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2551101000013919383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1 13:42:51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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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采购人名称:昭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二、供应商名称:湖北晶彩创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昭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551101000013919383 五、合同编号:11N757670161202412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乐动昭苏·2024天马音乐节活动(活动策划导演团队及拍摄演艺人员) 详见附件 场 1.0 499999 499999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昭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人:李晶 联系电话:18699947602 传真:/ 地址:昭苏县文化路19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乐动昭苏·2024天马音乐节活动(活动策划导演团队及拍摄演艺人员)服务合同(11N757670161202412601).pdf 合同编号:11N757670161202412601采购单位(甲方):昭苏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服务单位(乙方):湖北晶彩创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湖北晶彩创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湖北晶彩创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湖北晶彩创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乐动昭苏·2024天马音乐节活动(活动策划导演团队及拍摄演艺人员)--品牌:1场499999.00499999.00合同总价(元)合同总价(元)499999.00499999.00499999.00499999.00499999.00499999.00499999.00合同总价(大写)合同总价(大写)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肆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二、付款方式1.1.本合同签订后2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的全部款项即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元整¥(¥490000490000.00.00)。22、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发票。3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如下:开户名称::湖北晶彩创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号::17039401040022555,1703940104002255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鲁巷支行))三、服务条款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及标准,在不影响乙方工作的前提下检查乙方提供1/4的服务质量,如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做出补充或修正。22、甲方必须依据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款项。33、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项目计划,应提前7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由于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同意乙方将执行周期予以合理顺延。本次执行场地由甲方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由甲方办理。44、若甲方签字定稿后,甲方再次提出修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应由双方协商承担。且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55、活动每阶段事项完成后,甲方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前述委托事项的认可。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1、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物料、演出、表演等。2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其规定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产品说明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甲方拒不提供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执行相关工作,且不承担因前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3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项目费用。44、在活动开展当日如因甲方临时提出增加物料租赁、物料制作、人员邀请、食品提供等情况,需在第一时间与乙方沟通并达成共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在活动结束后77工作日内甲方予以支付给乙方,此项费用与附件一内容无关,具体金额以实际产生的清单内容为准。55、乙方不得向外泄露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应对甲方的商业资料进行绝对保密。77、在整个活动执行过程中,乙方须提前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物料准备,不得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及物料准备不足等情况,如因乙方失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66、乙方应切实保证活动安全,如在布置、交付使用、活动现场及乙方撤场、清理活动现场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乙方应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甲方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77、乙方应严格遵守活动所在场地的相关规定,遵守场地方的安全施工守则,并办理场地方要求的入场布置的一切必要手续。88、乙方为宣传之必要,可将本合同之服务案例作为作为乙方宣传使用。三、违约责任1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甲方要求完成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活动,乙方未按本协议2/4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活动未能按期举行或未能成功举行或乙方无故拖延提供相应服务引致甲方不能达到所预定之进度目标,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22、若甲方在活动开展当日或者三个工作日之内临时提出增加物料、人员、食品等要求,乙方将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所增加之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该原因导致活动未能达到所预定之目标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3、若在双方达成合作,且乙方的活动方案策划得到甲方认可但并未开始执行的情况下,甲方拒不执行,取消活动,则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5%即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50000)元;作为活动前期方案策划服务费;若活动已开始执行,甲方取消活动,则需支付该活动应付未付的全额。44、如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尾款,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按日支付乙方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违约损失、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的,应予以赔偿。55、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的企业标志、商标等知识产权,则乙方应在本协议期间内、在本协议范围内合理使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转作他用或者提供给任何其他第三人使用,否则,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6、上述违约责任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补足直接经济损失。四、保密协议11、双方为执行本协议提供给对方的任何技术产品或资料,除非提供方明确说明其为公知技术的外,均构成提供方的商业秘密;;22、双方同意不得使第三人接触或向第三人揭露上述商业秘密,也不得为本协议之外的任何其它目的利用该商业秘密。双方承诺,本保密义务延及其员工,任何一方员工违法本保密义务的,该方同样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五、免责声明出现下列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瘟疫、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双方均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事情或情况)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22、甲方不正当使用项目产品导致自身及他方损失的。六、争议解决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到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3/4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账号:账号:1703940104002255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鲁巷支行)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七、其他11、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并向本合同首页载明地址通过专人或邮递送达,于对方签收或寄出之日起33个工作日(无论对方签收与否)即视为送达。通过传真送达的,传送成功的,即视为送达。22、本合同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为合同生效日。33、本合同壹式22份,甲方执11份,乙方执1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5、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等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鲁巷支行)账号:,账号:1703940104002255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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