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本级新庙所购置2台便携式打印机及2台笔记本电脑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0231101449884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4 11:39:0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预算金额6600元
中标单位鄂州市吴都古肆新天地电脑经营部中标金额2.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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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1390868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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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本级新庙所购置2台便携式打印机及2台笔记本电脑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20231101449884 二、合同名称:新庙所购置2台便携式打印机及2台笔记本电脑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20231101449884 四、项目名称:新庙所购置2台便携式打印机及2台笔记本电脑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本级 2、地址:新庙派出所 3、联系方式:13908689118 4、供应商(乙方):鄂州市吴都古肆新天地电脑经营部 5、地址:鄂州市吴都古肆2-6号 6、联系方式:15971174781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2台笔记本电脑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2台 4、主要标的单价:6800元 5、合同金额:2.02(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履约期限:2023年11月02日至2024年06月14日;履约地点:新庙派出所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706-2023-0040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3-11-02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06-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相关下载 打印机合同1.pdf 新庙所购置2便携式打印机及2台笔记本电脑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31101449884甲方: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乙方:鄂州市吴都古肆新天地电脑经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合同货物及金额1.设备标准配置:项目名称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台)采购单价(元)采购金额小计(元新庙所购置2台便携式打印机及2台笔记本电脑TR150佳能佳能TR150|23,3006,600本合同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大写)¥6,600元(小写)。本合同总价包括设备造价、原厂配件、包装费、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安装调试费等所有含税费用,还应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售后服务费用。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1.乙方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2.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第三条交货、安装及调试1.交货时间:货物需在2023-11-02前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2.交货地点:具体交货及安装地点鄂州市公安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甲方指定),乙方负责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等费用。第四条验收1.甲方收货后按照国家制造计量法规定的出厂标准进行验收。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货物出厂给付用户的装箱单,原装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常规资料各一份。3.交货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及时安排货物的验收。第五条售后服务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2.乙方提供本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在质保期内发现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由甲方、乙方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质量及安全负责,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4.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响应。第六条货款支付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2.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交验合格后,采购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用公务卡(规定额度内)或授权转账方式办理支付。3.采购人对支付方式有特别要求的,甲乙双方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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