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3日汝阳县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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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1 12:12:4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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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预算金额
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代理单位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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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汝阳县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 受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市场”)将于2025年3月 13 日举办汝阳县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会。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和交易时间 本次交易会需会员网上报名经物流市场审核后方可参与交易。 报名时间:2025年3月 13 日 上午 09:00前 交易时间:2025年3月 13 日?上午 11:0 0 报名方式:会员通过(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省储中心→交易报名→选择本次交易会进行报名。 二、交易标的及质量标准 2023年产混合小麦297吨, 具体 数量和质量 以 本公告附件 发布的《交易清单》为准。买方须在竞价交易前,提前 到 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 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三、交易资格 (一) 国内具有粮 油 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参与交易。买方企业 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承储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竞价交易,也不得安排其关联企业参与。 (二) 符合以上交易资格 且已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并年审有效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但必须按时 报名并 交纳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 (三) 未办理注册企业,需在交易前到物流市场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交易授权书》等 开户 资料可以在豫粮网网站?(http://ygrain.com/)下载,或直接向物流市场索取。 四、 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网上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 。 请会员通过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 (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中心→交易→河南物流→ 选择本次交易会 ”参与交易。 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进行交易的, 应 遵守省级粮食交易中心 场内交易相关规定, 自觉维护场内 交易 秩序 。 本场次交易会相关标的如果出现流标,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择机组织再次交易,具体交易时间将另行发布交易公告,请有意向的单位随时关注当期交易公告相关信息和交易清单。 五 、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 符合以上交易资格 的买方企业和卖方须在 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 16:30前向物流市场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按 110 元/吨收取(其中履约保证金 100 元/吨、交易保证金 10 元/吨),交易手续费按成交总金额的1.6‰向买方收取。 物流市场账户为: 账??户: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郑州新区支行 账??号:2034 1999 9001 0000 0619 761 六、出库费、水杂增扣量 (一)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代储企业 仓 (罐) 内交货价 ,不含包装。 买方要求在库内车板交货的,装车费用30元/吨由买方承担。实际承储库收取装车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二) 按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相关法规提供质检报告,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 七、交割及结算 买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物流市场指定的农发行银行账户并开具出库单,履约时间为成交之日起 50 日内完成出库。 八、联系方式 交易:(0371)69156793 ??交割:(0371)69156789 结算:(0371)69156785 ?商务处理:(0371)69156793 传真:(0371)69156792 九、其它 本公告未尽事宜,依据 本公告附件中 《交易细则》有关规定 执行 。 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 有限公司 2025 年 3 月 11 日 2025年3月13日汝阳县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2025年3月13日汝阳县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25年3月13日汝阳县县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清单 标的号 委托方 委托收购库点 实际存储库点 仓号 产地 生产年限 品种 收购等级 所在货位混合扦样等级 数量(吨) 近期水分% 近期杂质% 不完善粒% 容重 (g/L) 色泽、气味 面筋吸水量(%) 品尝评分值(分) 玉米赤霉烯酮(μg/kg)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μg/kg) 承储库日正常出库能力 常用出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 是否具备40吨以上大型运输车辆装车计量能力(是/否) 有无铁路专用线 是否露天储存 距最近车站\码头距离km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联系人 电话 合计 297 RYGKXC001 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河南汝阳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陶营分公司 18 安徽 2023 混合麦 二等 二等 297 10.9 0.6 4 782 正常 200 80 未检出 未检出 200 公路 是 无 否 5 散装 李武轩 13849985506 2025年3月13日汝阳县县级储备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规范河南省市、县(区)级储备粮(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和食用油,下同)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竞价交易行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第2条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市场”)是国家粮食河南交易中心,作为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的一部分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联网运营,是河南省唯一承担政策性粮食交易职责的单位,负责河南省内粮食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地方粮食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第3条本交易细则适用于由物流市场组织的市、县(区)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活动和交易当事人。第4条委托方作为交易活动的卖方代表,具体负责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参加交易的买方必须是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且在以前河南省政策性粮食交易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第5条买方企业应按当期《交易公告》规定报名,取得交易资格后参与交易。买方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承储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竞价交易,也不得安排其关联企业参与。第6条物流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与当期《交易公告》要求。第二章交易准备第7条委托方须向物流市场提供《委托书》《承诺书》《交易公告》《交易细则》《交易清单》、储备粮轮换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8条符合以上交易资格且已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注册并年审有效的会员,不需要再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但必须按时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方可参加本次竞价交易。第9条办理会员注册须向物流市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对账单、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法定代表人和交易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参与交易的企业成为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会员后,应领取电子密钥。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年审。第10条参加交易的会员须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要求,向物流市场指定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并确认到账,保证金不足者,不能参与交易。物流市场受会员委托,对会员暂存在账户上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其可用资金统称为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第11条交易密钥等相关资料为交易会员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12条物流市场在豫粮网(www.ygrain.com)、国家粮食交易中心(www.grainmarket.com.cn)发布《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并遵守。第13条参与交易的会员应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17〕8号)、《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218号)等相关规定。第三章交易时间第14条交易采取网上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第15条交易时间以物流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第16条网上竞价交易过程中,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物流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第17条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物流市场将提前公告;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四章交易秩序第18条交易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如有损坏设备、设施的应照价赔偿。第19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20条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物流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第五章交易程序第21条竞价销售的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及要求以竞价销售公告和清单为准。买方须在竞价交易前,提前到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买的会员,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第22条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实际承储库应按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相关法规提供质检报告,卖方如对竞价销售的粮食增扣量标准做出调整的,以当期《交易公告》所约定的内容为准。第23条粮食标的起报价为实际储存库点仓(罐)内交货价格的,粮食车(船)板前出库费用为30元/吨,食用油出库费用为20元/吨,由买方在货款外另行承担,卖方(或实际储存库点)要开具出库费用发票。粮食标的起报价为实际储存库点仓(罐)前车(船)板交货价格的,出库费用由卖方承担,包含在买方支付的货款内,须在当期《交易公告》或《交易清单》中注明“无出库费用”。粮食车(船)板前费用(出库费用)均是指散装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费用;食用油出库费用是指把散装食用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液袋集装箱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卖方所采取的价格类型以当期《交易公告》所约定的内容为准。第24条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物流市场可以临时调整。第25条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报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卖方与物流市场另有约定的,按当期《交易公告》具体约定执行。第26条在起报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该交易标的流拍。第27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28条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买方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标志该笔交易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第29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及时通过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物流市场作为第三方,按照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第30条交易会相关标的如果出现流标,将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择机组织再次交易,具体交易时间将另行发布交易公告,请有意向的单位随时关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第六章交割和结算第31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32条买方将货款汇到物流市场指定账户后,凭物流市场开具的《出库通知单》可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第33条买方必须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日历天,以下均同)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物流市场指定的农发行银行账户,并开具出库单,履约时间为成交之日起60日内完成出库。如对交款期限、出库期限做出调整的,以当期《交易公告》所约定的内容为准。第34条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承储库。卖方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出库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第35条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承储库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承储库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第36条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卖方出库的粮油品种以合同为准;粮油质量以交易清单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油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卖方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准。卖方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卖方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物流市场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给卖方,物流市场在收到买卖双方的退款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给买卖双方。第37条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油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签署《验收确认单》。第38条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物流市场对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视同出库完毕,物流市场将该合同数量的粮油货款拨付给卖方指定银行账户。第39条买卖双方对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在交接当时提出,双方停止交接货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合同约定的交割截止日期至少提前10日以上可书面申请物流市场调解,也可直接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40条物流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由物流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由物流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和可能带来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经物流市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申请物流市场调解,也可直接向物流市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1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合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物流市场核实后,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一)终止合同,退还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货款;(二)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延长1个月后,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油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第42条物流市场按成交金额的1.6‰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第43条承储库在相关粮油出库期间,在粮油未完成出库的情况下,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强行要求买方提前签订《验收确认单》,不得虚报粮油已出库数量。第七章违规、违约处罚第44条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1)拒签合同的;(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并通过开具《出库通知单》或其它方式确定用于支付本合同货款,对其中未确定的部分;(3)违反政策性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4)除因卖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未在付款截止日之前通知卖方出库并协商出库计划,导致出库无法按期全部完成,对其中未完成的部分;(5)拒绝接受物流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6)其他因买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第45条买方出现第四十四条违约行为的,物流市场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并分别支付给卖方和物流市场。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油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买方出现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行为的,物流市场还应依照有关政策文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其地**府储备粮油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46条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1)拒签合同的;(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3)擅自移动标的实际存储位置或调换标的物的;(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6)违反政策性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7)拒绝接受物流市场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8)交易标的实际存储库点与本合同约定的承储库不一致的;(9)其他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第47条卖方出现第四十六条所述违约行为的,物流市场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或按规定应拨付的货款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买方和物流市场。实际违约数量认定方法见第四十五条。政策性粮油卖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许可,自卖自买或交叉购买,或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共同谋取不当得利、损害国家利益的,物流市场有权取消关联企业的政策性粮油入市交易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48条如果在交易交割过程中有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物流市场给予警告、通告、取消交易资格、判定违约等处罚,对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49条《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是竞价交易文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细则未尽事项可在《交易公告》和《交易清单》中明示,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第50条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本规则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1条本细则解释权属物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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