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金城镇2025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照明改造合同

项目编号JSZC-320413-JTMS-G2025-004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03 19:49:27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江苏荣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84.80万元
代理单位
相关产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照明改造
联系方式
  • :13862686235
  • :13921019010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JSZC-320413-JTMS-G2025-0041001 二、合同名称: 金坛区金城镇2025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照明改造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413-JTMS-G2025-0041 四、项目名称: 金坛区金城镇2025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照明改造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 地 址: 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99号 联系方式:13862686235 供应商(乙方):江**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直溪镇振兴南路34-1号 联系方式:139210190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金坛区金城镇2025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照明改造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金城镇2025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照明改造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847953.66 合同金额: 84.7954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50天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11-0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11-03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金城镇2025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照明改造合同 - 副本.pdf 金城镇2025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照明改造合同 - 副本.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金坛区金城镇2025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照明改造项目编号:ISZC-320413-JTMS-G2025-0041合同编号:JSZC-320413-JTMS-G2025-0041采购人(甲方):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成交供应商(乙方):江**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江**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点: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人民政府合同时间:2025年11月3日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产品: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乙方响应文件。第二条合同价格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币,下同):捌拾肆万柒仟玖佰伍拾叁元陆角陆分元(小写847953.66元)。本项目合同价采用全费用单价方式,本项目中标后中标综合单价不以任何原因改变,数量按实结算,并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合同价应包括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第三条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下列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招标采购文件(编号:JSZC-320413-JTS-G2025-0041)(2)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3)中标通知书;(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四条权利保证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五条质量保证2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包装要求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3.乙方保证货物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产品缺陷,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七条交货和验收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0天内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甲方正常使用,地点由甲方指定。采购文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响应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展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配置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4.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5.质量标准:合格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设备性能及技术参数指标应达到招响应文件约定及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3按行业通行标准、厂方出厂标准和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甲乙双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运行效果验收,在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调试计划(包括调试程序、环境、内容和检验标准、调试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调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将记录提供给甲方。调试检验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a.重新调试直至合格为止;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调试直至合格为止。甲方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6、乙方应负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施工现场第三方人身安全并承担责任及费用,安全防护费用包含在总价中。7、施工中至交付甲方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保证小区内的正常照明)。8、乙方提交一套完整的竣工材料给甲方存档。第八条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从基本账户向采购人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递交),采购人将在终验完毕后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直接扣取。第九条合同款结算及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如设计变更,增加的设备在清单中有的,按磋商时的报价执行,若增加的设备在清单中没有的,结算时参照相似设备的磋商报价,双方协商解决。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设备全部到场后付至合同价的30%,全部设备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0%,全部设备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且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7%,设备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付清余款。注:1、各支付节点支付项目款时需同时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并扣除平4时检查、考核中乙方违约的金额。2、本合同约定的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3、结算经审计机关审定后,核减率在8%以内(含8%)的由建设方支付全部审计费:如12%W核减费费率>8%时,该项目所有审计费用乙方必须承担一半:核减费费率>12%时,该项目所有审计费均由乙方承担。前述分段不为累进制。第十条伴随服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除前款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或启动监督;(2)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甲方人员进行免费培训。3.若采购文件中不包含有关伴随服务或售后服务的承诺,双方作如下约定3.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如甲方未使用过同类型货物,乙方还需就货物的功能对甲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或由甲方安排。3.2所购货物按乙方投标承诺提供免费维护和质量保证,保修费用计入总价。3.3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货物整机进行维修和系统维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不可抗力(如火灾、雷击等)造成的故障除外。3.4货物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按乙方投标承诺执行。3.5若货物故障在检修工作24小时后仍无法排除,乙方应在48小时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3.6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7保修期后的货物维护由双方协商再定。4整灯质保2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成交供应商对质保期内所发生的设备维护、维修、更换等一切费用负责。第十一条违约责任51.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乙方逾期交付货物或完成安装调试超过10天(含1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价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3.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同时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4.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运行效果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违约金,若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5.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6.乙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7.乙方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30%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8.其他未尽事宜,以《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四条不可抗力6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五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第十五条质量问题或缺陷的索赔乙方交付货物后,甲方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内容不符或证实货物存在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3日内到甲方处,商量解决货物质量或缺陷问题。若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损失以及扩大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货物,返还所有货款,并有权按照合同总额5%标准向乙方主张违约金:或者有权安排第三方解决货物质量或缺陷问题,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并有权按照合同总额5%标准向乙方主张违约金。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甲方因主张上述权利而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保函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3、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第十七条诚实信用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71.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账号:账号邮编:邮编8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