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河片区68#地块项目景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编号S1301000001005089001001招标状态中标|合同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18 15:52:1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石家庄和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预算金额6.12亿元
中标单位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5.43万元
代理单位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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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18600884860

正文内容

太平河片区68#地块项目景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标段编号 S1301000001005089001001 招标人 石家庄和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河北国经招标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或者费率 354354.72 优惠率或其他 合同订立日期 2025-06-18 合同工期 2年 合同期限开始时间 2025-06-20 合同期限结束时间 2027-06-20 公告主要内容 合同网签备案 项目负责人 张全 联系电话 18600884860 合同公示文件如下: 太平河片区68#地块项目景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签约.pdf 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名称:太平河片区68#地块项目景观设计项目地点:石家庄市长安区发包方:石家庄和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设计方: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时间:2025年06月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三、工程设计周期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签订地点十、补充协议十一、合同生效十二、合同份数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设计人4.工程设计资料5.工程设计要求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2.专业责任与保险13.知识产权14.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6.合同解除17.争议解决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2.发包人3.设计人5.工程设计要求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2.专业责任与保险13.知识产权14.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6.合同解除17.争议解决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石家庄和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设计人(乙方):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7层1座817法定代表人:袁松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太平河片区68#地块项目景观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太平河片区68#地块项目景观设计。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石行审投资核字〔2024〕357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53221.7㎡,地上景观面积约为14764.78㎡,项目规划绿地率30%。其建设主要包括:住宅、公共配建、地下室、地下车库、人防及其他配套设施等。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石家庄市古屏街西、林屏路北5.工程投资估算:61264.79万元。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见专用合同条款。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建设用地红线内包含但不仅限于本工程景观设计所涉及到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设计需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及发包人的具体要求,为景观全专业、全过程设计,最终满足业主的使用要求。景观建设设计内容为红线内道路、围墙、景观大门、绿化、景观给排水、景观照明等内容。2.工程设计阶段:概念方案、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阶段、竣工验收、质量保修阶段的设计配合。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1)负责完成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2)施工图设计审查时,指派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解释关于设计的依据情况和技术问题。(3)本项目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派遣相关专业负责人向发包人、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4)在施工阶段,积极配合施工,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和解决施工及竣工验收、质量保修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以上设计开始及完成时间为暂定时间,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为合同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款以中标单价*最终实际设计面积据实结算,超过中标总价则按中标总价计取。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调价不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取费基数。2.签约合同价为:本项目设计费中标单价为24.00元/㎡,暂估合同总价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肆仟叁佰伍拾肆元柒角贰分(¥354354.72元),税率为6%,税额为(大写)贰万零伍拾柒元捌角壹分(¥20057.81元),不含税金额为(大写)叁拾叁万肆仟贰佰玖拾陆元玖角壹分(¥334296.91元)。注:本合同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费、编制费、印刷费、专家费、审查会议费、差旅费、税费等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针对本合同范围内的内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其他费用。针对超出合同范围之外的内容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由各方协商确定费用。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张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司洪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石家庄签订。十、补充协议如设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或其他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执叁份,设计人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盖章)石家庄和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盖章)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概念方案、方案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概念方案、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审查中如发现图纸错、漏、碰、缺等不合理的设计问题,设计人需在2日内一次性修改完成。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景观面积每平方米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的比例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经双方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会议记录、联系函、备忘录等。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本项目涉及的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且以最新版本为准。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张全;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8600884860;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刘志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5109220240;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同设计合理使用年限。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其他义务:无。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张全;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18600884860;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技术沟通事宜,但涉及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范围调整、设计期限顺延、结算等事项必须经发包人盖章确认方为有效。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2设计人其他义务:①按规定参加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文件做必要调整补充;②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③承担由设计相关问题引发的全部费用(包括因设计引发的外出考察等相关费用);④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竣工验收报告盖章份数按照发包人要求);⑤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施工阶段的配合工作;⑥对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规范的指令或地方规定要求的内容,设计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指出并提供相应的标准、规范依据。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司洪顺,;执业资格及等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证书号:2017032G;联系电话:010-84351515;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8层;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面工作,全权代表设计人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包含但不限于接受发包人设计指令、交付发包人设计成果、重要事项的回复、签认等。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出现一次,设计人须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壹万元,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15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同时仍须按合同约定更换项目负责人至发包人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7天。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全部主体结构及关键性工作均禁止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设计规范标准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布新标准规范的,则按新标准规范执行。若导致设计费用增加,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导致设计周期延长,可相应顺延。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应按照设计任务书内容,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和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通过施工图审查,并满足工程施工要求。5.3.5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提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设计阶段(概念方案、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材料送样阶段、施工配合阶段。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天内。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无。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7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设计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延期通知及详细说明的,视为设计人放弃延期,设计周期不予延长。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见附件3。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发包人组织审查会议,届时由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可为设计人提供办公场所。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在项目实际需要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3设计人现场施工阶段配合工作:包括图纸会审配合、施工配合、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配合、竣工验收配合,配合不到位的,发包人视情况予以违约处罚,每次扣除违约金(1000-10000元)。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2)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为合同暂定总价10.3预付款10.3.1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的比例20%。10.3.2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设计成果文件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将文件提供给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第三方单位无偿使用。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承担。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如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设计人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结算设计费,如有超付,设计人应在三日内返还。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双方另行协商。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如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须支付发包人暂定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如设计人未按附件3的约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每延期一天按设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4.2.1承担违约责任。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无。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无。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解除设计分包合同,同时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万元;(2)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按照专用条款14.2.1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6.合同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及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外,补充以下内容: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进展和自身需求调整设计周期,设计人应按发包人需求及时调整,如设计人拒绝调整或调整的设计周期不能满足发包人需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设计人违背发包人指令、拒绝完成或无法完成设计任务或设计人出现其他任何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对此予以理解和认可,双方按14.1.1的约定支付设计费。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18.1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采取补救措施,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相当于本合同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18.2设计人应保证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包括阶段性或最终设计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发包人因使用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的,设计人应当积极解决,除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8.3设计人应保证设计资料及文件达到设计深度及发包人和使用单位的其他合理要求,且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否则设计人应无条件进行修改直至满足要求并通过审批,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设计期限不予顺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经过修改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或通过审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人记录不良行为且进行查处。同时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应予赔偿。18.4设计人应具有与本合同设计内容相符的设计资质,并保证资质在履行本合同中持续有效。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在本合同解除后两日内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全部损失。18.5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项目相关图纸及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8.6除无法避免原因外,设计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带有指向性或唯一性的设备或材料品牌,否则设计人应及时改正,同时工期不予顺延并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人记录不良行为且进行查处。18.7在施工及保修期间,设计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指示在指定时间地点给予技术上支持,否则按照0.1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8.8如设计人擅自调整变更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按壹万元/人/次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8.9如设计人未按约定履行办理竣工验收盖章义务的,每迟延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18.10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自任意一笔应付设计费中直接扣除设计人履约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及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损失包括因设计人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以及发包人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等法律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开支。18.11双方不执行以下通用条款:18.11.1通用条款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18.9.2通用条款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18.11.3通用条款8.1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18.11.4通用条款11.5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8.11.5通用条款16.2(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建设用地红线内包含但不仅限于本工程景观设计所涉及到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服务。设计需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及发包人的具体要求,以全过程的景观设计服务最终满足业主的使用要求。二、本工程设计阶段概念方案、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阶段、竣工验收、质量保修阶段的设计配合。三、工程设计服务内容(1)负责完成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2)施工图设计审查时,指派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解释关于设计的依据情况和技术问题。(3)本项目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派遣相关专业负责人向发包人、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4)在施工阶段,积极配合施工,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和解决施工及竣工验收、质量保修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阶段设计内容及范围备注概念设计阶段设计说明设计区域彩色平面图参考图片竖向关系设计植物种植意向设计基地室外家具、雕塑及标识系统意向设计建筑架空层、屋顶花园、入户花园、下沉式私家花园、建筑相关出地面构筑物、临时性的售楼处及看房通道空间方案设计及相关意向图概念方案册概念设计相关意向图成本估算方案设计阶段方案册(电子+纸质)重点区域的放大平面图重点区域彩色剖面图若干重点区域视点SU水平透视图(3-4张)全部区域的效果图车辆和行人硬质景观设计照明设计景观方案成本概算水景方案设计(如有)提供深度可供沙盘制作、视频制作、VR制作等营销需求的SU精准模型竖向关系设计植物种植意向设计基地室外家具、雕塑及标识系统设计设计区域彩色平面图成本估算外饰材料样品(做成展板)参考图若干营销说辞施工图设计阶段总平面图,包括坐标定位、竖向标高、铺装排版布局和材料平面图(硬景元素)竖向和给排水设计平面图(硬景和软景)水景和水文平面图(如有)电气设计平面图(电气系统图)植栽设计平面图,含详细配置苗木表基地室外家具布局图公共艺术布置点位图景观结构设计详图景观构筑体及硬质景观剖面图、立面图和细部设计详图材料选择和规格列表(附带参考图片及材料实物小样)苗木选型表、灯具选型表、材料选型表、设施选型表地下室顶板景观荷载复核图纸或计算说明施工指导手册施工图蓝图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公示总图、方案规划文本各1概念方案开始3天前2建筑模型(如有)、全套建筑施工图(如有)、外线图纸(如有)、周边道路图纸(如有)1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3建筑模型(如有)、全套建筑施工图(如有)、外线图纸(如有)、周边道路图纸(如有)、施工图开工令各1施工图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4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5其它设计资料2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6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概念方案8合同签订后10天2方案设计文件8概念方案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后30天电子版文件各1份(份数为各专业份数,非总份数)3施工图设计文件10设计方案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后30天内设计周期共70天。(具体以本项目设计实际需求为准)。其他特别约定如下:1.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2.成果要求:(1)概念方案阶段概念方案阶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分析、设计理念、概念平面草图、意向图、估算表等内容。(2)方案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文本册(要求扩初深度)、高清彩平图、高质量渲染效果图(用于营销输出)、SU全模(要求精模,用于营销沙盘制作)、cad设计总图、方案估算表、营销说辞及两套设计样品(全部外露景观材料均需送样,设计样品需做成展板,贴好标签并由方案负责人签字确认)。最终文本中文字统一采用简体中文格式,全部设计成果以A3(297mm×420mm)规格编排打印装订成册,一式8份,盖公章提交存档。(3)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指导手册(以A3(297mm×420mm)规格编排打印装订成册,方案与施工图结合形式)10套及纸质版施工蓝图10套(第三方审核通过取得合格单后(如有),按照国家规范提供景观全专业工程技术图纸(蓝图))。3.设计成果使用的电子格式如下:所有正式图纸应以DWG形式发送;所有文字文件以DOC或PPT格式发送,表格以XLS格式发送。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项目负责人司洪顺执行总裁高级工程师北京建工揽星宸北京招商玺北京城建国誉府设计负责人刘志强设计总监/西安招商未央玺西安龙湖砚熙台结构专业负责人张建玲结构工程师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北京城建望京国誉府石家庄保利天珺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陈锡谐给排水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工程师北京中铁逸境北京城建国誉燕园电气专业负责人张国峰电气工程师中级工程师天津保利时代济南保利公园上城造价专业负责人王冰概预算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北京中海都阙臺北京建工熙华台附件5:设计进度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调整相关计划。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本项目设计费中标单价为24.00元/㎡,暂估合同总价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肆仟叁佰伍拾肆元柒角贰分(¥354354.72元),税率为6%,税额为(大写)贰万零伍拾柒元捌角壹分(¥20057.81元),不含税金额为(大写)叁拾叁万肆仟贰佰玖拾陆元玖角壹分(¥334296.91元)。本合同签约合同价为合同暂定价,最终结算价款以中标单价*最终实际设计面积据实结算,超过中标总价则按中标总价计取。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调价不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取费基数。二、设计费总额构成: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人员的工资、来往于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费、在甲方所在地的住宿费和交通费、海外津贴、乙方的办公费、乙方为其人员投保的保险费用、乙方的利润、乙方应缴纳的在中国境内外的税费等。除设计费之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三、设计费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合同设计费的20%作为预付款,结算时预付款直接抵作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通过发包人、规划部门(如需)审核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各地块设计费的30%。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审图合格,取得审图报告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各地块设计费的30%。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本合同费用结算审核完成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各地块全部剩余设计费。每次付款前,设计人须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合法有效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人应对所出具发票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等负责,如发包人对发票提出质疑的,有权延迟付款,且不承担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因设计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设计人需依法向发包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按调整后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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