利及卫生条件。承包人应保持其职员和工人的安全、健康。发包人可随时指示承包人提供关于人员安全、健康的报告。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在施工场地所雇用的职员和工人免受污染、病虫害、老鼠、野兽和其他生物的侵害,减少对健康的威胁以及由之造成的普遍的危害。承包人应向职员和工人提供预防疟疾、血吸虫、“非典型肺炎”、肝炎等疾病的适当的预防药品,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水源污浊。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部门一切有关规定,特别是安排用经批准使用的杀虫剂对所有在建现场的房屋进行彻底喷洒,对这一处理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或根据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承包人还应告诫、教育、培训其职员和工人避免或减少上述各种危及健康的因素的影响和扩散,并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相关隐患。3.7.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3.7.5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施工场地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3.7.6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3.7.7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职员与工人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安全相关的进一步规定见第三、四部分。3.7.8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3.8临时用工临时用工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临时雇用的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劳务用工(包括合同期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3.8.1承包人应遵守以下关于临时用工的规定:(1)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严禁非法用工;(2)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3)临时用工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4)临时用工必须在承包人经验丰富的员工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作业。3.8.2临时用工的管理(1)承包人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定安全包保协议;(2)承包人应将临时用工纳入正式员工管理范围,***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3)承包人必须依据国家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4)承包人应及时发放临时用工人员工资。3.8.3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规定雇用和管理临时用工的,发包人有权作出如下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责令承包人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2)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3)在工程后评价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后评价考核值为以后施工招标评标的评价指标之一);(4)当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雇佣的临时用工人员投诉承包人有拖欠其工资情况时,经发包人调查属实并书面确认后,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后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支付临时用工人员的工资并作书面记录。3.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3.10承包人现场查勘3.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3.10.2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考察和调查了施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认为下列内容已经满足其自身需要(指基于对成本及工期的考虑):(1)工程类型和自然条件,包括地下情况;(2)水文和气候条件;(3)工程范围和性质,工程量以及为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4)进出施工场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且承包人已取得有关诸如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承包人的投标函及附录应被视为是建立在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调查和考察的基础之上的,且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11不利物质条件3.11.1不利物质条件,除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3.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3.12承包人同意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等所享有的留置权,并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权利瑕疵、权利负担或其他影响发包人行使权利的情形。如果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债权人付清欠款或采用其他的方式解除留置权、抵押权或其他影响发包人权利的情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承包人同时承诺确保其供应商和分包商放弃其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等所享有的留置权。承包人也承诺放弃对发包人任何工作、材料、用品或设备之留置。第4条发包人4.1负责与总包人/业主/监理人/设计院之间的协调工作。4.2负责本工程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管理。发包人有权于任何时间,在现场召集各承包人领导成员开会,研究工程中的各项问题。4.3负责组织现场协调会和重大技术问题的专题研究会,若双方对现场协调和各项技术问题有分歧意见时,发包人有权做出最终决定。4.4负责在本合同生效后分批或整体向承包人提供其履行合同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场和施工对场地的需求。4.5负责向承包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图纸及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4.6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现场的施工、安全、质量等,并将此负责人通知承包人,事先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严格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4.7提供合同规定的器械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4.8对承包人的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4.9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4.10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并办理验收或签证手续。4.1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4.12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的任何施工项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承包人在工程期内未按发包人要求保证施工技术力量、施工人员的充足或麦收、秋收、春节期间无法满足劳动力供应,发包人根据情况有权割除工程量直至终止合同,割除工程量另行委托或发包人自行完成的,按另行委托价的110%或发包人自行完成工程结算价同等扣减承包人工程款。4.13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满足工程需求,不积极协调,消极等待,推诿责任,发包人根据情况有权割除工程量并以施工图预算值的3倍金额从合同中扣除。第5条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此合同承包人无需提供设备和材料)5.1.1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签订并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指导。承包人应将自购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备案。5.1.2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发包人应协助办理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海关清关手续(若有)。5.1.3承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4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且满足合同中材料品牌要求,承包人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制品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并承担费用。5.1.5承包人在现场加工制作的预制件,必须首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严格按图加工制作,并应有相应的材料检验合格的证明。5.1.6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包括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或设备等用于工程之前,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发包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工程中需建筑安装的材料和设备及随设备供应附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报送要求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含本数)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发包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方供货的设备/材料在到货开箱验收并办完交接手续后的损坏、遗失、及承包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锈蚀或霉烂变质等由承包方负责,承包商应及时按原技术质量要求对损失货物进行补供,并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如因此产生的整体工期延误,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窝工费用及第三方索赔等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承包商不自行采购的,则由发包方进行采购,承包商须承担实际货物采购合同总额以及对应总额的5%作为采保费,费用从从任一期应付未付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度款、质保金等)中扣减。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发包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立即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5样品费用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样品外,根据合同用于检验的其它样品均由承包人自费提供。5.6检验费用5.6.1在以下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所发生的相关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在合同明确指明或规定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检验费用进行报价;(3)未规定的检验费用。5.6.2如果发包人要求的任何检验,未在合同中规定或未明确指明费用承担人;或尽管规定或指明,但是该检验既不在施工场地、也不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或设备的地点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或规范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根据5.6.3条的规定办理。5.6.3发包人合同中未规定的检验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5.6.2条所述检验费用的承担人,5.6.2条已有规定的除外。第6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所有生活、生产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统一规划修建的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由各标段承包人应分摊,费用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须修建的临时设施:以发包人现场实际要求和标准为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发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6.1.2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发包人协调办理申请手续,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3除根据合同应由发包人承担照管责任外,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以上合同相关约定。发包人提供临时设施为以上合同相关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发包人将完全享有对这些临时设施使用和处置的权利(所有权归发包人);发包人书面指示不拆除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书面指示执行,且承包人不得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对于发包人指示拆除的承包人的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拆除和场地清理工作,相应拆除后材料归承包人处理,拆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拆除生产性临时设施和施工设备,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相应拆除费用从合同价格中扣减。6.4.2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1.3.第7条施工场地与交通运输7.1施工场地7.1.1删除7.1.2除非合同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发包人应提供所需的进入施工场地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规定的计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人并抄报发包人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发包人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使用施工场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7.1.3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场地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承包人应在适当时间为开工和施工安排及时与发包人联系,取得施工场地使用权和出入权,并管理分包商(如合同允许)的施工场地使用和出入。7.2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工程项目区征地红线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征地红线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7.3.1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3.2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4场外交通7.4.1承包人应自行取得在场外公共道路(含高速公路、铁路等)上的特殊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7.4.2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4.3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受由于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尽可能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如果运输或负运输责任的第三人,对上述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有权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支付损坏赔偿,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7.6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7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4.第8条误期损害赔偿8.1按11.1执行1.5.第9条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安全文明施工9.1.1承包人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在施工场地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人应:(1)全面负责在施工场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施工场地(只要这些施工场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未由发包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2)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发包人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3)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4)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布置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5)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6)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7)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项目承包范围内所有参建人员(包括劳务分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应指派一位常驻工地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能胜任此项工作,并有权发布各种指示及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8)对项目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经常性的内部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9)建立健全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根据工程的进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资源,并确保实施到位。9.1.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将下列文件提交发包人:(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责任人;(2)本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环保施工二次策划方案;(3)本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4)经承包人主管领导审批的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5)施工安全及交通安全情况通报及事故报告。9.1.3承包人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主体,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实施。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管理制度。编制有针对性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划,提交监理人审核后实施。二次策划主要内容如下:(1)工程概况;(2)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4)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消防、交通、保卫、防触电、防汛、防雷等措施;(6)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要求,包括临时建筑、设施、道路、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大型施工机械的布置等;(7)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和安全标牌、标识及其设置等;(8)环境保护措施,包括粉尘、噪音控制措施;现场排水和污水处理措施;植被保护措施;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9)做好施工危险点辨识及预控工作。对重要的危险作业(如钢结构吊装、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等),承包人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必须驻场监督。9.1.4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款专用。9.1.5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治安保卫9.2.1承包人是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合理安排保卫人员值班,履行治安保卫职责。9.2.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2.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环境保护9.3.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财产和环境等的危害或干扰,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9.3.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3.4删除9.3.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3.6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3.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3.8承包人应切实做好以下环保施工工作:(1)严格落实项目设计文件中有关环保、水保的设计和施工,制定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环保施工方案;(2)项目部设立环保监督管理专职岗位,定期对环保、水保施工进行监督检查;(3)认真配合环评、水保验收工作,确保环保、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产;(4)发生污染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发生事故1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告;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向发包人报告。9.3.9若施工现场出现环保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发送环保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9.3.10承包人应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否则将视为违约:(1)拒绝或者阻碍环保监督职能部门监督检查;(2)擅自修改或变更已经审批的环保设计及相关文件;(3)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不按要求限期整改;(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环保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6)不及时报告重大环保事项;(7)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重大污染事故。9.4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9.5安全保证金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协议》,按发包人规定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保证金为综合单价的2%,由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到发包人安健环部门办理手续。在月进度款支付时进行预留。承包人在整个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且未发生分包商违约违法分包纠纷的,其安全保证金将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双方结算手续完毕后第60天止,由发包人退还后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则发包人按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扣减承包人工程款,且如果承包人在施工直至竣工验收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重伤按不低于安全保证金的50%罚款,死亡事故没收其全部安全保证金。扣除安全考核金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安全责任。9.6(删除)9.7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施工或环保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安全施工及环保事故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除执行本合同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理。9.8考核与处惩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监督人员将对施工现场进行例行检查、抽查,按照合同规定的有关标准或考核办法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处罚。9.8.1惩罚措施承包人违反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保卫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时,发包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且可以并施):(1)通报批评;(2)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3)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扣除安全考核金;(4)视情节轻重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5)在工程后评价考核中扣除一定分值(后评价考核值为以后施工招标评标的评价指标之一);(6)在管辖的范围内停止承包人一定期限的工程投标资格。9.9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9.9.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支护及防治边坡滑坡、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9.9.2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9.9.3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9.9.4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9.9.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9.9.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9.9.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9.9.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9.9.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9.9.10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1.6.第10条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_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15天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48小时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48小时的期限内批复。1.7.第11条开工和竣工11.1承包人违约11.1.1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完工日之前达到合同规定的所有完工条件,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1)工期延误在90天(含)以内,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2)工期延误超过90天的,则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上述1)、2)采取分段累计计算。工期延误超过180天时,则构成承包人严重违约。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受到的业主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增加、窝工费以及因发包人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损失),则承包人仍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承包人工程进度滞后造成其他施工单位工期延误,导致其他施工单位向发包人索赔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当承担该赔偿责任。发包人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前述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3)如果任何一台机组的里程碑节点(见合同附件四《里程碑进度计划》)延误,则根据本合同规定的里程碑节点日期,每推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如此后,本台机组的任一里程碑节点得以实现,则发包人此前根据本台机组里程碑节点延误而收取承包人的违约金款额,返还90%给承包人,但承包人仍应赔偿里程碑节点推迟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直接扣除应返还给承包人的违约金款项。4)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标段工程的其他情形,按本合同附件十八《进度管理及考核细则》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5)属于承包人应实施合同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完成。如果本标段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范围内的义务,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它承包人完成,费用按另行委托项目价格从承包人承包范围合同价格中双倍扣除,并不免除其他违约责任。(2)承包人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本合同附件十九《质量管理及考核细则》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3)承包人安全环境及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违约,按本合同附件二十《HSE管理及考核细则》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承包人档案管理方面的违约,按本合同附件二十一《档案管理及考核细则》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4)不论本分包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如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导致发包人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或导致第三方以发包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调查费、人员差旅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1.1.2工期误期的关联索赔如果由于该延误导致业主或其他关联标段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则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延期日数为:自相应批准开工之日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日历天数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工期承诺的日历天数的差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受损害的条件下,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履约保函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11.1.3责任限额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为本合同项下对发包人所支付的所有性能保证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额累计不应超过本合同总额的10%(以下简称“责任限额”)。但该责任限额不适用于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第三方财产或人员伤亡而被要求作出的任何赔偿的责任。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12条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延长工期的确定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12.3发包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12.3.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3暂时停工应报发包人批准,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1)合同中另有规定;(2)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3)由于施工场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的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发包人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20.2.2条的规定办理。12.3.4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发包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含本数)12.5.1发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含本数)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含本数)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1.8.第13条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目标。13.1.2承包人应将其准备进行验收的日期提前通知给监理人,除非另有协议,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含本数)将其确定的验收日期通知给承包人。验收按监理人在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进行,各环节的验收应在本阶段的缺陷消除完成后进行。不满足验收条件的,不得报验。13.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修改,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检查合格后又发现质量问题时,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进行返工、修改。因返工、修改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1.5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发包人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发包人可在认为必要时,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发包人认为,上述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的工作或修理,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承包人另行支付。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3承包人应认真严格地对工程产品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管理,落实责任,明确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质量管理的办法,实现质量目标。13.2.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责任制,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量目标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保障。13.2.5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承包人应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控制好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13.2.6承包人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13.2.7承包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在施工调度会汇报材料中,编制施工质量专题。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工作。13.2.8承包人应完善施工质量档案管理,施工档案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13.2.9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符合的资质;质检员、压接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13.2.10承包人应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技术文件,报发包人审批,组织进行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针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施工生产现场特殊情况及时提出工艺技术要求和补充技术措施。13.2.11承包人应组织技术人员仔细审核施工图,重点审查各专业之间的配合接口,做好记录,在施工图交底会上讨论落实。13.2.12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及其它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试运行及投产达标考核等工作。13.2.13承包人应针对施工中的质量薄弱环节,运用各种科学的统计技术方法,分析、查找主要原因,对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行强化管理,确定质量目标,提高工程质量。13.2.1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对工程材料、设备、工器具、仪器仪表进行进场检验与保管,配合监理人完成质量复验工作。13.2.15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报告。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13.4发包人的质量检查13.4.1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相应的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其它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要求和发包人依据合同签发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2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应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则检验的必要性须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中间(转序检查验收应作为一项工作,其工作时间应排入进度计划。无论检验合格与否,承包人均无权提出费用和(或)工期索赔。13.4.3对于按13.4.1款中规定需发包人参加的检查,承包人须提前22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无特殊理由,发包人应按时参加检查。如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参加检查或对承包人的检查结果不予承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安排检查。如承包人按要求发出了检查通知,发包人无故不参加检查,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检查结果应视为被发包人已接受,发包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发包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前22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发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发包人重新检查。13.5.2发包人未到场检查发包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发包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签字确认。发包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发包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发包人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要求承包人:(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人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2)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13.6.3尽管之前已进行检验或支付,如监理人认为工程由于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的原因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承包人均应将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13.6.4如果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执行上述指令,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收回或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13.6.5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9.第14条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部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检验记录。所有的试验和检验记录均应得到监理人的批准。监理人认为施工质量或检验记录有问题,可根据情况发出改正或停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尽快予以处理,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1.2监理人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内进入施工场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此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监理人有权在生产、加工(若有的话)或准备阶段,检查及试验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检查、试验获得相关许可。此类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该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人的助手,监理人应在14天前(含本数)将委派通知承包人。14.1.3如果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检验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人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人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发现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发包人发生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回或从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对于采取抽查方式的交接验收,承包人应对自材料站运往施工场地的材料进行检查,防止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进入施工场地,对于因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引起的安装的返工,发包人不承担责任和费用。14.1.4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5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10.第15条变更15.1变更的范围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5.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15.1.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5.1.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15.1.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15.1.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5.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5.3变更程序15.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5.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5.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5.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指示后应尽快开展相关工作,不得以费用问题为由而不开展工作。15.4变更估价15.4.1变更估价原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时,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时,承包人按照《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年版)及《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年版)编制预算(不足部分参考其它标准,优先使用地方定额,临时工程费、安全文明设施费不予计取),并按当期《荆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中荆州市材料价格调整价差(人工、机械不予调整),经总承包人确认、政府(或有关部门)审计(如有)后执行。15.4.2设计变更的调整原则(1)工程建设标准或规范改变或发包人取消某些工程项目节约的工程费用按对应合同价格扣减。(2)本标段合同范围内发生设计变更的,单份变更通知引起的费用变化(不包括甲供设备和材料费用)在±5万元以内(包含5万元)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费用变化超过±5万元时,调整超过±5万元以外的部分。(3)设计变更的价格调整: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时,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4)设计变更以及一般缺陷处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固定单价合同计价模式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经发包人确定的价格从合同价款中双倍扣除。15.5合同价格的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15.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1.11.第16条合同价款及支付16.1合同价款款与调整16.1.1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安全生产费用暂定为含税人民币(大写):(¥元);按建安工程费的2.5%计提,费用据实结算。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50%安全生产费用,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上述支付费用的专项投入,不得降低标准并提供使用凭证,待足额投入后再将剩余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和施工进度同期据实办理结算并支付,工程竣工决算后若有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退回甲方。合同价格包括了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利润和税金。本合同工作范围包括施工图设计的所有内容(但不限于):(1)本标段内所有建筑安装劳务施工;(2)本工程设备、材料卸车、搬运和保管,甲供设备材料的一般性缺陷处理;(3)设备单体调试,配合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试运,配合性能验收试验;(4)竣工资料、档案资料等的移交;(5)竣工移交,质量保证和服务等;(6)合同条款中明确的或隐含的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7)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工作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承包方工作范围的,并且是本标段所必须的,均应由承包方负责。16.1.2本合同价格包括本标段内为施工和维护而发生的各项应有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6.1.2.1本合同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综合单价已经考虑了市场行情及物价变化等因素,因而合同执行过程中(除专用合同条款16.2.3款规定的品种外)承包人不得再以市场材料价格上涨、人工工资变化或机械台班费用变化等理由向发包人要求增加合同价款。本标段工程安全生产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及地方规定)由承包人单独列出(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承包人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支出承包人应满足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相关制度要求,由发承包人审核后结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并建立财务报表,确保安全生产费投入到位,按季度向发包人提交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并统计安全生产费投入情况。16.1.2.2本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费用: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施工措施费,包括大型施工机械安拆、特殊地区及不利施工条件下的特殊施工措施和对履行合同的要求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等内容。(1)特殊施工措施指因本工程处与特殊地区或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不利承包人正常施工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项目,今后施工发生的项目无论在合同价格中有无列出,均认为已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及相关说明并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诸如大件吊装、管道穿越河道、道路等措施而发生的二次搬运、顶管等费用。2)工程地质因素,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诸如土石方开挖、爆破,地基处理(发包人已明确采用桩基施工的除外),深基坑的挂网喷浆、锚杆支护措施,基础回填(包括取土、换土、石方破碎等)、弃土外运等施工措施。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所处地区特殊气候条件,为保障合同期内连续施工及施工质量需采取的特殊方案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赶工措施、雨季措施、混凝土防冻保温、锅炉防冻保护、锅炉冬季水压试验采取的加热措施、主厂房临时采暖措施(包括供热费)等费用)。(2)承包人应考虑其它诸如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等重要的措施项目,今后施工发生的项目无论在合同价格中有无列出,均认为已充分理解合同的内容及相关说明并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3)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要求,考虑配合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竣工验收工作的费用,以及建筑安装工程完成至移交给业主期间发生的成品保护等费用。(4)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要求,考虑本工程需要的施工生产、生活临时工程费用。16.1.2.3本合同综合单价中还应考虑的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项目施工及其人员相应的保险。(2)不可预见的施工措施费,施工辅助材料、消耗性材料等相关费用。(3)为确保工程正常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施工方案发生的费用。(4)施工机具拆装费及轨道铺设费(包含但不限于场地硬化费用等)。(5)现场原则使用盘扣式脚手架,主体建筑施工外架原则上采用钢板网进行封闭防护、脚手板原则上采用插装式钢格栅,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6)按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部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检测费。(7)甲供设备材料供货商负责安装调试时的配合费用(含提供人工、电源、气源及设备材料的吊装就位等)。(8)本标段范围内甲供设备材料从现场库房或堆场至施工现场的搬运费及搬运过程中需发生的措施费(含二次及二次以上的搬运与保管,承包人领用设备材料时需要自备机械装运)。(9)本工程施工费中均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领用,施工现场内的多次搬运。(10)配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第三方检验需发生的费用(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设备的起吊,检验设备的打磨,除锈,脚手架、梯、台、防护设施的搭拆,临时电源、水源、气源的驳接与拆除及机械、人员配合等配合工作)。(11)防腐及油漆满足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发生的费用。(12)设备一次填充物(指变压器油、SF6气体、汽机透平油、化学设备一次填充料、转机油、齿轮箱油等由承包人填充)的填充费用。(13)汽机油系统、发电机定冷水系统、仪用压缩空气系统、汽机本体导汽系统、氢冷系统、锅炉辅机油系统、热工仪表管路等进行喷砂除锈或酸洗及其废液回收处理的费用。(14)发电机本体及氢气管道系统试压及气体置换等费用。(15)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中低压管道布置图进行深化设计并进行工厂化加工,费用包括在综合单价内。(16)设备以散件形式提供时的二次组装费。(17)各系统的仪表和元部件的校验费,以及锅炉动力场试验、机组性能试验的测点安装费(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保温拆除和恢复等工作)。(18)配合第三方进行检测或试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保温拆除及恢复等相关费用。(19)全厂转动机械的润滑油及润滑油脂因承包人安装调试不当产生的损耗费用。(20)本合同范围内所有(需要刷面漆的)甲供设备管道安装后最后一道面漆(除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油漆外,其他油漆由承包人采购)施工,费用不予调整并包含在综合单价中。(21)因现场文明生产需要,设备、管道、扶梯平台等脱漆、缺漆部分(包括设备厂家提供油漆但数量不满足现场涂刷)需要补漆或涂刷油漆的均属于承包人工作范围(油漆供货及涂刷),费用不予调整并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本工程的焊接工作应满足《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第5部分:焊接》(DL/T5210.5-2018)、《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12)、《火力发电厂异种钢焊接技术规程》(DLT752-2010)、《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DL/T819-2019)等规程要求。(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机组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试运消耗的燃煤、燃油、水、电、酸碱、药品、氢气、石灰石、尿素等材料费超出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8年版)给定量的,超出部分发包人有权考核,且超出部分的材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综合单价中。(23)凡是属于施工规程规范中施工工艺或质量控制所需的各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24)在分系统调试、整套调试阶段,设备及系统的维护、检修、消缺以及调试配合等临时设施的采购、制作、安装和系统恢复等工作而发生的费用。(25)本标段范围内的建筑物与任何管道之间的连接密封工作(运转层穿墙(楼板、格栅)的管道等,采用成型定制的防护罩费用)发生的费用。不论该管道由任何标段承包人施工,其连接密封工作属于本标段工作内容,相关费用含在综合单价中。(26)建筑安装工程完成至移交给业主期间发生的成品保护等费用。(27)图纸未示意,但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现场须设置的永久孔洞防护设施的费用。(28)现场施工临时停电停水影响而应考虑增加的费用。(29)按发包人要求现场临时照明设施增加的费用。(30)建设期间发生的本标段与其他标段之间的临时封闭及隔离措施费用,由本标段承担,含在综合单价中。(31)建构筑物及其他工程施工中的临时采暖增加的费用。(32)本标段工程的施工区域及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安全保卫要求发生的费用。特别指出,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负责施工区域及责任区域的全厂临时和永久道路,及其临时排水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排水沟清淤,道路清扫、洒水等),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33)满足设备材料厂家的技术规程、规范要求的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34)为满足质检函5号文《电力建设工程现行管理文件及技术标准目录(2023年版)》要求的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35)里程碑节点调整,冬雨季、台风施工的影响,由于工程计划调整需增加的各种费用(如节假日加班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等),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春节期间关键工程人员充足,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36)满足合同中引用的由发包人提出的各种管理制度(包括工程、物资、档案、安全等)要求的费用;发包人要求贯彻文明样板工地、工程策划所增加的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37)实施工程策划、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竣工验收及工程消缺工作的费用;外来单位的参观、迎检以及对施工的影响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38)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期间清灰、清渣、清粉、清油、清煤等费用,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39)考虑需要操作维护的阀门应该在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当阀门不能在地面或楼面进行操作,且不便使用活动平台时,应装设阀门传动装置或操作平台的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40)甲供设备在厂区内运输时必要的临时加固改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41)防火涂料的厚度、油漆厚度及涂刷遍数、防腐厚度及遍数、涂料品种及涂刷遍数、墙砖及地砖品种规格与定额不符时,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42)施工期间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及水土流失而采取的措施费用,以及防止不当造成污染及水土流失后的补救、治理、赔偿及支付罚款的费用。(43)施工、生活用水、用电、用气费用,其中:①发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生产、办公、生活用电所需的380V电源接口,由承包人从发包人就近指定提供的接口进行引接,引接点及引接点内的生产、办公、生活用电线路、计量装置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管理、维护等属于承包人工作范围,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产、办公、生活用电费用按用电单价(1.50元/kWh)及计量表标记确定的消耗量(含线路及变压器等损耗摊销)计算,经双方确认无误,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月度进度款中扣除。若生产、办公、生活用电需向当地供电公司报装,则由承包人向当地供电公司报装并按当地供电公司收费标准缴纳电费。②发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生产、办公、生活及消防用水所需的接口,由承包人从发包人就近指定提供的用水干管引接点进行引接,引接点及引接点内的供水管道、水箱(如需)、水质处理直至合格并提供化验报告、计量装置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管理、维护等属于承包人工作范围,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生产、办公、生活及消防用水费用按用水单价(2.40元/t)及计量装置标记确定的消耗量计算,经双方确认无误、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月度进度款中扣除。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办公、生活用水的水质化验工作由各标段承包人负责,如水质化验结果不满足要求,相应的处理设施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如生产、办公、生活及消防用水需从当地自来水公司接入,则由承包人按当地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缴纳水费。(44)本工程范围内各项工程由于工期要求、交叉施工需增加的各项费用。(45)本工程范围内施工质量为满足发包人机组高水平达标投产,确保电力行业优质工程,争创国家优质工程等质量目标的要求需发生的各项费用。(46)本工程范围内按照《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规定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为满足发包人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等安全目标的要求需发生的各项费用。(47)本工程为满足政府相关部门、业主以及发包人的现场防疫要求需发生的各项费用。(48)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拖延,或评优不能通过,或168小时试运行不能按期通过等,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49)工程计划调整而增加的各种费用,包括可能出现的窝工、停工、待工、机械现场留置等发生的费用。(50)本标段增值税税率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合同不含税综合单价不变。(51)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见的风险费,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中。16.1.2.4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合同价格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因素:(1)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价格的波动风险;(2)施工管理风险;(3)措施项目费包干风险;(4)抽水、排水、降水费用包干风险;(5)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风险。风险费无论在合同价格表中有无体现,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16.1.3预付款:无16.1.4施工及生活用电、水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承包人自行引接装表使用,每月定时抄取读数,并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安全、规范、合理使用施工水、电,杜绝浪费,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水电使用不规范造成大量水电浪费,每次罚款1万元。承包人的生活用水、用电,发包人提供生活用水、用电接口,承包人自行引接装表使用,收费标准:生活用水单价按照项目所在地当地供水或水源管理部门当期单价;生活用电单价按照项目所在地当地供电部门当期单价。(线损和管损及相关损耗由使用方按比例分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水电价格随政策性调整)。施工用电、用水的日常维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16.1.5房租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生活住房设施给承包人有偿使用,房租单价为600元/月*每间,按月从进度结算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使用临时住房设施须爱护公物并遵守发包人的统一管理要求。16.2结算方式:16.2.1固定综合单价承包:结算价款=工程量*清单单价,具体单价明细见合同附件。16.2.2工程量计算规则(1)施工图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8年版)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足部分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年版)或地方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子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与《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18年版)及其使用指南(包括补充本)所规定的工作内容一致。工程量清单子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还应充分考虑合同条件14.2.5约定的内容。(2)施工图工程量是指:依据出版的施工蓝图(施工蓝图有升版的按照升版的图纸计算)按照《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18版)》及配套电力概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的计量应以净量为准。(3)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和类似项目的,参照电力行业概算定额(2018年版)及其配套取费标准(2018年版),不足部分执行电力预算定额(2018年版),无相应电力定额的参照地方定额及其配套取费标准。或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包人提供认质认价证明资料,最终由发包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4)所有合同外另行委托的工程项目以及签证工程量,均采用上述变更方式确认价款。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所有涉及另行委托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或工程价款的调整,均需在发包人与业主方先行确认后,方可与承包人进行后续确认与支付,价款调整以不超过业主方审批价款范围为最高原则,最终单价或总价标准的确认以发包人审批为准,进度及工程结算承包方必须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16.3工程量确认与变更:16.3.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报表后应及时给予工程量的初步计量,承包人应提供便利条件及给予配合。16.3.2工程量以发包人专业施工单位计量结果为基础,由发包人工程部审核,送财务经营部审批,以财务经营部门审批结果为准。16.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6.4.1承包人按本合同要求每月20日前提交进度结算单,由发包人财务经营部门审批核准后支付。承包人应遵守申请支付程序并正确提供本合同要求的进度款支付文件和发票,在发包人没有获得总包人的该笔进度款付款前,承包人不得要求该笔款项的支付。因总包人要求的工程暂停、变更情况下的延迟支付,双方同意共同配合根据合同索赔程序进行,待总包人赔偿、结算后再行结算。16.4.2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工程完成工程量情况按85%拨付进度款,(预留款项包括工程质保金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进度保证金5%、安全保证金2%。进度款拨付至85%后停止付款,待该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与总包人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拨付至97%。为保障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在项目履约期全额代付,本项目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项基金。每期进度款支付时,针对已完施工产值的85%拨付进度款,暂将拨付进度款的80%作为本月实际支付给承包人单位的工程款,将拨付进度款的20%仅用于代付当月农民工工资,如不足以全额代付农民工工资,则用拨付进度款的80%补足直至足额代付;如能足额代付且有剩余,则剩余金额作为农民工工资基金暂存于发包人账户用于解决后期农民工工资代付问题。工程完工且农民工全部办理工资结清证明退场后,农民工工资专项基金有结余,则一次性释放剩余农民工工资专项基金。除发包人进度款上报需提交的要求内容外,进度付款申请单还应包括:本次付款中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其他账户的金额,上一笔进度款到本次付款期间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提供银行流水和发放明细表等证明材料),以及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农民工工资代付、管理资料。16.5工程质保金、安全保证金、工资保证金、进度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16.5.1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和支付:16.5.1.1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时,按比例预留质保金(结算价的3%)。16.5.1.2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工程经工程业主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后,待本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没有质量问题,发包人退还承包人应得的质保金。16.5.2安全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按本合同9.5条执行。16.5.3工资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16.5.3.1工资保证金的预留: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时,按比例预留工资保证金(结算价的5%)。16.5.3.2工资保证金的支付: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同意发包人在每次支付的进度款中扣除5%的金额作为保证金,以此作为承包人劳务及民工工资(包括自然人承包工程款)保证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双方结算手续完毕后60天止,如果承包人已足额支付工资或劳务费用,发包人全额退还工资保证金。16.5.4进度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16.5.4.1进度保证金的预留: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进度款时,按比例预留进度保证金(结算价的5%)。16.5.4.2进度保证金的支付:若该项目工程在过程中能满足业主及发包人的里程碑计划及具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工期,则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且双方结算手续完毕后第60天止,未发生分包商违约违法分包纠纷的,发包方退还承包人进度保证金。16.5.5资料款的扣除16.5.5.1承包人过程资料未同步,发包人有权在进度结算中预留2%的结算金额,直至过程资料同步后予以支付。16.6竣工结算16.6.1竣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后15日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竣工结算资料。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28天内(含本数)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工程结算书,对承包人同步生效。视同承包人放弃合同权利。除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保证金及发包人代支付的费用、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索赔清单及其索赔费用、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剩余实物清单等。(2)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和审查规定按按发包人要求执行。(3)发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16.6.2发承包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3个月内提交结算报告或结算书;(2)发包人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并向承包人出具初审意见,并可以与承包人进行协商;(3)承包人对发包人出具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该初审意见后的28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结算报告及工程造价。承包人有异议又与发包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审核意见后30日内,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的,视为承包方认可发包人的结算报告及工程造价。16.6.2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含本数)完成核查。(2)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2条的约定办理。16.7最终结清16.7.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6.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含本数),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发包人应在总包人确认后及时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列明发包人按合同最终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以及确认发包人以前已支付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全部款额后,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的余额(如有的话)。最终结清证书复印件交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含本数),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6.2.3(2)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2条的约定办理。16.7.3发包人责任的终止除非承包人在其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包括了索赔要求,发包人将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施工工程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16.7.4承包人如未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工程结算书,对承包人同步生效。16.8抵销条款16.8.1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款项时,如发现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未满足进度计划中要求完成的相关主要工作,或有重大遗漏,或完成的工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则在与承包人沟通后,发包人有权暂扣等同于该部分工程的价值相同的金额。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尽其所能尽快完成此等工作或修复缺陷。待承包人完成这些工程或修复存在的缺陷后,发包人应立即无延迟地将该部分金额支付承包人,但不减损发包人从中扣除、或向承包人追偿由于此等迟延完工、重大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损失的权利。16.8.2如果承包人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业主/总包方或政府当局对发包人的任何罚款,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违约造成的根据主合同发包人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并应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一切损失和费用。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从任何本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该等赔偿费、损失及费用,但这并不排除发包人采取其他救济方法的权利。16.8.3发包人有权在每批对承包人的付款中扣除任何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损害赔偿款、垫支款和其他费用。发包人为避免扩大损失而主动支付的成本费、损失费或其它各种费用,若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发包人可将此款从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6.8.4发包人根据本条规定暂扣任何付款后到实际支付期间,无需就因此所延迟支付的款项支付利息。1.12.第17条竣工验收17.1竣工验收的含义17.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包括工程本体质量、工程通道清理、工程档案管理、工程环保、工程安全等全面的验收。17.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7.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7.1.4需与工程配套的环保(含水保)、安全设施必须在工程竣工时同时竣工,且必须与工程同时验收。17.1.5工程竣工后,须经有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的项目,须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工程配套的安全设施(若有)须经有关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17.1.6工程须进行环保(含水保)、安全验收的,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17.1.7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移交生产达标考核。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必须以项目核准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质量标准为依据。17.1.8通过达标和“零缺陷移交”复检的工程,由发包人主管单位审批并行文,命名“达标投产工程”,颁发奖牌,并对参建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有关单位分别颁发证书。17.1.9如经考核评定,工程未能达标,则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单位,分析原因,责任方承担责任。17.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7.2.1除发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17.2.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7.2.3已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17.2.4发包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17.2.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工程若采用有关的项目管理系统及合同管理系统,且发包人要求提供电子版的竣工验收资料的通知承包人。17.3竣工资料承包人应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的内容、要求及份数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17.4工程档案管理为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目标,承包人应建立相应的工程档案管理组织机构,专人负责;积极参加档案技术培训,提高档案资料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移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办法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17.5验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7.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7.5.1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含本数)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发包人同意为止。17.5.2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含本数)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工程资料不全或施工记录不能如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的,发包人可拒绝验收。现场验收的顺序、办法由发包人确定。17.5.3竣工验收现场检查结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缺陷清单,并商定复查时间,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力量在限期内消除缺陷,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复查。17.6单位工程验收17.6.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7.2款与第17.5款的约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7.6.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7.6.3单位工程的中间验收按规定执行。17.7施工期运行17.7.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7.7.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进行修复。17.8分部试运17.8.1分部试运应具备的条件:(1)相应的建筑和安装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合格;(2)试运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的记录等资料齐全;(3)一般应具备设计要求的正式电源;(4)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分部试运的计划、方案和措施已审批、交底。17.8.2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编制分部试运计划、方案和措施,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方案后14天内(含本数)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视为监理人已批准。17.8.3承包人应在分部试运开始48小时前(含本数)通知监理人参加。监理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有权要求分部试运延期,除非因不可抗力,延期不得超过7天。否则,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分部试运及验收,监理人应确认其验收记录有效。17.8.4分部试运的记录和报告,应由承包人负责整理、提供。分部试运项目试运合格后,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等参加验收单位均应在分部试运签证验收卡上签字。17.8.5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试运后22小时内(含本数)提出修改意见,由承包人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进入试运。17.8.6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分部试运,或参加试运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的,试运结束22小时后(含本数)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监理人应予以确认,承包人可继续施工并据以办理有关结算手续。17.8.7经验收签字的设备和系统,当生产或试运行需要继续运行时,可视情况或交发包人或交监理人代管和进行运行维护。代管期间的施工缺陷仍由承包人负责消除。17.8.8由于设计、设备制造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如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修理或重新安装,承包人应修理或重新安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7.9联合试运转(系统调试)17.9.1联合试运转应具备的条件,各阶段调试内容和要求均应执行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规范。17.9.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人应负责联合试运转及其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承包人参与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和消除缺陷。17.9.3承包人的调试工作(包括自调、对调和系统调试的配合)的全部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调整。17.9.4试运阶段,监理人或委托的调试单位应负责做好各项记录。17.9.5启动试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监理人全面负责组织承包人等单位进行消缺完善工作。17.9.6如果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联合试运转之后即连续运行,则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联合试运转亦宣告完成。17.9.7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承包人应在移交试运行后28天内(含本数)负责完成上述未全部完成的项目。17.9.8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应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17.9.9由于设计、设备或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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