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ZJXD-202407-230801-023934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17 14:48:35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中标金额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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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15663055120

正文内容

一、合同编号: 20240717-230801-018163 二、合同名称: 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ZJXD-202407-230801-023934 四、项目名称: 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 地 址: 黑龙江省 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179号 联系方式:15663055120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 地 址:佳木斯市前进区58委 联系方式:1824922099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黑DA5362车辆保险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份 主要标的单价:789.5800元 合同金额: 0.078958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合同平台 采购方式: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07-1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07-17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详见合同 附件: 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合同(试行)采购单位(甲方):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采购计划号:佳政采计划[2024]03413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招标编号:ZJXD-202407-230801-023934分公司,签订时间:2024年07月17日签订地点:电子合同平台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项目(招标编号:ZJXD-202407-230801-023934)的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确定乙方为甲方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项目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文件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采购文件、澄清和答疑文件等;2、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等;3、乙方书面承诺等;4、中标(成交)通知书。二、合同标的标的名称采购需求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备注机动车保险服务机动车辆保险1789.58789.58合计¥789.58元(大写:柒佰捌拾玖元伍角捌分)¥789.58元(大写:柒佰捌拾玖元伍角捌分)¥789.58元(大写:柒佰捌拾玖元伍角捌分)¥789.58元(大写:柒佰捌拾玖元伍角捌分)¥789.58元(大写:柒佰捌拾玖元伍角捌分)三、服务项目及要求机动车保险服务四、合同期限(任选其一)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2024年07月18日至2025年07月18日,共365天。本项目服务期限采用1+1+1方式,采购结果,年有效。合同一年一签,是否续签,由甲方视财政预算安排及对乙方提供服务的绩效考核等情况确定。本合同期限起止时间,。五、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1、资金性质: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0。)2、合同金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服务价款金额:789.58元(大写:柒佰捌拾玖元伍角捌分);3、付款方式:全额付款4、付款期数:一期5、结算方式:序号项目阶段具体内容及交付结果付款金额(元)付款期限(天)计划支付时间1一期机动车保险服务789.5872024-07-176、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普通发票,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八、保密条款-第1页-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乙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以及乙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信息,属甲方的保密信息和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乙方应对该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并保证在本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同终止而无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相关信息已经被公开或事实上一方违反本条款不会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止,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乙方如有失密或泄密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乙方均应当向甲方支付1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九、合同履约、验收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签订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如提供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及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服务;2、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对乙方提供服务有异议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予以解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参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3、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额1‰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服务款额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3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甲方延期付服务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服务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应付服务费用的5%;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因一方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方按本合同约定服务费用的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经济损失。。十、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履约保证金退还:十二、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7日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十三、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下列方式解决:提交诉讼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五、合同文件组成1、政府采购采购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响应)文件;3、甲方提供工程清单;4、投标(响应)承诺书:5、评标记录;6、中标(成交)通知书。本甲乙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电子版)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传至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纸质版合同根据甲乙双方需要自行签订留存)。-第2页-甲方(章)乙方(章)签订时间:2024年07月17日签订时间:2024年07月17日签订地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合同平台签订地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合同平台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179号单位地址:佳木斯市前进区58委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姜作会法定(或授权)代表人:刘灵浩委托代理人:贾斌委托代理人:辛海涛电话:15663055120电话:18249220997电子邮箱:374106019@qq.com电子邮箱:65945411@qq.com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佳木斯兴财支行开户银行:佳木斯工行永和支行账号:0904002129264138116账号:0904022009231000605账号名称:佳木斯市城市排水中心账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邮政编码:154000邮政编码:154000-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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