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310120106250609115594-20249570招标状态中标|中标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29 15:42:46标书获取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招标单位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预算金额228.62万元
中标单位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228.23万元
代理单位上海特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
联系方式
  • 徐立红:021-33612682
  • 蒋冰倩:17621152372

正文内容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310120106250609115594-20249570 采购项目名称: 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特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120086167951L 公告标题: 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310120106250609115594-20249570二、项目名称: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评审总得分 1 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 2282333.00元 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桥镇万众路368号B栋2楼 87.33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行证书信息 1 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 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 详见招标文件清单 30日历天 邵丹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沪231202220220689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沪建安B(2019)2203827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霍培良,徐立红,仲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计联[2005]834 号、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5] 056 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沪价费。(2011)007 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8792.8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参加本次评审的共有三家公司,分别是上海御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都是有效的,都通过了符合性检查,进入竞争性磋商,通过磋商及二次报价,三家公司都通过了磋商,二次报价合理,都进入技术评审打分,业绩分最高的是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御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业绩,人员配置,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多,上海御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少。综合打分结果,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最高,上海御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上海明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故本次招标经评审推荐首选中标单位为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为:87.33 分。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008号 联系方式:021-3361268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特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701 联系方式:176211523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冰倩 电 话:17621152372 附件信息: 包1中小企业声明函42.8K 采购文件附件: 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pdf732.9K 首次公告时间: 2025-07-29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的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属于建筑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52人,营业收入为5861.9621万元,资产总额2222.575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上海者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日期:2025年07月29日-5-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磋商文件项目编号:310120106250609115594-20249570内部项目编号:SHTY-00-20250709-0709-001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008号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特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磋商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部分项目需求第五部分合同条款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附件第八部分评标办法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磋商文件项目概况: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7-2910: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20106250609115594-20249570项目名称: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资金编号:2025-W10603397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22874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2286218.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数量:1预算金额(元):22874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2286218.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人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完成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区域内排口整治671个的相关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工期要求:30(日历天)。本项目不允许接收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磋商文件3)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4)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项目经理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6)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07-18至2025-07-25,每天上午00:00:00~12:00:00,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获取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07-2910:15:00(北京时间)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http://www.zfcg.sh.gov.cn/;纸质响应文件: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701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07-2910:15: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701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响应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因临近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响应文件,造成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造成的后果自负。2.供应商应按照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完成开标。3.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供应商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磋商文件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准时到达磋商地点参加现场磋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008号联系人:徐立红联系方式:021-3361268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特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701联系方式:17621152372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项目名称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2项目编号310120106250609115594-202495703采购内容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人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完成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区域内排口整治671个的相关工程。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4预算金额预算金额为:2287400.00元。最高限价为包1-2286218.00元。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招标人名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2008号联系人:徐立红联系方式:021-336126827分散采购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特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701联系人:蒋冰倩联系方式:176211523728磋商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依法进行磋商采购。9报价货币磋商响应文件的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10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4)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项目经理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6)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11公告发布媒介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12磋商文件下载时间、地址时间:2025-07-18至2025-07-25,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载地址: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13现场踏勘不组织14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701上海特元管理咨询有限经办人:金波,联系电话:1561898109015磋商答疑会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在2025-07-2910:15:00之前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tyzx_sh@163.com),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http://www.zfcg.sh.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自行网上下载。16报价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计算报价得分。17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少于90日历天。18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投标保证金。19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5-07-2910:15:00(北京时间)20磋商地点磋商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茂园路659号701对上述要求如有疑问,请详见《磋商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中第28条款。21磋商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均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1)投标函(响应文件格式一);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格式二);3)开标一览表(响应文件格式三);4)报价明细表(响应文件格式四);5)中小企业声明函(响应文件格式五);6)资格证明文件(响应文件格式六);7)服务本项目的人员安排表(响应文件格式七);8)服务本项目的人员简历表(响应文件格式八);9)服务响应偏离表(响应文件格式九);10)服务承诺(响应文件格式十);11)业绩(响应文件格式十一);21磋商文件的组成12)项目投标方案(投标人自拟)。22磋商小组组成依法组建,成员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23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制作响应文件进行投标。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格式请详见本文件的第六部分。24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本项目为电子磋商,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正确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本项目需要提供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正两副。25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详见磋商文件第八部分)26如发生此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1)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2)未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27签署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要求投标人进行签章的,以及本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进行签字或盖章处(磋商文件中字体以加大、加粗、标“●”表示),投标人应在其上传的响应文件中满足规定,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在符合性检查中作无效投标处理。28云采交易平台获取帮助提供工作日8:30-12:00,13:30-18:00的热线咨询服务服务热线:400-881-7190。29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30代理服务费等费用响应总价不包含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投标人须知总则1、概述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磋商采购。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分散采购机构。1.3参与磋商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定义及解释2.1“磋商项目”系指招标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服务。2.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以及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3“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的各类专业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开发、产品交付、安装调试、质量检测、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专业劳务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2.4“分散采购机构”系指上海特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5“招标人、采购人”系指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经济管理事务中心。2.6“投标人”系指根据规定可以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向招标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7“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8“买方”系指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9“卖方”系指中标并向招标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人。2.10“采购云平台”系指由上海市财政局管理并运行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域名为:www.zfcg.sh.gov.cn)。2.1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响应文件必须全部满足或产生正偏离,若任何一条产生负偏离,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竞争性磋商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3.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3.2.1是独立于招标人和分散采购机构的供应商。3.2.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3.2.3参与或负责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设计、技术规格编制和提供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咨询服务的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且投标人不得为招标人附属机构的企业。3.2.4每个包件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3.2.5有隶属关系的两个公司或有控股关系的两个公司不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3.3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3.4《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3.3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4.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3.4.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4.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3.4.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3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项目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5、保密事项和禁止事项5.1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采购项目内容等所有资料,投标人获得后,应对其保密。除非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将其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开标后,应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归还招标人认为需保密的文件和资料,并销毁所有需保密的备份文件和资料。5.2招标人、投标人和分散采购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5.3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分散采购机构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除投标人被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质疑澄清外,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响应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招标人以及分散采购机构接触。5.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和禁止事项。6、投标人知悉6.1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本采购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7、投标费用7.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分散采购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8、询问与质疑8.1投标人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分散采购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提交至分散采购机构,同时应及时联系分散采购机构以便回复。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和分散采购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2投标人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磋商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8.3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8.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8.5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8.6质疑函请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8.7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8.8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分散采购机构将书面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并要求投标人补正,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8.9质疑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0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8.11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竞争性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磋商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相关投标人,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8.12疫情期间建议投标人使用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箱等非直接接触方式进行询问或者质疑。9、信息发布9.1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更正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磋商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竞争性磋商文件10、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10.1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竞争性磋商公告;(3)投标人须知;(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5)项目需求;(6)合同条款;(7)响应文件格式;(8)附件;(9)评标办法;(10)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磋商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11.1投标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要求澄清。请需要澄清的投标人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传真、当面递交)通知招标人和分散采购机构。招标人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将通过采购云平台以澄清或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请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人将视其为无异议。11.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12.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供应商请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12.3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3、踏勘现场13.1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13.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3.3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3.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响应文件的编制14、编写要求14.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及采购云平台操作指南,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采购云平台相关要求提供响应文件,以使其投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14.2投标人须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下载、安装“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响应文件录入、投标、响应文件加密等内容的操作。14.3如果因为投标人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祥,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4.4响应文件提供的扫描件中的图像及文字必须清晰可辨识,如扫描件中的图像及文字模糊不清,造成评标专家一致判断无法辨识的,其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承担。14.5本项目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14.6本次磋商采用网上投标方式,因系统限制,投标人上传的响应文件不得大于150兆,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81-7190。15、投标语言及计量15.1响应文件和来往文件,应以简体中文书写。15.2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6、响应文件的构成16.1投标人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响应文件格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2)采购云平台中规定的内容。17、投标报价17.1投标人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附格式填写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采购云平台中认定的价格为准。17.2★报价超过所投包件最高限价包1-2286218.00元的投标为无效投标。17.3★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7.4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应与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采购云平台中最终认定的价格为准。17.5最低投标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17.6投标人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8、联合投标18.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19、证明投标人资格合格的文件19.1投标人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采购云平台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0、证明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20.1投标人必须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20.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21、信用查询记录21.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的通知》,请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上传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信用查询记录。★以上两个网站信息均须上传,不得遗漏。(因单位性质等原因,以上两个网站不能查询到记录的,请自行说明原因。)21.2投标人可以以查询结果截图或查询结果页面信息的扫描件等形式上传信用查询记录,投标人无论以哪种形式提供的信用查询记录必须清晰可辨识。21.3投标人的信用查询记录的时间节点应为开标截止时间前7天内任意一天。21.4投标人如开设有分公司的,应提供对所有分公司的信用查询记录。21.5投标人的信用查询记录将与本项目其他所有招投标资料一并存档备查。22、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22.1★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不少于90日历天。22.2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得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此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或符合采购云平台要求。22.3本项目无投标保证金。23、响应文件的签署和其他要求23.1★采购云平台中要求投标人进行签章的,以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进行签字或盖章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字体以加大、加粗、标“●”表示),投标人应在其上传的响应文件中满足规定,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在符合性检查中作无效投标处理。23.2响应文件不得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23.3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采购,不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快递等非采购云平台或非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能接受的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递交24、响应文件的录入、制作、加密24.1投标人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24.2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24.3投标人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即可对标书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完成投标。投标人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25、上传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5.1所有响应文件须按采购云平台规定时间上传、加密响应文件。25.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分散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25.3出现第12.1款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澄清或更正通知规定的时间上传响应文件。26、迟交的响应文件26.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27、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7.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的,应按附件四格式书面向分散采购机构提出撤销投标申请。分散采购机构确认收到书面申请后,投标人方可按照采购云平台的流程进行相关操作。27.2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响应文件。开标和评审28、开标28.1本项目组织现场开标,开标全程采用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现场开标方式准时进行。28.2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需到达现场进行开标。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在开标当天准时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已连接上网的电脑携带纸质响应文件进行现场开标。28.3开标时按照采购云平台的磋商流程逐步进行。除采购云平台技术原因外,对超过采购云平台开标各环节等待时间而未进行操作的投标人视同放弃该步骤操作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28.4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如遇故障或操作问题,请及时联系采购云平台服务电话(400-881-7190)。28.5电子开标程序以采购云平台的实际网上操作为准。29、评标委员会29.1分散采购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29.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30、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30.1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30.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30.3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30.4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30.5招标人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31、响应文件的修正31.1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如有漏报、计算错误或其它错误,须按如下原则进行修正:(1)出现以下情况:①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金额及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②响应文件中数字表示的金额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③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的,以采购云平台中认定的投标金额为准;(2)对响应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响应文件中如果同时出现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错误或矛盾的,则根据以上排序,按照序号在先的方法进行修正。(4)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31.2响应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矛盾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招标人有利的条件签约。31.3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32、响应文件的澄清32.1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签字)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补正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32.2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投标的评价33.1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33.2评标细则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部分”。34、拒绝投标34.1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不一致的;(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采购云平台上递交响应文件的。35、否决投标35.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或取消采购活动:(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因重大变故,磋商采购任务取消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所投包件最高限价,招标人不能支付的;(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响应文件都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36.无效投标36.1评标委员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将作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人资质不符合磋商要求的;(2)响应文件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字、盖章的;(3)投标报价超过所投包件最高限价的;(4)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款(即标★条款)的;(5)符合法律法规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评审原则及方法37、授标37.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37.2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确定评审得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37.3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成交公告发布后,代理机构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他38、投标注意事项38.1所报价格中应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内容及一切相关的报价风险。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遗漏费用的招标人均不予考虑。38.2招标人无义务向未中标人解释未中标理由。38.3若发现投标人有不良行为的,将记录在案并上报有关部门。39、电子招投标39.1投标人应自行办理采购云平台所需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操作的学习,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查看。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或投标失败等,招标人及分散采购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39.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域名为:www.zfcg.sh.gov.cn)中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39.3如遇电子磋商技术问题,请投标人及时咨询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客服热线:400-881-7190)。招标人与分散采购机构仅作为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域名为:www.zfcg.sh.gov.cn)的使用者,不承担与技术原因相关的任何责任。40、验收40.1本项目验收应出具验收单。40.2验收单或验收结果须及时向分散采购机构备案。第三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沪财采<2021>3号文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执行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给予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文件格式五-2),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第四部分项目需求项目需求本项目为:入河入海问题排口综合整治,招标单位对本项目具体要求如下:1、本项目位于金汇镇。建设内容主要为在根据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人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完成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区域内排口整治671个的相关工程。一类进出水口365个,二类进出水口179个,三类进出水口127个。2、本项目要求完工日期为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作且通过验收,延误工期按1000元/天处罚。3、本项目要求质量验收一次合格,并安全、文明施工,投标单位需承诺达不到质量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按1万元处罚。4、本工程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到位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日历天。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执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6、税金(增值税):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沪建市管[2019]19号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率的通知》、《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及其附件《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沪建市管〔2016〕43号文)执行。(1)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为9%。如遇税赋调整,按实结算。(2)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相关规定计取。8、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力和采购渠道,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各因素的风险自主报价,一旦中标,综合单价闭口包干,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按实结算(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承包单位计量,建设单位或审价单位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如:“设计变更”“清单缺项”“现场签证”等按实结算),整体措施项目费用投标单位自报,闭口包干。9、本工程报价时子目人、材、机消耗量应当参考上海市工程预算清单定额(2016)中的清单定额消耗量。并结合自身企业清单定额等因素自主报价。10、工程变更1)在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招标人应及时递交中标人签收。因中标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或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在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施工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中标人报送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否则视无效处理。3)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由于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照如下办法执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报送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确认后执行。中标人在提出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合同另行规定时遵照合同执行):A)工料机消耗量参考《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2016定额),该“定额”中没有的项目则可参照相应的上海市现行有关“定额”执行;B)工料机价格参照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投标文件中没有可参照的价格,可参考投标当月的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上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投标当月的“《造价与建材资讯》”中的工程要素价格并下浮10%为计价依据(如有多种价格则取最低价),若无法参上述价格信息时,由中标人在采购订货前应征得招标人在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购买,竣工结算时凭招标人签证确认的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结合自报有关指标进行结算;”C)综合费用取费费率按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费率确定。(4)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中标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1、报价依据(1)本工程招标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2)本招标的补充文书;(3)提供的暂定工程量清单、有关图纸及其它资料和施工现场等条件;(4)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12、本工程不具有实质性竞争费用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其中暂估价部分结算时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按实结算。13、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如下(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通道应畅通、要保证行人的出入通道畅通;(2)施工中无管线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施工现场无积水;(3)施工现场材料必须堆放整齐,生活设施清洁,周边环境美化、文明;(4)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控制噪音、扬尘,并必须落实防污染、防泥浆外溢的措施;(5)中标单位需确保安全及降低噪音。(6)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应确保施工区域和周边环境的整洁,防止灰尘及噪音;施工区域按规定设立围护,封闭施工。禁止施工现场堆放包装水泥、石灰等易扬尘性建筑材料。14、所有按设计和工程规范要求或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及一切要求包括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工作等,也均属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第五部分合同条款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2.3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作且通过验收。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方式:根据上级财政拨款时间,结合项目服务进度进行支付。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延误工期按1000元/天处罚,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一次验收合格标准。工期承诺:若达不到计划施工工期,每违约一天按1000元/天的工期违约金扣罚。质量承诺: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若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的要求,按10000元扣罚。四、签约合同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措施项目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选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件(含投标工程量清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六、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5份,承包人执1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期间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及资料;2、招标文件及附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协议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质量保修书;9、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10、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a、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b、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c、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d、上述不完善部分执行通用条款。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投标书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1.6.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6.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2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8交通运输1.8.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1.8.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并执行发包人现场的管理规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使用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造成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1.8.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知识产权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9.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9.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详见专用条款)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由发包方指定接入点,并满足施工要求,接入点在红线外接入点至施工现场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发包人承担;接入点在红线内接入点至管道/管线、计量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每月底向发包人缴纳水电费(价格执行施工当地价格)。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现场拆除及隐蔽工程照片。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双方另行确定。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无。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监理合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按照争议约定处理;(2)如果承包人不执行争议约定由此造承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质量要求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按1万元处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无。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达到区文明工地。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②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③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施工方应考虑的工期延误因素: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经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暴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了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30年不遇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情况以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自律经济惩罚为1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市级以上气象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30年不遇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但样品必需在施工之前经监理等确认并进行封存。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①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④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上海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参照商务标的人材机单价不下浮;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人材机单价不下浮;商务标内没有、未经审定的人材机,可按照信息价的下浮10%后采用;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因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合同价调整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总价。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款项第(3)目细化为: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招标文件指定投标期当月“信息价”(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造价管理专栏上发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C.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本工程执行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单价合同方式。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以上第11条规定的工料机价格)价格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项目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对于偏差超过正常市场价20%的材料单价,发包人保留调整综合单价的权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经充分考虑,竣工时不作任何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范围: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以及主要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重大偏差或漏项调整方法:(一)①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工程量,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且不允许调整合同总价;②相近或相似的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指定产品的采购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价差部分只计取税金);③但不论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还是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如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施工期间的市场价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④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参照本合同“10.4.1变更估价原则”计价;○5因变更、签证等引起的合同价调整结算总价不得超过中标总价。(二)措施费:投标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现行规定,自行根据可行的施工方案对措施费用进行报价,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闭口包干使用,不包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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